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操作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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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2、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 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 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 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 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 税。
上述两点均属于“既免税、又退税”的范围。
【2是】免、退,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方 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 团等。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3是】免、抵,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 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第三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 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上述一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1.3.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 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简单的理解就是取消退税的货物,这部分货物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 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 算免、抵、退税的办法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原审核期内只 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4是】免、抵、退,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 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执业手续, 经商务部(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同)及其授权单位赋予进出 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 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 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业务知识培训
第1章 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实施范围 1.2.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3.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1.5.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退税管辖权)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2种: 【1是】免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 征消费税办法。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 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个人。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 (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上述一点属于“不免税、不退税”的范围。
1.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4种:
【1是】免,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 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 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以内的卷烟,以及计算机软件出口,还有国家 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第四类】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 退税。
1.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 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 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 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 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1.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 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 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 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 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 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 税。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 注册登记为个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 外国人)等
1.2.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5)必须提供退税申报所要求的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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