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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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xx律师一、案情背景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介绍三男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刑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介绍三男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刑

三男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刑从上个世纪开始,很多沿海地方的渔民由于想要到美国等发达国家去淘金,走上了偷渡的道路,在他们偷渡的道路上,有一种职业叫蛇头的不得不让人注意。

蛇头是指组织他人偷渡的人。

在我们现在,虽然随着我们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沿海渔民的生活都过的不错,但还是有很多人想要出国务工。

这种现象就导致了有人走上歪门邪道,因为有很多人出国劳务签证无法办理,犯罪分子就通过办理商务签证的方法将这些想要出国务工的人偷渡出去,接下来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律师将把自己了解的一起三男子组织他人偷渡国境被判刑的案件介绍给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王蒙经常出国打工,身边的人经常找他询问经验,让其帮忙介绍工人。

2013年7月的一天,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他越南有个工程需要工人,让其帮忙找人,事成之后与其分成,王蒙爽快的答应了。

没几天,王蒙在一个酒场上认识了张力,交谈间将自己正在招揽工人出国务工的事情告诉了对方,张力一听感觉有利可图,便主动提出要帮其找工人。

随后,张力找到自己的好友李河,让他一起帮忙。

李河通过自己做中介的朋友周峰(另案处理),很快联系到山东的一个中介,并招募到了11名工人。

本以为事情可以顺风顺水,但由于资质原因,这11名工人的出国务工签证无法成功办理。

眼看着离用工单位的最后期限没几天了,王蒙等人无奈之下只得为这些工人办理了商务签证。

此后,张力等人将工人带到了南宁,山东中介方和工人在得知签证为商务签证时便想退出,心急招人的张力便极力劝说,向工人描述越南的工程施工环境很好,且工资高,并保证在工人到达越南后为其办理劳务签证。

最终,工人无奈下只得答应在合同上签字。

但到达越南以后,由于当地环境与之前所说有天壤之别,加之公司也不为他们办理劳务签证,发觉被骗的工人没几天便启程回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王蒙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力、王蒙、李河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以商务签证的形式,非法组织他人去越南务工,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我国国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法偷越国境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安XX的辩护⼈。

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全⾯、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安XX涉嫌犯运送他⼈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国(边)境管理制度。

客观⽅⾯表现为⾮法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的⾏为。

从本案的事实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XX和徐X成⽴的旅⾏社组织他⼈偷越国境,是单位组织犯罪活动,按照两⾼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员的刑事责任。

安XX不是旅⾏社的成员,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为,其起到的作⽤是从犯作⽤。

1、2016年2⽉18⽇,被告⼈尹XX指使在韩国打⼯的安XX回国接赵XX、刘XX、李X、曾XX。

2016年2⽉22⽇,尹XX让徐X给安XX14000元,由安XX给赵XX、刘XX、李X、曾XX四⼈购买长春到韩国济州岛的往返飞机票。

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安XX是受被告⼈尹XX指使,如果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那么两⼈应当是共犯关系,指使者是主犯。

被告⼈安XX在被告⼈尹XX指使下给被组织者买飞机票,带领乘坐飞机去韩国济州岛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务。

⾄于被组织者到韩国济州岛后何去何从与被告⼈安XX⽆关,被告⼈安XX是从犯。

2、2016年2⽉26⽇安XX带领赵XX、刘XX、李X、曾XX和陈XX等5⼈准备乘坐飞机时,因曾XX和陈XX出境⽬的不符合要求,被长春机场边防检查站阻⽌出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xx律师一、案情背景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方等,人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一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行出入境,那么对此一些人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一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大家很多人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下面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咨询的情况,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意见。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个人或集体非法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入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偷越国边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边境线,越过中国边境线的。

”依据该规定,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您所咨询的具体情况,您是否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擅自越过边境线的行为:为被定罪所需要的最重要的要素是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

