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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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京教财[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七年一月十日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教〔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学校以“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为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制定出台了《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66号)、《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北工商研字[2014]03号)、《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北工商校发[2016]51号)、《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质量提升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17]1号)、《北京工商大学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北京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助管(含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等文件。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组成,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助学金(助管津贴、助研津贴、临时特困补助)。

具体奖励及资助项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2020年4月24日)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一般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一般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宽敞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夯实机制建设成果,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工作节点中的薄弱环节和易出错环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请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和各基层资助中心认真执行。

一、政策解读(一)开办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一般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20〕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有关定义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般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

3.代理结算机构由代理结算机构完成助学贷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的扣划工作。

代理结算机构包括代理结算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贷款对象●全日制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用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差不多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北京市《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第四条奖助范围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期限。

第五条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的研究生奖助经费拨款,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

学校依据经费来源和要求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

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贷款【发文字号】教助中心[2017]2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教助中心〔2017〕21号)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资助力度,保障教育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精神,巩固深化“政府主导、教育主办、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合作机制,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严控风险,继续稳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工作要点(一)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1.高度重视,继续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高校和经办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扶贫、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加大力度,认真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落实贷款期限、资助标准、还本宽限期、在校贴息等规定,确保政策落实无时滞、不打折;合理提升资助广度和深度,扩大覆盖区域,确保地域覆盖零空白、学生资助零死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加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建设,确保机构健全、编制充足、人员稳定、运转高效,并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

2.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精准资助作用,助力脱贫攻坚。

各地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在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县、村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对尚未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贫困县积极推动指导,争取年内开办;对已开展此项工作的,要结合当地贫困深度,提升资助比例,加大支持力度。

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特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贷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的特贫困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一)X大学注册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六)能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具有身份证、学生证和有效联系方式;(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八)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和年限(一)贷款总额=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二)用于学费、住宿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原则上以贷学费为主。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贷款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三)申请放款年限累计不超过规定学制。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及程序(一)学校及经办银行原则在每学年开学(新生报到入学后)集中审批一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二)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及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2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由学院签署意见、盖章;3学院将审核同意贷款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4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报送经办银行审批;5经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学生,在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后,方可按合同发放贷款。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完整版)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完整版)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全校贷款额度。

4.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申请后,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5.学校接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向经办银行送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等申请材料。

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奖助办、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手续。

7.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奖助办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签订合同,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九月初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月于每月初发放,两项贷款均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借款学生应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承担。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2.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交费通知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交费通知单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交费注册工作的通知全校同学及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之精神和《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照所学专业费用标准和学校规定的交费方式和时间要求交费”。

为做好2007-2008学年学费(及住宿费)交纳工作,现将有关学费(及住宿费)交纳和学籍注册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2008学年学费(及住宿费)交纳与学籍注册1、在校学生应树立诚信交费的观念,应按规定在2007年8月20日前使用交费专用的银行卡交费;2、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在校贫困学生,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所属院、系提交《2007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登记表》和《家庭经济证明》原件,同时计算本人年度贷款6000元以后是否还有应交费用的差额,如有差额请在8月20日前存入本人交费银行卡,(本人必须承诺在银行划款前不支取)并将帐户余额凭单(银行机打)贴在《贷款申请登记表》上。

以此方式确定本人2007学年交费方式为“贷款交费”。

需要重新领表回去开《家庭经济证明》的学生,必须在本年度确认工作中被确认为贫困学生。

《贷款申请登记表》可在下载,其它贷款手续下学期开学后办理;3、2007年8月20日学费交纳日以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交学费(及住宿费);4、新学期学生返校后只进行返校登记,待9月中旬,各院系根据财务处提供的交费学生名单和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5、学校将公布因欠交学费(及住宿费)未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名单,三个月不注册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交纳学费须知1、守时:学生应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学费金额存入财务处发放的交费专用银行卡;2、足额:学生存入银行卡的金额必须确保学校划款后卡中余额不少于10元;3、方法正确:学生必须确保银行卡有效,不能是挂失卡、消磁卡和其它非交费用卡。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资助项目介绍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资助项目介绍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信息”及部份“资助项目”填写说明一、启动用户,登陆系统([系统]填写数字、字母均为小写,年月日用“-”连接)1、进入[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征信系统]。

