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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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陈根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关键词: 免责/新规出发政策/风险分配/信用经济内容提要: 文章阐述了美国和日本破产免责制度的法理和正当化理论,探讨了免责制度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基础。

作者认为当代的破产免责制度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基础之上的消费债务者救济制度,其正当化的理论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可以从信用经济学和人的尊严的原理中找到落脚点。

破产免责制度原本是英美破产法中一项债务人救济的政策性法律制度,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商人、消费者和信用卡消费者的破产处理。

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现在主要适用于对消费者特别是信用卡消费者破产的债务救济。

中国在清末就从英美引进破产免责制度,现在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仍然保留着这一制度。

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只在企业实施,对商人和消费者不适用破产程序,因此对适用于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缺乏研究。

但是,现在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学者提出的新破产法思路和草案中,都采用了美日等国的破产免责主义。

[1] 因此,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进行考察和研究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一、美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破产免责制度被创设以来,历史上曾经涌现出几个正当化的理论。

18 世纪,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官认为,免责是对返还债务最大化的债务人努力的一个报酬,是让破产人再次" 成为英联邦有用的一员"变得可能的法律制度。

[2] 20 世纪早期,破产法注释学的权威赖明登认为破产免责有三个正当化的根据:第一,是对债务人的慈悲。

第二,在发现和收回财产时帮助债权人。

第三,是为了不让债务人永远留置于债务奴隶境遇而使其恢复重返实业界活力的一项公共政策。

[3]20 世纪80 年代,美国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证明理论。

原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杰克森教授认为,免责是为了纠正由于没有效果的冲动控制或风险评价中的认识不足而引起的债务人的系统性过度负债,将债务人的过度负担合理地转移给债权人所必需的政策性立法。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2]。

破产免责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专门针对自然人而设立的,对法人则没有实际意义。

随着破产免责制度的产生、确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在其破产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连一向不奉行免责制度的德国也于1999年采纳了破产免责制度,这已成一种国际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的破产法律制度面临了挑战;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自然人作为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市场中,其行为也应有破产法来调整而我国至今为止没有统一的破产法。

2006年8月新企业破产法出台,仍未将自然人列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太符合我国的市场现状也不符合国际的免责制度的立法趋势。

两个方面都表明: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实行较为宽泛的免责制度是我们的选择。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迄今还在采用商人破产立法主义,对于我国是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仍存在较大分歧,理论界对于我国是否采用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因种种制度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又进一步制约了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行。

国外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已达较高水准且更加重视和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和免责,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但是,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国情的不同又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致力于中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

一、破产免责制度概述(一)破产免责的概念破产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3]。

破产免责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原则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过去债务的包袱中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4]。

目前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债务清偿责任,国外存在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立法准则。

所谓破产不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破产程序中未足清偿的部分在债务人资力恢复后仍应负完全清偿的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帮助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恢复财务稳定并重建生活。

以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理解:
1. 支持个人重启经济:个人破产制度认识到任何人都可能遭遇财务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处理债务问题,并为个人创造新的经济起点。

2. 债务解决机制: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程序,使个人能够通过清算财产或制定偿还计划来解决债务问题。

3. 保护个人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确保个人不会被追究过度,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以维持公平和秩序。

看法:
1. 社会责任:个人破产制度反映了社会对个人赋予的责任,即即使在财务困难时,个人也应该有机会重新开始。

2. 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非常重要。

它可以减少债务拖累,鼓励个人创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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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偿还而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

在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债务减免等内容。

一、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依据《日本破产法》和《日本民事再生法》实施。

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破产和民事再生两种程序,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二、破产申请1. 申请条件根据日本《日本破产法》和《日本民事再生法》,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或民事再生,具体条件如下:-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民事再生;- 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2. 申请方式债务人可以向居住地或债务发生地的法院提出破产或民事再生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债务明细、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等。

三、破产程序1. 破产宣告法院在审查债务人提交的材料后,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

2. 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有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得到法院的认可。

3. 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出售财产、偿还债务等。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进行任何财产处分。

4. 破产终结破产清算完成后,若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全部或部分偿还,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

若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破产程序将自动终结。

四、民事再生程序1. 民事再生申请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再生,以保护其经营权和基本生活。

申请民事再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务人自愿申请;- 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 债务人同意进行债务重组。

2. 民事再生程序民事再生程序与破产程序类似,但重点在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债务减免、分期偿还等。

3. 民事再生终结民事再生程序完成后,若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全部或部分偿还,法院将终结民事再生程序。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理论框架及运行现状,最后结合现实案例与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方向及优化建议。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债务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框架1. 概念及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依据《破产法》设立的一种债务人减免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2. 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其运行机制包括申请、受理、清算、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人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可进入免责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运行现状1.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许多债务人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繁琐等。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适用范围有限: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形,对于个人消费性负债的解决能力较弱。

