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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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十八世纪法国政治思想
1、法国的哲学传统:
①西方政治思想从古典时代起就与自然科学与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16、17世纪自然科学
的发展推动了哲学的发展。
英国的培根在批判和清扫经院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了经验主义认识论哲学。
他是“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其特点是: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
重视感觉经验,重视科学实验等实践的作用。
方法论上创立科学的归纳法。
(1561——1626)
②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在培根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批判了经院哲学的信
仰主义,提出了理性主义方法论。
认为理性是人生而具有的判断和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
他通过“普遍怀疑”来摆脱经院哲学的束缚,主张人们在认识之前,先要把人们过去接受的一切思想、观念,都提到理性的面前来进行审查。
笛卡尔在《哲学原理》中,把自己的哲学体系比作一棵大树,树根是“形而上学”(即研究上帝、心灵、物质等超自然的抽象思辨哲学);树干是“物理学”(即其机械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树枝是各门具体科学。
而他的唯心的唯理性和理性演绎法,则是贯穿于他的整个体系中的认识工具。
其特点是:把物质与意识、存在与思维割裂开来,贬低感性认识,抬高理性认识。
否定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认为真实可靠的理性认识源于理性直观和演绎推理。
③英国的经验主义与大陆的理性主义由此而分野。
2、18世纪法国的社会状况:
①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资产阶级成为社会的最强大、富有、经济上最有势力的阶级。
②欧洲大陆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即绝对主义国家)。
③思想上天主教的神学教义是维护专制统治的思想支柱。
④国家结构上旧的封建省区与国王的各种行政区域重迭并存,关卡林立,缺乏统一货币与
度量衡。
⑤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贵族、僧侣、第三等级。
3、启蒙运动:
①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准备时期,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发动的一场反宗教反专制的思
想运动。
一批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为武器,进行反对君主专制主义与宗教蒙昧主义的斗争。
“理性”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唯一尺度。
在他们看来,以往的历史就是偏见和谬误的历史,在封建主义、宗教蒙昧主义黑暗统治下,人们的“理性”被窒息了。
现在,
必须用资产阶级的新思想、新文化来启发人们的“理性”,按照“理性原则”来改造社会。
这场运动,从政治思想上看,它从批判君主专制制度开始,到提出君主立宪制,进而主张建立一个合乎“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共和国,提出用“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新思想来对抗“神权论”、“君权神授论”等旧观念。
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的思想为法国大革命做了思想准备。
以及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
②思想特点:
18世纪30年代,经伏尔泰与孟德斯鸠的介绍,牛顿与洛克的学说传到法国,推动了启蒙运动的兴起。
相比较而言,平等问题占有突出地位,其社会根源:
a.资产阶级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具有强烈反差。
b.资产阶级相信自己的“理性”能给人类带来永久幸福。
c.第三等级政治上普遍无权,平等成为各阶层普遍接受的原则。
③伏尔泰的政治思想(1694——1778):启蒙运动思想领袖。
a.最公正的社会秩序以自由、所有制、人天生平等三个原则为基础,但没有在社会和政
治上贯彻平等原则,认为屈从和奴役是不可避免的。
b.主张法律下的自由,排斥民主。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用生命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
c.政体上倾向开明君主制,晚年提出共和制主张,认为其最自然、最合理、最能保障自
由。
d.认为艺术与科学等人类精神领域的演进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首要手段,而政治性革命仅
仅是文化进步的副产品。
④百科全书派的政治思想:
a.主要继承了洛克的自由思想,推进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的学说,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利
益。
b.用功利学说阐述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认为一个国家的公共幸福是由所有的个人的幸福
组成的,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人们要维持彼此的权益和共同的需要,约定互不侵犯对方财产。
c.倡导人的各项基本自由,主张财产私有制及在此基础上人们财产上、政治权利上的不
平等是合理的。
d.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实行法治、分权以限制君主权力。
e.承认人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利,但首先应信赖理性的进步、立法的改革或教育的作用。
以和平、温和的改良方式把君主引向真理之途。
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进而相信“教育万能”。
4.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1)生平(1689-1755):出身贵族家庭,良好的教育与丰富的从政经验,旅居英国并热衷于其制度。
代表作《论法的精神》(1748年),花了二十五年时间,伏尔泰称其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政治观点倾向与大资产阶级与自由派贵族,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决定论与历史方法的创造者。
(2) 历史方法:
力图以王室为根据,探寻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是一种从客观事物本身寻找规律的方法,它既是对陈旧的神学世界观的否定,又是对逻辑推理(唯理论)方法的改造,从而把对事物性质的研究引到实际政治、客观环境、人们生活的历史之中。
但不完全归纳往往是其缺陷所在。
(3)法的精神:
a,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与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土地、气候、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
