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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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l 要 瓠 爻 妥 其 蛰 督 素 乱 论 盘 酶 强 口 电 凝 . 过 赋 氛 诲 舐 通 瓷帮 法 环凌悄 诗妖 ≮ 试 l :黄 乏 幽 强 夷 畚 . i 。l | %| ÷
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影响性诉讼中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

影响性诉讼中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

第 二 , 实 质 要 件 上 看 , 响 性 诉 讼 必 须 具 有 诉讼本身就 内含着传媒利司法 的勾连 , 从 影 二者缺一不 共 超越个案的独特的司法价值。 个案之所以能进入公 可 , 同塑造 了影 响性 诉讼 的特 有 品格 。 知领 域 并被 广 为关 注 , 由于 个 人遭 遇 中所包 含 的 是 二 、 响性 诉讼 中传 媒 与司 法 的协作 关 系 影 特殊 因素与 社会 普 遍 心理 之 间具 有互 动 关 系 , 这 而 在 我 国 当前 的影 响 性诉 讼 中 , 媒与 司法携 手 传 传 种 特殊 因素 由于 包 含 第 一 次 出 现 的 某 种 情 形 和 司 推动影响性诉讼解决 的情况并不鲜见 。一方面 , 法机 关 第一 次使 用 某一 条法 律 规 定 的努 力 , 因此 能 媒 助 推 司法 对 影 响 性诉 讼 的解 决 , 一 方 面 , 另 司法 够对 类 似案 件 的处 理产 生示 范 作 用 ,有 利 于立 法 、 规范传媒的报道行为, 并为传媒对影响性诉讼 的报 司 法 、 会 公 众 法 律 意识 的改 善 , 含 超 越 个 案 的 道 提供 便利 。 社 包
法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 0 1 2 1 年第 2期( 总第 18期 ) 8
影 响性诉讼 中传媒 与 司法 关 系探 讨
王 阁
( 西南政 法 大学 , 重庆 403 ) 00 1
[ 摘要 ] 影响性诉讼是呈现传媒与 司法关 系的集 中场景。传媒 与司法在 影响性诉讼 中的协作 关系
自由这 一 宪 法 确 立 的基 本 原 则 构 成 危 害 。时 至 今 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直接诉求 ,能够对类似案 日 , 响 性 诉 讼 依 然 接 二 连 三 , 出不 穷 , 20 件 , 立法 、 影 层 如 08 对 司法完 善 和社会 管理 制 度改进 , 以及 人 [] 笔 ( ” 年的 “ 三鹿 奶 粉 案 ”20 ,0 9年 的 “ 猫 猫 案 ” 以及 们法 律意识转 变产生较 大促进作用 的个案 。J , 躲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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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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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摘要:随着传媒对司法影响范围、深度的加强,传媒可能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人们的反思。

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传媒介入司法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就此分析该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司法对立;媒体监督;负面效果;解决建议一、问题之源--由近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媒体作为一种”第四权力”对司法进行监督由来已久,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媒体的影响力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从几年前的许霆”atm机”案到近年的农民工张超海”开胸验肺”案、张晖”钓鱼执法”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等等,虽然发生在不同人物、不同时空之上,但仍可以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案例普遍得到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这种关注度来自于媒体的传播与渲染,并且这种极高的曝光度或社会关注度都或多或少的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媒体在这些司法案例中发挥出了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并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就如何促进媒体监督、保障媒体监督纷纷各抒己见,相信对推动媒体监督力量的崛起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中也多处体现对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鼓励。

