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合集下载

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Hale Waihona Puke 定 》第十 三 条 : 民监 督 员对 人 民检 察 院 查 办职 务 犯 罪 案 件 人 中 “ 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 四条对 “ 五种情形 ”可 以 提 出意见 ;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可 以应邀 参加人 民检察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 的其他执法活动, 发现有违法违纪情 况的,可 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 上述规 范明确人 民监督 员仅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侦查 中特殊 、 具体 的个案有监督权 ,即在监督对象上只针对检察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是检 察 机 关 推动 检 务 改 革 , 障诉 讼 程 保 序公平公正 , 将社会监督直接与 国家司法监督相 衔接 的一次 重 大 实 践 。 过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 会 监 督 的 部分 民意 得 通 社 以进入检察体制 内和程序 中, 从整体上提升 了对检察机关社 会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历经 四年 的实践和探索, 在解决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外部监督制度的缺 失, 促进检务公 开, 维护 司法 公正发挥 了积 极的作用 , 取得 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 和法 律 效 果 。 但 由于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机 关 全 面 主 导 , 监 督 的 在 形 式 、 督效 力 上 均 取 决于 检 察 机 关 的授 权 ,因此 人 民监 督 监 员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 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介入还相 当有限。 笔 者认为,推进人 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应从人 民监督 员制度的性质 、目的出发 ,充分保 障人 民监督员参与 、知情 和监督效力 , 使之其成为 民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的一种司 法 民主制度 。
2 1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人 民监督员介入检察工作制度之完善
谢仁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及制度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及制度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隧四—l一:竺竺坠!.f叁墨!圭塾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及制度完善章蓉戴朝阳林春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社会各界民主推荐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规范,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施监督,保障依法、公正、理性、平和、廉洁履行检察职责的一种新型社会监督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属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探究,是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当性基础检察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2-02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从权力划分上看,检察权是一种公权力。

检察机关是一个代表国家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公权力机关,而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具有大于私权利在强制力上的威力。

如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从根本上遏制检察队伍中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防止滥用检察权或不当行为,一直是广大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强烈的呼声。

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不仅响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时也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和扎实的法理依据作支撑。

首先,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

“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具体表现为: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赋予人民最充分的民主自治的权力,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

但各种主客观原因却决定了这种多数人的统治通常并不采取由多数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而是通过运用作为多数共同意志集中表现的“公意”的方式来实现。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民众的代表,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考察、公示后确认的,能够较集中地代表、反映社会的社情民意。

从本质上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民主理念和“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弥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外部监督不足为制度探索初衷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试点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解决了“监督者由谁监督”这一历史难题,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改变了从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推动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笔者试着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制化进程、任职条件、监督范围等角度,谈谈自己几个粗浅的看法:一、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依据的明确的法律基础,目前处于试行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位阶层次还比较低。

