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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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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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 架。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
▪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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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人员待遇领取问题
▪ 参保人因病(个人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单位能解除其合同吗?单位需负责到底码? 旧法与新法的不同救济原则,新法的重大突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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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 定支的原则确定。
▪ 2、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 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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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医疗费用先行支付,代位求偿
▪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 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 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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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 原则
▪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社会保险法课件

社会保险法课件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源来源多渠 道、管理服务社会化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社会保险法 立法原则 2. 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实现制度无缺失 覆盖无遗漏 衔接无 缝隙 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 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美国总统罗斯福
一个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照 顾,不能为壮年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轻 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 笼罩每个家庭,那它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 下去或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
——罗斯福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3个标志性事件 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 《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应当把社会保 险看成是促进社会 进步的系列政策之 一。成熟的社会保 险制度可以提供收 入保障,这有助于 消除贫困。”
社会保险法 立法背景、过程和意义
立法过程
--1993年劳动部起草,1996年报送第一稿; --1998年劳动保障部再次起草,2001年报送第二 稿;
因条件不具备,国务院均未审议
社会保险法 立法背景、过程和意义
立法过程
--2006年劳动保障部第三次起草
——2007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
《社会保险法》讲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
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一般理论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 三、社会保险主要行政执法行为
四、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促进 依法行政
一、社会保险一般理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历史沿革—3个标志性事件 ——19世纪80年 代,德国陆续颁布 《疾病保险法》、 《伤残和养老保险 法》等法规。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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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 委员会 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 所长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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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进程介绍
1、1994年进入立法计划,历时16年; 2、1995、2001年,草案两次上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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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
4、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 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 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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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
4、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 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社会保险法条款解读课件
A、视同缴费的情形; B、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
担。 C、女职工身份的界定。 问题思考:A、档案与工龄的关联性如何?
B、如何处理档案保管问题? C、哪些情况会导致职工视同缴费工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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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保险
3、不满15年的处理方式:A、缴费至满十五年,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B、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 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 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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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 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 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 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 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 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 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 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 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 (一)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
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 (二)特点
• 1、社会性。
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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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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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的概况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 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 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 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 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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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 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 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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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1)强制性。 (2)互助性。 (3)储存性。 (4)差别性。 (5)社会性。 (6)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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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 以协商选择参保?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 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 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 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选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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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 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险法》颁布实施 的重要意义
▪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大举措。
▪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 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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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 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 保险缴费和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2、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 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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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医疗费用先行支付,代位求偿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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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定与目前实践的不同点 ▪ 目前对未就业配偶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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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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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 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结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
*税务机关并征收机构----
(可以!)
(谁确定?)

《征缴条例》第10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 分之一百一十确定…。…补办申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结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 有效,
但其中与《社会保险法》有抵触 的条款无效。

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
行政主体种类:
包括: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 定的行政职权,但是这些人员、机构和组织不是 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不提倡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 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


(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
(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
问题: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

社会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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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 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 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 5、怎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数额根 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 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按现行政策, 社会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 计算公式为: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解释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15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15年就可以不 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 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用 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二十 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 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 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 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 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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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 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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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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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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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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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 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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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 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PPT课件
• 1、男女年满60周岁; •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不满15年又不予以补
缴的,不享受统筹地区养老金待遇);
• 3、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4、成年子女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组成。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 • •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工伤保险待遇
• 1、工伤认定的关键
1、一个关系
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三工因素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的 四个关键点
3.无过错原则 4.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 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
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
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 立法背景 • 1、政治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2、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 对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提出新的更高的期盼。 • 3、现实基础—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国民消费,加 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 • 4、实践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取 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颁布实施 • • • • •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2019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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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但我们认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分类中并 未设“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应该 包含在“行政执行权”---具体执行行 政事务。 监督、检查、调查都应是行 政管理行政事务活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
结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 有效,
但其中与《社会保险法》有抵触 的条款无效。
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
行政主体种类:
包括: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 定的行政职权,但是这些人员、机构和组织不是 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
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
(什么意思?)
《社保法》第62条
“…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 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 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谁确定?)
《征缴条例》第10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
该条对社保法几个条款中表述的“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全面 的解释性规定。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也只能这样理解为在税 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第63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而社保法第86条和第90条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该条末 一并作明确。第86条,就涉及行政处罚权问题,税务行政部 门就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 挥的国家机关,且《征缴条例》明确其处罚权;
适用税务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的另一个途径: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
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社 会保险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均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
医保:
国发【1998】44号“…单位在职工工资总 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闽发【1999】15号“…单位按其职工工资 总额的6-7%,职工个人以其工资额的 2%……”
“…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 按照本人工资……。”
《暂行条例》第24条赋予税务机关处罚权限。社保 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 《征缴条例》未废除仍有效 。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第28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 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63条所规定的有 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划拨决定权)
一、行政机关。
指以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 家行政职能,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 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 最基本的行政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特定行 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这些组织能以 自已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
《社保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 保险管理工作。”
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等工作。”
《征缴条例》第6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体 --- 是行政主体
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
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之一:
第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第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说,
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 享有。
第三,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严
格依据法定职权,不得越位。
观点一,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以社保法言之)
第84条 …不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处……的罚款。
第63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第86条…,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罚款。 第90条…征收机构擅自…由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行政部门”未作授权解释)
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领域 仅为“征收机构”
日起施行。
(第20号令)
第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
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
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缴、少缴社
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结论:
从《社保法》言之,征收机构
不具有社会保险检查权。
是税务行政主体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
社保经办机构并征收机构----
(也可以)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
非国家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问题:
征收机构是否
具有社会保险的检查权?
《社保法》第7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观点二:地税机关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 。
1、税务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 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征收机构) 。
2、《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3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33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 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就这意思!)
【《社保法》第60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 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什么意思?)
法律和法规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表述既矛盾,又 可以解释得通,没有太大漏洞,只是不可思议
从社保行政法规、规章角度可为之。
但不提倡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 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
(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
(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
问题: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
经办机构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
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三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
(如上图解)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规则:
下位法 服从 上位法 旧法 服从 新法
部门法 服从 基本法
《社保法》第5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 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 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授权)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 分之一百一十确定…。…补办申报…,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保法》第58条: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登记。未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
人社部令第20号:
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504号)“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 的……”
结论:
单位:按工资总额 职工:按本人工资
【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
工作。】
关于缴费申报问题
《社保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 自行申报、…”
(向谁申报?二次申报?)
2010年10月28日
2012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
中国企业员工的社保意识正在快 速觉醒,与社保相关的维权行动 与劳动争议正在增多。
72%的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感受到员 工关注社保热度呈现略微或显著 上升的态势。
《征缴条例》第6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 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全国现行社保费征收机构有:
地方税务机关
-- 21个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占5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
《社保法》颁布后,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体系及效力图解:
宪法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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