如果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跨越边境线,将很有可能被指控为偷越国边境罪。

2. 抵达另一国家后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仅仅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并不足以定罪,还需要证明您在抵达另一国家后进行了其他非法活动。

如果您在抵达后参与了非法活动,例如非法劳工、贩毒等,将进一步增加您被判罪的可能性。

3. 是否有辩护理由:偷越国边境罪通常是一个有意图的行为,但某些情况下当被告人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迫不得已的原因,如为避免迫害、寻求政治庇护等,辩护理由会被法庭考虑。

如果您认为您的行为是出于合法防卫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合理的辩护。

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一旦成立将受到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提供证据以证明您的行为没有威胁国家安全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可以帮助您获得轻罪判决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然而,作为法律咨询,我建议您在面临相关指控时务必寻求合格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案件,并根据具体案情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希望以上法律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咨询,敬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方等,人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一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行出入境,那么对此一些人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一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大家很多人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下面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偷越类案件持续增加。

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等。

作为辩护⼈,应当重点考查如下事实和证据。

⼀、主观⽅⾯,重点考查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是否知道⾃⼰要去的地⽅是国(境)外。

有些犯罪嫌疑⼈是经⼈介绍,欲到国(边)境地区打⼯,但并不知道是要到国外,直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的地是国外。

(⼆)是否知道⾃⼰出境的⽅式是“偷渡”。

有些犯罪嫌疑⼈,知道⾃⼰要出境到国(境)外。

但由于是受⼈安排,本⼈主观上以为是通过正常途径通关到国(境)外,结果安排出国(境)的⼈却选择了偷越国(边)境的形式。

如今年的⼀个案⼦中,犯罪嫌疑⼈刘某等5⼈经⼈介绍欲出国到⽼挝打⼯,专门为此办理了出国护照。

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在边境⼝岸⽆法正常通关,组织出境的介绍⼈便采取了从⾮法通道偷渡的⽅式组织5⼈出境,后被⽼挝警⽅抓获并移交中国警⽅。

直到被抓后,这5⼈才知道⾃⼰被安排以偷渡的⽅式出国。

(三)是否知道⾃⼰要运送的⼈要出境。

有些涉嫌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嫌疑⼈,仅仅是跑⿊出租的驾驶员,有些甚⾄是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其并不明知客⼈要出境,更没有运送他⼈出境的⽬的,⽽只是应客⼈的要求,把⼈送到边境地区(未运送到境外),客观上起到了“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重要⼀环。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做⽆罪辩护。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出租驾驶员在正常揽活过程中,有客⼈要求到边境地区中国⼀侧,驾驶员明知客⼈是要偷越出境,但考虑到⾃⼰仅把客⼈运送到边境线附近,客⼈下车后通过其他⽅式⾃⾏偷越出境;或者,边境地区的出租车司机或者⿊的驾驶员,明知他⼈是从境外偷越进来的(已经完成偷越⾏为),⽽将其运送到境内其他区域,是否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罪?猴哥认为,驾驶员的⾏为仅仅是在国内从事客运活动,并没有运送他⼈出⼊国(边)境,当然不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
提出以下几点来辩护,以证明被告方的无罪。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本案中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意参与走
私活动。

走私案件的性质敏感而且复杂,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方的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指控
被告方,而是依赖于间接的推理和假设。

其次,被告方的言行并没有表现出他有任何走私的意图。

他的行为
与走私活动完全无关,因此无法被视为走私案的嫌疑人。

被告方是一
位诚实守法的公民,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提供
多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方在职业和个人生活中一直本着诚实守法的
原则。

此外,被告方并非唯一可能涉及走私案的人员。

在本案中,调查人
员未能全面地调查所有相关人员,并轻率地得出了对被告方的结论。

这种不完整的调查程序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此案中相关证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私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物证,如货物清单、运输记录等。

然而,在本
案中,这些证物的来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因此,这些证物不应被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无罪。