比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看,大陪审团制度依据美国宪法而设立,日本检察审查会依据《检察审查会法》而设立,都有比较权威和规范的立法基础。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 对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科学性 产 生 了疑虑 , 这 些疑 虑主 要有 :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案部 门在沟通 上 出现 问题 时 , 民 人 监 督 员办 公 室可 以与办 案 部 门进 行 有效的 沟通协调 , 保证人 民监督
案 , 无 办 关 系案 、 情 案 、 力 有 人 权
案 ,有 无工 作 不 负责任 、疏 忽 大 意 、 忽职 守等 情形 。对这 些事 项 玩 的评 判 。与 法律 专 业 知识 并 没 有 很 直 接 的联 系。作 为一般 民众 , 在
权利 制约 权 力” 的原 理 。 是 ,规 但 《
定 》 并未 明确 人 民监 督 员 应 享有
和 领 导 干 部 较 多 等 问题 , 人 民 使 监 督 员的代表 性 和人 民性打 了
折扣。
— —
的具 体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
就 很难 收到 应有 的监督 功效 。
大 多 数 未经 过 法 律 专 业 训 练 , 而
检 察 工作 又 具 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如果 让 这种 “ 行监 督 内 行 ” 外 的情
件 , 规定 》 在 实施 中不可 避 免地 《
遇 到 了一些 问题和 障碍 。
— —
形 持 续下 去 ,由人 民监 督 员依 据 履 行 职责 ,可 能影 响 这一 制度 的 法 律 功 能 和 社 会 功 能 的 实现 , 也
首先要 明确他 们 在监 督过 程 中 享 有 的权 利 :
的社 会基础 ,也 直接 影 响 其社 会
公信 度 。结合 《 规定 》 人 民监 督 员 ,
主 要 监 督 办 案 人 员 是 否 违 法 办
听证 权 。在 评议案 件过程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有权 了解 检 察 机 关查
是 ,作 为一项 探 索性 的规 范性 文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口杨. l el Wl  ̄ i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浙江温州 35 0 20 )
摘 要: 民监督员制度对 于加强检察机 关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范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行使起到 了重要 作用。 人 规 但该 项制度在运行过程 中也 出现了一 些问 , 题 引起 学界和实务界较多的争议 。因此, 亟需对该项制度 予以完善, 括 明确对人 民监督 员资格条件 、 包 产生方式和程序 、 利和义务等有 关 权 规定, 实现人 民监督 员听案审查制度 、 健全人民监督 员培训、 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 民监督员 自侦案件 立法完善 人
高 检院常 务副检 察长张耕 曾在《 检察 日报》 撰文指 出,检察 上 ” 机关要共 同关 心这项 改革 , 关心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建立 和完 善。 特 别是检 察机关 的领 导同志要 善于 总揽全局 , 协调各 方, 组成合 力 , 攻 坚克难 , 将试 点工作 不断 引向深入 。” 下面 , 者将结 合此项 工 笔
作 的实 际, 就如 何完善 这项制 度提 出 自己的一些 看于 人 民监督 员 的资格条件 , 当从 两个方 面加 以考 虑 : 是 应 一 要 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关 直接受 理侦 查案件 的监督 职责 ,二是要 能 够 充分地 代表人 民的意 愿 ,即要 有广泛 的代 表性 。作为人 民监 督 员 要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 关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 的监 督,其先 决条件 就 是必须 具备相 当的专业 素质 , 否则 , 外行监 督 内行 , 监督 便会步 入 形式化和 象征化 , 实行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就成 为” 作秀” 或摆 设的” 花瓶 ” 。同 时, 民监 督员代 表人 民对检 察机关 的执法 活动进 行监 人 督 , 充分体现人 民的意愿 , 须彻底淡 化” 要 必 官方” 色彩 , 这就 要求人 民监 督员还应 当” 民化 ” 平 。