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
文 件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签名:
现受聘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旗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意见: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首批
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盟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分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专业及所得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何时受聘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
手机号码
指导老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可另附纸):
所发表论文、著作及技术成果、所得奖励: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是否能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指导老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保障)局、财政局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意见: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首批
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盟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受聘时间
在职或返聘
现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特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
位津贴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复函你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请示》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内常委〔2000〕90号文件有关要求的报告》(内政发〔2001〕305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机关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该项津贴作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工作岗位的干部,从调离之月起不再执行此项津贴。
三、该项津贴从2002年1月份起执行。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四、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发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后,各盟市及盟市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问题,由各盟市自行研究决定。
此复——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内卫妇字[2011]612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612号)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新增内容为:1.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
每个0-6岁儿童全程可获得13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以免费获得14种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针对儿童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为其提供生长发育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内容。
2.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
孕妇在接受第1次产前保健时,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健康检查服务,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健康指导,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五项等实验室检查;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受益人群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可以免费获得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其中,辅助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心电图检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免费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手册等健康教育资料,并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基层函[2014]22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0.24【实施日期】2014.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基层函〔2014〕22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
按照要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规范程度,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农村牧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嘎查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二、调整优化服务项目及主要工作任务(一)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
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开展电子健康档案质量复核工作,筛查没有体检记录和缺项、漏项填写不全的档案,分类弥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各地可根据已建档的数量,结合不同区域建档的难易程度,确定每个单位的具体任务,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以旗县为单位,城乡居民电子化建档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提高儿童及孕产妇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辖区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支付结算【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5]7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13【实施日期】2015.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7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和《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3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区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内财社〔2016〕208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内财社〔2016〕2080号各盟(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财政投入政策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做好我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等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为支撑,按照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财政体制,统筹整合专项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要求,建立完善科学、稳定、长效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
(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担。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计划生育事业,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规范整合、保障重点。
清理、规范、整合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兼顾供需,分类、重点支持生育政策调整与服务管理改革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为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平安运行,依据国家《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觉问题,请准时反馈。
二○ 一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方案生育资金方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7月5日印发共印55份内蒙古自治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平安运行,依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专项资金是中心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家庭赐予一次性经济嘉奖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需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嘉奖对象,编制资金需求方案,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把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嘉奖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4〕106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促进国务院“十二五”深化医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26号)和《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和督查评估细则。
从7月中旬开始对全区各盟市、各旗县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蒙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的具体行动,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概括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2. 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流行病监测和预警、传染病防治等。
4.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5. 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包括普查、咨询、技术支持等。
7. 加强卫生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 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疫情防控。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长期化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持续加强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和推广。
3.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感。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5. 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健康扶贫支持力度,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素养。
6. 推动老龄化社会健康服务发展。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照护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效果。
7. 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公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旗县(市)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卫计医发[2014]1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旗县(市)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卫计医发〔2014〕141号)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2014年8月15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内卫发〔2014〕126号,以下简称《意见》),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旗县(市),2015年全面推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具有较好改革基础、有一定代表性等遴选原则,兼顾各地区对试点旗县推荐优先次序的排序,在现有1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和15个国家级试点旗县的基础上,确定了自治区2个城市试点和25个旗县试点。
现将试点名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客观要求,是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各试点地区、旗县(市)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积极推进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推进改革试点的领导体制试点城市和旗县(市)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试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内财社〔2014〕1572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4〕1572号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4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自治区本级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和发展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医疗卫生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卫计规范[201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规范〔2016〕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的要求,全面推进自治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医院收支结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全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综合成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
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
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0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内卫发[2006]21号)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是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的基本措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低、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成为制约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大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自治区拟从2006年开始,举办全日制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医学大专学历教育。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目标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二年在校,一年实习),毕业生应获得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常见病诊断及治疗的临床基本技能,具有对急、难、重症的初步处理能力,具有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能力,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能够承担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等方面工作的医学专门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04]2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发布日期】2004.03.25【实施日期】200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4〕27号)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是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职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健康服务。
通过增强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立起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牧民健康需求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支柱。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内卫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报(内卫发〔2013〕77号)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为全面考核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及工作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盟市201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内容与方法4月17日-5月6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组成4个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办法,采取核查资料、现场查看、社会测评、集中反馈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各盟市1/3的旗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重点是核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工作开展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资金的配套使用情况,并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二、考核的基本情况我区各盟市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能按照要求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能够按照国家2011版规范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组织管理情况各盟市按照自治区要求,都能够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项目工作列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市县两级政府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和日常督导工作逐步开展,基本上按照考核结果给基层单位拨付经费,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8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2【实施日期】2014.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和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区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将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下放到盟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内卫计科教发[2016]15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9.06【实施日期】201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的通知(内卫计科教发〔2016〕15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医学院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2016-2020年)2.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9月6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2016-2020年)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资源下沉,着力解决乡村医生短缺和断代问题,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达到嘎查村医疗技术人员“留得住、用得上、靠得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二五”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实际,不断强化乡村医生教育培养,有力促进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据统计数据显示,至2014年底,全区有嘎查村卫生室13835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有11622个),卫生室从业人员20633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911人,执业(助理)医师占村级卫生人员比例为9.3%;45岁以下乡村医生60.5%,45岁以上乡村医生占39.5%,其中60岁以上乡村医生占15.84%;从2013年起,我区实行乡村医生在岗中专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目前,在培人数共1.2万人,这批学员于2016年年初毕业,将对提高全区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执业(助理)医师所占比重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02]38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12.06【实施日期】2002.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2〕385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爱卫会: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广大农牧民身全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农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建立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广大农牧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财社规[201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社规〔2015〕4号)各盟(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公立医院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4〕126号)
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经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
进一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注重综合改革与单项改革的有机结合,注重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的有机结合。
本着
试点先行的原则,推进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起符合自治区实际、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群众看病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革除现存体制和机制弊端,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理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厘清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起科学的补偿新机制;完善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采购机制,创新监管机制;建立起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的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旗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为全面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旗县域内患者就诊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试点旗县的确定
综合考虑全区旗县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代表性、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支撑条件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在全区选择40个旗县(市)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其中确立国家试点旗县15个、自治区试点旗县25个。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旗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旗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承担旗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
与疑难病转诊,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优化旗县域内卫生资源配置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依据《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编制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盟市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
2.合理配置资源。
每个旗县重点办好1-2所旗县级公立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实施旗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至少有一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完善蒙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政策,加强蒙中医院和综合医院蒙中医科室能力建设,鼓励旗县级公立医院提供蒙中医药服务。
严格控制旗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2013〕7号),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
各盟市、旗县政府要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为社会资本办医创造有利条件。
(三)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完善补偿机制。
旗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
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各旗县要按照“建设靠政府、运行靠服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旗县级公立医院补偿办法。
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将根据各旗县财力状况和推进改革试点情况给予奖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