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范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WORD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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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集团人[20**]**号

关于印发《****集团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合法劳动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内部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制定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根据《规定》,结合人员流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制度建设的需要,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要根据《规定》及时办理员工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认真做好劳动合同书的转移、保存等工作。

三、在《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七年五月三日主题词:劳动合同规定通知

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

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内部劳动关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集团公司(含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调整和终止。

(二)境外公司(指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员工的招聘和管理,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市场化、契约化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合法的劳动权益。

(三)有利于打破以身份管理为基础的传统用人制度。

(四)有利于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维护人才安全。

三、劳动用工主体的界定

(一)电力身份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变,仍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并继续由****集团公司原授权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用****集团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加盖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公章。

(二)集团公司总部、子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单位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为实际用人单位,分别由集团公司、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考使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派出到合资(合作)单位的员工,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由派出单位对其负责合同管理。派出单位在与合资(合作)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

(四)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五)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的毕业生,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之签订。集团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本人签字。

(四)员工在同一个时期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招用的非初次就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查验其失业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新接收聘用的各类毕业生、社会化引进的急需(特殊、高层次)人才、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劳动合同中应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七)对试用期合格签署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实行上岗预备期制度。

博士毕业生,不实行上岗预备期;硕士(双学位)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6个月;本科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9个月;其他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12个月。上岗预备期包含试用期。

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背景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试用期合格签署劳动合同后,直接按从事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九)用人单位应与掌握核心技术、高层信息、市场营销、企业改制等方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信息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密事项:

1、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2、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

3、凡参与单位新产品、主导产品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十)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员工按照合同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应签订《岗位合同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执行。岗位合同的期限,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不能签订岗位合同。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解除岗位合同,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标准。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后,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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