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2.所有参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3.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有效,注重预防和持续改进。
二、质量目标和责任1.军工产品质量目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军工产品质量的责任由军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职责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质量活动的有效实施。
4.员工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1.军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文化、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
2.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军工行业相关要求,并持续改进。
3.军工企业应开展组织内部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四、质量控制1.军工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进行设计和生产。
2.军工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
3.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来料检验、过程监控、成品检验和出厂检验等环节。
4.军工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质量记录,并进行过程和成品的检验记录,以便追溯和改进。
五、质量改进1.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2.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问题反馈和整改制度,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3.军工企业应进行质量管理的经验总结和分享,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六、质量稽核1.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稽核,查找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项,并及时整改。
2.军工产品的质量稽核应由独立的稽核人员进行,确保稽核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七、质量保证1.军工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军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2.军工产品应进行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文件的制作和管理。
3.军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回顾和审查,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
武器装备质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节选)第三条【基本要求】装备质量责任的追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查处过程要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和条令,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四条【终身追责原则】装备在全寿命期间出现责任质量问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不受责任人岗位变化的限制。
第五条【装备质量事故等级】装备质量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和影响,分为一等事故、二等事故、三等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等事故;重伤3人(不含)以下、无人员死亡的,或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为二等事故;无人员死亡,装备损毁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三等事故。
第六条【装备质量问题分类】装备质量问题按偏离规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损失的大小通常分为三类,即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是指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的影响或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严重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重大质量问题是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七条【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单位一般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单位是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起着直接、关键、决定作用的单位;次要责任单位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形成间接、辅助、促进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装备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辅助作用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装备质量事故或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
第九条【论证单位及人员责任】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装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追究论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装备论证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二)在战术技术指标或方案论证时,违反规定,人为放宽对使用条件、环境等因素的要求,致使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战术技术指标论证中擅自降低要求,致使存在严重问题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科研项目通过鉴定的。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军工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的可靠供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军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开发、试验、检验、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政府对军工产品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监管和管理;(二)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三)强化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科学管理、主动预防、全面控制风险,确保安全生产;(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损失。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军工企业领导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贯彻执行军工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政策。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分工:1. 董事长:全面负责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 总经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3.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军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军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零伤亡的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与军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相适应,确保安全生产与效益、质量、环保、职工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军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等。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确保军工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的设计、生产、质量检验、质量控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强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注重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相结合,注重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手段和方法。
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督的原则,促进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设计和研发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六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
第七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注重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性能要求符合军事需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和可维修性。
第八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侧重于技术创新和进步,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注重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确保产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第十条军工产品设计和研发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和可行性验证,确保产品在各种极端环境和条件下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
第三章生产制造阶段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规范,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强化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材料的合格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点和检验标准,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应强化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军方的质量要求。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军事装备的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采购、使用以及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法履行监测、检测、评价、控制和改进等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军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军事装备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过程管理、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持续改进等要素。
第七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军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控制要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合理的控制点和管理措施,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卡,确保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军工产品应当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军工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改进第十四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改进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与技术创新密切结合,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
军工描述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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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提高国防实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组织、质量管理岗位、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五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质量检验第六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产品外观、尺寸、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第七章不合格品处理第七条对于不合格的军工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修复、返工、报废等。
第八章质量记录第八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记录。
第九章质量改进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进、管理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军工产品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十二章处罚与赔偿第十二条对违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四章附件第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第十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军工产品质量,提高军工产品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供应商管理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组织体系1.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军工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
2.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和流程,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
3.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置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管理责任。
四、质量管理流程1.质量策划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目标和任务,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风险评估等。
2.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方法和程序,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确保军工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等环节符合要求。
3.质量评价进行质量评价,对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关键质量控制点1.设计开发环节在设计开发阶段,要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质量要求,防范设计风险。
2.生产制造环节在生产制造环节,要建立班组责任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3.检验检测环节在检验检测环节,要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台,对产品进行抽检和全检,做好产品检验记录。
六、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1.质量管理文件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质量管理记录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各种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故障记录等,便于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追溯和分析。
七、培训和教育1.制定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2.加强质量管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八、质量管理的责任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确保产品的过程质量。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