面对传媒影响力的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欣慰其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推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不禁反思,传媒介入司法案件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是不是有悖于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传媒在哪些方面、哪些阶段以何种程度介入到司法案件是不是会给案件带来完全不同方向的引导?上文提及的各种影响性案件的解决到底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彻底贯彻还是司法面对对强大舆论压力的一种妥协?传媒的影响力是否也有可能会成为干涉司法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舆论和媒体可以成为法制监督和完善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干涉司法独立、带动司法不公的元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结论
结论
本次演示对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指出实现这种机制的 关键在于官方沟通、联合采访和定期交流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良性 互动机制在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和效果。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未能全面探讨良性互动机制的实现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这为未来的 研究方向提供了思路。
四、结论和建议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低碳农业与碳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低碳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其次, 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国内外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加强 政策监管,确保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五、
谢谢观看
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低碳农业与 碳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 发展现状、问题及挑战;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国内外低碳农业与碳金融 成功实践的经验与启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发 展需求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律和 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利。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对媒体和公众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 道德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互动机制研究
3、定期交流:司法机关和传媒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交流活 动,共同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案例分析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抛弃 以满足大 众的 需要 。司法 审判被 作为 社会改造 的 工具 。而 有倾 向性 的评 论 , 干扰 审判 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此 时法院 的任 务不在于 处理具体 个案 , 是试图通过其 活动宣 传 而 法 院的运 作离不 开行政 的支持 , 作为 回报 , 法院 也协 同权 威机 关 治理社会 , 显然这 也超 出了法 院的 原有职 能。 国家的方 钊、 策 , 图使人 民群众 接受 专业政策 与方 钊。于 是 高新 闻从业人 员的综 合素质 和监 督水平 。 ‘ 政 力 ‘ 当下的中 国特 有的体制 使得传媒 与司法呈现 高度的一致 , 并 无根本 性的 矛盾 ,两者究 竟在 多大程 度上 可 以发生 良性互动 关 系, 很难轻 易作 出结论 。 从理论上 两者之 间 的制约发 展或许值 但
公开也 是相 当重 要 的。
是 , 多中国特 色的监 督方式便 产生 , 如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就 许 例 是其一 但是 由于传 媒与 司法均属 体制 内的 东西 , 它们 之间更 多
( ) 二 传媒的概 念及 内涵
传媒一词 的英文是 m d m, ei 具有传媒 、 u 工具等意 思。传媒监 的是合作 的关系 , 想象媒介对 司法 的介入和监督 能有多深 的 很难 督则是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大众传媒 对各种 违法 违纪行为所进行的 程度 。所 以 , 媒体对 司法 的监督 是有 限度的 , 旦报道触 及司法 一
揭露报 道、 评论或抨击 。 媒通 过舆论 监督来实现对 司法的影响 。 权威 的边缘 , 果便是 非常严重 的 。 传 后 在司法方 面,宪法》 定:人 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 行使 《 规 “
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最 终也 ” 是 为了达到 公正审 判的 目的, 是审判 工作 的灵魂 和生命所 在 , 也 是法 官必然遵 循的价 值追求 。 二、 比较发 现: 司法与传媒 在 中国的现 实关 系

浅论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霪黧塑蹩凰浅论现阶段我国传王建锋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1荣敬华z(1.成都医学院学生处,四川成都610083;2.昆明陆军学院教研部,云南昆明650207)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09】58号的通知《关于司法公"-Y F的六项规盎≥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忘≥。

这两个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了司法机关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体现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细观这两个文件的印发背景,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其中也包括司法领域。

近年来,传媒与司法活动在紧密接触的过程中偶尔会发出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而这种情况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9年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四大刑事名案”便是这种趋势的具体表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切实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文对传媒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进行规范,对两者可能出现的“冲突”进行调整,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如何正确看待当前传媒对司法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影响传媒与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两栋标志性“建筑”,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为顺应公民民主和权利意识的要求,代表社会意识的传媒不断将注意力投入到司法领域。

而司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神秘感、内容敏感同时程序刺激,这些对于传媒来说也无异于是一个美味而又无法抗拒的“诱饵”。

同时,由于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强大,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和媒体“分道扬镳”,独自运行。

从实践中看,上述两者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共同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民主、保障人权的任务。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内容外 ,其他 法 律并不禁止媒体对审理 中的案件进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浅谈

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浅谈

法学121 柯吴堃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浅谈当今世界,即是一个法治社会,又是一个信息时代。

显而易见的,法律与传媒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因为此,他们时常在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叉,并相互影响着。

