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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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以继承权丧失与被继承人宽恕之协调为中心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以继承权丧失与被继承人宽恕之协调为中心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以继承权丧失与被继承人宽恕之协调
为中心
张善斌;张韵雯
【期刊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违反法定事由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但现实生活中,若继承人改过自新,被继承人亦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宽恕继承人,使其重新获得继承权。

此时,法律之规定和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便会产生冲突,二者之间出现一种彼此限制的状态。

本文以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最典型的代表---遗嘱自
由原则为切入点,以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二者的关系出发,探寻继承权丧失和被继承人宽恕的协调,试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而对实践中如何操作提出一个较为可行的建议。

【总页数】4页(P67-70)
【作者】张善斌;张韵雯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
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J], 小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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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ldquo;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rdquo;的继承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浅析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摘要: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从溥仪继承案件入手,比较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我国的法定继承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直系卑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四代直系或旁系血亲。

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

配偶的继承顺位采用浮动继承制度。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一、从溥仪案看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1985年,仅有37个条文,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修改。

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重要制度。

所谓&ldquo;法定继承&rdquo;,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往往适用于无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形。

与西方国家重视在婚姻家庭中提前制定遗嘱分配财产不同,长久以来,我国并无立遗嘱的传统,大部分的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对于解决我国的继承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继承法》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不再像三十年前那样简单,法定继承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法院提出关于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的申请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热烈探讨。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基础的民法基本制度之一。

通过这一制度,人们能够合法地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并实现家庭财富的传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现行继承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继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1. 多数遗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现行继承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对合法继承人的保护,但也经常导致财产遗产的暴富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难以协调,这可能导致一些财产被一部分人所垄断,其他人难以获得公正的分配。

2. 对于继承人的限制过于严格。

现行继承制度对于继承人的限制过于严格,法律规定了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和配偶继承的时间,对于同性恋和共同居住的非婚生子女等较为特殊的生存状态,继承制度的法律认可保护仍然不足。

3. 对于遗嘱的认定存在争议。

继承制度对于遗嘱的认定过于严格,不允许非法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但如果没有特定的遗嘱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位顺序,可能导致财产的分配令人不满和不公平。

二、继承制度的完善1. 完善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需要在继承的过程中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遗产集中、财富不均等深层次矛盾,加强贫困人群继承权的保障,同时解决多数继承人之间(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利益的分配问题,使继承人之间不必发生争吵和冲突。

2. 解决“黑金”继承现象。

为了破解“黑金”继承的现象,完善继承税制度的相关政策,如增加继承税的认定和征收范围,使得遗产不会被少数人所垄断,避免遗产被一些不负责任的继承人浪费和侵占。

3. 开放遗嘱的认同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遗嘱的权益,应在继承法中放宽对遗嘱的限制,不论是遗嘱型式的认可,还是实物遗物的分配,应修改保证继承法更加公正、更加完整、更加人性化。

4. 加强对继承主体的考察。

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上开展规范化的调查和考察工作,防范继承诈骗和虚假遗嘱的产生。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摘要民法平等、自愿、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继承法》已与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不相符,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编纂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应秉承保护自然人财产权的理念,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予以修改。

本文首先论述了法定继承制度,其次对如何适当扩大法定继承范围进行了探讨,最后将学界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意见进行了整理,阐释了完善法定继承的途径,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酌情分遗产请求权人绪论随着全球经济指数上升,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公民间经济活动频繁使得私有财产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不再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和公民的美好生活向往。

民法典草案[1]将继承模块单独列为一编——继承编草案[2],可见其地位的不可或缺性。

在立法机关第一次审议后,民法典草案于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尽管其内容上有所改进,但仍不够完整、完善。

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发现,现行《继承法》即1985年《继承法》基于物质条件贫乏、遗产继承问题不显著的计划经济基础建立,存在与时代脱节的问题。

现行继承制度因设计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显露弊端,致使司法工作者误认为现行继承制度无纰漏,从而认为不用进行修改或是只需少量进行变更而非大范围变化。

继承编的修订应基于平等、自愿、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结合现行继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使民众能积极参与它的修订工作。

第1章关于法定继承1.1法定继承是什么继承开始后,会出现两种情况:逝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受其事先立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简称为“民法典草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的继承编,简称为“继承编草案”;本草案的其他版本,则加括号表示,如:“(征求意见稿)”。

的遗嘱所影响来决定是否有资格参与遗嘱继承;逝者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则转为法定继承。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于个人遗产分配的一种规定,它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更是对家庭传承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已经在《继承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当前的《继承法》对于遗嘱的认定、形式、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在实践中易发生争议和纠纷。

