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害物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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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害物质管理规范

文件编号: DQ-QP-002 版本: A

发行部门:文控中心发行日期: 2017-2-28 变更记录表:

1. 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与环境危害物质减免有关的法律法规、指令以及客户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原辅料、外协加工品、制程品、成品(包括包装)的环境危害物质的管控。

3.职责

业务部:负责客户环保物质要求的识别、确定,有关环境物质要求的内外部沟通、处理或传递。

采购部:向供应商提出我司环保要求,选择和评价及定期评价供方按我司要求提供环保合格产品的能力,建立建全供应商档案(包括与环保要求有关的材料成分表/第三方的环境危害物质检测报告/MSDS等资

料)。

品质部:负责对来料的品质及环保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负责环保生产制程及制程品的确认;负责成品检验及环保标识,组织不合格环保产品的评审;协助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环境危害物质的评价。

生产部:负责环保制程的标识,环保品的区分隔离及标识,防止环保品受环境危害物质污染。

人事部:组织、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有关环境危害物质的教育培训。

仓库部:对环保物料、环保产品进行标识、区分,隔离与防护。

管理代表:

1.识别、确定、收集与环境危害物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并确保其得到及时更新。制订及修改环保要求之标准(含环境危害物质分析检测标准)

2.向公司各部门传达相关环保信息,环境异常事件的沟通处理,有争议时由“管理代表”进行裁决。

3.供应商变更申请的审核,并由“管理代表”批准。

4.监督实施环境危害物质的教育培训。

5.组织实施环境危害物质的内部审核。

4.定义

4.1 HS即Hazardous Substance,危害物质。凡是在欧盟“危害物质限用指令及废电机电子产品指令规范的

物质,就是危害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PBB以及PBDE。其它根据自己或客户的要求,或是不

同地区、国家所订定的危害物质也包括在内。但以RoHS指令为基本项。

4.2 RoHS即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

Directive (2002/95/EC),中文译名为“电机电子产品中危害物质禁限用指令”

4.3 WEEE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2002/96/EC),中文译名为“废

弃电机电子产品指令”

4.4 HSF即Hazardous Substance Free,危害物质减免(或无危害物质)。诸多绿色环保指令都有HSF的要求。

4.5.RoHs: 欧盟 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 Directive standard.

Ppm: Part per million (每百万分之几).

1Ppm=1000,000 X 某物质质量/含这种物质的均质材料的质量。

物质浓度的计量单位:100Ppm=0.01%=100mg/kg;

Pb: 铅(Lead/Plumbum) Hg: 汞( Mercury)

Cd: 镉( Cadmium ) Cr(VI): 铬( Hexavalent Chromium )

PBDE: 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 )

PBB: 聚溴联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 )

4.6涉及共15种(第1-6项为Ⅰ组;第7-15项为Ⅱ组)邻苯二甲酸盐物质:

第Ⅰ组:

1.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脂)

2. 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3. BBP (邻苯二甲酸苯基丁脂)

4.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

5. 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脂)

6. DEP (邻苯二甲酸二乙脂)

第Ⅱ组:

7. DMP (邻苯二甲酸二甲脂) 8. DNOP(邻苯二甲酸正辛脂)

9. 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脂) 10.DNP (邻苯二甲酸二壬脂)

11.DIOP(邻苯二甲酸二异辛脂) 12.DHP (己二酸二己壬酯)

13.DPrP(邻苯二甲酸二苯基脂) 14.DCHP(邻苯二甲酸二异己脂)

15.DPP (邻苯二甲酸二戊脂)

5. 作业程序

5.1流程图

5.2.、识别、确定危害物质管控要求,

5.2.1管理代表负责通过适宜的渠道,识别、确定、收集与环境危害物质控制要求有关的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

指令;确定其应用及控制要求。

5.2..2业务人员负责识别并确定公司客户对环境危害物质控制要求(ROHS要求/HSF要求/环保要求);并组织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见公司《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5.3 建立环境危害物质管控标准

5.3.1 在符合欧盟RoHS-2002/95/EC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客户的环境有害物质控制要求,由管理代表组织制订《环

境危害物质管控标准》,作为管制之依据,当外部相关控制要求更新时,确保及时更新《环境危害物质管控标准》,并确保在公司内部及与供应商之间得到沟通与执行。

5.3.2如公司客户有其相关的其它要求、管控项目或更严格的管控标准时,则按该客户的标准执行。并向公司内

部及供应商传达,确保及时得到执行。管理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客户环境危害物质控制要求一览表》,并确保随客户要求更新而变更,变更后的要求应在公司内部及与相关供应商得到沟通与执行。

5.3.3《环境危害物质管控标准》及相关文件的更新,重新批准、发放与回收等文件控制要求按公司《文件控制

程序》执行;确保各使用部门获得最新适宜的文件。

5.4合同或订单评审阶段的控制

5.4.1业务人员受理客户订单资料时,应依照《合同评审控制程序》的规定,在按受订单前,明确客户的环境

危害物质控制要求,针对客户有关环境危害物质的要求进行评审,以确保符合客户要求;

5.5供方管理及采购信息的管控

5.5.1、供应商的选定及管理:

A、采购经办人员应依照,《采购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对涉及到供应环保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调查、评价

并定期评价,确认其符合以下要求:

a.建立了环境危害物质管理文件;

b.能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环境危害物质控制协议》或《不使用有害物质保证》、符合环境危害物质

控制标准的第三方合法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适当时,包括MSDS、材料成份表或宣告表。

c. 检测所送货品,环境危害物质均没有超出本司《环境危害物质管控标准》。

注:收集到的供应商的环保资料,复印后,原件交文控员管理,文控负责建立《供应商环保资料登记

表》

B、采购外协加工信息的控制:

对于有环境危害物质控制要求的产品,采购/外协经办人员应在相关的采购单/外协加工单上注明相关环保物质要求,并收集供方相关证明资料(如成份分析表(MSDS)、ICP-AES(ICP-MS)/AAS测试报告等),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证明资料或原提供的资料过期时,采购可申请送外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作为证明资料,并交文控登记管制。

5.6进料检验管理:

5.6.1.IQC检验环保料时,除依据产品检验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外,还必须确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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