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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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7日深财购〔2005〕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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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财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鼓励、扶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深圳市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产品与服务,可按本办法规定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三条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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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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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5408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7e.png)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003年5月15日)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和投诉第六条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3236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b.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顺应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明确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库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相关要求(一)虚拟指标与实际指标。
1.施行项目库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
2.虚拟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已在项目库中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的总投资规模确定的预算指标。
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
3.实际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当年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经费指标。
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
4.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要求执行。
(二)暂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直接下达实际指标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的相关要求(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361bc04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6a.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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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深财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一、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以下简称为投诉人。
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有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政府采购投诉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2.政府采购投诉对象仅包括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3.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事由;4.投诉事项经过质疑程序;5.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不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1.属于人大、政协、纪检、市政府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2.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3.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5.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eb9045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8c.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深财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责任、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具体要求包括:(一)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设立采购专员不少于2名,实行AB角制度,并保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变动。
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专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
1.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2.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并依法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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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深财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务采购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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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务采购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务采购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2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全面实行商场供货的通知》(深财购[2014]13号)的规定,为解决商场供货采购金额大与付款慢等问题,我委拟建立公务采购卡制度,并拟采取“两步走”模式实施,即在公务采购卡推出前,临时调高公务卡额度,同时,加快开发公务采购卡,并实现相关功能。
现就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采购负责人员。
请各单位明确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员(以下简称“采购专员”),每个单位不超过4人,原则上与即将推出的公务采购卡持卡人相同。
若预算单位有基层单位且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可另行确定1-2位采购专员。
二、预分配采购专员的信用额度。
根据公务采购卡的发行思路,拟相应调高每个单位采购专员现有公务卡的额度。
请各单位预分配每位采购专员所持公务卡调升后的额度,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单个公务卡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信银行个人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采购专员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终以银行审核为准。
三、向相关发卡行提出申请。
请各单位填写“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附件2所需资料和调整流程,于2014年5月16日前自行向采购专员所持公务卡发卡行提出额度调高的申请。
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额度调整工作。
为便于各单位享受商场供货政府采购价格优惠,各公务卡发卡行将汇总单位指定的采购专员信息,并将采购专员所属单位名称、公务卡卡号等反馈我委,由我委告知各供货商场。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6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3342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f.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5月5日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以下简称车改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车改范围的车改车辆拍卖,适用本办法。
应予拍卖的车改车辆范围,按照《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文件确定。
第三条车改车辆拍卖工作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法定程序阳光操作。
第四条车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的封存、如实清点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申请转移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车改车辆拍卖的组织协调、车改车辆处置审核和批复、委托价格鉴证、委托拍卖、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等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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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bff272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42.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25
•【字号】深财规[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规〔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我委对规范性文件进了评估梳理,决定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1824c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0.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深财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聘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论证、评估、咨询等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视为评审专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建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颁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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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深财购[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
第四条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三)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c9e797144028915f814dc2b6.png)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及市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 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4c3714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7.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深财购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规〔2011〕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1.属于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市本级政府采购;2.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依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的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3a16f1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55.png)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深财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4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划分(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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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深财购[2004]2号)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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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1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规〔2013〕1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顺应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明确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库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相关要求
(一)虚拟指标与实际指标。
1.施行项目库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
指标双重管理。
2.虚拟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已在项目库中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的总投资规模确定的预算指标。
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
3.实际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当年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经费指标。
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
4.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要求执行。
(二)暂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直接下达实际指标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的编报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财预〔2013〕25号)要求执行。
3.各单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采购计划的编报。
1.采购计划应及时编报。
政府采购虚拟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应至少在现有合同到期前3个月编制采购计划,并启动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尚未下达,但需确保服务期有效衔接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可向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申请提前下达虚拟指标,提前启动招标程序。
2.采购计划应规范编报。
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不体现具体金额。
长期服务项目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3.采购计划应归类编报。
在项目库中,虽属于不同项目来源,但为同一品目的事项,可将各项目的虚拟指标合并编列为一条采购计划并执行。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
各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类型。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自行采购”。
采购项目类型包括“正常”和“延续合同”。
非延续合同类项目,采购项目类型均选择“正常”。
(四)采购计划的执行。
各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启动招标,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未申报的,该采购计划将作退回处理,具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要求执行。
(五)采购合同的备案。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
项目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发出招标公告的项目,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在项目招标结束之后,禁止倒签合同。
合同备案相关事项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执行。
为简化程序,在深圳市建设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和无需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如采取直接选购方式的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
供应商项目等),暂不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可凭《中标通知书》或《供货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六)采购款项的支付。
实行项目库管理后,每个预算单位只有一条政府采购实际指标,该单位年度预算中编列的所有采购项目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款项。
根据已确认的中标结果,预算单位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金额为本次需支付的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金财工程系统将根据该支付申请,自动生成对应的直接支付计划和直接支付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支付。
(七)采购项目的结转。
在财政部门公布的年终结账日前,已完成下列程序的采购项目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年终结账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准予结转;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