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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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
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91 号)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方式的选择
91 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
一享受免税,但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种方式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
纳增值税。
 另一种方式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
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选择第一种免税方式,操作较为简
便,但可能享受优惠的程度相对较小。如果选择第二种免税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较复杂,但享受优惠的程
度相对较大,更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

例如,某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均符合 91 号文件的要求,
2018 年 9 月 1 日,银行向该小微企业提供 1000 万元授信
额度,并分别在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发放两笔贷款:第
一笔贷款金额 500 万元,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 60%。第二笔
贷款金额 400 万元,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 20%。
如果选择第一种免税方式,第一笔贷款利息收入无法享
受免税政策,应缴增值税=(5000000×4.35%×160%)
÷1.06×6%=19698.11(元),而第二笔可享受免税政
策,对银行而言,这两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需缴纳
增值税 19698.11 元。
 如果选择第二种免税方式,第一笔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5000000×4.35%×160%=348000(元),其中利率水平
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对应
的利息收入=5000000×4.35%×150%=326250(元),
该部分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高于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利息收入=348000-326250=
21750(元),该部分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21750÷1.06×6%=1231.13(元)

,而第二笔可享受免税政策,
对银行而言,这两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需缴纳增值
税 1231.13 元。
多笔贷款利率水平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时,使用方法一和方法二的免税效果是一致的;多
笔贷款利率水平均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时,方法一完全无法享受免税政策,方法二却有一定的
免税空间;多笔贷款利率水平混杂情况下,低于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贷款,方法一和方法二效果
一致,高于的贷款只有方法二可享受免税。虽然不论利
率水平是否高于 150%,方法二在免税效果上均是较优
的。
 另外,金融机构需注意,91 号文件规定,可按会计年
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
法,但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意免税期限
1 号文件规定,免税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如果在 2018 年 9 月 1 日之前,金融机构已经对金融
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在 2018 年 9 月 1 日又针对同一户追加
小额贷款时,需要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笔者认为,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贷款利息,符合条件的存量贷
款在政策执行开始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享受免税优
惠。
假定某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均符合 91 号文件要求,
2018 年 5 月 1 日,银行向该小微企业提供 1000 万元授信
额度,6 月 1 日,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发放一笔贷
款,贷款金额 500 万元,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基础上浮 20%。10
月 1 日,银行在授信额度内继续向该企业发放一笔贷
款,贷款金额为 400 万,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笔者认为,银行
第一笔贷款在 6 月 1 日~8 月 31 日取得的利息收入仍按
6%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笔贷款在 9 月 1 日之后剩余
期限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按新政策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注意事项
91 号文件还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
定。笔者建议,享受优惠政策的商业银行应预先考虑各
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加强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
和风险控制,设计、保存好业务材料,避免将来因无法
通过监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务量巨
大,考虑到客户身份、贷款额度、利率、独立核算、减

免期限及与其他优惠政策并行等多个限制条件,应通过
对信贷系统和账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减免数据的提取和
免税操作。
由于在政策优惠期限内是否符合免税要求在监管通
报前存在不确定性。笔者建议,系统改造应设置减免政
策可选择参数:当达到免税条件时,选择减免优惠参
数,减免数据独立核算;当不符合减免条件时,依然按
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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