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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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了提升债务人的信用和 分散债权人的风险,以自身的资产或信誉替债务人 向债权人进行保证,当债务合同到期,债务人不愿 或不能履行还债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代位偿还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是一种更为常见的 对信用担保的定义,它把信用担保定义为一种法律 行为。显然,比起上面第一种定义,从专业担保的 角度看,是不够全面的。
强制再担保
固定比例再担保 按再担保的责 任承担方式
溢额再担保
担保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分散要 求,在协商基础上自愿参加,在担保中的 风险分担、收益分成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 通过政府设立特定的监管部门,要求一定 的地区内的担保机构必须加入再担保体系 ,如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参加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 对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同类担保业务, 全部都由再担保人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担 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 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和分摊。 由再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 对担保人进行再担保,在担保人承担超过 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 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 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协会在向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同时,征收一定的费用, 所以信用保证时有偿性的保证。
(四)信用担保的主要功能 1.债权保障功能 2.特定的经济政策工具
(五)担保资金运作方式
目前,国家信用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根据 资金的运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实收制与权源自文库责制两种方式。
1.实收制担保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 保证。
优点: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 便,协作银行的责任心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 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可减轻当前财政资 金支持的压力。
缺点: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运作,不利于 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六)信用担保作用的衡量 国际上通常使用增加量() 和毕业()两个指标 衡量信用担保的作用: 1.增加量(),增加量是指由于得到担保机 构的担保而获得正规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数量。 2.毕业(),毕业是指被担保的企业在一段 时间之后,增强了实力,信用等级得到提高, 便再不需要靠担保机构担保了。 3.增加量与毕业是反映信用担保作用的最 直接的两个指标。
二 我国担保行业概况 (一)我国担保行业历史沿革
1.中国担保行业发展的背景
按 再 担 逐笔再担保
保的决 策程序 自动再担保
分险再担保
按再担
保机构
、担保
机构及
债权人
之间的
法 系
律
关
增信再担保
按 保
再 机
担 构
一般责任再担保
的担保
责任范
围
连带责任再担保
再担保机构对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 构及项目逐一进行评审后,决定是 否对该笔业务提供再担保。
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再担保 责任,不参与单个项目的审查,也 不再就单个项目签订再担保合同。
(二)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 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担保人不能 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 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是一种分散和转 移担保风险,扩大担保资源的担保形式,它是为 担保人设立的担保。
表1 中国再担保业务分类一览表
一般再担保 按再担保体系 对担保机构的 约束程度
法律关系只在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 构之间,通过再担保协议约束;再 担保机构不向债权入出具再担保函 ,债权人对再担保人没有求偿权, 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对再担保机 构有请求求偿权。
法律关系在债权人、再担保机构和 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三方之间,通 过三方的再担保协议约束;再担保 机构按期向债权入出具再担保函, 以增加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代偿 发生时,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 若担保机构不能或不愿履行代偿责 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再担保机构求 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及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有关概念
(一)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也称信用保证,是指由专门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 化的保证。信用担保的概念包含三个要点:(1)由专门机构提 供的担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担保;(2)这种担 保是制度化的担保,即指它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制度、规 则框架安排体系之中的,是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3)是面 向社会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对内部关联机构或雇员提供的担保。 这个概念高度概括了专业担保的总体特征,并提出了“专门化” 和“制度化”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对专业担保的一个总体上概 括。
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 ,再担保人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 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又叫清偿再 担保。
只要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再担保机 构就按约定的比例进行代偿。
(三)信用保证的特性
民法中的保证是指,对于那些不具备足够财产 利用物权担保的人,或者是即使有足够的财产但 对于金融机构缺乏信用的人,运用保证人的财产 和信用授予其信用以谋求金融活动顺利进行的情 况下,被采用的债权担保制度。一般认为这种保 证具有利他性、人的责任性、无偿性和情义性等 特性。相比之下,以保证为专门职业的机关依据 政策所提供的保证则不具有个人的情义性,相反 更多地被强调具有制度性(政策性、公共性)、 信用补足性、信用保证性、有力的特约性、定型 性、惯例性、大量(反复继续)性、有偿性和求 偿权的优势性等特性。信用保证的主要特征:
第一,信用保证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的保证。 第二,信用保证具有机关保证的性质。 第三,就保证的内容而言,信用保证具有对信用进行保证
的特性。 第四,信用保证具有进行大量交易或反复持续性的特征。 第五,信用保证的内容大致上是被定型化的。就每个保证
而言,不具有保证内容上的差异性。 第六,相对于以无偿为前提的民法保证而言,因信用保证
优点:政府或信用担保机构已担保基金或资本 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 否担保,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 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缺点:政府财政一次性出资较多,协作银行也 有可能出现转嫁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权责制: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 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 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