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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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皖政办秘[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

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

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投资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各市、县(含市、区,下同)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第一条水库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库设施设备的完好,保证水库正常运行,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第二条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水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水库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水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水利水电知识,经过相关水利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水库管理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水库水情、库情、坝情等信息,做好水库监测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库管理规程,制定水库运行计划,并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调度管理,根据水库水情和用水需求,合理安排水库放水,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水库库区居民的安全,做好库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水库维护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破损或老化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绿化工作,保护水库周边环境,防止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恶化。

第八条外来人员管理1. 外来人员进入水库库区需经过水库管理人员允许,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

2.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不得随意破坏水库设施设备或周边环境。

第九条管理规程修改1.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如需修改,应当经水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水利部门备案。

2. 管理规程修改应当合理、科学,并能够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

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工程、库区、泄洪设施、发电设施、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全面规划,合理调度;(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督促整改水库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水库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管理培训。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一)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二)及时修复损坏的工程设施,防止安全隐患;(三)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水库库区安全管理:(一)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防止人员、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水库周边的林木、草丛等进行定期清理,防止火灾发生;(三)加强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第九条水库泄洪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检查泄洪设施,确保泄洪通道畅通;(二)在汛期、暴雨等特殊天气期间,加强泄洪设施监控,确保泄洪安全。

第十条水库发电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发电设施正常运行;(二)加强水库发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误操作。

四、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小型水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皖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xx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xx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xx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xx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xx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设区的市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xx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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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防洪排涝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水库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灾害。

因此,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责任。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测。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水库的水位、堤坝、泄洪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对水库的水位、水质、地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安全防范。

1. 加强水库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水库的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2. 加强水库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于水库周边的村庄、农田等进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降低水库安全风险。

五、应急预案。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库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

六、安全教育。

1.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2. 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水库安全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结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加强对水库安全的关注,积极配合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水库的安全稳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小型水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防洪、灌溉、发电及供水等利用功能的人工蓄水工程。

为了确保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以及保障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由水利部门指定,并设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安全监测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三、安全管理职责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以及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周边的巡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3.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水库周边地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周边居民对水库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四、安全监测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的监测系统,包括水位监测、泄洪流量监测、库区环境监测等。

2.水库监测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巡检,并记录和上报相关数据。

五、安全预案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的安全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疏散转移、危险源控制等内容。

2.安全预案应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更新。

六、安全巡视和巡查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巡视和巡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2.巡视和巡查应有明确的记录和上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七、安全教育和宣传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周边居民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水库知识。

2.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应针对不同居民群体,内容包括防洪知识、水库安全操作规程等。

八、应急预案1.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九、安全检查和评估1.水利部门应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2.安全检查和评估应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并上报相关部门。

十、处罚办法对于发现的小型水库安全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及安全措施1. 引言小型水库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重要的农业灌溉、生活供水、发电等综合效益。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针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2. 实际案例2018年,某地一座小型水库因持续降雨导致水位急剧上升,水库管理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水库溃坝,造成下游村庄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 涉及设备小型水库管理涉及的主要设备包括:水位监测设备、雨量监测设备、通信设备、泄洪设备、大坝安全监测设备等。

4. 安全措施4.1 水位监测(1)安装水位监测设备,实时掌握水库水位变化。

(2)定期检查水位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设置预警水位,当水位达到预警值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 雨量监测(1)安装雨量监测设备,实时掌握降雨情况。

(2)建立降雨数据分析系统,预测水库来水量。

(3)根据降雨情况,及时调整水库运行方案。

4.3 通信设备(1)确保水库现场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

(2)配备卫星电话等备用通信设备,以防有线通信故障。

4.4 泄洪设备(1)定期检查泄洪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制定泄洪方案,明确泄洪时机和操作流程。

(3)加强泄洪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启用。

4.5 大坝安全监测(1)安装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包括位移、渗流、应力等监测项目。

(2)定期分析监测数据,掌握大坝运行状态。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6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2)加强水库管理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5. 注意事项(1)加强水库周边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密切关注气象预报,提前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

(3)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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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
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
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
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
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

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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