鉴于上 述考虑 , 笔者 认为 , 为保证 监督 工 作的到位 ,应该把 规定 一些 限制 条件 作为人 民监督 员任职 资格 的前置 要求 。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条 件可 以参照 人 民代表 资格 条件 和检察 官资格 条件提 出, 除修 订后 的《 规定》 中列举 的五项条件 外 , 特 别是 在政 治思想方 面 , 为人正 直、 要 公道 、 正派 、 热爱 检察工 作 , 在当地群众 中有较高 的声誉 , 龄上不仅要 有下限 , 年 而且要有 上限 。 上 限以 6 周 岁为好 。年龄过 大 , 0 精力 有限 , 能适应工 作 。为监 不 督案件 的需要 ,人 民监 督员 的文化 程度应 在大专 以上并 要有相 当 的法律 知识和 其他专业 知识 。在 限制条款上 , 明确党委 、 应 政府及 其 组成 部 门的负责人 , 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公检 法司 、 国家安全 机 关 的现 职人 员, 执业律 师 、 民陪 审员等 不宜担 任人 民监督 员, 人 人 大代表 本身拥 有法定监 督权 , 因此担任 人 民监 督员也 不宜过 多, 大型 国有企 业 的主要领 导 本职事 务繁 忙也 不宜 担任人 民监 督 员, 以保证人 民监 督员执法 时 的公正性 。 二、 完善 人民监督 员产生 方式和 程序 修 订后 的 《 定》 出人 民监督 员 由机 关团体 、 规 提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经 民主推荐 、 征得本 人同意 、 考察 后确认 。但这一 规定在 实践 中难 以运行 与操作 。首 先, 有哪 些机关 、 团体 、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推荐无 法确 定,而实 际上往往 出现 先确定 人选后 通知单 位 的情形 : 其次 , 如果有些人 既没有 工作单 位 , 也没 加入任 何团体 , 那 么这些 人是否 就 当然 被取 消了成 为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 。笔者认 为, 在即将对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进行 立法的 时候 , 不妨 考虑 改变 目前 由检 察机 关决定 人 民监 督员人选 和任 期 的模 式 , 立相对 开放 的 确 人 民监督 员产生 和更新机 制 。人 民监督 员可采 用选举 和聘任 两种 模 式。选举 的程序 既可 以采 取公 布条件 、 自愿报 名 、 单位或 人民群 众推 荐 、 若干 群众提 名, 也可 以采取地 方党委 根据法 定资格 条件提 出。各利 提 名均 须报 经 同级人 大常委会 审查 ,然后 交 由公 民在 选 举人 民代 表同 时进 行 , 聘任 的程序 是 由人 民检 察院根 据案件 的情 况提 名聘请 高素质 、 具有 某项专 长的 学者 、 家为人 民监督 员 , 专 报 同级 人大 常委会 审查批准 。聘请 有一 定特长 的专家 、学者担任 人 民蛉 督员 , 能充分发挥 检察人 员和人 民监督 员优 势 互补 的实 力 , 保 证案 件的监督 质最 , 高诉讼 效率 。 提 另外 , 还应 当建立 相应 的候选、 公 告、 异议 、 认 以及 更换 程序 。 选举 和聘任程 序产 生的人 民监 确 经 督 员均应 由同级人 大常委 会颁 发证书 。 三、 明确 人 民监 督员 的权 利 和义务 修订后 的 《 定》 已零碎地捉 到 了人 民监 督 员的一 权 利, 规 虽 仇 够 系统 、 细化 。笔者认 为, 民 督 员在腹行职 务 时应有 以下 人 权利 :1人 民监督员有 权参加上 级检察 院 、 () 人大、 政法 委对本 院直 接受 理侦查案 什 的执 法检 查活动 ,接受人 民群众 对检 察人 员的投 诉 。( ) 2 向本院及 上级 院的纪检 峪察等 部 门转 交检举 、 告 。( ) 控 3 有权 查阅除检 察工作秘 密 以外 的其他相 关卷宗 、 各部 门基础 资料。 () 4 有权 在检 察人员配合 下 , 向案什 当事 人、 证人 了解情 况 , 有权 要 求检 察人员就 相关案 件及法 律适用 作 说明 。()依法 履行职 责 5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8篇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8篇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8篇第1篇示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加强群众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各级政府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下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制度规范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规范性得到不断加强。