(2)程序繁琐:申请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债务人望而却步。

(3)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个人破产免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性限制,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性负债的处理上。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将阐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化。

它不仅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理学角度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当个人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或自身经营失误陷入严重债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并获得免责,有助于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经济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地位的认可。

经济学理论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同样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和挑战。

当个人因市场竞争失利而陷入破产境地时,通过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避免过度严厉的债务追索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闲置。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学理论也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免责制度通过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它也鼓励债务人积极面对困境,通过自我救赎和努力工作来偿还债务,这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在破产法中,免责制度是指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个人或企业负有的某些法律责任或债务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判决免除个人的某些债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后不再需要偿还免责债务。

2. 公司破产免责制度:企业破产时,法院可以对企业进行重组或清算,有时也可以根据情况为企业豁免一部分债务。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重新开始运营或减轻负债压力。

3. 破产保护免责制度: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也设立了破产保护制度,用于保护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或运营。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无法采取追讨债务或讨回资产等行动,以便给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时间和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非放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而是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的债务清理和免除,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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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金融的多元化,个人破产的现象愈发频繁。

为有效应对这一现象并维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参考。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未来发展的权利。

该制度基于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鼓励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等原则,有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执行力度不够尽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部分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逃避债务履行;部分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支撑。

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五、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体系为解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免责条件、范围和程序等。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确保各地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能够依法统一适用法律。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的个人破产法

国外个人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国外,个人破产通常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债务与债权人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必须申报其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债务、贷款、商业债务等。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三、破产清偿与重组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通常需要通过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方式,清偿其债务。

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其债务。

重组则是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通过分期付款、减免债务等方式,清偿债务。

四、破产免责与后果在国外,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完全免除债务。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例如,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会受到影响,其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此外,债务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支付破产费用等。

五、破产程序与监管在个人破产中,法院将会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管。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法院还将定期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特殊情况与豁免规定在个人破产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及豁免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高收入人士或特定职业的人士,其破产条件可能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债务,如赡养费、医疗费用等,也存在一定的豁免规定。

七、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在个人破产中,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将会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债务人采取制裁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撤销债务人的破产资格,要求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等。

八、破产程序终结与清算在个人破产后,当所有的债务都已经得到清偿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重组协议时,破产程序将会终结。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免除其剩余债务的履行义务。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清偿原则。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公平清偿原则,即在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通过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2. 保护债务人权益。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债务问题而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存在于企业破产法中,针对个人破产的规定相对较少。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狭窄。

目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企业法人,对于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较小。

2. 免责条件严格。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条件较为严格,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无法获得免责。

3. 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扩大适用范围。

应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以更好地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放宽免责条件。

应适当放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条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能够获得免责。

3.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4. 加强司法监督。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篇一: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龙源期刊网.cn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者:王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

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重新开始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x10276092)“浅析信用卡债务免责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超,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国际金融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50-02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不过很多学者在论述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候,似有混淆之嫌,然则二者有很大不同。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制度等,范围较破产免责制度更为宽泛。

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始于罗马,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消费的增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日益升温。

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由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引入,例如廖华(20xx)、王帅(20xx)、应望黎(20xx)等,认为破产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甚至是商法人,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国际发展趋向不符,也与我国全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不符,从而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

不过也有学者从如何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角度,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例如郭兴利(20xx)。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及本土化思考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6)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8)2.1 个人破产定义及构成要件 (8)2.2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9)2.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10)2.4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实意义 (11)三、国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比较研究 (12)3.1 美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考察 (13)3.2 欧洲国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分析 (14)3.3 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探讨 (16)3.4 其他国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览 (17)3.5 国际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18)四、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19)4.1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21)4.2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本土化需求 (22)4.3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设计 (23)4.4 中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路径 (24)五、结论与展望 (25)5.1 研究结论总结 (27)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5.3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29)一、内容概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定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阐述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等)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状况、制度框架、适用条件及实践效果。

比较分析:通过对各地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性、共同性及优劣点,提炼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本土化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包括法律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信用体系等,探讨构建适应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建议。

挑战与对策:分析实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能面临的挑战,如道德风险、滥用制度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之六 日本破产法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之六 日本破产法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六)日本破产法律制度2006-11-22胡健一、日本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日本破产制度历史悠久,早在镰仓时代,就有将交不起租税者的财产没收的规定。