在我看来,法律与传媒大致有以下五种关系:1、完善法律有益传媒的发展。

2、弊漏的法律阻碍传媒的发展。

3、传媒帮助法律的普及与实施。

4、传媒对法律也有弊端。

5、法律与传媒在最终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下面,让我们逐条道来。

1、完善法律有益传媒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的传媒市场同样是一块竞争残酷的激烈战场。

但我们必须了解到,如今我们的传媒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版权意识不强、恶意诽谤现象依然畅行。

归根结底,法制的不完善就是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

举个通俗的例子,谷歌在中国大陆市场始终无法打败百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无法提供大量的免费音乐下载。

原因很简单,就是谷歌认为免费下载音乐这种侵犯艺术人版权的行为不能进行也无法进行。

而百度正是利用了当时网络监管以及版权意识尚且不强的这一漏洞,成功吸引并留住了大量用户。

但问题是,非法的下载音乐,表面上损失的是艺术人,实际上损失的还是大众媒体的收益。

很显然,百度今天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其旗下的百度音乐也慢慢开始走买版权的正版化道路。

加强版权保护、合法化的下载音乐,相信都是将来法律的发展方向。

逐渐完善我们的法律,有益于传媒市场的发展。

2、弊漏的法律阻碍传媒的发展在司法管制传媒市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有个适当的“界限”,最起码的便是保证我们传媒言论的自由。

过度的律法会阻延言论自由的转播,这违反的不仅是宪法,更是当地民主传播的潮流。

这点来说,我国值得做的还有很多,十八大后让我们稍感放宽的言论,希望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而不是昙花一现3、传媒帮助法律的普及与实施现代传媒的发展,同时也是法律传播普及、甚至是帮助法律实施的利器。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上的IM、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的信息传播速度让我们为之咋舌。

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二 、 体 审判 正 当性 的 法理 分析 媒
( 媒体 审判 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 所谓媒体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 的案件报道
院, 非必然在法院 。法律 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也 也非
时, 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指陈案件事实和是非 曲直, 形成公共舆论, 造 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获取正义与诉诸法律法庭 是不能等 同
程 度 上对 于传 统 法 治 理 论 中所 大 力 推 崇 的程 序 正义 有一 定 影 响 , 其 但
在米尔恩论述的七项“ 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 中就包括了“ 不受横加干 涉 的自由权” 如果冲突当事人不能对涉及他 自己利益 的冲突解决 。0 有充分的 自由选 择, 这显然表 明他受到 了“ 专横干涉” 。 如前所述, 在冲 突解决中, 当事人具有天然的 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 其中当然包括 了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 。按照传统 的或经 典的法 治 理论, 司法救济是最后的 、 最规范的 、 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 。

场来说 ,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的最好 甚至 唯一的判断者只能是他 自 己。 哈贝马斯的正义论就 包含了“ 只有个人才 能最 终判 断什 么是最符 合他本人的利益 ” 一原 则。听凭他人 的意志 以决定 自身 的利益 , 这 即
便 他人 完 全是 善 意 的也 不 足 以保 证 自身 利 益 的最 大 化 。
的。对于受害者最有意义的救济方式 往往还是那些及时、有效的救 济 。因而当事人在决定选 择救济手段 时, 主要考虑 的, 恐怕不是对正 规渠道的规定, 而是能否得到救济、 救济机构是否诚信 公正 、 以及获得 救济要耗费多少成 本。倘若法外 的救济手段 能够更好 地满足 当事人 意愿和利益, 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 ?谁说司法是运送正义的唯一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再解读