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构成法的精神。
质之言,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b,有什么样的政体、教育、土地、气候、风俗,就有相应的法律,但法律又可纠正客观因素所带来的弊端。
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把法律置于决定的地位。
同时,在构成法的精神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视政体的作用,认为政体的优劣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法律的性质,好的政体才能有好的法律制度。
c,认为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其功能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情况。
把法分为自然法、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四种。
认为民法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政治法以国家的利益与安全为目的;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民法以政治法为依据。
(4)政体理论
a,受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影响,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
其中专制政体是批判和否定的政体,其余三种则是正常合理的政体。
b,政体则是其政体理论的核心内容。
政体则是使政体活动的东西,它置于政体之中,摒弃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在每一种政体中位于有一种后叫起着决定其性质的作用。
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贵族制的原则是以政治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即要求人的绝对服从。
c,关于政体原则的特点是反对权力过大,注重法治,以及反对极端平等,注重政治身份平等的特点。
以是否依法划分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从而明确否定君主专制主义,提倡立宪君主制。
(5)政治自由思想
a,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律之下的自由”。
主张人身自由,认为专制制度是奴役制的真正根源,奴役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违背民法。
主张思想、信仰、言论、出版自由。
认为政治自由需要法治手段来予以保障,尤其应该健全刑法,以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
b,主张财产自由,民法是私人财产的保障。
而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引为涉及私人财产时,它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的资格同私人交涉,绝不可剥夺或削弱个人财产。
而赋税数额以人民应当缴付多少而定,不是依人民能够缴付多少而定。
总之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之下,“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c,总是,孟德斯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论述是极其深刻的,从而促进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形成。
(6)分权学说:
a,他的分权学说借鉴了光荣革命后英国的体制,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分权思想。
b,他的分权学说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考虑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
从而提出了分权学说。
c,关于权力的归属与制约,他的基本观点是:反对把权力单独委托给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个人;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证权力的正当实施。
从而提出了一个原则,需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
总之,权力分开掌握与使用就是政治制度合理构成的一个基本原则。
d,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
立法权由人民集体享有,主张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与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行政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应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由法院行使。
同时三权之间还相互制约平衡。
e,基于上述分析,他提出一个结论:无分权就无自由,他还指出,“一个自由民族的习惯”,
就是他们自由的一部分。
基于此,他不仅赞赏英国的政治制度,而且认为英国的民族性格和习惯就是它的政治产生的结果。
总之,孟德斯鸠的政治学理对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及美国宪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5.卢梭的政治思想
①生平(1712—1778),出生于日内瓦的钟表匠家庭,幼年丧母、少年失父,随后生活在
下层人民当中。
1728年离开家乡,开始一段流浪生活。
青年时开始过上平稳的日子,“小国寡民”成为其理想的生活方式。
总之,他的鲜明的下层人的意识,使其与主流思想家决裂,《社会契约论》(1762年)的问世,表明其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体系的成型。
他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却通过自学而成为多方面知识渊博的学者。
此外,他的代表作还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爱弥儿》(1762)。
②他的政治思想的内容,是关于人类不平等和克服不平等的方法问题。
他通过对人类社会
历史的研究,说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进而找到消除不平等现象的途径,最后进到新的平等的社会中去。
③自然状态理论:
a.他在阐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时,继承了十七世纪以来广泛流行的关于“自然状态”的思
想,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把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认为在社会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绝对孤立的“自然状态”之中。
人人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而只有因年龄、体力的不同所造成的自然不平等或生理不平等,没有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