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文件和法规,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为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各地政府也建立了健全的监督员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了监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工作覆盖面广人民监督员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

监督员在各个领域进行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在一些重大事件发生时,监督员还能够及时介入,协助政府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监督效果明显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政府的工作得到了有效监督和改进。

监督员通过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创新。

一些监督员还与政府部门合作,参与政策制定、评估项目效果等工作,为政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了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四、改进机制不断深化在工作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有的监督员工作不细致,只是形式主义,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有的监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需要不断改进相关机制,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员的工作效能和质量。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教育。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举办展览、出版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介绍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

政府还可以借助各种社交网络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高传播效果。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举程序与资格条件
人民监督员是由居民自行推举,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履行一定监督职责的公民
代表。

在选举程序上,应该进一步明确程序,防范干预与造假。

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应该
借助广告、演讲与政策宣传等方式,加强群众的选举意识,提高居民监督员的产生率。


监督员资格方面,应该强化对资格条件的要求,例如要求年龄较大的候选人具有一定的社
会经验与组织能力等。

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行为标准
三、设定适当的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要从操作层面和文化层面入手,更要在政策层面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机构,为其提供场所、设备
与基本工资待遇等资金条件。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支持与配合,为
其正常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四、引入其他社会力量
除了改革制度保障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
与实践。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组织专家、学者、媒体等组成监督团体,
做出定期性的监督报告,推动政府部门改善工作和推进制度改革。

同时,可以将人民监督
员制度作为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重点,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民间机构等参与其中。

以上就是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一些思路与探讨。

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员
制度的发展需要呼唤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支持,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人民的
权益与利益,推动社会公正与健康的发展。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强化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其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更好的外部监督方式的一种产物。

随着时间推移,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还面临着诸多的质疑和挑战,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唯有正视困难,不断改革完善,才能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途径;监督成效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它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宏观和微观背景。

从宏观上看,1996年在整个公诉运作机制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权力。

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就会像任何一种权力一样,导致滥用。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复建的,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权力行使都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容易导致公众对检察机构工作模式与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制度的民主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四川、山东、福建等10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正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随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基本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框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及职责保障、办事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践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

2010年,为巩固人民监督员制度7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

强化监督员制度实效措施

强化监督员制度实效措施

强化监督员制度实效措施一、背景介绍监督员是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

他们的职责是监督政治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防止出现违法、不合规的情况。

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加强了政治生活的规范和纪律性,赢得了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监督员的工作效果不够明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强化监督员制度,提高其实效。

二、解决方案实现强化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我们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1、加强监督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由于监督员需要掌握较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准确有效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因此,加强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培训可以包括政治生活的相关法律常识、管理、调查方法等方面。

这样,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会轻松许多,能够更准确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对监督员的监督在监督员制度实施之后,必须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员应该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内容和成果,上级部门应该进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同时,应该建立监督员工作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其工作的重要依据。

3、增加监督员的保护措施监督员制度需要取得实际效果必须真正理解专职监督员重要性,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安全,当发现监督员受到威胁或遭受报复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和支持,对那些干扰和阻挠监督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制止和查处,着重保护监督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实行效果强化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对于优化监督员工作将会产生大量的积极效果。

通过加强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监督员能够更准确地了解政治生活的要求和规则。

加强对监督员的监督,可以促进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同时也可增强广大公众对监督员的认可。

增加监督员的保护措施,也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提高了工作安全系数。

因为强化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措施的实施,监督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正在逐步提高,政治生活的规范和纪律性也得到不断增强。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作者:张芸焦珊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有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监督范围广泛性、监督方式多样性、监督程序简便性、监督意见约束性四个特性,在全面规范检察权运行中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

实践中,应通过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优化参与路径、增强监督刚性等方式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检察制度和重要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外部监督机制。

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2010年正式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门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在国家立法层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

[1]面对反贪转隶以及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后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始终植根于鲜活的检察实践,根据检察权运行需要创新发展,由专项监督向全面监督转型,形成与检察权规范运行相适应的监督方式方法,强化了对检察权的外部制约监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考量(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文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