在江户幕府时代(1603-1867),建立了所谓的“身代限”和“分散”制度,前者规定:对于不能还债的债务人,以强制命令将其全部财产交付债权人;后者则规定:债务人可以通过申报,宣布家资分散,将包括衣物、刀具等财产交付债权人;不过,这种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宣告手段,接下来由债权者自己处理债务人的财物。

1872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最初的成文法——《华士族平民身代限规则》,该法继承了江户时代的做法,实际上将“身代限”用来表示破产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其对象包括商人在内的所有人。

这些立法活动,只是日本破产法的萌芽,并不具备破产法的一般特征。

此后,明治政府在各个领域大力推进立法,其中包括1890年制定的旧商法。

旧商法的第三编是破产编,在旧商法延期施行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893年作为单行法实施,习惯上称之为旧破产法。

该法效仿法国破产法的原则,采取了“商人破产主义”,即只有商人可以根据法律宣告破产。

对于非商人,则另行制定了《家资分散法》(1890),规定对于即使强制执行也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职权或自己的申报,宣告“家资分散”。

旧破产法实施以后,朝野各方都感到不够完善,再加上商法的修改以德国的法典为蓝本,与效仿法国破产法的旧破产法产生了不协调;因此,当时的法典调查委员会在修改商法的同时,对旧破产法也进行了修改,并于1902年公布了修改草案。

在修改草案的基础上,日本政府的法典调查委员会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在1922年完成了最后法案,法案经议会通过后,于1923年开始实施,即现行的日本破产法。

20世纪50年代,日本立法机关考察了美国破产法中有关公司再建的内容后,认为国内存在大量中小企业,更生型的破产处理更适合国情;于是,“公司更生法”应运而生(1952)。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作者:洪蕾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人参加经济活动的范围逐渐拓宽,频率逐渐提高,个人背负承重债务不能偿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适用于个人的破产法律文件,很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已较为完善,既有效地限制了债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况,又给予了债务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笔者拟从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的一般规定入手,突出其制度中的优点,并且结合中国有关破产的立法现状和现阶段国情,为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立法设想一、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的一般规定1.个人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1)支付不能。

所谓支付不能,又称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对已届满并受请求偿还的债务无法偿还的客观状况。

构成要件:①丧失清偿能力。

②不能清偿的债务须是无争议的到期债务,而且债权人提出要求。

③债务的不能清偿须具有连续性和全部性。

(2)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再清偿到期债务的意思表示。

《日本破产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支付不能。

2.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1)扩大自由财产制度。

在破产手续开始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变价的对象可以用于债权人的分红,但债务人在破产后也可以继续生活,一定的财产将被排除在转换对象之外,这样的财产被称为“自由财产”。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的情况,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的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将来收入等情况,考虑可以将自由财产的范围扩张。

在地震中受灾的人,也有住宅失物,就业前景如何,是否抱着需要抚养的人等个别情况,在必要的范围内扩大自由财产范围的余地。

(2)同时破产废止制度。

对于债务人来说,财产很少,并且在免责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就会在破产手续开始的同时结束手续。

个人在“同时废止”的情况下,即使破产程序开始,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原封不动,对破产者有制约,但对迁居的限制和邮件的检查没有任何损失。

试论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

试论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

试论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的范围界定、分析确立,是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一部分,是世界各国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利益的一项制度。

本文从免责制度的基本理念、免责制度正当性、免责的例外以及各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介绍和论述,试述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性及可行性,对我国免责制度的法律设置提出个人的想法。

标签: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制度建立一、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已经扩大申请破产的范围到商主体,但对个人破产的建立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目前个人破产已经在英、美等国家实行,随着我国经济消费趋势逐渐去道德化,人民消费观念更加超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指日可待。

我国虽然目前在破产法体系之中,并没有有关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的内容,都是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司法中的免责制度的立法精神,为我国今后免责制度的建立与出台作出铺垫。

二、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申请破产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所欠债务之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责任的债务,予以免责的制度。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

”破产的免责制度的建立首要价值就是可以保障债务人并非穷尽底线的偿还人,也能保障其基本的人权,不让其变成社会的流浪者,有重获新生的机会。

此外,免责制度体现的最直接的价值还有以下两点:(一)破产免责可以保障社会福祉系统的平稳运行:如果不考虑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的个人破产免责,将使债务人在不慎落入破产危机之中后,由于长期债务偿还的压力,在经济、物质、精神方面遭受巨大挫折和难以恢复,使破产债务人没有翻身之日,沦为乞丐或流浪者。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基本原则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基本原则

