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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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技术规程你们知道森林就像我们的好朋友一样,它给我们带来好多好多的好处呢。

可是森林也需要我们的照顾,这就有了森林抚育作业。

森林抚育就像是照顾小树苗长大的过程。

比如说,在一片树林里,有些小树被长得高高的大树挡住了阳光,它们就很难好好长大。

这时候呀,抚育作业就会把那些挡住阳光的树枝修剪一下,让阳光能照到小树苗身上。

就像我们在教室里,如果前面的同学个子太高挡住后面同学看黑板了,老师就会调整座位一样呢。

我们先来说说在树林里该怎么清理吧。

有些时候,树林里会有很多干枯的树枝,它们就像森林里的垃圾一样。

如果不清理掉,可能会压坏小树苗,还可能引发火灾。

这就好比我们的房间,如果到处都是垃圾,我们就很难在房间里开心地玩耍了。

所以按照这个规程,人们就要把这些干枯的树枝清理出去。

还有呢,树林里的树木也有长得太密的情况。

就像我们排队,如果大家都挤在一起,谁都不舒服。

在森林里,树木太密了,它们的根就没有足够的地方伸展,也不能很好地吸收土里的营养。

这时候,按照规程,就要适当地砍掉一些长得不好或者太多余的小树,让剩下的树能有足够的空间生长。

再讲讲森林里的小路吧。

有时候人们会在森林里修一些小路,这样方便护林员叔叔阿姨去照顾森林。

但是这个小路也不能随便乱修呀。

就像我们在花园里走路,如果到处乱踩,花草就被踩坏了。

森林里修路也要按照规程来,要选择合适的地方,不能破坏太多的树木和植被。

另外,在进行森林抚育作业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森林里的小动物们的家。

比如啄木鸟,它住在树洞里,如果我们在抚育作业的时候不小心把它的家弄坏了,那啄木鸟就没有地方住了。

这就好像我们如果不小心把小朋友的玩具房子弄坏了,小朋友会很伤心的。

《森林抚育规程》国家标准解读-山西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林科...

《森林抚育规程》国家标准解读-山西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林科...

2. 目的树种( objective tree species)
适合本地立地条件、能够稳定生长、符合经营目标的 树种。 新增术语,使经营目标多样化以便更贴近自然,符合 自然生态系统。支持林下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 森林抚育作业环节中的树种选择工作。 目的树种的选择主要以乡土树种为主,实际操作中根 据树种生态特性、生长立地和功能类型进行分类。
新增术语!
解读:目标树的树种应该是立地适生的和与森林经营的产品目标一致的树种,且应该是实生个体,萌生 的林木原则上不选择为目标树;优势度应该是处于优势木或主林层的个体;干形通直完满且没有两分枝 的稍头,根据树种或当地的用材标准,至少应该有6-8米以上完好的干材;冠型一般要求至少有1/4全 高的冠长,且根据不同的树种有不同的具体指标,
山西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培训班 2016.06.27 国家林业局干部管理学院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国家标准解读
刘宪钊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CAF),北京100091 lxz9179@
内容
前言:多功能林业的理念和发展 重点介绍新旧《森林抚育规程》的差异点和改进内容 1、规程涉及的重要术语和定义 2、森林抚育规程的总则(目标和原则) 3、林木分类与分级 4、各种抚育方式的作业要求、控制指标和作业规范 5、生物多样性保护 6、作业设计 7、作业施工与检查验收 8、档案管理
树种的培育和经营周期:由其目标直径的分析和设计确定,与树种的生长速度有关;树种 对光需求的阳性到阴性生长特性会影响林分的空间配置,从而影响森林整体生物量生长和积 累的水平。(理解的角度1. 最好的立地最珍贵的树种;2.碳汇;3. 大径材培育
森林的水源涵养和保持水土功能:与组成树种的落叶量和落叶分解特性、根系类型和根系 数量等特性有关,这些特性通过影响土壤空隙度、土壤微生物含量或土壤腐殖质积累速度和 数量等而影响到森林的保水保土能力。

森林抚育施工组织设计15

森林抚育施工组织设计15

森林抚育施工组织设计(一)、编制说明及范围本施工组织设计做为指导该工程施工的依据,编制时对该工程施工组织机构设置、施工劳动力、材料、机械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施工各项准备工作安排、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工程质量保证及控制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降低成本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等诸多因素尽可能充分考虑,突出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高效性。

是确保工程优质、低耗、安全、文明、高速的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重要经济技术文件。

(二)、编制依据及原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降低噪声、保护环境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的评标办法,以及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工程等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编制。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编制,未提之处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的具体规定进行施工。