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化这一特征。

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

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

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

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

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推动 了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范化 , 不断提升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试行 察机 关所 在地 , 机关 、 在 团体 、 事业单位 推荐 的基础 上 , 企 由检察 工 作水平 , 试点 工作持 续健康 发展 。 院是人 民监 督员制度 首 长 签发选 任证 书 。 目前的 实际情 况来看 , 使 我 从 效果较 好 , 规 范。 程序 批试 点 院之 一。选 任 了五名监 督员 , 自于人 大 、 来 纪委 、 政府 、 政 但 是, 虽然人 民监 督员 由其 它单位推 荐, 但需要 检察长选 任 , 民 人 协和 新 闻单位 。 点工 作开展 后 , 们认 真贯彻 执行 上级 院的指 监 督员 的产 生, 试 我 监督权 的授予来 自于接 受监督 的检察 院 。 这种 由 示要 求 , 格按 照规定和 制度办 事, 严 扎扎 实实地工 作 , 取得 了一定 被 监督 的检 察机关 自行聘任 、 发聘 书或虽经一 定办法产 生 由检察
但是 , 项制 度要全 面推广 和长 期实 施 , 这 实现 公正执 法 的广 直接 受理 侦查案 件 的监督 , 没有规 定对其 他类 型案件进 行监 督 。 泛性 、 长期性 和稳定 性, 还需 要对制度 自身进行 不断规 范和完 善, 还需 要 国家立法 来保 障落 实 。在 此谈 一点肤 浅 的认识 。
与 国际惯 例接轨 都起 到 了重善监 督案件 的范 围, “ 把 五种情 形 ” 监督 落到 实处 。 根据 高检 院 的《 规定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是 加强对 检察 机关 ,
这个规 定带来 的一个 问题就 是不 同的犯罪嫌疑 人、 受害人 在刑事 诉 讼中受 到 了不 同的待 遇 ,这似 乎于法律 面前 人人平 等不 相一
成 绩 。试 点 以来 , 监督 了 6 案件和 一起 五种情 形 , 中有一 机 关发证 书 的形式存 在不 妥 当之处 。 共 起 其 起 非法拘 禁 案 , 民监督 员否决 了业 务部 门拟不 起诉意 见, 人 经检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该案不符合抗 诉条件 ,在答复 申诉 人时 ,由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在 于 申 诉 人 是 一 位 8 岁 的 老 人 ,且 又 有 耳 背 , 3 三 个工作 日内,向人 民监 督员进 行通报 。以 承 办 人 花 了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就 是 听 不 进 答 复 便 人民监督员对 案件情况 有所掌握 ,做到心
况 ,按流程管 理的要求 ,报送 人民监督 员办 公室 ,人 民监 督员可采取 来院调 查或 电话 查 询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形 式 ,要 求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答 复 , 确 保 案 件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4 、全面 客观 。人 民监 督员 参与对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监 督 工 作 时 , 检 察 机 关 应 按 首 办 责任制的要 求, 由首办责任人 向人 民监督 员 全面 、客观 地介绍案件 相关情况 、处理结果 及 法 律 依 据 : 必 要 时 , 人 民 监 督 员 可 通 过 听 取案件 汇报 、听取案件 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 意见 、向案件承 办人提 出质询等形式 加以监 督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承 办人 要 如 实 回 答 。 具 体 监 督 情 况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室 应 形 成卷 宗材 料 及 时 归 档 。 5 、复议复核 。对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 信 访事宜 ,人民监督 员经表决不 同意检察机 关 处理意见 的,检察长 在收到人 民监督员的表 决意见后 ,应 在充分 听取人 民监 督员意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决 定 案 件 的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召 开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 人 民监 督 员 可 以应 邀 列 席 检 察 委 员 会 会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方面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方面探析

M oder n sci ence6今日科苑JI N RI SH U O FA 今日说法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具体监督环节中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其漏洞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监督;环节;缺失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探索。

对于这样一种检察监督制度尝试,不能苟求监督环节设计上带有的检察制度烙印;但对由此带来的在运行实践中一些模糊的、双重的属性表现应加以认识。

一是监督关系在监督程序上界定模糊。

《试行规定》设计的监督程序流转模式为:意见书(承办部门)—监督—审查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再监督—复核(上级检察机关)。

