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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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许可标准。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生产地址;(三)生产食品品种;(四)许可证编号;(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制定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
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规章。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统筹按照管理手段、技术手段、
监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此处省略其他章节内容:::]
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负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此处省略其他章节内容:::]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格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
3、相关食品标准及规范
法律名词及注释:
1、食品生产许可: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拥有食品生产资质的许可证。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抽查:指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 1. 具有法定经营资格; 2. 具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 4. 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个体食品生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生产许可: 1. 具有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卫生条件的生产场所; 2. 从事的食品生产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配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 4. 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个体食品生产者应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理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可以暂停许可或吊销许可。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所有。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望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维护公众利益,依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技术、质量控制措施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包括:(一)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场所要求,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备设施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与安全;(三)生产技术: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四)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保障食品的质量。

第八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三)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六)营业执照副本;(七)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八)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九)食品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十)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予以通知。

第十一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不符合的条件,并给予整改指导。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二)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配套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三)产品品种、规格、生产工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四)注册资本和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和税收要求。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法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三)制定的质量安全体系文件和各项管理规程、制度等材料;(四)场地使用、车间布局、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五)生产用水、用气、用电、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六)产品工艺及其流程图和产品标准;(七)检验检测及监控计划、样品检验证明;(八)项目核准文件(有的必须);(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材料交到后30日内,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检验。

审查和检验期间,企业应积极解决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应当进行现场复审,对企业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质量安全管理、生产工艺、产品标识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管理制度及责任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每一环节。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加强对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平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

三、许可管理3.1 申请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许可。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文件•厂房平面图和施工图•员工健康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进证明3.2 审核许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的许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法定资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

3.3 发放许可审核通过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申请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载明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并在经营期间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4 许可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3.5 许可的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过期前,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60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续期。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四、许可监督4.1 定期检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质量管控、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措施等。

4.2 随机抽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产品标签是否合规、生产记录是否真实等。

4.3 监督检查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

五、处分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方法的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壹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符合下列要求:(壹)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且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发布日期】2010-04-07【生效日期】2010-06-01【效力】有效【备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令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任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在食品生产前,提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配方。

(四)检验检测装备及设施。

(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健康检测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类别和生产环节划分为多个等级,并有不同颜色标识。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级,在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通过的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导言: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的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程序,以及许可的有效期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许可的申请和条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存储、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

2. 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 从业人员: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健康证明,且员工数量与实际生产需求相适应。

4. 原料和辅料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和辅料,并建立起相应的原料管理制度。

5. 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科学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许可的程序1.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完整且真实,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情况、员工的健康证明等。

2. 审核: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生产环境和卫生条件等。

3. 审批:审核合格的申请将经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公示。

三、许可的有效期和管理措施1. 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2. 监督检查: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企业,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险评 估结 果 , 将公 告 允许 使 用 的食 品添 加 剂 的 品种 、 用 使
பைடு நூலக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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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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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生 产许 可 申请 书 ; 一 食 ( ) 二 申请 人 的身份 证 ( ) 明 或资格 证 明复 印件 :
第 十 五条 第 十 六条
第 十三 条 拟设 立 的食 品生 产企 业 必 须在 取 得食 品 第 二 十条 食 品 生产许 可 证有 效 期 内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企业 应 当 向原 许可 机关 提 出变更 申请 :
( ) 一 企业 名称 发 生变化 的 ; ( ) 所、 二 住 生产 地址名 称 发生 变化 的 ; ( ) 产场所 迁 址 的 ; 三 生
第 十 条
卫 生部 根据 技术 上 必 要性 和 食 品安 全 风 性 可能 存 在 问题 的 :
( ) 再具 备 技术 上必 要性 的 。 二 不 范围 、 用量 按 照 食 品 安全 围家 标 准 的 程 序 , 定 、 布 为 制 公 对 重新 审 查认 为 不符 合 食 品安 全 要求 的 。卫 生 部 可 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 以公告 撤 销 已批 准 的食 品添 加 剂 品种 或 者修 订其 使 用 范 第 十 四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卫 生 部 应 当及 时 组 围 和 用 量 。 织 对食 品添 加 剂进行 重 新评估 :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生部 2 0 卫 0 2年 ( ) 一 科学 研 究结 果 或者 有证 据 表 明食 品 添加 剂 安 全 3月 2 8曰发布 的《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 办法 》 同时废止 。
品、 原料与成 品交叉污染 , 避免食 品接触有 毒物 、 洁物 ; 不 ( ) 有 与 申请 生 产 许 可 的食 品 品种 、 量 相适 应 四 具 数 的食 品 安全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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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修订《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

下文是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一记者:与原来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相比,《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我们本着“放管结合、方便企业、从严监管”的原则,针对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与《食品安全法》不相符合、与现有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作了调整。

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是指:1.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近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强烈的问题,为此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2.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
进行检验。

3.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5.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制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调整”是指:1.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

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

2.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

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3.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获证企业在许可食品类别范围内增加生产新的食品品种明细,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
补充核查。

4.调整审批权限。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

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二记者:《办法》实施后原有的规章制度是否还继续执行?
负责人:《办法》实施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工作,全面组织贯彻执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即将陆续公布,在公布前原有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等还继续有效,但是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记者:《办法》实施后,如何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提交许可申请?
负责人: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办法》对生产许可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有的按食品品种许可,调整为按照企业主体许可,将以前的一个企业多张证书,调整为一个企业一张证书。

食品生产
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

食品生产者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的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

记者:《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如何按照“一企一证”原则审批发证?
负责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

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记者:《办法》实施后,如何理解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食品类别编码”?
负责人: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解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记者:《办法》实施后,许可工作还是否要求执行产业政策?
负责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记者: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办法》进行许可?
负责人: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鉴于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程序和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基本相同,为方便企业申请,《办法》在制定过
程中,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也纳入其中一并执行。

因此,企
业申请和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办法》的
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实施后,企业原有的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负责人:为了保证许可的平稳过渡,新《办法》规定,食品
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新《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
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同时,国家总局在下发的《通知》中也
提出了鼓励持有旧版证书的食品生产者提前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
可证。

记者:《办法》实施后,旧版证书如何换发新版证书?
负责人:持有旧版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需要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
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证。

也可以分批换
发,具体是第一批换发一张新证后,其他旧版证书可以陆续在已
换发的新证上通过“变更许可事项”的方式予以换发。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

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食
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记者:《办法》实施后,“QS”标志还是否保留?
负责人:《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

之前食
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记者: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库存的大量包装如何处理?
负责人:《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_______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我们鼓励并支持食品生产者尽快淘汰老包装启用新包装。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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