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书面形式,可以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亲自签名、注明日期的方式完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出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对于遗嘱效力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争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遗嘱继承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遗留方式,缺乏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遗嘱”被误解、遗产被瓜分的情况。

由于缺乏专业的遗嘱起草服务和遗嘱执行指导,很多遗嘱的起草和执行过程出现瑕疵,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法律保护和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继承法》对于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法律保护措施,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侵害。

尤其是在涉及到高价值遗产和家庭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导致诉讼费用高昂、时间长久的情况。

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立法,明确遗嘱的格式、效力和执行程序。

可以进一步明确遗嘱的书写方式和形式要求,规定遗嘱的可撤销性和效力确认程序,以及明确遗嘱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以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公正性。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开展遗嘱继承知识普及和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民的遗嘱继承意识和行为自觉。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的 ,均构成刑事犯罪 ,依 法应 当追究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 。而 在法律上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行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继承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家庭财产的流转与传承,关乎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近年来,我国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继承制度进行了创新与完善。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进行探讨。

一、继承范围的扩大在继承范围方面,民法典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

首先,取消了以党和国家功勋为由的特殊继承权。

过去,一些人因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享有特殊继承权,这不仅违背了平等继承的原则,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民法典废除了这种特殊继承权,进一步强调了平等继承的原则。

其次,将离婚后通婚的配偶纳入继承范围。

在过去,离婚后通婚的配偶在继承上常常被剥夺继承权,这给配偶和子女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通婚的配偶有与原配偶平等的继承权,强化了配偶的地位和权益。

另外,还明确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保护。

《民法典》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成年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继承程序的简化与便利化在继承程序方面,《民法典》对继承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便利化的改革。

首先,建立了简略程序继承制度。

狭义的简略程序继承适用于继承人数目较少、继承案件争议较少的情形,减轻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了继承的效率。

广义的简略程序继承则适用于遗产较小的情况,可以直接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手续,减少了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

其次,规定了统一的继承时效。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利由遗产人死亡时产生,继承时效为二十年。

这明确规定了继承时效,有利于遗产的及时流转和保护。

再次,加强了遗嘱证明力。

《民法典》规定,凡是遗嘱在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最高的效力。

这一规定增加了遗嘱的证明力,有助于维护遗嘱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共有财产继承的完善共有财产继承是指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保护。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题目: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目录摘要 (3)一、法定继承制度的概述 (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4)(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三)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趋势 (5)1.继承权平等原则 (5)2.帮扶弱者原则 (5)3.配偶利益不断被强化原则 (5)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要比较 (6)(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6)(三)世界范围内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共性 (7)1.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7)2.继承法实施的强行性 (7)3.前置依据的适应性 (7)三、我国法定继承的几点不足 (8)(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的不合理 (8)1.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设置较少 (8)2.父母在法定继承顺序略显突出 (8)3.配偶在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缺点。

(8)(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9)(三)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9)四、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建议 (10)(一)调整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0)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 (10)2.将四等亲以内的其他亲属纳入继承人范围 (10)(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0)1.增加继承顺序、调整父母在法定继承的顺序 (10)2.配偶不再固定继承顺序 (11)(三)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 (11)(四)代位继承中代位权的选择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颁布的《继承法》在改革过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水平、财产水平和社会安稳。

可是,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人们财产和涉外婚姻现象的持续增加,使得现有的继承法出现更多的矛盾,急需对继承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法定继承又是《继承法》中重要内容,因此对我国法定继承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和其它国家相比,主要表现为继承范围与顺序的狭小,代位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份额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对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研究。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探讨研究报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探讨研究报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作者X波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于继承遗产显得不够重视。

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

自1985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XX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

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

相应的,由于财产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承问题。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生活实际的改变和更新,要求国家的立法不断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进步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继承法》所存在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关于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的讨论和争议从未停止。

当前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总体来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讨论,而这些讨论主的焦点要集中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权利丧失形式以及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等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适当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以及继承权丧失本身的效力范围。

从而使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更为完善,兼具法理与人情,更好地调整继承关系,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事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的三十余年间,除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补充以外,并未再次进行修订或补充。

然而,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背景较之《继承法》制定之初有着巨大的变化。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作出调整。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与继承权丧失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是构成我国继承权的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抚养关系这三种人身关系为基础;遗嘱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则是指继承人被剥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主动放弃继承权,是遵循个人意志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的过错和法定事由为成立的条件。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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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继承权丧失制度 的现状及完善
侯 伟 莉
摘 要 继承权 丧 失制 度是我 国继承 制度 中的重要组 成部 分, 该制 度对 于保 障继承人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 亲属之 间的伦 理道 德, 维护和 睦 的家庭 关 系, 良好 的社 会秩序 , 建和谐社 会具有 重要 作用 。我 国关 于继承权 丧 失制 度 的立法及 司法解释 均 构


