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店面招牌设置指引-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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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篇: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⑴ 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 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 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 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 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0.20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 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 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 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⑴ 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 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 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一、背景介绍深圳市是中国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城市,以其综合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而闻名。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招牌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意设置招牌广告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形象,还会引发安全和环境问题。

因此,为了规范招牌广告的设置,保持城市整洁有序的环境,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本文将对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市民和广告从业者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规范操作。

二、主要内容《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招牌广告设置。

2. 规范原则•平衡公众利益与商业需求的原则。

•统一城市形象,保持城市整洁有序的原则。

•注重安全、环保和能源节约的原则。

3. 招牌广告设置范围•商业街区:商业街区的招牌广告设置应符合指引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并应注意与建筑风格的协调。

•住宅区:住宅区的招牌广告设置应满足居民需求,但不得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其他区域:其他区域的招牌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应区域的规定,如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4. 设置流程•前期准备:广告从业者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如建筑图纸、广告设计方案等。

•审批程序:广告从业者通过申请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广告设置申请。

相关部门将根据指引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审批。

•设施安装:获得审批通过后,广告从业者需按照设施安装规范进行招牌广告的安装。

5. 监管和处罚•监管机构将定期巡查招牌广告的设置情况,对违规设置的招牌广告予以整改或拆除。

•对于多次违规设置招牌广告的广告从业者,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三、意义与效果《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出台,对于维护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的意义和效果如下:1. 统一城市形象该指引明确了招牌广告设置的规范原则,使得城市的广告形象更加规范、整洁,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1. 引言在城市中,招牌广告是商家推广自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招牌广告的设置不仅可以帮助商家提升知名度和销售量,也能给城市增添一份独特的风景。

然而,在设置招牌广告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以确保其安全、美观和环保。

本文档旨在为深圳市商家提供招牌广告设置的指引,帮助他们合规设置招牌广告。

2. 招牌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2.1 安全性要求招牌广告设置需要符合城市建设和规划的相关安全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性要求:•招牌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的安全,并且要保证不会掉落或造成伤害。

•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并且要保证交通安全。

•招牌广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2.2 美观性要求招牌广告作为商家的形象展示,需要兼顾美观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美观性要求:•招牌广告的设计应符合城市的整体风格和色彩搭配,不得与周围环境不协调。

•招牌广告的字体和图案应清晰可见,不得过于复杂或模糊不清。

•招牌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适合建筑物的比例和立面特点,不得显得突兀或不协调。

2.3 环保性要求招牌广告设置需要考虑环保因素,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环保性要求:•招牌广告的材料应选择环保、耐用的材料,尽量避免使用塑料和有害物质。

•招牌广告的照明设备应选择能耗低、寿命长的LED照明,减少能源消耗。

•招牌广告的维护和清洁应定期进行,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3. 招牌广告设置流程3.1 咨询和申请商家在设置招牌广告之前,需要咨询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设置招牌广告的规范和流程。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商家的注册证明和相关执照。

•招牌广告的设计图纸和尺寸。

•招牌广告的材料和照明设备的技术参数。

•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2 审批和费用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机构将对商家的申请进行审批,核实招牌广告是否符合安全、美观和环保的要求。

审批通过后,商家需要支付相关的审批费用和设置费用。

福田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承诺书

福田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承诺书

福田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承诺书福田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承诺书福田区城市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在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楼西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将严格遵守《深圳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指引》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指引》~保证按照所申请的规格~材料及显示方式进行设置~并且服从福田区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我单位将立即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广告招牌。

二、我单位保证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加固~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维护等工作~保证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正常使用。

因我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因政府城市环境改造~需要将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改造拆除时~我单位将无条件配合。

四、我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及三面翻类型的广告~保证配合政府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做到每年不少于20天的时间用于公益宣传~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五、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福田区城市管理局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各执一份。

设置单位,签章, 广告公司负责人,签章,
承诺人: ,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亲爱的广告设置部门和企业家们,深圳市作为一座现代化国际城市,广告无疑是城市发展重要的推动力之一。

为了规范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空间的质量,特制定了本指引,供大家参考和遵循。

一、广告主题:广告主题应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传递正面积极的信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禁止使用或涉及低俗、暴力、虚假宣传等内容。

二、广告规模和数量:广告牌数量和规模应适度控制,以避免滥设广告对城市视觉环境造成干扰和污染。

广告牌面积不得超出建筑外墙面积的10%,单块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三、广告位置:1. 广告牌应合理设置,避免堵塞道路视线和影响交通安全。

2. 不得在红绿灯、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

同时,在历史文化名胜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3. 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不得遮挡正常建筑物的外墙装饰。