(三)、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项目实施范围:达坂城东沟乡、西沟乡、达坂城城区区属、达坂城镇抚育总面积:抚育总面积共计5000,具体为东沟乡40、41林班的147、155、159、196、199、203、222小班,西沟乡39林班的115、117、124、152、154、414、418小班,达坂城镇93林班的10、12、15、16、17、126、164小班,天山野生动物园的426、427小班抚育技术措施:人工修枝、林地清理、施肥时限:2019年项目主管单位:达坂城区园林管理局项目法人:刘双河(四)、组织机构设立为确保本工程高质量、高速度、高水平、高效益地进行施工,成立以精干项目经理为主要的项目经理部,按照保证工期、降低造价、高质量、高效率的总方针,对工程统筹管理。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5.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中树种分类、林木分类分级的作用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中树种分类、林木分类分级的作用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中树种分类、林木分类分级的作用作者:韦强平涛有来源:《绿色科技》2017年第07期摘要:指出了树种分类、林木分级分类是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重要环节,既关系着采伐木选择与质量,也关系到抚育设计质量和伐后的林分质量。

从概念、适用对象、关系三个方面对树种分类、林木分类、林木分级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抚育;树种分类;林木分类;林木分级中图分类号:S753.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7-0213-021 引言根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内容包括树种分类、林木分类分级。

树种分类、林木分类分级是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重要环节,是确定保留木和采伐木的重要依据,分类分级正确与否关系采伐木正确与否、关系到抚育设计质量和伐后的林分质量。

2 林木相关概念2.1 树种分类树种分类的含义是对树种进行分类。

根据森林抚育规程和作业设计规定,小班内的所有树种应按目的树种、辅助树种、其他树种进行树种分类。

树种分类对象侧重点是“树种”。

目的树种,亦称主要树种,指符合本地立条件、能够稳定生长、符合林分经营目标的树种。

目的树种组成系数较大,如果大量采伐会影响树种组成甚至使林分不符合培育目标。

辅助树种,亦称次要树种,指在一定立地条件下、不符合林分经营目标但对树种组成起到辅助作用的树种,辅助树种组成系数较小。

辅助树种不等于辅助树,别混淆两者的概念。

其他树种,亦极少树种,是指个体数量量极少、对树种组成影响极小的树种,一般情况下组成系数小于1的树种均可定为其他树种。

例如,以经营用材林为目标的杉木纯林(树种组成为:9杉木1栎类+桤木),目的树种是杉木,辅助树种为栎类,其他树种是其他阔叶;再如,以营造生态林为目标的云南松、华山松混交林(树种组成为6云南松3华山松1栎类+桤木),目的树种是云南松、华山松,辅助树种是栎类,其他树种是桤木。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为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合理进行森林抚育工作,现制定如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一、作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预防自然灾害,增强森林的抗风、抗旱能力。

2. 促进生物多样性:增加森林植被的多样性,促进生物物种的繁衍和栖息。

3. 提高森林经济效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木材和非木材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二、作业设计1. 编制森林抚育计划: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制定合理的抚育计划,包括不同作业区域、作业时机和作业方式的确定。

2. 清除有害植被:定期清除病虫害植物,防止其对森林的侵害,提高森林植被的健康状况。

3. 进行人工造林:根据抚育计划,在合适的地块上进行人工造林,选择适宜的树种,提高森林的密度和品质。

4. 进行抚育间伐:根据森林的生长状态和抚育计划,定期进行抚育间伐,除去生长势弱、畸形和病虫害受侵的树木,减少森林密度,促进优势树种的生长。

5. 进行抚育疏伐:在森林生长期合适的时候进行抚育疏伐,保留优质的树木,促进森林的健康生长。

6. 进行草本植物抚育:根据抚育计划,对森林中的草本植物进行整理和修剪,保证其生长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作业管理1. 作业负责人:制定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计划和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3. 作业设备:保证作业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 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5. 环境保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作业效果评估根据作业计划和目标,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森林生长状态、植被恢复情况、生物多样性增加程度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价。

以上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附件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方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方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方案一、前言。