人类的自爱心和怜悯心这两种天赋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法律、道德和内容的作用,这种自然人的生活是人的“天然本性”和“自然权利”。
b.卢梭的自然状态不同于霍布斯的“人与人象狼”的自然状态,也不同于洛克的已经是人
们各自占有私有财产的状态。
他把“自然状态”曾代为自由、平等和幸福的黄金时代把自然与文明对立起来,认为自然人是幸福的,文明人是不幸的,并提出“回到自然去”
的口号,其目的在于对法国社会腐朽堕落的文明惊醒批判和揭露,表达了对未来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美好社会的渴望。
④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a.卢梭指出,人类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中。
因为人有一种特有的“自我完善
化的能力”,即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断发展自己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人类在自然面前具有“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这种能力带来
的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有历史唯物主义因素),导致私有制的出现和经济上的不平等的产生,于是政治上的不平等相继产生,直至产生专制君主制的极端不平等。
b.认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私有制导致贫瘠的对立是第一个阶
段;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是第二个阶段;专制君主制的产生,使社会出现主人与奴隶的对立,一切成为君主的财产,所有人成为君主的奴隶。
这是第三个阶段或最后阶段。
因此,君主专制制度把社会不平等引向极端,就是自身覆灭的开始,人们将起来推翻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归到更高一级的平等状态。
c.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学说,包含有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恩格斯称赞《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于基础》一书是“辩证法的杰作”。
d.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新建立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
政府
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政府的统治意志职能是公意或法律。
政府形式分为民主制、贵族制与国君制三责。
贵族制最好。
人民可以定期集会决定政府的去存。
⑤社会契约论:
a.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如何恢复和保障人们在不平等社会中所丧失的自由和
平等的权利问题。
b.他认为,要去克服社会不平等现象,恢复天赋的自由平等权利,必须消灭君主专制制度,
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的国家制度。
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契约的关系。
c.卢梭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结合者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
整个社会。
这种转让是等价的。
按照这种契约要求组成的集合体,就可以体现全体成员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即保护全体缔约者的“公共幸福”(公意代表共同利益,众意代表私人利益。
)或“公共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就是“公意”。
国家就是根据这种“公意”
进行统治的,人们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他的自己的意志”。
d.因此,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民主国家中,人们虽然丧失了“自然自由”,却获得了政治自
由和对于自己就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虽然失去了“自由平等”,却获得了道德与法律上的平等;虽然需要服从国家权力,但这只是服从“公意”,而不是专制制度下的奴隶。
e.卢梭认为“政治体”本质在于服从与自由的一致。
这种人民享有自由平等、国家握有最
高权威的社会契约论,在民主性上大大高于霍布斯与洛克的学说,强烈吸引他的同时代
人投身于大革命之中。
整体权威与个人权利的矛盾统一,使卢梭既被奉为民主主义代表人物,又与极权主义联系起来。
⑥人民主权论:
a.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如立法、建
立政府、执行司法等。
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职责仅仅执行公意,并非人民的主任。
如果政府一旦攒多了人民的主权,破坏社会契约、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人民使有权推翻它。
b.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三原则: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被代表。
强调
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
在政体分类上,只承认民主共和制国,即按照公共利益需求,人民自己制定法制,安排政府去存。
c. 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只
考虑人民共同体及抽象的行为。
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行为。
如法律可以规定有政府,但不可能指定谁当政。
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即自由与平等。
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风尚、习俗与舆论。
6、《人权与公民宣言》
①由居埃士(西耶士)起草于1789年,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权原则及立宪与立法原则,全文17条。
把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原则记入宪法性文件,随革命的影响传入全世界。
②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
a.人权与公民权利原则。
如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卢梭)。
明确了权利的内容,强调了财产权(洛克)。
b.法治原则。
如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洛克、孟德斯鸠)。
法律是公意的表现,人民有最终的立法权(卢梭)。
执法的程度,无罪推定、禁止酷刑(孟德斯鸠)。
c.主权原则。
如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卢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