对于这样一个严肃的走私指控,凭证据不足而依赖推理和假设来指控被告方是不公正的。

我恳请庭上尊敬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判决被告方无罪。

谢谢各位法官!。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1.择境行为是出于生存需要: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出于他们所处国家的困境而采取的生存行为。

他们可能面临政治迫害、贫穷、战乱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合法居留。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自己国家的生活条件是不安全的。

2.呼吁对人权的保护: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试图逃离自己国家的恶劣环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他们可能是政治异议人士、宗教迫害者、性别歧视受害者等。

辩护律师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公约等法律文件,强调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3.忻忍者出发点: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虽然是非法的,但是是出于对自己家人的关爱和责任心。

例如,他们可能试图跨越边境为自己的家人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

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这种人道考量给予关注。

4.非常事态的紧急行动: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非常情况下的紧急行动。

他们可能面临极端贫困、饥饿、疾病等生命威胁,而被迫寻找更好的出路。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证人证词、相关调查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5.无其他选择: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因为没有其他合法的选择。

他们可能试图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合法居留,但遇到了官僚主义、红色笔墙或其他的障碍。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尝试过其他方法,但没有得到合理回应。

6.社会贡献: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被告的社会贡献予以重视。

他们可能在抵达目的地后为当地社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如支付税款、参与义工活动等。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7.追求欧美梦: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梦想和追求更好生活的机会。

他们可能听说过目的地国家的经济繁荣和机会,因此采取了冒险的方法寻求更好的命运。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移民政策、社会发展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辩护律师在辩护偷越国(边)境类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被告的个人背景、家庭状况以及被告行为的具体情境。

通过合法证据、证人证词等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辩护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界,外国有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越过其他国家的国界,外国人或者我国公民要入境或者出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不经我国海关的审核偷越国境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由澳门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律师如何做罪轻辩护?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罪轻辩护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贵院办理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根据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本所指派张翰宁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阅读案件卷宗,结合案件情况,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一、李某在本案中实施的主要是为他人介绍工作的中介业务,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本案涉案外国人入境所持护照和签证,是由境外中介办理的,李某并没有参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李某没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7月17日对吕某所做的笔录,问“你是怎么把他们(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介绍到中国来的”,答“印尼人主要通过一个叫NIKEN的印尼人,她负责在当地招募印尼人,办印尼来华的签证,以及购买来华机票,办好签证后,也有NIKEN安排送至雅加达机场,至于怎么为印尼人办的签证怎么进去的机场,我不清楚”。

问“印尼人来华的签证是哪种签证?是谁办的?”吕某答“印尼人来华办的是旅游签,由NIKEN帮她们办,她们交什么材料我不清楚,NIKEN 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

1根据涉案印尼人的口供,他们的签证是由一名叫NIKEN(又叫MELAN)的印尼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而涉案菲律宾人的口供中称他们的签证是由RICHIE和DAVID两名在菲律宾的中介代为办理的。

而本案李某没有参与办理菲律宾及印尼人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由此可见,吕某及李某在国内并不知晓印尼中介为印尼人办理来华签证的具体事宜,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于吕某和李某也并不知情。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基本概念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不一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二)本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犯前款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他人具有偷越国(边)境行为;对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组织行为。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他人并没有偷越国(边)境行为,行为人组织他人合法进出国(边)境的;或者他人虽有偷越国(边)境行为,但行为人不是组织者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虽然这两种罪行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都与偷越过(边)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除或者运送入国(边)境的行为。

前者表现的是组织行为,后者表现的是运送行为。

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王某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王某利用参加在韩国举行的游艇展览会的机会,非法组织7人出国打工,并收取了每人6万至1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牟利近50万元。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

一起涉外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之妻吕小英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海孜尔·阿亚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

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纵观本案,辩护人认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市检刑诉(2008)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孜尔·阿亚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本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

