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薪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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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年薪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实施年薪方案的目的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合理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根据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并支付给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职务对企业的贡献、所承担责任、地区因素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与经营业绩无关。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指标的情况下,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核的绩效收入。

第五条本方案适用于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实施年薪方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年薪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水平与公司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与规模和效益类似的其它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具有可比性和竞争性;

(三)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应当与公司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四)高层管理人员整体考核的原则。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应当集体对公司经营业绩负责,要求每个成员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决策和行为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五)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机构。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制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根据公司的规模、效益和支付能力,结合高层管理人员的市场价格,制定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

(二)确定高层管理各岗位的岗位系数;

(三)研究高层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支付方案;

(五)对董事会负责,所有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高层管理人员年薪的核定和考核

岗位系数确定

第十条根据各高层管理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各岗位的年薪系数确定为:

基本年薪确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每届高管层任期开始前确定总裁在任期内的基本年薪水平,进而根据岗位系数确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若无重大事件发生,高管层每个成员的基本年薪在任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根据行业和地区高管年薪水平,本届任期内总裁基本年薪为12万,其余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根据各自的岗位系数确定。

第十三条湖北金环高层管理人员本届任期年基本年薪水平确定为:

绩效年薪确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每届高管层任期开始前确定高管层总体的绩效年薪目标总额。绩效年薪目标总额为全体高管人员基本年薪总额的2倍。

第十五条高管层总体绩效年薪实际总额取决于高管层整体业绩的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公式为:

第十六条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标准分数为绩效年薪实际总额等于绩效年薪目标总额时的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高管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确定方法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岗位系数,计算公式为:

第十八条对高管层总体和对高管人员个人的考核方法参见《湖北金环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手册》。

第十九条绩效年薪的岗位系数与基本年薪的岗位系数相同。

第二十条上述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税前金额,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兼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其年薪按董事年薪和高管年薪中最高值计算,不重复发放。

第四章高层管理人员年薪的支付

4.1基本年薪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并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4.2绩效年薪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在年终时根据高管层总体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并于考核后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若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均无绩效年薪。

第二十五条若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不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

第五章其他事项

5.1高层管理人员年薪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职务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经营者年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未满无正当理由辞职的,不按当年实际在职期计算其绩效年薪和超额奖励。

5.2重大变更

第三十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董事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若有任何条款与现行或未来法律条款相冲突,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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