4. 不得设置在城市公园、绿地、河道、湖泊和其他公共场所,以保护公共空间的清洁和生态环境。

四、广告设计和材料:1. 广告设计应美观大方,字体清晰可辨,图片清晰锐利,颜色搭配和谐。

2. 广告牌材料应经久耐用,能够抵御日晒雨淋,避免出现掉色、脱落等现象。

3. 广告设计和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商标、著作权等。

五、广告维护和管理:1. 广告牌设置后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牌的整洁和安全。

2. 广告设置部门应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广告进行拆除和处罚。

3.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举报违规广告,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罚结果。

最后,希望广告设置部门和企业家们能够共同遵守本指引,积极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文化。

只有规范和有序的广告设置才能更好地展示深圳市的魅力和发展成果。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深圳市市长办公室六、广告审批和登记:为了规范广告设置流程,深圳市将设立广告审批和登记机制。

企业在设置广告之前,需向市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广告审批,并获得相关审批文件。

深圳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0427)+

深圳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0427)+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背景为促进和引导城市商业网点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先后印发了《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

为此,深圳市于2003年10月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相关部门参加的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2003年11月,原市经贸局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成立课题组,于2004年1月正式启动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规划范围(一)规划地域。

涵盖深圳市六个区。

(二)规划行业。

批发、零售和餐饮网点(不包括成品油、生猪、旧汽车、拍卖等特种行业或专营专控商品)。

三、规划对象与重点(一)商业区。

重点规划对象是市级商业(市级商业区和次市级商业区)和社区商业(社区商业中心和邻里商业单元)。

(二)零售网点。

重点规划对象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大型专业店、仓储式会员店、折扣店和大型主题市场。

(三)餐饮网点。

重点规划对象是食街、居民区和工业区餐饮网点(包括食堂)。

(四)批发市场。

重点规划对象是工业消费品批发市场、工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四、规划期限2006-2010年(与“十一五”规划时间跨度相同)。

五、规划依据《深圳市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考核体系和相关指标调整方案》、《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深圳市商业网点普查报告》、《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圳市历年统计年鉴、《广东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汇编(深圳市)》、《深圳市整体交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深圳市福田区门面招牌设置申请表

深圳市福田区门面招牌设置申请表

按照协议进行门面招牌设置
签订《门面招牌设置协议》 缴纳占道保证金 提交门面招牌设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等待审批结果
PART 4
注意事项
申请前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深圳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关 于门面招牌设置 的管理规定
福田区门面招牌 设置的具体要求 和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对 于广告牌的设置 和使用规范
评估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现场勘查、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要求:确保门面招牌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 响
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需包括对门面招牌 的历史背景、文化价值的阐述
评估报告需对门面招牌是否符合 城市规划、景观要求进行分析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评估报告需对门面招牌是否符合 历史风貌保护要求进行说明
申请人需保证门面招牌设置 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存
在安全隐患。
申请人需按照协议要求进行 门面招牌设置,不得擅自更 改协议内容。
申请人需保证门面招牌设置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设置门面招牌后需保持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形象
保持招牌的清洁 和完好,及时修 复破损或褪色的 招牌
避免使用过于花 哨或刺眼的颜色, 保持与周围环境 的协调
需要了解福田区 政府对于门面招 牌设置的最新政 策要求
申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门面招牌设置方案:包括尺 寸、材质、颜色、字体等
门面租赁证明:租赁合同或 产权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
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 与门面招牌相关
审核通过后需按照协议要求进行门面招牌设置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门面招牌设置,不得拖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深工商广字[200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3.09【实施日期】2005.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深工商广字[2005]4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分为三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户外招牌广告登记。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以下同)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用地范围包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或用地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1月30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深龙华办〔2014〕10号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2014年1月2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维护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增强公共性原则: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总体信息指引系统之一,应便于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感知和城市设施的使用;(二)增强关联性原则:户外广告所发布的信息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高城市设施的信息指引及使用效率;(三)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增强装点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从属于城市整体环境,成为城市整体环境的有益装点;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或建筑外立面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五)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沿街商铺广告牌匾统一设置标准(精简)

沿街商铺广告牌匾统一设置标准(精简)
n 位置及尺寸(强制性要求):
按照附着式广告牌匾设置位置的不同分成 三类(平行于墙面的广告、垂直与墙面的广 告、及屋顶广告),针对设置位置及尺寸分 别提出相应的设计标准及要求。
l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 告。
l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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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建筑正立面
l 广告牌匾的形式可以是挑檐式或檐下式,但是同一栋建筑须统一设置为一种形式,具体尺寸要求如下 :
挑檐式A: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店面招牌广 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广告 高度a=h,广告厚度 b≤1.2M,广 告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当 一层梁下沿与地面垂直距离<3M时 ,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
情况再做要求。 字体的高度及宽度建议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 。
审批、设计、施工及维护要求
n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的需要结合建筑 立面设计的特定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广告、大型广招贴告画、三层以上 的墙面广告等)提出规划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广告牌匾建设行为作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并组织加强对构筑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 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许可,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 门查处违法构筑物。
三、三亚市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标准
p 通则:本标准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针对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 的位置、尺寸、材质、色彩、风格、灯光、字体等提出相应的设置标准, 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技术依据。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

