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1.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与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商事关系。 泛指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因人们对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及“商事”有 不同的理解,故调整的范围也随之而发展变化。
二、演变与发展阶段
17世纪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中央 集权,各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 商事关系,商法被纳人各国的国内法, 具备了国家的强制性因素,从而失去了 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
三、国际化与统一化阶段
从19世纪未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开始试图制定一套与 国际商事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 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商法进人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 性和统一性。在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 的积极努力下,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和成就。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和规则得以制订,大量 国际商事惯例得以编纂,它们已成为当今国际商法的 重要渊源。
2.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大陆法国家是受 罗马法影响最深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有些 大陆法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3.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相对于大陆法而言,普通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如大陆法 那样全面和深刻,但罗马法仍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法(主要 是指英国法律)产生了影响。
从性质上来说,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 普遍拘束力。但当一项国际商事惯例被 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 法、法院判例等所接受时,它就转化为 法律,从而对有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当 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商事惯例, 它也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
1-概述(国际商法)
(一)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P1)
通常也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和商事组织
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
二国际商事关系2国际商事活动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电子商务?跨国公司行为3商事关系的国际性因素?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比较分析1交易主体2运输?3结算?4通关及关税?5质保及售后服务?6纠纷解决二国际商法的特征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体系第三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国际商法渊源的分类类型立法主体内容法律形式适用及效力典型范例国际商事条约两个及以上国际法主体实体规范及冲突规范条约或公约不排除即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组织及团体确定的惯例并反复使用成文为主包括不成为惯例选择适用不选择不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各国商事立法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实体法程序法冲突规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选择适用不选择不适用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效力法国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三国际商事法律的适用
1、交易主体
2、运输
3、结算
4、通关及关税
5、质保及售后服务
6、纠纷解决
二、国际商法的特征
法的一般概念
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内容,
以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体系。
商的一般概念
由特定的商事主体以营利性为目的围绕商品及
服务的生产和交换所开展的经营性活动及所形成的
特定社会关系。
(一)共性特征:法律部门
1、行为规则体系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2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
2.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1.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1.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1.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2.2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3.3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
3.3.1国际 商务 条约 国际(商务 国际 商务)条约 (1)定义 ) (2)国际条约的种类 ) 3) (3)国际条约的效力 3.3.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 (1)定义 )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 3.3.3国内法 国内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法系 法系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3日本 3.2.3日本 1890《日本旧商法》 1890《日本旧商法》:仿德国商法 1899《日本商法典》 折衷, 1899《日本商法典》: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3.2.4英国和美国 3.2.4英国和美国 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 Law) 英: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 Law) (Equity Law)之分 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由商事习惯和 判例组合而成。 判例组合而成。
3.1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 萌芽: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 惯法 丧失了国际性: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蓬勃发展: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1法国 3.2.1法国 1673路易十四 商事条例》 路易十四《 1673路易十四《商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807拿破伦一世 法国商法典》 拿破伦一世《 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 1807拿破伦一世《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 业裁判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3.2.2德国 3.2.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商法法典》旧商法:商行为法 1897年 商法典》 商人法, 同一商行为, 1897年《商法典》: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2、德国 1897年《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 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 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 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 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 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 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 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 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 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 保险、时效。
4、英国
自19世纪以来,英国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商 事制定法,从而构成的英国的商法体系。英国的 商事制定法,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 据及保险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是以1948年公司法 为基础,逐步修订补充而来现行破产法是由1914 年《破产法》、1976年《无力偿债法》及其他判 例和法规构成。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业惯例,现行 票据法包括1882年《汇票法》、1957年《支票 法》、1970年《金融法》、1971年《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和相关判例和法规构成。英国最有影响 的保险法是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是资 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对世界 各国保险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3、日本 1890年公布“旧商法典”。新商法典于1899年获得 议会通过 。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1899年法典修订而 成的,共四编947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商 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和 代理商;第二编公司,内容包括:总则、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罚则;第 三编商行为,内容包括:总则、买卖、交换计算、 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输业、 运输营业、寄托和保险;第四编海商,内容包括: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船员、运输、海损、海难救 助、保险和船舶债权人。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二)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 的效力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1、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 的国内法相抵触。 的国内法相抵触。 2、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在国内适用。 在国内适用。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3、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法 (2) 划分公法和私法 2、大陆法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典 (3)条例 (4)判例 学理” “学理”
(二)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指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 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 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 系。 1、英美法系的结构 划分普通法与衡平法 2、英美法系的渊源
