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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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为独立自主的契约,在国际贸易中给交易双方及银行提供巨大的便宜和安全感。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自主的特点,加之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信用证在使用中也为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难度,一旦操作不当,会造成大量的贸易纠纷。为规避此类风险,出口商可采取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选择贸易伙伴等方式;对于进口商,可采取加强单据审核工作和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等方式来降低信用证使用风险。
标签: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措施
1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信用证是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信用模式下进行结算的方式。信用证不仅赋予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感,也更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不信任的问题,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但是,信用证自身具有独立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本身没有关系,这也就造成了信用证结算中有可能出现贸易与结算相脱节的情况。信用证的这种独立交易规则与程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的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为了谋取最大自身利益提供了不法的空间,也就造成了大量的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风险,提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信用证结算的概述
2.1信用证的涵义
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及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凭规定的相关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其具有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原则下,由开证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特点。
(2)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
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根据规定可知,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进行审单,单据是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银行通常只认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是否相符。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虽然信用证是在贸易合同的基础进行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只要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变成了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根据《UCP600》,贸易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只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相关银行都会受到信用证的约束。但是,这些相关的参与银行当事人与买卖合同是无关的,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2.3信用证结算的作用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的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2.3.1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之下,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并且提交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肯定能够取得货款,而且收汇安全具有保障。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就可以安心发货,并且能够取得全额货款,避免因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是限制外汇转移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有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收款具有保证,出口商很容易凭借信用证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口商可利用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例如:装船后凭单据做出口押汇,装运前打包放款等,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
2.3.2信用证结算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参与银行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要求单证相符。进口商在支付货款以后,能够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口商凭这些单据提取货物,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在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货物质量、数量以及安全等方面保证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以此减少贸易风险,保证进口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收到货物。进口商业可以利用信用证相关条款,规定交货期限,督促出口商按时交货,既能够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担负的价格波动风险,也能够保证资金的运转通畅。
(3)进口商能够取得资金融通。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进口商可以凭借自身的资信以及利用开证银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是免交部分押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做担保,而不必交付全部货款,以此能够取得资金的融通,减少资金的占用情况。在收到出口商寄来的单据以后,进口商还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做进口押回,进行分期付款,进口商可以凭借少量资金做更多的生意,赚钱更多利润。
2.3.3信用证结算对银行的作用
在提出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进口商向银行缴纳押金或担保品。随后,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接受进口商开证申请,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同时,可利用进口商资金为本行资金运作提供便利。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也可依法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以获得利息、手续费等收益,同时扩大银行业务。此外,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银行可根据每一项服务,如开证费、通知费、保兑费等,获得各种利益。3信用证结算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也由于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自身独立性的特点,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同时,信用证结算过程,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了在信用证结算的操作中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任何一个单据的操作失误,都会导致信用证遭受拒绝支付的风险,因此也存在较多的技术风险。
3.1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条款应当与买卖合同保持严格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进口商可能会比依据合同进行开立信用证,以此导致合同执行困难,或者导致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