社会广角 TheSocialAngle66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基本原则文/刘彦君摘要: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有一条关于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定,即自由财产的范围必须是明确的,它的种类和价值“必须局限在为保护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允许债务人仍然能够积极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限度以内”,其中“可能需要考虑到适用的人权义务,这些义务意在保护债务人和相关家庭成员”。

通过对此条款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一要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二是要留下债务人发展的财产,让其看到生存下去的希望和曙光。

关键词:豁免财产;生存权;发展权1 国外豁免财产基本原则美国日本对于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规定都已经较为成熟,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在其规定上自然也会有不同,但究其根本都是遵循了上述的基本准则。

根据对债务人的宽容程度,对债务人越是“体贴”,债务人的豁免财产的范围则越是广泛,留下的财产也偏多;对债务人越是“吝啬”,债务人可以留下的财产就越少。

因此典型破产立法国家可以划分为三个阵营:慷慨阵营、 保守阵营以及中间阵营。

美国是典型的慨慷阵营,美国对于债务人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最基本的生存,还保障了债务人的发展的权利,即对人权和精神上的保护,它“保护债务人的尊严和文明身份、赋予债务人未来经济康复和挣取收入的能力、保护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免受贫困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并把维持债务人将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由社会转嫁到债务人的债权人头上”。

在这样的规则之下,能够极大的刺激债务人的重生,帮助债务人尽快的重新走上生活的正规。

保守阵营则与慨慷阵营恰恰相反,保守阵营顾名思义是只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最基本的生存权,保守阵营更偏重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原则大多适用于社会福利十分完全且优厚的国家,债务人破产后仅仅保留生存的财产就能活下去。

中立阵营则是指在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同时,尽最大的可能保留下债务人的财产,但远远达不到能保障发展权的程度。

日本欠债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欠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从而产生欠债问题。

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之一,其债务法律规定较为完善,本文将从日本欠债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日本欠债的法律体系日本欠债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民法典》:作为日本民事法律的基础,对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2.《债权法》:专门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欠债的成立、履行、变更、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3.《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担保形式,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的处理程序,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

5.《民事执行法》: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日本欠债的法律规定1.欠债的成立在日本,欠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具有债务能力,即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2)债权人具有债权,即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2.欠债的履行(1)履行方式:债务人应按照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包括金钱债务、实物债务、劳务债务等。

(2)履行期限:债务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无约定,债务人应立即履行。

(3)履行地点:债务人应在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如无约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发生地履行。

3.欠债的变更(1)债务的变更: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内容发生变更时,原债务合同继续有效,但变更后的债务合同应重新签订。

(2)债务的免除: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a.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b. 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欠债的消灭(1)履行完毕:债务人按照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个人破产债务免责制度探索与实践

个人破产债务免责制度探索与实践

个人破产债务免责制度探索与实践尊敬的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律师事务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叫《个人破产债务免责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个人破产的条款曾经被纳入立法考虑,但最终还是被排除在外,因为立法机关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具备相对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而当时我国尚未在这些方面做好准备。

近年来,除了法律学者不断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提倡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近年来也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2019年8月12日,法院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系中国内地第一例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让债务人脱离困境的一次大胆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个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例如前不久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无疑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关心的内容。

最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采取了许可免责模式,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四十四条设置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一系列的制度并设计了以下免责程序:一是必须由破产人提出免责申请。

二是由管理人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三是债权人可以对免责裁定申请复议。

四是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

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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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这些特点也在法典施行后受到诸多批判。

于是,没过多久日本便启动法律修改的作业。

1922年日本公布了以当时的《德国破产法》为蓝本的旧《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由此诞生。

旧《日本破产法》对先前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的内容进行了诸多修正,例如,由商人破产主义改为一般破产主义,用支付不能代替支付停止,由膨胀主义改为固定主义,放宽惩戒主义;但此时尚未引入免责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冲击,具体到破产法层面,一方面是在1952年制定了旧《公司更生法》,对重整程序作出了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是在同年修改旧《日本破产法》,引入了免责制度。

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日本拉开了全面修改破产法律体系的大幕:先是在1999年制定《民事再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一般法,并在2002年制定现行《公司更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特别法;接着在2004年制定现行《日本破产法》,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最后在2005年制定《公司法》,并规定特别清算程序,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别法。

至此,现行的日本破产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俗称“倒产四法”。

现行《日本破产法》虽然在体例上改变了旧法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分离的模式,采用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配套的模式,但基本沿袭了旧法中免责制度的相关内容。

在引入免责制度的最初二三十年,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运用得并不广泛,每年的免责申请不过数百件。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消费者金融的普及,个人债务在日本社会呈现出滚雪球般的增长。

作为应对债务膨大的策略,越来越多的个人债务人开始寻求利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免责。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1984年迅速增长到2万件。