( ) 一 继承权 丧 失的事 由 我 国《 陆地区 继承法》 7 大 第 条规 定: 继 承人有 下列 行为之 “

的, 丧失继 承权: 一) ( 故意 杀害被 继承人的 :二 ) ( 为争夺遗 产而
杀害 其他继 承人 的: 三 ) ( 遗弃 被继 承人的 , 或者 虐待被继 承人情 节严重 的; 四) ( 伪造 、 篡改或 销毁遗 嘱情节严 重 的。 ”
可 以解 决我 国学术 界和理 论界 一直 以来对于有 关 具体 问题 的 争 议 。 如: 未成 年人杀害 被继承人 的, 例 “ 是否应 当被 剥夺继承 权 ?”
这 一问题 就可 以通 过附 』】被判 处刑 年人 可划分 为三 种类型 : 一是未满 l 周岁 的: O 二是 已满
制定 于 18 年 , 9 5 由于 当时立法条 件和技 术的局 限, 国继承权 丧 失制度 的规定 过 于简单化 和原则化 , 我 实务 中操作 性 不强。
本文将 结合我 国 实际 , 述我 国继承 权丧 失制度 的现状 并提 出完善 立法 的建议 。 论 关键 词 当然 丧失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与发展。

首先,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上仍有一些不足。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而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亲属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导致一些亲属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进一步强调加强亲属继承权的保护,确保亲属继承人能够合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异议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公证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定,如果出现继承人身份的异议,就需要通过亲属间的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一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继承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异议处理渠道,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以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为主要方式,即按照一定的比例为继承人确定继承份额。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单纯的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确保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公平性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继承人的义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只享受继承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对继承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制度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论继承权的丧失

论继承权的丧失

目录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 (1)(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1)(二)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3)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比较立法研究 (5)(一)德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5)(二)美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5)(三)法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6)(四)意大利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7)(五)瑞士继承权的丧失制度 (8)三、我国继承权丧失的理由 (9)(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0)(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1)(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2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3)四、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议 (14)(一)增加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14)(二)删除第四项中“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14)(三)增加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15)参考文献: (18)论继承权的丧失【内容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关涉多方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的继承法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在对比其他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后,解析我国该制度的内容,完善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继承法的制定目的便是规制合理的继承秩序,保护合法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团结,化解家庭的矛盾。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遗产继承继承权相对丧失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系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切身利益。

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对于调整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主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7 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第9 - 14 条和第28 条之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和模糊,欠缺可操作性,学者也未有将精力投诸该问题上,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足不多。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继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继承制度是承担着保护遗产传承和公平分配遗产的重要职责,为逝去的亲人们留下了一份尊严和尊重。

然而,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继承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在不断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我国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现行继承制度存在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现行继承制度仅规定了亲属继承的法定继承顺序,但法定继承顺序下所分配的遗产是否合理却不一定得到保障。

很多遗产的分配都是由亲属们自行协商,而往往较离谱的协商结果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此外,不少老年人自身的财产分配制度也缺乏合理的设计,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2、遗嘱认证和执行困难。

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但在操作上却表现出了诸多不便,使遗嘱执行的复杂程度和时间成本大大增加。

此外,遗嘱认证和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保护了遗产的诉求和合理性等,也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和流转。

3、继承人纪律、信任和责任缺失。

现行继承制度和相关规定虽然强调了继承人的纪律和信任等问题,但却缺少具体措施的配合,导致继承人关于遗产的信息披露和权利义务的认识度较低,再加上家庭财产的通常隐秘性,便会导致不可挽回的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影响到遗产的继承和有序流转。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1、强化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肩负起保护遗产和公平分配遗产的职责,我国可以考虑加强对遗产分配制度的监管和调控,改善法定继承顺序下的分配方式,强调公平的原则。

此外,我国也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分配方式,比如设立遗产税,鼓励或规定编制遗嘱。

2、加强遗嘱认证和执行的保障。

在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中,我国可以加强立法和规定,加速执行和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