:8080/图12、,用户名:“学号姓名”,密码:身份证后六位(与高考报名填写信息一致。

维吾尔族学生姓名中使用“.”如有问题,请与学生处联系)。

点击“登陆”转至[图2]图13、图2所示,输入“学号”、“身份证号”,点击[启动]。

4、图2所示,输入[用户名(学号姓名)]、[初始密码(身份证后六位)]。

点击[登陆]。

进入[主页面]。

图25、为信息安全建议通过[主页面]右上方[账户管理]更改[密码],并请牢记。

图3二、补充个人信息6、图4↙所示,点击[学生事务]图47、图5↙所示,点击[在校学生列表]。

图58、图6↙所示,点击[详细信息]。

图59、图7↙所示,点击学生卡片下方[进入编辑学生卡片]。

图710、图8所示,要求逐项填写,项目不能遗漏,数字不可缺位(如邮编、电话、经济困难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号)。

表中“选择”项,选择填写后须点击“更新”。

一次填写完成。

11、表中[本人简历]点击“添加”进入,按图9所示填写,其中“年-月-日”用短横线连接。

填写区间为初中、高中,研究生要填写本科学习或工作阶段。

12、表中[家庭成员]点击“添加”进入,按图10所示填写,其中“称谓”务必准确。

家庭成员指父、母、弟、妹和未结婚的兄、姐。

13、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父母身份证号可只填写前六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号务须填写完整。

14、填写完成,检查无误后按图8↙所示,点击[全部提交]。

图8图9图10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资助申请]。

(非困难学生不进行以下操作)15、与递交书面《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的同时,需要通过[系统]提交[资助申请],图11所示,点击[绿色通道],点击[提交资助申请]。

图12所示,点击[资助登记]。

图11图12图1316、图14所示,完成[提交资助申请]。

高校贷款管理制度

高校贷款管理制度

高校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贷款管理,保障借款资金使用安全和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贷款的高校,包括国家办学事业部门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单位。

第三条高校贷款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费管理制度、借款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高校应当优化贷款管理流程,高度重视借款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高校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贷款。

第十条高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经费预算计划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决定贷款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合理制定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材料和法律意见书给借款银行,经借款银行审查并发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使用监督机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章贷款使用和偿还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贷款资金,做好预算和部署。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借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偿还计划。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加强借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严格按时偿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

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式

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式

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正式摘要:本文探讨了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

国家助学贷款是为了解决贫困学生上学资金不足问题而推出的政策,通过加强各方沟通合作,实现助学贷款的顺利发放和管理。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背景介绍、政策目标、合作原则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有效落地,为更多贫困学生提供教育机会。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签署,是为了提高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仍有许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资金不足无法上学,这给他们的未来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

因此,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推出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提供贷款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部分:政策目标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目标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落地,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获得助学贷款,并合理利用贷款资金完成学业。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助学贷款的覆盖面:通过加强办理助学贷款的机构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助学贷款能够覆盖更多贫困学生,尤其是那些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

2. 拓宽助学贷款的渠道:通过与银行、教育机构、社会企业等各方建立合作关系,拓宽助学贷款的渠道,让更多人了解和使用助学贷款政策。

3. 加强助学贷款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助学贷款管理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到需要的学生手中。

第三部分:合作原则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签署基于以下原则:1. 共同责任:各方明确自己在助学贷款合作中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义务,共同推动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2. 信息共享:各方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有关助学贷款的政策信息和操作指南,确保学生和相关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和使用助学贷款政策。

3. 风险管理:各方共同探讨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方法,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减少助学贷款运作中的风险。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实现资助育人,根据《关于印发〈XX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全部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资助育人工作。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主动做好备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放对象当学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

二、使用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补贴,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额,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现依据我校实际,限定如下使用范围: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贴:各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因病或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就业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者,可以在毕业当年还款确认时提出申请,由奖补专项资金为其偿还全额或者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

2.临时性困难补助:对于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学生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相关材料,补贴额度参照我校《学生困难补贴实施办法》,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当年度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面试交通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校外实习、招聘会、面试等,可以申请交通补贴。

补贴金额在500-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与学科发展、专业培养、就业相关的国家证书培训,并获取相关证书的,经学院、学校两级认定后,可以申请1000元之内的培训费或考试费补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京财教育〔2014〕2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44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北京银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政策,现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经办银行承办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负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学校各负担50%。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国家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分年分批奖励给学校和区县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若低于国家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国家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国家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学校、区县为单位分别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一)已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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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由商业银行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信誉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是: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家庭经济贫困,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个人信息。

二、贷款金额与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月)申请一次,申请金额为每人每年元。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现行贷款日利率为‰日。

利息计算公式为:季度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本季度实际天数。

三、贷款贴息与期限
各类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申请取得贷款后,至其正常学制毕业年度的月日前均由国家财政贴息,月日以后由学生个人负担贷款利息。

