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标 住宅节能 建筑热工计算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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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热工计算的补充说明

一、热工计算方法补充说明

6-01

6-01

3 朝向窗墙面积比M 1

1) 地下室为非采暖空间时,±0.00以下的建筑物垂直外立面不参与计算。

2) 地下室为采暖空间时,±0.00以下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建筑物垂直外立面参与计算(包括:±0.00至室外地平、至窗井底部、至下沉庭院地平的外墙和门窗)。

4 建筑物体形系数S

1) 没有地下室,或有地下室但地下室为非采暖空间时,建筑物外表面积及其所包围的空间从首层地面(±0.00)算起,±0.00以下不参与计算。 2) 有地下室且地下室为采暖空间时

(1)参与计算的建筑物外表面积F Σ,为地上和地下所有与大气接触的围护结构外表面积的总和(其中凸窗和封闭式阳台计算方法见上述1、2)。

(2)参与计算的建筑物体积0V ,为±0.00以上体积上V 和±0.00以下计算体积’下V 两部分之和。 (3)±0.00以下计算体积’下V 按下式确定:

’下

V f f V 式中:’

下f ——±0.00以下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垂直外立面面积(包括:±0.00至室外地平、至窗井底部、至下沉庭院地平的外立面);

下f ——±0.00以下垂直外立面总面积(包括与室外空气接触和与土壤接触的外立面)

下V ——±0.00以下下f 包围的总体积。

5 当建筑物各部分层数不统一(阶梯式错层)时,该建筑热工参数限值可按面积所占比例最大部分的层数统一确定取值。

6 采用附录权衡判断表B.1.3.-2进行温差传热量计算时, 楼梯间和封闭外走廊的屋面、地面(或楼板)不单独计算,简化为与户内部分统一计算,即室内外温差均为17.9℃。

二、其他补充说明和更正

1《标准》表3.2.2注释和3.2.12-4:变形缝除要求缝隙两边填充深度不小于300mm的保温材料外,顶部水平方向也应向下填充深度不小于300mm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W/(m·K))。

2《标准》3.2.11: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应按窗扇开启投影面积确定,详见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7条条文说明。

3《标准》4.1.8条,冬季供热设计工况下,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不满足规定数值时,“不宜采用”应改为“不应采用”。

说明:与2012年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致。

4附录表B.2.2有无热计量装置的判断中,“锅炉房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改为“锅炉房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一次水出口”。根据是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5附录表C.0.1的注1“当凸窗所占外窗总面积大于等于30%时”,外窗总面积是指各个朝向的外窗面积之和。

6附录表D.0.1中西向的垂直式b,“0.54”应为“-0.54”。

三、对建筑热工权衡判断的更正和补充规定

1《标准》表3.2.2:“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和“户门”K值不参与权衡判断计算,因此这两项K值不能突破。

2不满足《标准》表3.2.2中外墙、屋面、外窗等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可用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但平均传热系数K最大值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数值:

K值是参考06版标准的相应规定确定的。

2 外窗、阳台门窗不能突破最大K值是根据科研项目《北京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考国家行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门窗K值确定的。

3《标准》3.3.5条公式(3.3.5-1)和(3.3.5-2)修改如下(下划线为修改数值):

C mci = 0.87×0.45×SC=0.39 SC (3.3.5-2)

C‘mci = (0.87×0.45×SC W) ×(0.87×SCN)=0.34 SC W SC N(3.3.5-3)

说明:《标准》原0.7的“折减系数”由0.7改为0.45,减少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中外围护结构的太阳辐射得热量,其原因如下:1根据暖通专业基本理论和相关标准,冬季供暖各类围护结构传热量一般采用温差传热的基本计算式计算,并考虑太阳辐射得热量的影响,对温差传热量进行修正:(1)供暖负荷计算时采用朝向附加(附减)的方法考虑各朝向太阳辐射得热量的影响。(2)在国家行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之前的相关节能标准均采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体现各朝向太阳辐射得热量的影响,例如北京市2006年版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南向外窗εi定为0.18,使南向外窗的耗热量综合值很小;但不论εi取值多少总归为正值,即一般情况下外窗应为耗热构件。

2国家行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修改了计算方法,对透明外窗太阳辐射得热量进行单独计算。针对该标准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推算出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为0.7时,一般外窗不会成为得热构件,为耗热构件。

3北京市2012年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了国家行标的计算方法和数据。但本版标准外窗传热系数比现行行标大大降低,“折减系数”如果采用0.7,很多外窗(主要是南向)辐射得热量大于温差传热量,出现了南向外窗均为得热构件的不合理现象。另外考虑到北京地区的气象条件,污垢影响较大,则对部分工程进行了计算分析,将“折减系数”调整为0.45,避免了工程中大量采用的K=1.8或2.0的外窗出现辐射得热量大于温差传热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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