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保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与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品位;(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四)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与档次。

第四条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住宅楼与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含楼顶)设置招牌广告;(二)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与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三)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四)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者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五)招牌广告的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与肌理;(六)在规划同意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的独立式招牌广告;(七)招牌广告裸露支架;(八)招牌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与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在建筑物的实墙面、楼顶能够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但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平行设置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层梁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垂直距离定义为—— h 。

(一)挑檐式1 — 1各开间使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深圳福田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

深圳福田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

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注:1.户外招牌宽度(短边)不能超3米;2.厚度不得大于0.1米,采用内部照明厢体不得大于0.25米;3.若厢体含卷帘门,采用外部照明厢体厚度不得大于0.8米,采用内部照明厢体厚度不得大于1.25米;4.招牌设施间距不得少于0.3米;5.所需资料详见背面。

所需资料1.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制作公司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设置户外广告,制作公司需为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4.设置户外招牌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①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②设置地点产权证复印件1份,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文件及招牌所属经营场所房产证明;③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5.户外招牌现场实景彩色效果图、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各2份。

(效果图、场所实景照片需制作单位签章。

要求清楚显示出拟设置招牌的具体位置,全面反映所附着的建筑整体立面,标明拟设置招牌相关尺寸数据。

)注意事项1.设置者应做好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2.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一个店面一个招牌;3.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4.符合中山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其他安全技术标准。

服务大厅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路(博览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27号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9817266(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城管执法局网址:拟设置招牌效果图提交日期:年月日注:1、电脑设计图应提供拟设置招牌(标识)招牌的效果图。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不同载体,以不同形式发布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

不同载体包括:户外场地、户外空间和地下人行隧道、过街人行通道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橱窗、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

不同形式包括: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展示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景观灯光、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面招牌,是指对外营业的商户在其经营地、办公地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本办法所称门楣招牌,专指设置于门店出入口上方的店面招牌。

本办法所称建筑楼宇标识,是指用于标识各类建(构)筑物名称的招牌。

本办法所称机构名称标识(牌匾),是指用于表明区域内所属机构名称、标识和字号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品质;(二)个性化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主体需求,展现商业特色和行业特点,营造活力、多元的城市环境;(三)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四)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01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01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30日深府〔1993〕201号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的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张贴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特定的广告公司在特区社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广告。

第三条张贴广告一律在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社会公共广告栏(以下简称广告栏)内张贴。

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电杆、桥墩;树杆等场所张贴。

第四条张贴广告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张贴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特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规划。

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按规划设置并经营。

广告公司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需在广告栏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广告公司对广告客户的申请,应按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广告公司加盖广告验讫章,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负责统一张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第八条张贴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规定。

国家明令禁止的广告和违反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定的广告,不得张贴。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深工商广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深工商广字〔2006〕2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3月印发的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工商广字〔200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水务、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 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⑷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店招店牌设置设计的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在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规定交纳相应管理费用后方可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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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店面招牌设置指引一总则二设施定义与分类2.1 术语与定义2.2 店面招牌分类三店面招牌设置指引3.1 店面招牌设置通用指引3.1.1 内容规定3.1.5 位置规定3.1.20 形式规定3.1.32 规格,数量规定3.1.37 照明规定3.1.38 色彩规定3.1.39 材质规定3.2 不同位置店面招牌设置具体指引3.2.1 附着式店面招牌具体设置规定3.2.2 落地式(标识展示牌)店面招牌具体设置规定---------------------------------------------------------------------------------------------------------------------------------------------------------------------------------------------------------------------------------------------------------------------------------------------------------------------------------------------------------------------------------------------------------------------------------------------------------------------------------------------------------------------------------------47999101214-----------------------------212217---------------------------------------------17---------------------------------------------------附录:本指引用词说明-----------------------------------------------------------------------------------------------------------------------------15-----------------------------------------------------------------151.12013年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编制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修订版)》,投入使用至今,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为店面招牌的科学化、系统化设置打下了基础,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深圳市实际,特制订《深圳市店面招牌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2店面招牌应从属于整个城市环境,成为城市整体环境的有益装点;应与店面招牌所在设置区域的功能定位、整体环境相协调。