在这种程序中,监督主体与复核程序前多种不同层级监督对象的关系相互交织。

其一,表象上直接接受监督的为承办部门,而实际的监督对象却暗含了办案程序上承办部门之前的其他部门,以及包括行使审批权的检察长在内的其他监督对象。

由承办部门统揽接受监督在监督对象内部主体上概念含混。

其二,监督主体在监督关系上理应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同一检察机关层面的监督关系中,对处于下位的承办部门的监督需由处于上位的同为监督对象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设计,使得监督对象占据相对优势,显然倒置了监督关系。

其三,再监督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一种新型制度,它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监督制约作用。

笔者通过对所在基层院这几年来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仍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发展道路上不断完善。

关键词:监督;制度;发展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在设置区域上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检察长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相同”。

虽然人民监督员由其他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但是,这种选任方式可能会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度,给人以人民监督员“依附”检察机关的感觉,影响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

推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指导

推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指导

■匾圈墨l竺堡墅!f叁型查垒金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淮进完善人民监营贯制度,加强人民代袁大会对捡囊Z作的监督括导胡瀚摘要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003年10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湖北、天津、四川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或全部检察院正式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并于2004年l O月1El起,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扩展到全国所有省、t j治区,直辖市。

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是推进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检察改革中创新的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上述要求;让检察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更加地透明化、公正化,合法化,更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检察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206-02回首近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过程,我们可以清楚的发体产生。

而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工人部门的人定同样主要南现,在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后,由于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检察长或检察机关决定,因此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人员来源上督员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增强了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提升同属一个组织系统,从而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从实质上仍是一种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办案质量: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内部监督。

同时,“人民监督员”这个监督主体的权力、权利、被监●权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制的尊严。

督客体检察机关的责任、义务等实体性规则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不足活动的顺序、方式、手续等程序性规则都由检察机关这个监督客不可否认,6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体制定,从而这些规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检察机关的制进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也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内部规定,这种由内部规定性产生的监督只能是一种自我监督,但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在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一种内部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

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

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

虽然现行制度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但这仅仅是一种“软性”监督,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的刚性程序规定。

因此,还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
督意见后,对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与监督意见不一致时,要求有关机关复议或复核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与获得报酬权。

从性质上来看,此两种权利均属于人民监督员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外在保障性权利。

人民自由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其监督活动和监督言论受到保护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指的是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监督活动,有要求从相关部门获得劳动报酬和误工补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五章已对相关权利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情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的事实情况、承办人员、程序进程与拟处理的结果主要是依赖检察机关的通知,缺乏主动监督的平台,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是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汇报案件的承办人是办理案件的主体,长期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的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导致对案件带有一些倾向性的阐述,导致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不当影响。

二是当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音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仍以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为准,这种由监督客体审查监督主体意
见的做法,使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三是在目前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过程中,往班出现有些人民监督员无法正常保证参与监督的时间。

如有的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没有参加一次案件的监督,有的人民监督员因为自身的工作性质,难以保证完整地对一件案件进行监督,导致监督权虚置。

三是监督经费得不到保证。

试点工作时,各地检察机关大都将活动经费列入了业务经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但此种做法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

三、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立法完善的思考
1、知情权保障机制
构建知情保障机制可从构建定期通报机制、监督权利告知机制、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联系机制等方面入手,同时要强化和规范现有规范制度中已规定的承办人介绍和回答问题的程序。

一是构建定期通报机制。

人员监督员工作试行阶段,各地检察机关不同程度作了一些有宜探索。

笔者认为通报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设定。

但应具体规定通报的内容,对自侦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信息、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作出结论的分析意见材料等都应纳入通报范围。

二是构建监督权利告知机制。

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
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

为此应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

三是构建旁听列席机制。

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

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监督权保障机制包括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干涉与阻挠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行为的规制与惩戒。

一是构建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

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

二是构建独立监督机制。

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

3、人身权保障机制
可参照对人大代表人身保障的相关规定,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

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
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

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设立监督经费保障机制。

应明确规定将各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实到实处。

二是设立人民监督工作补助机制。

对实际支出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四十条,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所支出的费用,检察机关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可参加本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执行。

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

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