比如可以规定遗嘱执行必须遵守的期限、流程、程序等,提高遗嘱执行的效率和法律保障水平。

3、加强对继承人的宣传和纪律的约束。

为了维护公正、透明、合理的遗产继承和流转秩序,我国可以加强对继承人的约束和自律教育,明确继承人的利益和义务。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在遗嘱证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这一制度在保护遗产人遗产自由、维护家庭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传统瓶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实行以家族和男性为基础的家族继承制度,致使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家族继承制度,但是女性的地位提升仍需进一步加强,其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完善。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个人遗嘱的身份验证和证明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由于遗嘱的有效性需要通过相关证据和手续的确认,这给继承人和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工作负担。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操作和程序上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遗嘱继承的程序相对复杂,以及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细则的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特定的财产性权益的继承等问题,制度设计和操作难度较大。

由于遗嘱的制定和修改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证明和登记手续,这一制度对于遗产人和继承人的要求较高,且操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增加了遗嘱制定的成本和时间。

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加强性别平等的意识和制度保障,提升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

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和保障措施,以及加强对遗产继承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应推动遗嘱的身份验证和证明制度的改革,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操作的便捷性。

可以通过建立遗嘱登记档案系统,完善遗嘱的制定和存储机制,以及明确遗嘱的有效性的证明要素和方式,减少对法院的诉讼和纠纷的产生。

应进一步规范遗嘱继承的程序,明确遗嘱的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要求和手续,减少操作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原创)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原创)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原创)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摘要值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紧密锣鼓的进行中,继承作为财产取得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其中法定继承制度尤重。

1985年通过的《继承法》对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个人财产和涉外婚姻的日益增多,我国继承制度的不足就凸现出来了,修订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成为民事继承的重中之重。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偏窄偏少,代位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份额尚需完善,本文就法定继承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制度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份额一、法定继承制度概述继承制度是从剥削阶级社会中传承下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财产的私人所有,在财产公有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继承的。

除了人类发展的文明需代代相传之外,人类创造的财富按需分配,无所谓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继承不存在。

只有到了私有制社会,财产成为个人所有之后,作为个人所有的必然延伸,继承制度才应运而生。

[1]而在人类继承制度史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始终是并行不悖的两种继承方式,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在各自其适用范围发挥作用。

与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虽然在效力上是最低的,但是却是我国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反映的是对财产的直接调整,具有直接现实性,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其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说,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是否完善关系到整个继承制度的完整与否,十分重要。

对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是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法定继承,其语源来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e”,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

它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国平;吴锟
【期刊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4)001
【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法定情形,但对继承权相对丧失法定事由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某些规定明显不合理,对一些重要的法定情形还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尽快从立法上完善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规定,重新划分继承权绝对和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严格区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与其他相关行为的界限,明确被继承人宽恕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应继份额的处理规定,细化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
【总页数】6页(P41-46)
【作者】吴国平;吴锟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5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J], 喻梦妍
2.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J], 田野
3.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J], 李健
4.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以继承权丧失与被继承人宽恕之协调为中心 [J], 张善斌;张韵雯
5.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规制 [J], 和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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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生活实际的改变和更新,要求国家的立法不断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进步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继承法》所存在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关于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的讨论和争议从未停止。

当前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总体来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讨论,而这些讨论主的焦点要集中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权利丧失形式以及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等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适当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以及继承权丧失本身的效力范围。

从而使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更为完善,兼具法理与人情,更好地调整继承关系,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事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的三十余年间,除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补充以外,并未再次进行修订或补充。

然而,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背景较之《继承法》制定之初有着巨大的变化。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作出调整。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与继承权丧失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是构成我国继承权的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抚养关系这三种人身关系为基础;遗嘱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则是指继承人被剥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主动放弃继承权,是遵循个人意志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的过错和法定事由为成立的条件。

而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因继承法的法定事由,被剥夺原本享有的继承权,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因此,继承权丧失属于民事制裁的一种。

此外,“根据能否恢复被剥夺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永久性的丧失,不会因为任何事由得到恢复,而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则是被依法剥夺的继承权可以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得以恢复。

明确区分两者的区别,对于讨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分别为以下几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此处“故意杀害”并非要求继承人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首先,继承人存在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其次,继承人并非停留在主观阶段,而是也客观实施了杀害行为。

只要满足这两个要件,便可断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法定事由,该行为人也据此丧失继承人资格,并且无法恢复,也就是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本条规定并未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结果做出划分,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不管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的结果是既遂与否,都不影响其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律后果。

2、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与上述第一点法定事由不同,该法定事由对行为人杀害其他被继承人行为的目的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只有在继承人以争夺遗产为目的的情况下实施杀害行为才会丧失继承权。

假使继承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其他被继承人,并非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违继承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初衷。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并且情节严重的与其他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不同的是,出于引人向善、维护家庭和睦、引导社会风气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最高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继承人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明显悔过表现,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出的原谅的意思表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得到恢复,也就是说,该法定事由引起的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甚至于销毁遗嘱的行为,是严重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身财产的正当权利。