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 本文 旨在探寻
二 者 之 间 的相 互关 系 , 重 “ ”的一 面 , 注 和
道热 衷程 度很 高 , 它们将镜头对准新闻事
件的每一 个过程 , 准确再现 了新 闻事件 的 发生过程 ,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 , 可
从而谋求 二者 的 良性互动 。在我 国历史
舆论氛 围, 从而使 审判在不 同程度上失去
了应 有 的 公正 性 。 ① ” 然 而 , 种 担 心 是 基 于 一 名 司法 工 作 这 者 的 忧 虑 , 更 多 的是 立 足 于 司法 的基 础 他
公共哲学 ”。‘ p 所以我们应该 以一种求 同 存异 的眼光去看 新 闻传媒 与 司法 工作 的
建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主 题 也 要 求 “ 和 谐 ”, 谓 “ 谐 ”就是 “ 种 提 倡 兼 容 的 所 和 一
的确 , 由于传媒 自身的特性 , 它能够 把社会公 众 的 目光集 中到某一个 司法 审 判上来 , 而且可 以营造 出一种有倾 向性 的
舆 论 氛 围 , 而 给 司法 审 判 工 作 造 成 社 会 从
法公正。
的 , 图激起公众对 当事人愤恨或 同情一 力 类情绪 , 它有时会采取 ‘ 炒作 ’ 的方式 , 即 由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高度的宣传 , 有 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的主要后 它
果 是 形 成 一 种 足 以影 响 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
上应该能够求团结与相互和谐 , 而不似小 人的相互拉拢勾结但不和谐。在当今 , 构
究其根源 , 司法 系统更担心 的是传媒 的舆论 监督会 逐渐演 变成为 它的极端形
事 实的筛选 也是基于 把握事实全 面 的基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司法关系

当代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摘要:传媒与司法价值定位的异同,导致二者呈现出对立统一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由于传媒不当介入等致使二者排斥对立;另一方面,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又促使了它们的交合统一。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职业自律等方法逐步完善。

关键词:传媒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监督传媒与司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两股重要力量,二者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的问题。

我国近年的”刘涌案”、”许霆案”以及”躲猫猫”事件等,折射出传媒与司法在我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复杂关系。

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和司法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关系,如何完善二者的关系?本文将就此进行粗浅地探讨,与方家就教。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概述传媒,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其与司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上,传媒监督是新闻自由价值的体现。

监督功能作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连结点,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是监督权的宪法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次是接受监督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是宪法要求法院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结果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总之,传媒监督司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明确无争议的。

[1]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据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规定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2]论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必然涉及到二者的价值定位,也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实际为”有限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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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一、问题缘起及从制度原理角度分析的重要性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大的背景分析,这是因为,实行法治在中国社会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日显突出,相应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愈益迫切,对作为公权腐败之“冰山一角”的司法腐败尤显注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公众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对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放欢迎态度。

法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舆论监督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推演,在当今中国已构成一道由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构成的特殊风景线。

说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意味它们之间并不只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常是友好合作的伙伴,它们更是相互角力的对手,从而也存在相互抑制的负相关关系。

如果说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在决策时的良好愿望就会显得空泛,制度规范层面的操作分析就成为必需。

在这里,必须强调专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上避实就虚,把一些决策中基于常识、一时之需、想当然的愿望付诸于制度建设,那么制度建设就难上轨道。

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上,时下除了要注意决策的妥帖慎重、以及制度设计相对于决策的不可替代性外,还应该强调在一般制度原理上探讨和认识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不容否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活生生的,它往往发生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在具体事实情节上作出考量。

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看,即使一般制度原理,也是经由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阐发而成。

但是,中国的制度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法院的司法判决除了给具体的纠纷一个“权威的”答案外,并不在判决理由、甚至在一般原理上作细致的说明。

因此,尽管现实中以司法和传媒为两造的个案时有所见,但由此而生发出的制度原理上的探讨却不多见。

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一般原理,而非一时一地具体个案中的是非得失。

在谈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如果只是局限于所选择的一些“典型”个案作单向度的表达,那么在民众和决策者中激起的只能是义愤,是制度设计上的感情用事。

二、问题的关键所在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公平审判(fair trial),它包含了一个恒久性的问题,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

从当今中国的实践看,也许人们更习惯的是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而对新闻自由则心存疑虑,对公平裁判的确切含义则体悟不深。