两被告人在供述中均否认有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事实。

证人证言中虽然有关于两被告人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的陈述,但证人证言中存在着严重的疑问;书证中只有部分证据与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内容相符;物证则缺乏关联性的必要证据。

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疑问及书证的不足:(一)默罕默德·阿斯海尔的证言该证人证言中存在如下疑点:1、2008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默罕默德·阿斯海尔称没有给钱,但在2008年5月17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又称给了钱,笔录的真实性令人怀疑;2、两次笔录陈述主要办证的是法如克,很少提及海孜尔,难以证实海孜尔具体办证事实;3、默罕默德·阿斯海尔在2008年5月13日自己陈述中称:“第一次办证时于2007年2月5日给付法如克800美元,给付海孜尔700美元和3500元人民币。

”而在2008年5月17询问笔录中陈述:“第一次办证时间为2007年,给付法如克1500美元和2500元人民币,给付海孜尔1000元人民币。

”两次陈述完全不一致,给钱的事实是否存在令人怀疑。

(二)苏黑勒·法如克的证言及书证1、该证人证言中存在如下疑点:(1)针对5万卢比的给付对象,苏黑勒·法如克在2008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在巴基斯坦交给海孜尔指定的人5万卢比。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受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在此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供辩护词。

本案涉及的是叛国罪,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因此我们必须审慎评估所有的证据,并确保公正地对待我的当事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爱国的公民,他从未有过任何对自己的国家不忠的意图。

他一直以来都为国家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致力于为国家做出贡献。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指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犯有叛国罪。

他们的证据是片面的、不可信的,并且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

我们将在此对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反驳,并证明被告的清白。

最后,我要提出的是,被告在此案中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他有权利获得一场公正的审判,并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仔细权衡证据并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结束辩护词之前,我强调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不应该被错误地定罪。

我们恳请法庭能够在审理此案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对待被告。

感谢各位的聆听!。

某某偷越某某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某某偷越某某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某某偷越某某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一篇:某某偷越某某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裁判编号:xxxx裁判人:某某人审理人:某某人书记人:某某人一、案情概述我院依法于xxxx年xx月xx日对被告某某犯偷越某某边境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经查明,被告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非法途径越过某某边境线进入某某国境内。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二、审理经过本案一审于xxxx年xx月xx日开庭审理。

被告某某及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次庭审,并进行了辩护。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中,我院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询问和辩论。

三、证据清单1. 起诉书2. 被告人供述材料3. 边境警察部门调查笔录4. 目击证人证言四、案件事实查明根据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xxxx年xx月xx日,被告某某通过非法途径偷越某某边境线,进入某某国境内。

边境警察部门对其进行了抓捕并依法移交到公安机关,并对被告某某进行了相应调查。

被告对自己的偷越行为供认不讳。

五、法律适用及裁判理由经查明,被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我院认为被告某某越过边境线并进入某某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属于自愿投案,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院作出如下裁定:对被告某某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xxxx年,并处罚金xxxx 元。

裁定如下,本裁判为一审判决,被告如果对本判决不服,有权在接到本裁判书三日内可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人:某某人----------------------------------------------------------------------第二篇:某某偷越某某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裁判编号:xxxx裁判人:某某人审理人:某某人书记人:某某人一、案情概述xxxx年xx月xx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对被告某某犯偷越某某边境罪一案的起诉。

拉运越南人法律辩护案例(3篇)

拉运越南人法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人口贩卖问题日益严重。

我国近年来也不断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人口贩卖案件,被告人涉嫌组织、运送越南人到我国非法务工。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辩护过程。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县。

2018年6月,张某结识了越南籍男子李某,两人商议组织越南人到我国某地务工,并从中牟利。

2. 案发经过2018年7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并雇佣了一名司机。

随后,张某组织了20余名越南籍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将他们运送到我国某地。

到达目的地后,张某将越南人分别安排到各个工地务工,每人收取5000元中介费。

在越南人务工期间,张某和李某通过收取工资提成的方式,从中牟利。

3. 案件侦破2018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运送越南人到我国某地务工。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于同年10月将张某和李某抓获。