二、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2、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 (1)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 体和内容。 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 (2)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3)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 到优先适用。 到优先适用。 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2)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的一般 原则。 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法体系 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判例法的补充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for Uniform State Law /NCCUSL)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二)渊源 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而司法判决仅仅是起到 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法理及学说则更不 是法律渊源。 (三)法院组织 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一)英国法 1、判例法(case law) 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 来的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rule of precedent) 2、成文法(statute) 是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同样是英 国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不过,成文法必须 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到作用。
约的规定。
(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上升为对其具 有拘束力的规范。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效力:现在已经趋向于与国际条约的效力相等同,即 国际社会的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否则将 被视为侵权或违约。
(三)国内法(National business laws)
是指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当事人协商选择后将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及体系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法、及我国的三资企业法)
国际商事交易法 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事组织(主体) 和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国际商法的主体又有哪些? 2、可能会有哪些行为? 解答: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买卖(货物、技术、服务)、投资、租赁、融资、工程
承包及合作生产
❖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6
4、法律效力越出国界,涉及参加国际商事活 动的各国国民。
国与国间 (International) 国际
政治意义
× 商法 √
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地理意义
7
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
①基础和核心: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②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③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 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 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 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 的差异。 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 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重要。包括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比较:
项目
类别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救济方法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
诉讼程序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包括内容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
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 类适用衡平法
4、大陆法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 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 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即应用法律原则和规则处 理个别案件。 ②法官和法院只是现有法律的执行者。 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 点,奉行干涉主义。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二)国内法渊源 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指的是各国规范, 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指的是各国规范,调 整涉外商事活动的成文法和判例。 整涉外商事活动的成文法和判例。
各国用以调整商事活动 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商 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 主要特征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 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 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2、英国的法院组织 、 郡法院 王座庭 高等法院 家事庭 大法官庭 上诉法院 上议院
3、英国法的渊源 、 (1)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形成的有法律 )判例法: 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 效力的判定, 规范效力,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规范效力,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2)成文法 ) (3)习惯法 )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 (1)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判例法的补充和修正 (2)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
2、美国的法院组织 、 联邦法院 州法院 3、美国法的渊源 、 (1)判例法 ) (2)成文法 )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第三,法律分类不同。 第三,法律分类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 法和德国法为代表, 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成的法律体系。 成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2、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3、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 、 法两大部分。 法两大部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4、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 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规范 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行为法
公司法
合伙法
个人企业法
合同法
代理法
买卖法
……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 只有上诉法院、 先例。 先例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国际商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1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围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3 国际商法的主体与客体1.4 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与规则第二章:国际合同法2.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2 国际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 国际合同的履行与解除2.4 国际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与作用3.2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运用3.3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影响3.4 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在我国的应用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定义与范围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4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第五章:国际结算法5.1 国际结算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5.2 国际结算工具与方式5.3 国际信用证法律制度5.4 国际支付与结算的风险与防范第六章:国际投资法6.1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与范围6.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6.3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与投资者-东道国关系6.4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第七章:国际知识产权法7.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范围7.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7.3 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别与保护期限7.4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8.1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与特点8.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成立与效力8.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裁决执行8.4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员选任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定义与范围9.2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9.3 国际银行法律制度与结算9.4 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第十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10.1 国际贸易政策的类型与目标10.2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贸易规则10.3 非关税壁垒与贸易救济措施10.4 国际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与我国的应对策略重点解析一、国际商法概述:重点在于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主体与客体。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1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2.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渊源
国际商法渊源是指国际商法创 立的方式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条 约或公约
国际法 渊源 国际商 法渊源 国内法 渊源 国际商 事惯例 各国国内 商事立法 判例