而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

出现此法定事由的法律后果是,实施该行为的继承人,其继承权绝对丧失。

5、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相关规定上述的各项法定事由,是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而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如此说来,遗嘱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应义务也可以引起继承权丧失和接受遗赠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故而“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除《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五种原因外,还应包扩《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接受遗嘱继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所负义务的”。

[3]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即当事人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机构是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并不局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同样适用,其中,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法律效力略有不同。

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况下,该继承权不得恢复,该继承人无权再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即使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原谅,或者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人民法院经确认可以认定与此相关的遗嘱内容无效。

而正如上文中所述,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在特定法定事由发生时可以恢复。

被继承人对具有会过表现的继承人表示原谅,或者通过确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由该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即可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不仅适用于本人,同样适用于代为权,即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即便相关主体被适当分给遗产,但此时当事人并非是代位继承,而是以非继承人的身份接受遗产。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我国继承法立法时间晚,体系不够完善,社会发展不断提出各种新的问题,通过前文对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阐述,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有待完善的不足和需要修改的地方。

总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法定事由范围过窄,表述不清在关于继承权丧失方面,我国继承法立法过于简单笼统,表述稍显空泛不够全面,即使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仍然会出现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一事由缺乏详细规定首先,按照当前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未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一事由的完成状态加以却别规定。

结合继承法和司法解释所表述的意思,即继承人具备杀害继承人的故意并且付诸实践,其结果不论既遂与否均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其次,犯罪行为不同的停止形态没有加以细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也丧失继承权,值得商榷。

例如,故意杀人停止形态中的预备阶段,如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也算入故意杀害行为之内,根据继承法规定来理解也是说得通的,然而这样就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继承人在做准备工作时,被继承人由于自身原因死亡,与其成功杀害被继承人同样构成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法定事由,两者的恶劣程度相去甚远,而法律后果却完全一致,未免有失妥当。

另外,继承人在杀害被继承人过程未完成状态中自行终止杀害行为,如果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处理,均应该被剥夺继承人的资格,放入上述情景之中是明显不妥,甚至不公平的。

第三,继承人出于正当防卫杀死被继承人等特殊的情况、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丧失继承权,法律规定不详。

有学者认为,“正当防卫行为和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应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4]因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吴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认知能力不足,应以教育为主,特别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同样存在反对的声音认为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该已经具有认知不能杀人这一认识的能力,即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因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

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从继承法和司法解释中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解答。

显然,司法实践中仅仅明确了故意杀害既遂和未遂的处理方式是远远不够的。

2、以争夺财产为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法定事由的主观目的难以认定以争夺财产为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一法定事由中,对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以免惩罚范围太过宽泛。

然而,如何确定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为了争夺财产而不是其他原因,是否继承人杀害其他被继承人后可获得更多财产就能说明其目的就是争夺财产。

这些都是存有疑问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够合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有明显悔过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可恢复其继承权,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却没有此规定,为绝对丧失继承权,显然不够合理。

同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同篡改、伪造和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相比,笔者认为,很难具体比较二者何者更为恶劣。

二者均未造成人员死亡,后者造成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困难,而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同样会造成一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处于特殊情况下的被继承人生活困难,甚至在虐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遭受难以平复的精神和肉体的伤害。

前者因被继承人的原谅可恢复继承权,后者却面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否公允,值得商榷。

(二)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国继承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表明,我国采用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结合。

而适用相对丧失的只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这一事由。

其余均采用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那样,诸如虐待、遗弃等这类不履行义务、恶劣的行为法律上尚有挽回的余地,而篡改、伪造或销毁遗嘱等行为却是确定无疑的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否合理存在争议。

而以绝对的继承权的丧失适用范围如此之广,对于被继承人自身的意愿增加了过多的限制,这样的规定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也是值得商榷的。

先看一个案例:“张某的妻子早逝,独自育有一双儿女,现在均已成年。

张某的儿子好赌成性,屡屡输钱后向张某讨要银钱,讨要无果便私下窃取家中财物。

张某父子为此多次争吵,儿子多次扬言要杀死张某。

一日,张某儿子连砍张某数刀,张某经抢救幸免于难,其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无丝毫悔意。

张某素来重男轻女,临终前考虑其无业,生活困难,遂立遗嘱将10万积蓄给儿子8万,张女心有芥蒂,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遗嘱无效,其兄继承权丧失”。

[5]上述案例案情清晰,简单明了,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张某的儿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虽然未遂,也应丧失其继承权,且为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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