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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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模式,学部、院系作为重点实验室依托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科研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的上报管理,并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大连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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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3)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4)第四章预算编制内容 (4)第五章预算编制程序 (6)第六章预算执行及调整 (8)第七章年度决算 (10)第八章预算的评价与监督 (10)第九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学校对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的预算体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学校预算划分为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两个管理级次。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部门预算、校内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年度决算.第六条学校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负责审核学校部门预算草案、校内综合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年度决算草案.第七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及商谈调整各职能部门、学部学院、直属单位预算申请,编制学校部门预算草案、校内综合预算草案;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年度决算草案;依法按程序公开部门预算、年度决算;组织学校的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考核.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部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由管理职能决定的涉及全校的预算项目;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预算项目的执行,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统一领导、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体原则。
收入预算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真实可靠原则,完整反映学校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优先保证运行支出。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cf47a2b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1.png)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1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管理科,下设财务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
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含各项经费拨款、离退休人员经费、大额基建拨款),应按预算收入计划组织收入,对基建拨款应专户储存。
2.学杂费收入:按省物价局和高教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积极收纳,做到安全、快捷、准确。
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应分清年级、专业、项目;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应分清班级、专业,做到数字精确、姓名确实,这两项收费依据(含联合办学部分),应加盖学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当年新生名单、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
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https://img.taocdn.com/s3/m/0f50c9d5d4d8d15abe234ea2.png)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付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根据2008年《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教发[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是指学校基建项目在支付款项时,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必须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三条基建工程付款包括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的各种费用、代替施工方缴纳的费用等;工程前期工作及后期竣工需要开支的各项费用,如:图纸复印费、晒图费、印花税等零星开支。
第四条基建工程付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两支笔”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
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流程:(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咨询服务类费用会签流程。
由乙方提出请款报告,基建处依据付款事项分别填写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审批书(见附件1、2、3),合同主管人员或预算科科长在审批书中确认本次付款金额。
经合同主管人员、监理人员、基建处甲方代表、基建处工程科科长、预算科科长、基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次分别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由基建会计依据合同或工程结算额、已付款额及本次请款金额计算累计付款金额、支付比例,再提交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审核签字,然后报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会签审批,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盖印后,基建会计审核付款。
基建处报销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进度款,须同时提供大连理工大学工程进度款审核汇总表(附件4)。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会签流程。
质保期后,由施工方提出书面请款报告,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人员验收并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基建处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书并在审批书确认付款金额,付款审批流程与本条(一)相同。
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
![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379274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5.png)
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在探讨“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这一主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作为大连理工的学术会议报销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注册费等。
这些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按规定报销,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票据,以及填写报销申请表。
1. 交通费在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时,交通费是一项重要的报销内容。
通常情况下,大连理工将根据会议举办地点的距离和交通工具的选择,制定一定的交通费用标准。
对于近距离参加会议,可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火车票、汽车票等;对于较远距离参加会议,还可以报销飞机票等交通费用。
2. 住宿费住宿费也是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时可以报销的费用之一。
大连理工通常会规定参加会议期间所住酒店的最高费用标准,并要求提供酒店发票和入住证明。
这样,参加会议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得到报销。
3. 餐饮费除了交通费和住宿费之外,餐饮费也是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可以报销的一项费用。
在会议期间,大连理工通常会规定每顿饭的最高费用标准,并要求提供相关餐饮票据。
这样,参加会议期间的餐饮费用也可以得到一定范围内的报销。
4. 注册费注册费是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可以报销的另一项费用。
大连理工对于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用也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参加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院系或单位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于报销。
大连理工对于参加学术会议的报销标准和要求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在享受报销的也需要遵守规定,如按时提交报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这样才能保证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得到合理的报销,也能更好地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的进行。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注册费都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报销的,但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我们也应该注重遵守规定,以便顺利享受报销政策。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对大连理工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标准这一政策比较赞同。
2024年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dc9d699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2.png)
2024年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学校财务管理,遏制浪费现象,倡导勤俭办学,确保有限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一、严格遵循收费政策与程序1. 学校收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并实行公开透明收费。
2. 遵循上级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学校收费资金须先上缴财政专户,经财政转拨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经费开支管理1. 经费使用需履行申报手续,购物前需填写申购单并经校长审批。