咱们的森林就像一个超级大家庭,里面的树木啊、小动物啊都和谐地生活着。

不过呢,就像人需要照顾一样,森林也需要咱们来好好抚育一番,这样它才能更健康、更有活力,还能给咱们带来更多的好处呢!二、森林基本情况。

1. 位置与范围。

这片森林就在咱们[具体地名]附近,它就像一块绿色的大宝石镶嵌在这片土地上。

大致的范围呢,从东边的[东边地标]到西边的[西边地标],南边到[南边地标],北边到[北边地标],整个面积大概有[X]公顷,可不小呢!2. 森林类型与树种组成。

这里的森林类型可丰富啦,有针叶林,就像一排排绿色的尖塔;还有阔叶林,叶子宽宽的,就像一把把小扇子。

主要的树种啊,有松树大哥,又高又直,像个忠诚的卫士;还有杨树小弟,长得那叫一个快,生命力超级旺盛。

另外,还有一些像桦树啊、橡树啊之类的小伙伴,大家一起组成了这个热闹的森林大家庭。

3. 森林生长状况。

现在森林里的树木生长情况有点参差不齐。

有些大树长得特别壮,枝繁叶茂的,就像个肌肉男;可是也有些小树呢,被旁边的大树挡住了阳光,有点营养不良,看起来瘦瘦小小的,像个小可怜。

而且啊,林子里有些地方太密了,树木们挤在一起,感觉都快喘不过气来了。

三、抚育目标。

1. 改善林分结构。

咱们得像个优秀的规划师一样,把林子里的树木安排得井井有条。

把那些长得太密的地方调整一下,让每棵树都能有足够的空间伸展枝叶,吸收阳光和雨露。

就像给每个小朋友安排一个合适的座位,这样大家都能舒舒服服地成长啦。

2. 促进树木生长。

给那些营养不良的小树一些特别的照顾,让它们也能茁壮成长。

比如说给它们松松土,施点肥(当然是天然的肥料哦),就像给它们吃点营养大餐,让它们长得和大树哥哥们一样强壮。

3. 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森林可是地球的肺呢,咱们要让它的呼吸更顺畅。

通过抚育,让森林里的空气更清新,水源更干净,小动物们的家也更安全舒适。

这样,森林就能更好地为咱们人类和整个大自然服务啦。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2014年9月29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十一条抚育方式(一)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

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中龄林内进行。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5.01.16
•【字号】豫林造〔2012〕308号
•【施行日期】2015.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对《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豫林造〔2012〕308号)进行了修订。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河南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6日。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5.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抚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抚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抚育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冠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森林的抚育方法、基本要求与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起源、不同经营强度的用材林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济林。

2术语2.1森林抚育forest tending operations幼林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营林措施的总称。

2.2抚育采伐(间伐)tending felling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的一种营林措施。

2.3人工林plantation用植苗、播种、扦插和其他各种人为措施培育而成的森林。

2.4天然林natural forest由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包括补植)所形成的森林。

人工起源而被大量野生苗侵入,群落外貌、结构与天然林相似的林分按天然林处理。

2.5霸王树wolf tree在天然林中,散生于林层上方,树冠庞大、用材价值不高,影响主林木正常生长的树木。

3总则3.1森林抚育的目的是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平衡土壤养分与水分循环,改善林木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提高木材质量和工艺价值,发挥森林多种功能。

3.2抚育采伐是森林抚育的中心环节。

人工整枝、林地管理是森林抚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的生长发育状况与培育目标将各种抚育措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应用到营林生产中,建立起优质高产的森林产业。

3.3用材林,特别是集约经营用材林(含工程造林中的用材林)最主要的营林措施是抚育采伐。

在进行抚育采伐时,要严格按管理程序操作,切实保证作业质量,严禁借抚育为名攫材,采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

4林木分级标准4.1人工林及天然林中的单层同龄纯林林木分为5级:4.1.1Ⅰ级木(优势木)dominant该级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上,几乎不受挤压。

4.1.2Ⅱ级木(亚优势木)codominant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形成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多少会受到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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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八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九条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

布均匀的林分;(2)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

符合条件(3)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

抚育采伐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木、采伐木:(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采伐木顺序为:Ⅴ级木、Ⅳ级木、Ⅲ级木(必要时)。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补植。

(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

符合条件(5)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

第十二条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三条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时进行培埂、扩穴,以促进幼苗幼树的正常生长。

割灌除草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方式和强度,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并在春夏季节作业。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进行修枝。

(1)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2)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浇水。

(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的人工林;(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区的人工林遭遇旱灾时。

第十六条在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或者珍贵树种用材林中,可进行施肥。

第十七条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实行森林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综合抚育措施应当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第十八条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

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需要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森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设计修筑简易集材道。

第二十条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三)更新层或演替层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四)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五)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六)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分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由各省确定;(七)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二十二条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三)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四)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三)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四)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则应进行补植;(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二)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三)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

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规定执行;(四)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

第二十五条采伐剩余物处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伐后应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出林分,并清理采伐剩余物。

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坡度较大情况下,可在目标树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鱼鳞坑)并将采伐剩余物适当切碎堆埋于坑内。

(二)对于抚育采伐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六条采取补植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补植树种应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

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应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应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林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二)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并且整个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三)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四)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五)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六)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应达80%以上。

第二十七条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二)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条采取修枝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二)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三)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第二十九条采取割灌除草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二)割灌除草施工应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树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

第三十条采取浇水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浇水采用穴浇、喷灌、滴灌,尽可能避免漫灌;(二)浇水后林木生长发育良好。

第三十一条采取施肥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追肥种类应为有机肥或复合肥;(二)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并用土盖实,避免流失;(三)施肥应针对目的树种、目标树,或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四)应经过施肥试验,或进行测土配方施肥。

第四章外业调查第三十二条以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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