(一)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 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原因:统一国际商事活动规则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商法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的特征 1.国际性 2.盈利性 3.主体平等性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商法的内容 1.调整国际商事组织方面的法 2.调整国际商事行为方面的法 3.调整商事纠纷方面的法 4.调整保障国际商事活动得以正常 进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方面的法
(二)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商事活动中所 形成 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性 1.主体平等性 公法:经济关系存在于非平等的 主体之间 私法:经济关系存在于平等的主 体之间 2.盈利性
(三)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平等的商事主 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 经济关系。
界定“国际性”的因素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3.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 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 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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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到优先适用; 商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法国商事法
法国的商事法。《法国商法典》是近代世界上第 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 河。 《法国商法典》的制订标志着近代商法已经形成, 且已取得与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中世纪商法只以商人作为 适用对象,确立了以商行为为基础,凡实施商行 为,无论其是否是商人,均适用商法,从而将商 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1.2.3国内商事法
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 辖权。 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可选 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通用惯例或国内立 法。 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 规范,不但包括该国的实体规范,还包括 其冲突规范。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
适用; 主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 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 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1.内容确定 2.反复使用3. 普遍遵守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一览表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3.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 力
国际商法的内容
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 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 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 任法。 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 仲裁、国际商事诉讼。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德国商事法
1900年《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 效。 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 在新法典中形成了新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系,以 商主体作为确定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 了《德国商法典》的立法体系,这一体系表现为:
首先,强调商主体资格的认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
国际商法
屈广清 主编
邮箱: guomaoshangfa2010@
密码:guojimaoyishangfa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1.1.1国际商法的概念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的一般前提,将商行为原理引入商业登记制度,以此 保障商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和能够全面对一切营利性 活动实施控制。 其次,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并将之作为确 定商主体商法身份的基本标准。 最后,强调商法对一些商事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规定, 将之作为商法总则的内容。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表1-1 《统一商法典》主要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
支付手段 对支付进行担保 货物运输与仓储 相关其他
第二章买卖
第三章商业票据;第四章银 行存款与收款 第五章信用证 第六章大宗转让;第七章货 栈收据、提单及所有权凭证 第八章投资证券;第九章担 保交易、账户,动产票据的 出售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与判例法 2、立法途径不同:立法机构与法官宣布 3、法的意识不同(法律适用不同) 4、法律重心不同:实体法与诉讼法 5、法律结构不同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 需要制订单行的商事法规;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商法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商人习惯法
当时商人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 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 及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规。 特点:
1、具有跨国性。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
商人。 2、强调公平性。 3、体现民间性。只适用于商业团体以内,其解释与适 用不是由普通法院和专职法官去执掌,而是由商人自 己组织的机构和选出的人士去执掌,程序简单。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国际商法的技术性:尽量避免受某一国内 道德、传统和政策的影响 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1.2.1国际条约 1.2.2国际商事惯例 1.2.3国内商事法
1.2.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 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 约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 的一般国际条约。
(三)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平等的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
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界定“国际性”的因素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3.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
国家或地区 4.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 外的国家或地区。
1.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
商业活动,商人所从事的商 品经营活动。 经济学定义,介于生产活动和 消费活动之间的商品流通活动。
商或
商事
法律上,泛指一切经营性的有 偿法律行为,包括生产、流通、 消费各个领域。
(二)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商事活动中所 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性 1.主体平等性 公法:经济关系存在于非平等的 主体之间 私法:经济关系存在于平等的主 体之间 2.盈利性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对象)不同: 国际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与商
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范围)的总和。现代国际商法 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比传统的国际商法更加广泛。传统的商法主要 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代理法和保 险法等内容。 国际私法则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规则的总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家庭婚姻方 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商法方面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国际 经济贸易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体系的分类看,国际商法主要是属于实体法(substantive law),即规定法律的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法 律。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与商事组织法等有关 内容和中心任务,就是围绕与解决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 问题。传统国际私法则属于冲突法。有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 际私法是确定发生于两个主权者之间涉及其私法或公民私人利益 之间的冲突的规则之总称。”
(二)英美法(普通法)的结构 1、英国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 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英 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 人习惯法。19世纪以来,英国开始出现了一系列商 事制定法,这些制定法仅仅是判例法的补充,判例 法仍居于制定法无可比拟的地位。但在公司制度和 票据制度上则存在例外,以成文法为主,而判例法 只在解释成文法时才发生作用。 英国法的结构特点:二元性与重程序法。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一)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德国以外,许 多西欧国家也都属于大陆法系。 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 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 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因为曾 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英国的苏格兰 也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与土耳其等国家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 (1)救济方法不同 (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
(二)英美法(普通法)的结构
2 、美国法的结构特点:双二元性 —— 州法的地 位 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最典 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它是 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合作制订 的,最初公布是在1952年。 在美国的法律结构中,主要是将法律分为联邦法 和州法两大部分,原则上讲,联邦法高于州法, 但联邦只能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 权,否则各州可以拒绝执行。凡联邦法院在处理 属于各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均应按照其所 在地的法律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并以此审理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