涉及五千元以上经费的使用,需提交学校校委会审议决定,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后执行。
2. 学校所需物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登记并分发,领取时需办理正式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采购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 报销发票必须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并经四人以上(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4. 严禁挪用学校公款。
教师因公出差需自行垫付费用,回校后按程序报销。
5. 学校的财务章由出纳员保管,而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则由会计负责保管。
三、严厉禁止乱收费与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学校代收代管项目须严格遵循上级规定执行,确保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五、在学生“一补”政策实施过程中,学校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程序操作,设立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需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七、出纳人员需严格遵守财务及现金管理规定,负责资金的收付工作。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
同时,需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账,每日盘点库存现金,每月核对银行存款,确保账实相符、账据相符,库存现金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并严禁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校长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同时,需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并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https://img.taocdn.com/s3/m/e9cf1fc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12.png)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佚名
【期刊名称】《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年(卷),期】1988()4
【摘要】一、基本原则 1.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2.体现教学工作按量按质取酬,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3.教学酬金计算到系,各系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原则,决定本系的分配办法。
4.教学各环节均折算为教学当量——教时,以各系承担教时的多少,决定酬金的分配。
5.抑制不合理的分散上课,讲求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总页数】2页(P89-90)
【关键词】大连理工大学;酬金;教学质量;实施细则;教学各环节;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分配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8.2;C55
【相关文献】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J],
2.《广州市来穗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J], 穗房宣;
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5.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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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https://img.taocdn.com/s3/m/59a691c9cc22bcd126ff0c97.png)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4]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属学部(院系)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对于学部及下设院系,以管理工作重心为标志划分,以学部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部进行审核监督;以学院(系)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院(系)进行审核监督。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结转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时限为结题日期后6个月以内完成,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横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由课题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完成时间。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https://img.taocdn.com/s3/m/e68b24effc4ffe473268abd4.png)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现行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按照来源性质划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是指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其它科研院所等)、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建账、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第二章经费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总体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预、决算的编报指导及审核工作,监督项目组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等事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科技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a57d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4e.png)
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建工程、更新改变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可以委托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是:贯彻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校的基建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财务处是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审计处做好已竣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和完成基建财务决算工作。
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并按规定上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4cbc05551810a6f4248637.png)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
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如工会帐、食堂帐、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钱帐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e72dad31b765ce040814cf.png)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部、学院、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从事公务或业务活动(含参加比赛,以下简称“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学部、学院、系、部的负责人出差由学部、学院、系、部其他领导审批,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学校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在进行差旅费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经费报销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发生的差旅费应同时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出差任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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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需在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中立项,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相关财务报表;(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五)财务设立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基建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供下一月份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填写(见附表1)。
财政资金如发生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之间调整时基建处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调整计划表(见附表2)至财务.第六条基建财务结合项目总投资和年度预算、基建经费用款计划等情况,向校财务申请下月建设资金使用额度。
第七条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支付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如发生时,直接在校财务支出,并同时在学校财务、基建财务记账。
基建财务保留相关凭证的原件,校财务使用复印件,并账时扣除。
1 大连理工大学财务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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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理工大学财务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直属高校财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7〕462号),现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财务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务专项治理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情况。
主要包括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健全财务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收入支出管理、落实基本建设管理各项规定、严格科研经费管理、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强化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
