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规范条例

合集下载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摘要:1.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2.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4.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于1991 年6 月29 日通过,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烟草行业的立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旨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自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我国对烟草市场的管理不断加强。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烟草专卖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分别在2009 年、2013 年和2015 年。

2021 年,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二、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调整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2.强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烟草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4.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提高,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三、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为实施烟草专卖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于1997 年7 月3 日发布,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 年11 月10 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四、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烟草专卖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3篇)

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崛起,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

然而,在快递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快递香烟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快递香烟的定义快递香烟,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将烟草制品从发货地运输至收货地,供消费者购买、消费的非法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法运输:未经烟草专卖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2. 跨区域销售:在非烟草制品销售区域,通过快递渠道销售烟草制品。

3. 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

三、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二)快递企业法律责任1. 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运输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草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流失、损坏,导致烟草制品流失、损坏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仍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的,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一、概述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

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吸烟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的危害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一、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关于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等活动的综合性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二、吸烟处罚的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吸烟规定的个人,相关部门会首先给予警告。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业务的处理
一、非法生产案件的处理
1、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
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 草专用机械的;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概 论 第二章 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和种类 第四章 常见烟草违法案件的分类处理
第一章 概论
一、烟草专卖的概念
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烟草专卖法 ?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的关系
烟草专卖的概念
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1、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 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3、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由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来执行,非经法定部门许可,不得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受到行政处分后, 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 7、取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资格
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措施。 8、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不予处分的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 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不予处分。
10、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 〔1〕申请复议的期限选用行政复议法〔60 天〕

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课件

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课件
201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 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删去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是删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有国务院烟草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而《商标法》的规定是不需要 任何批准文件的。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五 烟草专卖的管理体制
Company L烟 草专卖工作;
--确立了双重领导、垂直为主的领导体制。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Company Logo 中国烟草
(一)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 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 劣行为。
--修改的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所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 理条例》的名称或内容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实质性的修 改。
(二) 烟草专卖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中国烟草
三、烟草专卖法
(三)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 ---是我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必须得到普遍遵守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的内容是: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国务 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这条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按照现行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不允许行业 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
过去曾经出现的非法交易市场,实际上是行业不规范经营造成的。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涉烟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烟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涉烟案件的移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涉及烟草犯罪的规定,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刑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烟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具体移送程序如下:(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专卖法及实施条例

备注:1.英美烟草公司销量包括联营公司在内为9300亿支。
第二,反垄断与体制改革的压力 反垄断的要求 体制改革进度的加快 政企分开被一次次拿 上桌面

10年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实行烟草专卖。 明年的今天,全世界仅有20个国家还保留烟草专 卖,有的已在酝酿变革。10年中有50个国家改变 烟草体制,这就是世界的趋势。 2000年,朱镕基总理就提到“烟草政企分开 难度很大,我不准备将这个难题交给下届政府”! 中央好几次改革方案中都将烟草与铁路、民航、 黄金、电力等行业一起列入政企分开打破垄断的 行列。但又好几次都在最后一刻取消。
分,供人们吸用。2005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
卖局会同刑警支队,查获了爱和华公司的机械和吸
品。同年5月23日,历城区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卷
烟机械一套;没收烟用卷烟纸11盘、烟用醋酸纤维 滤嘴棒3件;没收6408盒“利百加银杏叶吸品”中的
烟用卷烟纸、烟用醋酸纤维滤嘴棒。爱和华公司不
服处罚决定,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烟草管理体制的特点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 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从管理角度-----专卖 从经营角度-----专营
理解专卖制度要把握三个要点: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全面控制烟草的呼声 警示标志 与烟草有关 的宣传
中国加入WT0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说:“烟草 行业,说得难听点,像个不懂事的孩子,永远也 长不大,是市场化最弱的一个行业,竞争最少的 行业,放在狼群中一定会被狼吃掉!与其放到狼 群 中让狼吃掉,不如 我们自己先养大再说!”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烟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涵盖烟草的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烟草产品的安全、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应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烟草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对烟草合法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依法保护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打击和防范烟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烟草生产与质量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烟草产品。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烟草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公开质量检测结果。

第八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卷烟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草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草产品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改进产品质量。

第三章烟草流通与销售第十条烟草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销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烟草流通与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合理布局烟草零售网点,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居民的合法购烟权益。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价格的监管,杜绝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行为。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建立烟草产品销售信息记录制度,定期报送销售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烟草产品安全与健康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烟草产品不含有毒害人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烟草产品的成分和危害信息,提升公众的烟草消费意识。

关于种植烟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种植烟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烟叶作为烟草行业的重要原料,其种植、加工、销售和消费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

为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健康,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烟叶种植。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种植烟叶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一、烟叶种植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烟叶种植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2. 烟草专卖法3.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4. 烟叶生产管理办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关于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 烟叶种植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规定:“种植烟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这意味着,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烟叶。

2. 烟叶种植区域规划《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烟叶种植区域规划制度。

烟叶种植区域规划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在烟叶种植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

3. 烟叶种植面积和产量控制《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烟叶种植区域规划和市场需求,对烟叶种植面积和产量实行控制。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烟叶种植面积的盲目扩张,保障烟叶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 烟叶种植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烟叶种植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稳定的烟叶种植基地;(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种植技术;(三)有必要的烟叶种植设备;(四)有合格的烟叶种植人员。

”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烟叶种植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烟叶种植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烟叶种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2篇)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和销售一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管。

涉烟案件,即指涉及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在查处涉烟案件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案件移送是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旨在为相关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参考。

二、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对于涉烟案件的移送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中,与涉烟案件移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课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课件
对于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04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烟草公司违规销售案
总结词
某市烟草公司在未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销售烟草制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详细描述
某市烟草公司在未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渠道多次销售烟草制品。此行为 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核实,某市烟草局 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体系。
重点突破
针对重点章节和规定进行深入 学习,掌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联系实际
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理论知
识的理解和应用。
课堂互动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与 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和分享。
02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概述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行政 法规,旨在规范烟草专卖的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国家财政收入。
对烟草产业链的影响
上游供应商调整
条例的实施可能会影响上游供应 商的供应策略,部分供应商可能 会面临重新选择或调整的压力。
下游销售变革
条例对烟草销售渠道进行了规范 ,可能会促使下游销售商进行销 售模式的变革,以满足政策要求
和市场变化。
产业链成本变化
条例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整个烟草 产业链的成本结构,部分环节的
下一步学习计划建议
建议学习者在复习本课程的基础 上,进一步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加深对烟草专卖制度
的理解。
建议学习者关注与烟草专卖相关 的新闻和案例,了解实际应用和
最新发展情况。

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23•【文号】•【施行日期】1983.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烟草专卖条例(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㈠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㈡卷烟盘纸、过滤嘴;㈢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收购第四条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

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

烟感的法律规定(3篇)

烟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烟感,即吸烟的感觉,是指吸烟者吸入烟草烟雾后产生的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应。

吸烟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烟感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我国烟感的法律规定。

二、烟感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烟感问题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然受到宪法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专门规范烟草行业的重要法律,其中对烟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烟草专卖企业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其中对烟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其中对烟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反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中对烟感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禁止烟草企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烟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企业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这意味着,烟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2.未成年人吸烟的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受到烟草危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实施条例,就烟草专卖法未明确之事项及具体实施问题作出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要紧添加剂实行操纵。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治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介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经营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定期或者不定其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打算,依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照需要,能够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打算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
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打算和烟叶调拨打算,由,国务院打算部门下达。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
的生产打算。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同意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能够依照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另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打算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