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国防力量的科技含量和军工产品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确保军工产品从研制、生产、测试到出厂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用户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顶层设计、中层优化和基层执行,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第六条军工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技术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过程,包括研制规划、工艺流程、制造调试、质量检测、产品交付等环节。
第七条军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检测文件等。
第八条军工企业应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和评审,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控制要求第九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设计管理,确保产品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采用合理、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技术。
第十条军工企业应加强物料供应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制造过程管理,保证工艺流程的操作准确、稳定,制定合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确保产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不合格产品实行严格管控。
第十三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交付管理,确保产品按时交付,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和用户需求。
第四章质量责任与监督第十四条军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系统,记录并追踪产品质量信息,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反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是为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军工企业需要建立适应军工产品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组织、质量流程等,确保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2. 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了军工产品质量控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达到军工质量要求。
3. 质量检验测试:规定了军工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入库检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成品的最终验证等,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质量责任追究:明确了军工企业对产品质量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纠正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 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要求军工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制造记录、检验报告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历史和问题发生的原因。
6. 质量培训和教育:规定了军工企业对员工进行质量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以上就是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确保军事装备和武器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战斗力。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三)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五)监督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六)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并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商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一、引言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军工行业的声誉。
为此,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军工产品的优良品质和可靠性,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军工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具体要求如下:(1)明确组织结构,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
(2)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
(3)建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和采取纠正措施。
2.制定质量管理标准,明确产品质量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根据不同的军工产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确保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明确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指标,并进行测试和验证。
三、产品开发管理1.明确产品开发流程,确保产品从设计到测试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具体要求如下:(1)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2)加强设计评审和技术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进行设计验证和军事仿真试验,验证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
2.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
(2)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产品符合要求。
(3)建立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数据库,及时跟踪和管理供应商产品的质量问题。
四、生产过程管理1.建立质量检验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具体要求如下:(1)制定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点。
(2)加强检验设备和检测手段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2.加强质量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具体要求如下:(1)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
(2)建立产品追溯系统,能够追溯产品的原始材料和生产工艺。
军工制造管理制度规范
军工制造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1.为规范军工制造管理工作,提高军工制造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军工制造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军工制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军工企业、军工研究机构等。
3.军工制造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各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4.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军工产品研发管理1.研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研发计划,科学规划产品研发过程,确保研发工作有序进行。
2.严格遵守国家科研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保密工作,确保研发成果不被泄露。
3.研发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和管理研发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研发单位应当加强研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5.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确保研发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军工生产管理1.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计划,科学安排生产任务,合理配置生产资源。
2.生产单位应当加强产品品质管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标准和程序,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生产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生产效率。
4.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中的问题,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5.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和管理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军工质量管理1.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个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确保产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法律法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产品安全性。
五、军工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程序。
2.加强对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6.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是旨在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的文件。
条例共七章61条。
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文名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外文名Regulations on quality management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第582号发布日期2010-09-30文件背景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1]条例指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还从论证质量管理,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目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范围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任务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军工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军工产品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军工产品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军工产品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生产线负责人对生产线军工产品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生产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安全生产检查(1)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重点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3. 安全生产设施(1)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
(2)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要求。
(2)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
5.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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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
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
(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
(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
(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
(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
(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
(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
(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质量责任追究:
(一)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
(二)因装备质量事故(问题)、质量管理问题,公司军工生产许可证、资格证、质量体系证书被暂停、注销或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三)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的;
(四)在军品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的启动依据:
(一)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等上级机关对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启动了调查;
(二)经军方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三)经集团公司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四)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暂停或注销证书的决定;
(五)经财务部统计,某单项质量事故(问题)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
(七)导致公司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第七条对质量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1)经济责任追究: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领导按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责任人年度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
(2)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3)法律责任追究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追究处分标准
第八条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九条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待岗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第十条当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第十一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注销,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十二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暂停或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5-10%。
第十三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三)条款的情形(违反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实际质量后果,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当发生第五条第(四)条款的情形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被品质部、驻厂军代室或上级机关发现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当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品质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负有质量责任的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因质量事故(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定或注销证书,已实施了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追究,不重复追究质量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品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