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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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4〕126号)
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经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注重综合改革与单项改革的有机结合,注重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的有机结合。本着
试点先行的原则,推进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起符合自治区实际、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群众看病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革除现存体制和机制弊端,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理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厘清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起科学的补偿新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采购机制,创新监管机制;建立起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的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旗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为全面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旗县域内患者就诊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试点旗县的确定
综合考虑全区旗县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代表性、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支撑条件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在全区选择40个旗县(市)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其中确立国家试点旗县15个、自治区试点旗县25个。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旗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旗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旗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
与疑难病转诊,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优化旗县域内卫生资源配置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编制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盟市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
2.合理配置资源。每个旗县重点办好1-2所旗县级公立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实施旗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至少有一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完善蒙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政策,加强蒙中医院和综合医院蒙中医科室能力建设,鼓励旗县级公立医院提供蒙中医药服务。严格控制旗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2013〕7号),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各盟市、旗县政府要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为社会资本办医创造有利条件。
(三)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完善补偿机制。旗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