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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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XXXX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局)推荐,并经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选认机制
第三条拓宽选认渠道,打破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不拘一格选认科技特派员。既要选认本地科技人才,又要积极创造条件,选认X外科技人才;既要选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又要选认乡村振兴特派员、扶贫开发重点村下派干部、政府顾问、乡村讲师、乡土能人等,进一步丰富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
第四条:扩大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实现创业和技术服务领域覆盖一二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第五条:XXX级科技特派员每年选认一次,可连选连认。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助力脱贫攻坚,精准对接区域发展需求,加强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和集成示范,通过龙头带动、品牌带动和技术带动,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创业提供科技服务;
第七条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围绕发展“8+1”特色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农机装备与机械化、绿色宜居村镇和数字农业等方面技术,为助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助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为导向,为农民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助力乡村基层治理,根据乡村基层治理需求,传播先进文化和技术,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第十一条县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的跟踪管理、指导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实绩档案,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选认时限为1年,鼓励自愿延长服务时间,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月服务次数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依托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村服务中心设立县、乡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服务工作,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科技特派员四项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要及时记录工作情况,每季度向派驻、派出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成效落实制度。科技特派员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任务、达到服务效果,工作计划向所在乡镇、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派出单位报备,年中和年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召回调整制度。县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访查落实、指导服务。对违反纪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率低的科技特派员及时予以召回,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符合条件的人选接替。
第十五条科技特派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围绕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内容、责任目标、服务
成效,采取个人述职、评议、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对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方案,由县科技局会同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制定。考核结果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反馈。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单列进行,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指标,并给予绩效奖励。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各派出单位可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用于科技特派员岗位聘任,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等次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服务结束后保留原聘任岗位职务,超聘岗位逐步消化。
第十九条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创业和技术服务的经历作为干部提拔的基层工作经历,对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满足条件的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可择优调任机关科级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其中,必须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且未享受过科技特派员职称激励政策的,可减少两年任职年限要求,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晋升一级岗位细分等级。
第二十一条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创业和技术服务的经历作为干部提拔的基层工作经历,对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满足条件的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可
择优调任机关科级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XXXX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