本科阶段申请取得贷款,毕业时考取双学位、研究生,可在本科毕业前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政府贴息至其双学位、研究生正常学制毕业年度的月日,月日以后由学生个人负担。

各类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的贷款,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前偿还。

贷款最长期限为申请贷款阶段正常学制毕业年度以后六年内还清。

(例:本科阶段各学年申请的贷款,其贷款本金的还款日期不因其考取双学位、研究生而延长,仍为其本科正常学制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四、申请材料与程序
、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的实物材料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年龄不满周岁,则需要其提供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户口证明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法定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学生)提出贷款申请的材料;
〔〕由贷款学生家长单位、家庭所地人民政府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北京籍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规定提供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学习成绩单(在校生为:学年平均学分积点,新生为:高考成绩);
〔〕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的电子材料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工作是在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名库和贷款学生个人信誉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的,此项工作要求学生的个人信息必须详实。

因此,贷款学生应认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学生信息卡》,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北京籍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规定提供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以保证学校及时完成贫困学生档案名库和贷款学生个人信誉系统的建设工作。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个人信息详实的情况下可登陆《学生征信系统》进行个人用户注册,然后在“资助管理子系统”进行“资助申请”。

经所在院系审核获得当年贷款申请资格后,以贷款学生个人注册用户身份通过《学生征信系统》提供个人电子材料,其方法是:
〔〕进入“贷款交费子系统”;
〔〕点击“贷款申请及审批”;
〔〕输入个人“学号”和“身份证号”,点击“确定”;
〔〕点击“添加贷款申请记录”;
〔〕按要求输入各项基本信息,点击“添加”;
、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书》及附属材料在学生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格申请材料后,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申请贷款学生集中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书》及附属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款见证人与介绍人
见证人由三人组成,分别为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本班学生干部,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加强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与其保持联系,掌握贷款学生有效通讯方式,督促贷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按时付息,按时还贷。

介绍人是学生资助中心,其职责是: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和贷款学生信誉系统。

负责联系贷款银行,组织实施国家助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按银行要求对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前约见和还款确认工作。

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制约措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誉系统的宣传和数据报送工作,努力提高贷款学生信誉观念,减少不良贷款率。

负责逾期贷款学生名单的公布和逾期贷款的催还工作。

六、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程序是:银行一次性划入学校财务处帐户,学校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所属专业年级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将余额划入贷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贷款金额仍不抵应交学费的部份,财务处应及时告知欠费学生。

七、贷款学生学籍变更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死亡等情况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学院(系部)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中心转告银行停止发放贷款。

发生学籍变更的贷款学生及监护人应及时办理归还贷款手续,在其还清贷款本金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八、贷款利息、本金的偿还
鼓励贷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提前偿还贷款工作应在每年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以前完成,届时学生资助中心将组织提前还款的贷款毕业生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进行一次登记,以确认为提前还款。

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至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要按季度即在、、、月日之前将贷款利息金额足额存入贷款学生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并确保银行卡内偿还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不少于一元钱。

偿还贷款本金:偿还贷款本金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进行。

贷款学生可将还款金额直接存入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的银行卡中。

如果贷款学生在外地工作,可通过当地银行将还款汇入贷款学生在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开设银行卡中。

贷款学生必须确保银行卡内偿还本金后的余额不少于一元钱。

偿还本金并存入还款金额后,要将还款意图立即电话通知北京银行阜裕支行,三日后即可去北京银行阜裕支行取回还款凭证。

联系电话是:-。

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所用银行卡要与贷款申请和发放时所用银行卡一致,如银行卡丢失,要立即补办并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更正。

否则可能因此造成贷款学生违约。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应通过[学生征信系统]报送自己当前的毕业去向信息,并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和《信誉保证书》,其中《信誉保证书》之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学校发给符合毕业条件的贷款学生《毕业证书副本》。

贷款学生在还款有效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后,可凭银行还款凭证到学生资助中心领取《证书正本》。

然后凭银行还款凭证和《证书正本》要求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从其档案中撤出《信誉保证书》。

九、违约追究
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个人、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条例》,公民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银行、金融系统联网运行。

如贷款学生因发生欠息、到期不能偿还本金等违约行为时,将在国家个人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有权通过征信系统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由此所引起的个人信用问题由贷款学生负责。

此外贷款银行还将聘请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因贷款学生违约给贷款银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组成部分,是由学生在生源地银行办理并由生源地政府贴息的助学贷款,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以后,每年在就读学校开具在读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生源地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学生生源地银行发放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与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由银行转入学校帐号,生活费贷款转入贷款学生个人帐号。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以贷款学生按与银行签定的协议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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