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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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8-08-20T15:06:20.343Z 来源:《品读》1月下作者:张姗

[导读] 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关键词:国际环境,国际法律责任,全球治理

1、前言

当代世界,人类面临诸多重大挑战,但只有两项挑战可以真正摧毁人类:一是核战争,二是全球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的兴起,凸现了全球治理的必要性。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多年发展,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自相矛盾的现象: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关于环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立法也越来越多,但全球环境却持续恶化。

2、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两类。而国内法对法律责任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一般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方面,法律责任是指它自身包含的具体的实质性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国际法律责任仅强调了事后的制裁和补偿,而国内法上的法律责任则包括了义务和事后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两个方面。国内法上法律责任的定义,对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有重要借鉴作用。

3、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对全球环境治理的作用

宏观层面的作用。在谈及国际法效力时,人们更多是关注国际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获得解决,而忽视了道德和心理因素,而这二者恰恰都是国际法效力的来源。国际道德对于国家法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尽管国际道德不像国家法那样有强制力,但它仍然对国家间的行为起着约束和规范作用,整个国际社会的调控机制是以国际道德为基础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一方面用实效增强国际法的效力,另一方面扩大了国际共识,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

微观层面的作用。目前,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中“软法”与“硬法”配合使用,“硬”性因素增多。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非约束性规范文件日渐增多,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软法”。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属性中“硬”性因素在不断增多。这对于树立国际法的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各项原则已成为各国必须遵守的环境义务。

4、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机制

4.1国家责任概述

如果一国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它就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国家责任的定义,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损害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的陈治世教授认为,“国家因为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违反国际法或条约义务,致造成外国或外国人的损害,便引起国家责任。”第二种是行为论。这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王铁崖先生也认为,国家责任“指的是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法国际法规则的行为。”

4.2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生国家责任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二是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

当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看,在跨界环境损害领域的国际义务的来源就包括:一是条约,二是国际习惯,三是一般法律原则,四是司法判例,五是国际法学说,六是国际组织和大会的决议和宣言。

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家归责性的规定,在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归于国家的行为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一国的机关的行为,二是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三是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四是私人在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或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4.3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追究

由于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存在许多特殊之处,追究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实践中也存在下面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责任国的确定。一旦环境损害发生了,责任国的确定还是存在着某些困难。在某个环境损害后果是由几个不同的国家共同造成的情况下,这个困难表现得更明显。第二,因果关系证明。例如,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表现出来,比如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损害;有些环境损害是由几种行为结合在一起产生的,这些行为在单独存在时并不会产生环境损害。

5、国际环境损害国际民事责任

在特殊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民事责任方面,以国际油污损害国际民事责任机制为典范。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大都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责任制度;二是有限责任制度;三是保险制度和财务担保制度;四是对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的规定。

前三项制度安排是个逻辑整体,相互勾连在一起。为了受害者能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必须规定责任者的严格责任。但为了保障这些活动的存在,对严格责任就必须设置上限,并强制进行保险,也就是有限责任制度和保险制度。而超出有限责任规定上限的部分的赔偿就由补充基金制度承担。这些制度安排是国际社会在保护这些高危险活动产业和保护受害者利益之间平衡的结果。

6、结语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学界对于国家责任、跨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展开研究。但迄今尚未在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上达成一致,也未探讨这一责任机制对于全球治理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浅析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性质和发展,以及全球环境治理中法律手段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曦.国际环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 慕亚平.国际法原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3] 蔡守秋,常纪文.国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 2004.

作者简介:张姗(1991.8—),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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