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用证方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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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议付”,俗称“买单”:指指定银行在 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 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 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 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第五章 国际结算信用证方式
• 第一节 信用证定义及业务程序 • 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及其审核与修改 • 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
第一节 信用证定义及业务程序
• 一、信用证定义 • 简言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就是银行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 付款承诺。
• (三)开证后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 1、享有“5个银行工作日”审单的权利; • 2、“相符交单”情况下,开证行必须付
款,且付款后无追索权;(14、15条)
• 判断:“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这种说法正确吗?
★如果先付款后审单,发现“交单不符”, 可以追索。(16条)
• “500”的7个工作日是以“reasonable time”即“合理时间”为前提的,“600” 删除了该条件。这就意味着不论单据有
条件——相符交单
• 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是:
•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 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 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
• 承付 指: 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 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 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 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
• (一)证明L/C的表面真实性 • (二)通知或转递L/C • (三)澄清疑点(道义责任) • (四)有权不予通知 • (UCP600第九条)
•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 办理“议付”的银行叫议付行。
困扰,同时也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 为由轻易地干涉银行业务的隐患。
• 3、确定“交单不符 ”,开证行可以拒付。 ★但是,如果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 使申请人提了货,就不得拒付。
• 开证行拒付时,有以下责任:
• (1)尽快向交单人发一份单独的拒付通 知;
• (2)拒付通知中必须声明:
• i.拒付事实; ii.拒付理由——每一个不符点; iii. 单据的处理办法。(16条)
③开出信用证 ⑧寄单索汇
⑨偿付
进口方银行 开证行
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L/C) • (一)开证前 • 1、及时申请开证; • 2、合理指示开证(即按合同要求仔细填
写开证申请书); • 3、提供开证担保(开证手续费)
• (二)开证后 • 1、验单、退单的权利; • 2、凭单付款的义务。
►可以不受进口国进口管制的影响。
2、对进口商而言: ►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L/C上有效期控制出口商装货期,保证按 时收货;
►用检验条款保证装船前货物的数量、质 量
• 融资作用: • 1、对进口商而言:
►申请开证时,只须交纳一定的开证押 金,甚至可以不交,减少了资金占用;
• 2、对出口商而言: ►装船前,可凭L/C向银行借取打包放款; ►装船后,可凭L/C及单据向银行叙做押 汇。
• *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 • *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 • *径直退单; • *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 (一)审证的权利 • (二)按L/C要求发货备单的义务 ★如果出口商发货后,遇开证行倒闭,信
用证失去作用,出口商该怎么办?
——改为“跟单托收”
★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后,若发现货物 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行追究、索款, 只能向出口商交涉。
•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 (一)按申请书指示开立L/C
• (二)开出完整、明确的L/C

完整性 ——L/C必须是一个自足
的文件;

明确性——L/C的条款应该是单
据化的。
• 所谓条款单据化:对受益人的要求,均 指示为通过某种单据来证明已经照办了。
•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和作用 • (一)特点 •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 3.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 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
• (二)作用:保证作用与融资作用 • 保证作用:1、对出口商而言: ►交单相符,基本能收到货款;
• 电开本中有:“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加押——为全电本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加了押码的电开本为有效文本
• (三)出口方银行对受益人通知或转递 信用证
• 出口方银行——通知行或转递行
• 通知前可能还要应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 证加具保兑——从而成为保兑行
• 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虽然是相对 比较完善的结算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互 不信任的问题,但风险依然存在。
• 三、信用证方式的基本业务程序
• (一)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口商——开证申请人
• (二)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银行——开证行
• 开证的方式: 信开

电开 简电本

全电本
• 电开本中有:“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且不加押——为简电本
• 还可以有第二通知行(UCP600第九条c款) • (四)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 • 出口方银行——议付行 • (五)进口商赎单提货 • (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出口商 受益人
①买卖合同
进口商
⑤装船 船公司 ⑫提货 开证申请人
④ ⑦⑥通 垫交知 款单信
用 证



⑩证
赎 单
付 款
申 请

出口方银行 通知行/议付行
多么简单,单证人员多么轻闲,拒付只 要不超过5天这一限度,就是符合规定的。 而按照500,在单据比较简单的情况下, 若开证行拖到最后一天拒付,一旦引起
纠纷,法院可能会援引“合理时间”这
一概念,判决开证行所用时间不合理, 从而宣称其拒付无效。
• 而此类案例在以往法院的判例中是不胜 枚举的。600从根本上消除了旧惯例规定 的不确定性及过于理想化给银行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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