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铁建工人〔2011〕119号
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加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特制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各级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文件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是集团公司各级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质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质量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级、子分公司级、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级三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独立设置安全质量环保部;子分公司机关必须独立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必须独立设置安全质量职能部室。子分公司机关、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职能机构可独立分设。
第七条各级组织机构改革中不得随意撤并安全质量管理职能机构。
第八条各级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管理要素分配和管理实际,细化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定位,做到专业管理到位,管理无缝链接。并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与质量策划、方案优选。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质量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参与风险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十六、及时逐级上报在岗人员变动情况。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项目部,安全质量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总监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机关、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应分别设置安全总监1人。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总监不得由副职领导兼任;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总监在条件成熟时应进入领导班子;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安全生产总监必须进入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总监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管理要素分配和管理实际,细化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定位,做到职能互补,无缝链接。并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和办法等;
三、负责组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安全稽查工作;
五、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章安全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专职人员配备须不少于12人。其中,部门正职1人,副职至少2人;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人2人。且每百亿元营业额不少于4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工程指挥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人1人。
第十五条子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机构专职人员配备须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人1人。且每百亿元营业额不少于4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六条项目部或子分公司所属专业公司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应至少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一)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一)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