因此,在从制度设计原理上深入探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之前,有必要首先分辨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到底何者是更能揭示问题的表达。

显然,如果人们在对等的意义上谈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意味着它们两者在满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上,具有相对独立、而非从属或重合的价值。

如果我们把视野限于现实已展开的程度,那么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就传媒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闻自由还是舆论监督?就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公平审判还是独立审判?在我看来,最能表达传媒的内在价值的是表达自由,而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这种表达自由则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

同时,最能表达司法的内在价值的是公平审判。

对此,从民主宪政的意义上就能获得较好的说明。

在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表达自由属于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的的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中国宪法中没有关于表达自由的措词,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的规定之中,应属不容置疑。

宪法所列举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在宽泛的意义上说可以用表达自由囊括无余(狭义的表达自由则可以认为是指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新闻自由虽然也未见诸于宪法文字,但它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确切地说,它由上述言论和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权延伸而来,是后者借助于报刊媒体的实现。

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和规定性,只有回归于表达自由或言论出版自由才能加以认识。

新闻自由以表达自由为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上文认为,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表达自由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

表达自由不是自言自语,也不是窃窃私语,而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造就健康的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在通过自由表达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方面,民众个体对报刊媒体有一种深切的依赖。

具体主要有二:其一,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没有新闻出版界的帮助,个人实际上就不可能以一种社会听得见的声音,宣传他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进而影响公共事务。

其二,在为了有效表达而获得必要的信息方面,民众个体有赖于新闻媒体准确有效的报道来保证资讯畅通,以便对政府行为和其他众所关心的问题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因此,表达自由的社会目的只有在新闻出版界能够自主决定报道或出版什么时才能实现。

如果说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就表达自由对国家司法活动可能经常构成的挑战而言,显然是以报刊媒体的工作者为直接活动主体的新闻自由。

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只能是前者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

尽管对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人们甚至决策者的日常表述,其正当性被视为理所当然,但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不过是前者价值的一种表象。

报刊传媒界所扮演的应该是公众代理人的角色,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只能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获得说明。

在司法方面,尽管中国宪法规定的是独立审判,即第126条所说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相对于新闻自由并在价值上与之恰成“对峙”的却应该是公平审判。

理由主要是,独立审判以公平审判为依归,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表与里、因与果的关系。

离开公平审判,独立审判就无以说明自己的正当性,也就不足以抵御传媒所体现的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挑战。

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传媒和司法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这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而如果把问题的关键定位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就会不得要领,使问题陷入简单的对峙:前者犹如“倚天剑”,后者适成“铁布衫”、“金钟罩”。

很显然,立足于舆论监督,那么只要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昭示公权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的趋势,强调独立审判在普通民众看来,就可能是一种反动或别有用心;而立足于独立审判,强势而硬性的舆论监督在制度层面上就很容易被认为是一种界限不清、遗患无穷的脱缰“野马”。

三、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

如上所述,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主要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新闻自由是自由交流思想的需要。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只有公众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事实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成员的个性得以健康发展,使社会生活之根本不断获得滋补而趋坚固。

第二,新闻自由使社会自治成为可能。

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

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而非政府对人民的监督。

人民把支配范围有限的公权委托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但保留监督政府的自由,包括通过新闻出版等媒体监督政府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人民享有和实现自治权的体现。

第三,新闻自由是社会秩序的“安全阀”。

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

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

公平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确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

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

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也应该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

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r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

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

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

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发展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不足,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但是,就中国宪法规定和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

因此,从制度设计原理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发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正相关关系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两者之间既可能是对手也可以是伙伴,既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这两种关系甚至可以恰当地视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二轮。

所谓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指把负责任的报刊媒体视为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

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是司法制度合理建构和有效运作的可资利用的资源。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司法活动的结果有赖于媒体向民众传导、并通过民众影响社会生活甚至历史发展。

以美国的实践为例。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于政治枢纽的地位,甚至美国的体制被戏称为“九个老人的专政”,但专门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历史的学者Warren认为,人民对司法宣告的法律(即判决)的反应,一直是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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