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事故和险情应急报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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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发生事故和险情后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有关步骤作出规定,旨在使船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快速反应,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人身伤害、水域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

3 定义

3.1 船舶事故:系指已造成人员伤亡、船舶或货物损坏、水域环境污染等事故。包括:搁浅、触礁、触损、碰撞、人落水、人员严重受伤、火灾、污染、结构损坏、主机失灵、舵机失灵、失电、进水、货物移动、暴力或海盗行为等。

3.2 船舶险情:系指若进一步发展将会造成3.1所指事故的危险情况。包括:遇到恶劣天气、货物绑扎松动、机械设备严重磨损、违章操作等。

4 职责

4.1 当事人或其他船员有责任把事故或发现的险情立即报告船长。

4.2 船长应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及纠正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船舶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负责。

5 实施步骤

5.1 船员一旦发现事故和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驾驶部可有值班驾驶员向船长报告,轮机部由值班轮机员向轮机长报告并由轮机长向船长报告或直接报告船长。

5.2 船长根据报告情况,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或险情进行调查,并按《船岸应急反应程序》规定,启动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5.3 船长应将发生的事故或险情迅速向调度处报告。

5.4 船长根据事故和险情的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岸基予以支援。

5.5 对于船舶发生的事故,船舶应按规定抵第一港口三日内填写事故报告并呈报体系办(具体见《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及纠正程序》有关规定)。体系办对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后,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6 记录与归档

船舶发生事故和险情,船舶应按规定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记载。

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应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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