经查,张某和李某共组织运送越南人50余人,涉案金额达25万元。

三、法律辩护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辩护观点(1)张某在组织、运送越南人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且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面包车,并雇佣司机,但其并非组织、运送越南人的首要分子,且未直接参与运送过程,依法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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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
——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
窦荣刚律师
一、案情背景
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2002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鲍某成立淄博六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鲍某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经理。

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欠佳。

2006年初,鲍某、陈某某先后结识了几名韩国人后,双方商定韩方负责向六和公司发假工作邀请函和安置赴韩打工人员,鲍某、陈某某负责招集出国打工人员办理出国证件,并收取一定费用。

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
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鲍某将来被法院判决构成该罪,鉴于其组织出境打工的人数达76人之多、获利数额达85万元之巨,他,以及他的妻子——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都极有可能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此种结果,是我们的委托人不愿接受的,自然也是辩护人着力避免的。

根据辩护人的分析,鲍某等人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行为,即使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也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所以,首先可以肯定,无罪辩护是不可能的。

要使鲍某及其妻子不被判处重刑,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设法改变案件的定性,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法院以较轻的罪名判决。

遵循这一总体设想,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重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是值得商榷的,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有望通过律师辩护改变定性,为委托人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在律所的案例集体研讨例会上,辩护人的这一观点同时也获得了部分同事的支持。

根据本案定性问题系主要争议焦点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决定在本案的辩护上改变将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作为工作重点的惯例,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提前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力争通过法律赋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以充足的理由说
服审查起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定性。

为此,辩护人根据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成果,立即着手书写了一份详细的《辩护意见书》,在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组织研究本案之前,及时递交给承办本案的主诉检察官。

在《辩护意见书》里,辩护人提出: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318条和第31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分别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和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二者之一。

2、从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行为来看,其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的规定,同时也基本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的规定,所以,单纯从行为的合规范性来看,定这两个罪名的任何一个都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应属于法条竞合。

3、但是,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一系列骗取出境证件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等人以自然人身份实施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而是鲍某、陈某某作为企业法人淄博六和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利益并代表本单位,同时也是利用本单位的经营条件和人员而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

4、从刑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这两个罪名的规定看,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骗取出
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但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当然不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能不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够统一,众说纷纭。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正式下发的一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在论及“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时,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单位不能构成的贷款诈骗罪和单位可以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也同样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所把握的司法原理,在本案的所涉及的骗取出境证件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系由单位实施的情况下,应当以单位可以构成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而不应以单位不能构成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是
符合司法精神的。

综合以上理由,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鲍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相比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在同属“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量刑方面骗取出境证件最低为3年,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则最低为7年,相差甚大。

《辩护意见书》递交到公诉机关后,辩护人又通过电话或当面就其中的一些观点同主办检察官多次进行探讨、沟通,最终,检察机关经检委会集体讨论,认为辩护人的观点有理有据,决定予以采纳。

这样,本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时,指控的罪名改为了“骗取出境证件罪”,淄博六合公司为被告单位,被告人鲍某、陈某某、耿某某等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起诉书对案件定性的改变,意味着辩护人的辩护已经取得重大成果。

剩下的工作,就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在情节方面再为被告人做进一步争取,争取在法定的3-7年的量刑幅度内获得从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说服被告人鲍某、陈某某的亲属为他们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同时在法庭上,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淄博六合公司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鲍某对本案涉入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这些举措和观点,对于被告人鲍某最终获得从轻处罚,也发挥了相
当的作用。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鲍某等人骗取出境证件罪成立,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陈某某、耿某某等人也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四、总结自评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
1、抓住了“单位不能构成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这一关键辩点,并且找到、使用了权威理论作为论据;
2、勇于坚持正确的观点,“咬定青山不放松”的自信和坚持;
3、审时度势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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