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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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
(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
(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
(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
(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
(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
(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
(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质量责任追究:
(一)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
(二)因装备质量事故(问题)、质量管理问题,公司军工生产许可证、资格证、质量体系证书被暂停、注销或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三)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的;
(四)在军品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的启动依据:
(一)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等上级机关对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启动了调查;
(二)经军方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三)经集团公司组织的军工产品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出具的结论意见;
(四)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暂停或注销证书的决定;
(五)经财务部统计,某单项质量事故(问题)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了实际质量后果;
(七)导致公司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
第七条对质量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1)经济责任追究: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领导按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责任人年度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
(2)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3)法律责任追究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追究处分标准
第八条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九条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10-2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过、记大过、待岗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10-20%。
第十条当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质量问题时,依据调查结论,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若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主要为技术责任的,对技术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5-10%。
第十一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注销,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记大过、降职(级)直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20-4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待岗、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0-40%。
第十二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二)条款的情形的证书被暂停或军工产品生产资质范围非预期缩小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上年度年薪的5-10%。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待岗处分,并扣罚其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5-10%。
第十三条当发生第五条第(三)条款的情形(违反岗位质量职责底线)造成实际质量后果,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当发生第五条第(四)条款的情形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被品质部、驻厂军代室或上级机关发现的,衡量情节轻重或影响恶劣程度,对责任人予以待岗、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当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品质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负有质量责任的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因质量事故(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定或注销证书,已实施了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追究,不重复追究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