1.3《指引》的管控应以“有序化、高端化、合法化”为目标。

以国际化城市为发展标杆,有序化与品质提升并重,鼓励保优汰劣,提升环境景观品质,塑造城市整体形象。

1.4店面招牌的设置是一项综合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店面招牌应设计规范、造型得体、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传统审美观念和接受程度,避免由于不当的形体设计、色彩搭配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保证其合理有序设置,在设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店面招牌设置涉及的各个环节首先保证安全性,从设置位置选择、材料的使用、结构支撑的强度、及制作安装,后期维护的各个环节都应以安全性为前提,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所有环节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协调性原则店面招牌在城市景观环境中属于从属地位,其设置应充分尊重建筑,尊重环境。

店面招牌所选的材质、色彩、类型、尺寸、版式、设置位置、照明形式应与所依附建筑、周边环境整体特征和风格相协调。

每个店招招牌之间也应考虑相互协调,保证视觉环境和谐,协调。

分区性原则店面招牌设置设置应根据不同地区特点,所在区域的文化属性,并结合周边及自身所经营服务业态,通过专业化设计,体现精致化、美观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店面形象和区域特色。

环保型原则注重环保的“绿色设计”,提倡结合基础建筑结构和景观环境进行设计和设置,结合先进施工工艺及技术,合理控制店面招牌尺度、照明亮度和产生噪声,减少设置和使用中的能耗,避免光污染,先进的工艺施工技术避免对生产,生活及交通,消防产生影响。

实用性原则店面招牌宜采用坚固、耐用、易维护、便于回收的可再生材料,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鼓励使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替代高能耗,存在安全隐患的旧产品。

人性化原则店面招牌的设置应易于识别,突出其名称、标识logo、字号等展示内容。

设置位置应在符合限定范围内尽量吻合人体工程学和实用习惯。

特色性原则店面招牌的设置应设计大方美观,制作精致得体,尺度合理谨慎,同时根据用户的特点进行个性化设计,通过适宜的比例、创意的造型、考究的材料、合理的版式和字体展示商家形象。

1.5规划基本依据①《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②《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2002-2030)③《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2016)④《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正版)⑤《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⑦《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8)⑧《北京市地方标准牌匾标识设置规范》(2015)1.6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引》。

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GB7000.1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8072-88电磁辐射防护规护规定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JGJ/T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B11/T388.1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1.7适用范围深圳市范围内店面招牌设置管理。

1.8本《指引》采用部分图片为网络平台图片,仅供参考,不代表具体现实情况,以标题和描述为准。

1.9本《指引》应定期检讨,且期限不宜超过5年,必要时应适时启动修订工作,在下列情形下,本《指引》也应及时进行修订:(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修订;(2)深圳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1.10店面招牌设置时效店面招牌设置时限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设置,最长不得超过8年,超过时限应进行更换或翻新。

店面招牌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等相关参数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店面招牌设置期间,店面招牌责任人需定期维护、清洗、检修。

1.11本《指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裙房附楼山墙设置:针对店面招牌所做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活动。

临街面:与街道或其它公共空间相对的建筑立面。

独立公共出入口:服务于普通公众的建筑出入口,不包括公众的紧急出入口及专用员工出入口等。

建筑立面:是指建筑和建筑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立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

同一建筑外立面:是指同一建筑相同朝向的建筑外立面。

建筑主立面:是指人从主要观赏角可见的建筑物立面。

玻璃幕墙:是指由金属构件与玻璃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台阶: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主体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底层基座部分。

附楼:是指主体建筑外加的延伸部分。

山墙:是指沿建筑短轴方向所布置的外墙面。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店面招牌店面招牌店面招牌二设施定义与分类店面招牌:本《指引》中店面招牌是指对外营业的商户在其经营地、办公地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引2.1术语与定义骑楼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门楣:建筑开间入口处上方至二层窗户以下的地方。

遮蓬:是从主体建筑向人行道上方伸出,供行人避风、避雨等用途的水平方向为主的构筑物。

建筑开间:是指建筑立面由竖向构成元素划分后形成的标准单元。

门楣遮蓬建筑开间商业步行街:是指由城市大道和小巷所组成的以从事商品贸易为主的专门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危险建筑物:是指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建筑物。

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其他相关生活的设施。

危险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商业步行街建筑物顶部:是指建筑物顶层窗户上沿以上部分,包含屋顶水箱、屋顶其他构筑物等。

对于带裙房的建筑物,裙房部分建筑顶层窗户上沿以上部分,含裙房屋顶水箱、其他构筑物等亦视作建筑物顶部。

居住建筑: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作为居住功能使用的建筑物。

综合建筑: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中由多个使用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而成的建筑(如商住综合楼等)。

公共标识设施: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建筑、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给人行为指示的由符号、颜色、文字、几何形状等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用地范围线。

用地性质:是指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

城市用地按起性质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单层及低层建筑:本《指引》将一层至三层建筑物定为单层及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高度<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等于7层(3层<层数≤7层)的建筑。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高度≥24米),或建筑层数大于7层(层数>7层)的建筑,但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如体育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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