(二)督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报告编制情况。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内部控制报告编制情况。
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制衡机制建立情况,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巡视、审计、专项检查发现财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12年以来巡视、审计、国有资产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等发现财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2014〕6号)情况。
主要包括严格按要求选好配好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财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情况。
主要包括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完善差旅会议管理、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方面情况。
大连理工大学加班误餐餐费报销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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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加班误餐餐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因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等产生的教职员工加班误餐报销问题,本着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部(学院)、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加班误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因校内各单位召开评审、咨询、答辩、论证等会议,或因封闭录取、阅卷等业务,以及需集中持续加班开展工作,错过用餐时间的情况;(二)因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能在用餐时间自行用餐的情况.大型活动主要包括复试、面试、迎新、毕业、招聘、校园嘉年华、学校运动会等;(三)因各部门消防、保卫、供暖供电保障需昼夜不间断值班等工作不能离岗外出用餐的情况。
第四条机关管理人员加班误餐餐费从各部门办公费用中列支;学部(学院)工作人员加班误餐餐费从学部(学院)统筹金等经费中列支;科研人员加班误餐餐费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或横向科研统筹金中列支。
第二章用餐标准第五条加班用餐只能购买盒饭或快餐,优先选择校内餐厅,校内餐厅因没有能力和条件提供不了相应服务的,可以采购校外快餐。
加班在清晨或夜间时段没有快餐服务的,可以购买包装食品,执行加班误餐餐费标准.第六条加班误餐餐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高于3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报销审批第七条加班误餐餐费报销执行审批制度。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加班误餐餐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还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部(学院)加班误餐餐费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还要报学部(学院)负责人审批。
学部(学院)负责人同时为项目负责人的,加班误餐餐费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加班误餐餐费实行凭票据实报销。
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加班误餐餐费报销审批表、用餐人员名单,必要时财务处可以要求用餐部门提交加班或者大型活动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
第九条财务处要加强对加班误餐餐费报销凭据审核,对未经审批或事实不清的餐费不予报销.第十条加班误餐餐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一次一报”,不得合并报销.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加班误餐餐费应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报销,不得通过加班误餐餐费变相搞福利,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并应于每年12月底汇总本单位加班误餐报销情况,在内部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公开。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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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来源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大工校发(2001)26号2001-09-12 1515为了更好地适应与配合学校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项目合同按《大连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学校各类人员的科研经费原则上要全部纳人学校财务处核算。
学校科技开发中心可在学校限定的科研经费范围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和汇入科研项目款;校办产业除本企业员工承揽的科研经费外,未经批准均不得截留学校其他各类人员科研经费,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分配(一)“863”和“973”科技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进款总额上交学校管理费2%。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另上交学校管理费10%,学校发放劳务补贴10%;(二)社会科学基金、国防科研基金、博士点基金,免提学校管理费。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上交学校管理费10%,学校发放劳务补贴10%;(三)科技攻关、中央、省市纵向科技项目,其他基金项目,按进款总额上交学校管理费5%,上交院(系、部)管理费3%(其中奖励基金2%,发展基金1%,下同)。
提取劳务酬金上限为16.5%(劳务酬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成时办理,下同)。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按进款总额上交学校条件费、管理费5%,上交院(系、部)管理费3%。
提取劳务酬金上限按科研类型分别为:成果转让41%,制图设计35%,软件开发29%,其他23%。
第五条科研经费总收人中的设备费及外协费(以技术合同为准),经院(系、部)审核批准,可上交学校管理费3%,上交院(系、部)管理费2%(其中奖励基金1%,发展基金1%)。
特殊情况,经学校科技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可酌情再减免管理费。
第六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纵向科研按上级拨款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清户”;横向科研按下列比例“清户”:上交学校10%,上交院(系、部)10%,科研项目发展基金40%,科研项目奖励基金40%(代扣代缴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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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校内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全校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经济分配政策,统一配臵财力资源。
第六条学校设臵财务处,作为学校单独的一级财务机构和财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校内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臵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设臵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办理移交手续。
财会人员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所有收入与支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收入预算要打实;支出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支出预算要打足,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及必要的公用支出。
第十一条学校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依次经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的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或下达到学校各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校内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预支。
第十四条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履行调整程序。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决算,一般应包括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校内各单位必须按照决算编制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及信息资料,财务处加强审核与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决算依次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强化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部、教育部等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教育部等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经费申请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财务处(或发展规划处)组织具体申报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规划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申报。
财政专项经费下达后,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及经费使用进度完成项目工作。
财务处对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结果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学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依据事业发展情况,为支持学校某一专项任务从学校自筹资金中安排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专项经费申请须由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学校专项实行答辩制并列入年度预算后方可实施。
财务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结果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处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须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臵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学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臵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报批。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