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ppt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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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 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 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 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读] 假如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 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明年9月1 日至12月31日小张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 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 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 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 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 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 明确适用的范围。鉴于机关、事 业单位的特殊性,两个实施办法均适用,如 何划分调整的范围是关键。结论:应按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 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 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 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解读]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 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 期间与年休假假期可以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 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 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补足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 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解读]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 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 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 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 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 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 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 ×3=300元(注:(200÷365)×5-1≈1.74 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 取1天)。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 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 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 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 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 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 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 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解读] 该条是对“累计工作时间”的 解释。排除了自主创业的情形。如小李在A 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 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 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应 为年休假5天。关键点: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由谁负举证责任?认定的依据?
[解读] 该条是对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 以上”的解释。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在本 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小李2008年4月1日到某新 单位工作,至2009年4月1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如何理解?)2、享受标准:按条 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
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 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 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 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 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 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解读] 对条例第四条的重申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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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 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解读] 职工年休假时间的安排,用人 单位具有主动性,但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 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的,应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主讲:陈 健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解读] 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条 例第九条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 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 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 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 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 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 数。
[解读] 如小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 10天,但当年已享受寒暑假40天,则小 立当年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如小李因工 作需要当年仅休寒暑假9天,则还可以享 受年休假1天。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 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解读] 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对职工非因 本人原因和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待遇的规定 及休假期间的待遇,涉及五个问题:
1、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理解(包含用 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日工资=月工资 (前12个月工资总和-加班工资)除21.75天。 3、工资报酬的支付时间。4、年休假期间的 工资标准。5、对“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 出不休年休假”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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