尽管此后案件数量一度出现回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信用卡的普及使刷卡族消费过度,进而引发“信用卡破产”现象,泡沫经济破灭后的持续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大量裁员,进而引发“失业破产”现象和“房贷破产”现象,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一度在2003年飙升到顶峰的242 849件。

此后,案件数量逐年滑落,在2012年以后已经降到10万件以下。

最新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2018年总计为73 268件。

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日本破产法》针对债务人为法人的情形和债务人为个人的情形设置了统一的破产清算程序,换言之,个人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进行、终止、终结等方面和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确定及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分配等方面,适用与法人债务人同样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

但是,考虑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性,《日本破产法》同时就其设有若干特别规定,也可以谓之为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

(一)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与裁定《日本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地调整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力求债务人财产的公正且公平的清算,并确保债务人在经济生活上的再生机会”。

既然破产清算程序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程序,那么,按照同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

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日本破产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必须初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破产原因的发生。

这主要是考虑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将对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防止债权人提出无益或有害的申请。

与此相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俗称“自愿破产清算”。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自愿破产清算。

例如,在2018年的73 268件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自愿破产清算案件有73 099件,占到99.8%。

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所不同,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其无须初步证明破产原因的发生。

其理由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即可从事实上推定破产原因的发生。

但是,《日本破产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在此情形,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载明了日本最高法院规则(即《日本破产规则》)所定事项的债权人一览表。

并且,《日本破产规则》第14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若是提出申请的为个人债务人,则其还必须提交载有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卡的复印件、破产清算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及支出明细、纳税申报书或源泉征收票的复印件及其他能够查明债务人收入的书面材料、财产目录。

债权人一览表及相关书面材料,无疑有助于法院尽早掌握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债权的内容,从而顺利地实施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就是否发生了破产原因进行审理,此时无论提出申请的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人均须就破产原因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对申请人及债务人进行简单的审询,在认定已发生破产原因时,便裁定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近年来,针对律师代理个人债务人提出自愿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日本各地法院进一步简化流程,通常能够做到申请当日即实施审询,并根据结果裁定是否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二)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日本破产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认为破产财团不足以偿付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时,应当作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

这种处理方式俗称“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或者“同时终止”,以此来区分法院依照同法第217条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认为财团不足时裁定“异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情形。

在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同时终止”的案件曾长期占到案件总数的九成左右。

在“同时终止”的情形,实质上并没有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而只有免责程序的进行,因而无须选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也不会得到任何破产分配。

实务中,法院判断是否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主要依据两项标准:第一,破产财团是否不足20万日元(约1.3万元人民币)。

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通常在20万日元以上,那么在破产财团不足20万日元时,法院一般会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

第二,破产财团中含有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否超过该不动产估值的1.5倍。

倘若超过,则即便破产财团因含有不动产而超过20万日元,法院依然可以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同时终止”的机械运用逐渐使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演变为“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 免责”的结果。

这不仅导致广大债权人颗粒无收,而且滋生大量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批评不绝于耳。

于是,21世纪初现行《日本破产法》施行后,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小额管理人型的处理方式,即在适当降低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上,坚持选任破产管理人,并让其尽可能简便地推进程序。

如此,一方面使债权人获得些许清偿,另一方面防范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力图在确保程序效率和维护程序正义间取得平衡。

(三)自由财产所谓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破产财团的、破产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效果之一便是破产债务人将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相关财产构成破产财团,此后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变价并分配给各破产债权人。

作为例外,自由财产非经破产债务人的意思,不得用于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从而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破产债务人依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

依照《日本破产法》第34条的规定,自由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取得的财产。

如前所述,自旧法以来,《日本破产法》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固定主义,破产清算程序开始时归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归入破产财团,而新得财产则属于自由财产。

第二类是禁止查封的财产。

其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1)《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和第152条规定的禁止查封的动产和债权;(2)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财产,例如,《日本劳动基本法》第83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的补偿请求权、《日本信托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财产及《日本生活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生活保障领取权等;(3)对于金钱这一特殊的动产,《日本民事执行法》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金额的1.5倍,即99万日元(约6.5万元人民币);(4)法院以裁量对上述三种范围的扩大;(5)在性质上无法作为查封对象的权利,例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

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五种是在破产程序内遵循一般法的规则;而第三种和第四种则是破产法为了保障个人债务人及其家眷在破产后的生活资金,以特别法的形式对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的法定扩大和酌定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三种是99万日元,但在现实中破产债务人持有99万日元现金的例子极为少见,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第四种,即法院在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现金金额及所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将本不属于自由财产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也适当地划为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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