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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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药事管理工作制度
1、为加强对医院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沙县中医院药事管理规范。23(1)(2)(3)(4)(5)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8)负责本院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4、药械科在分管院长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院药事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院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服务。药械科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保健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药械科负责从合格的公司购进合格的药品。其他科室不得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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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械科负责本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7、对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应
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8、必须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药品购进管理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有关人员培训各项卫生管理等。
9、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药械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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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11、储存药品应设置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12、药房、药库应配备保证药品质量的下列设施设备
(1)便于药品陈列摆放的设施设备
(2)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3)避光、通风设备
(4)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6)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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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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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18、库存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或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专库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专设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2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或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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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形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调配使用药品应当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
药日期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24、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拆零药品原包装应保存至使用完毕。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医院名称、调配日期等内容。
25、药械科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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