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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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作者:张英怀袁莎莎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采取反淡化的保护措施,将无法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无法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

研究探讨商标淡化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要件,对于完善立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商标淡化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34-1 商标淡化的概念和法律属性1.1 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5)故意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1.2 商标淡化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淡化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最初是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用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采取的“搭便车”行为。

由于驰名商标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是优质品质的标志,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驰名商标的创立也需要企业长期的积累和培育,付出巨大的成本。

而一些经营者不愿付出成本,急功近利,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以图混水摸鱼。

淡化行为人正是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优势,市场竞争力优势与消费心理优势,误导、诱骗广大消费者轻易做出购买选择,从中牟利。

淡化行为人用这种手段省去其在市场运作中应投入的大量资本并节省了大量时间,使同行其他竞争者处于劣势地位。

这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2.1 要有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弱化,所谓商标弱化是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唯一联系。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1、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 强的区别性特征。
3、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及 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4、商标持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
在这些标准背后,存在着诸如商誉积累、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 法律原理。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其商业利益和 品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我国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驰名商标地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 业驰名商标申请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申请成功率,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商 标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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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研究
1、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和区别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虽然都涉及到商标的 侵权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和区别。在于,两种行为都可能对商标所有者 的权益造成损害,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区别在于,商标淡化主 要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混淆主要发生在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 此外,商标淡化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是认知混淆,而商标混淆行为则直接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什么是商标混淆商标混淆是指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未经授 权,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行 为。
2、商标混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商标混淆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注册商标商品上, 将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混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者的利益驱动,如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此外,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 侵权者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反淡化法与商标驰名认定标准的 关系

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894年德国ODEL案件的判决,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商标淡化侵权理论,我国政府在1996年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粗线条地归制,2001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增加了商标淡化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但是,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仍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也存在些许漏洞,本文力图廓清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淡化对象应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立法上将商标淡化侵权的对象规定为注册的注册商标。

但是,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并未获得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被淡化的须是驰名商标,没有必要保护到连在毫无关系的产品上都禁用的程度。

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侵权淡化是发生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上的淡化。

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

实际上,商标淡化侵权制度是“双刃剑”,它在扩大了商标持有者权利范围的同时,也给义务人人为地增加了不作为义务,如果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商标淡化问题,就是一种公益对私益的过度侵犯,政府在维护先前商标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后来者的利益。

而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内含的价值大于普通商标,其附有较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些商标给予扩充性的保护,对商标所有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对这些特定商标予以更优惠的法律救济存在合理性。

同时,从节约司法执法成本的角度看,将淡化对象规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认定淡化不须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淡化要求淡化行为人须存在主观过错。

而有学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商标淡化行为的成立,只要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实施了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淡化行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作者:陈廷俊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手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侵权行为不同,并不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活动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所采用的,用以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性标记。

商标一般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1]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标功能也不断发展变化着,现如今商标主要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促进销售等功能。

以上几种功能,使得商标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使得商标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传统的商标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即不论在商标注册还是使用方面,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都不得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权人利益受损。

在立法实践中,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就是源于此理论。

另外,类似的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混淆行为是商标侵权惯用的手段之一,防止混淆在以往实践中足以保护大多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防止混淆是明显不够的。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往往局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若是驰名商标被人故意用在了不相同、不类似也没有丝毫竞争关系且不会引人混淆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的是,如今的大多数商标侵权因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发生,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隐蔽或者巧妙的方式绕开传统商标侵权规定,即只要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产生混淆,就不发生侵权责任”。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X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著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X围,使我国的著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著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一、著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著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著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著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效劳之间的联系非常严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著名商标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根本问题〔一〕著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那么,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著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那么著名商标权利人享有向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权利,制止后使用者的淡化行为,不管实际或可能混淆存在与否,亦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害或竞争。

〞这一定义确立了著名商标淡化标准中的“可能淡化〞标准。

我们在对著名商标淡化概念的界定以及反淡化保护方面大多借鉴美国的作法,对著名商标淡化的理解为:著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一样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标识,利用著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

著名商标淡化表达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潜伏性以假冒为主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在一样或类似的商品上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直接地损害原商标专有权人的行为,较容易被发现。

知识产权法——商标淡化

知识产权法——商标淡化

国内外立法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种是相对保护主义,一种是绝对保护主义。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 协议)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是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绝对保护主义。

国内立法2001 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相关条款,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其明确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作出了“不予注册并不能使用”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填补了以前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淡化”两字,但是内容确实是反“淡化”的。

该条款以“知名”取代了“驰名”,扩大了反淡化的保护范围,且反淡化对象不仅仅限于商标,而且还包括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除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外,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也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1 项规定:他人将与驰名商标或相似的文字作为该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时,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第2项同时又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属于《商标法》第52 条第5 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年第09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9,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285期)Total No .285收稿日期:2012—06—05作者简介:谭平(1977—),女,河南鹤壁人,河南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法学。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谭平(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鹤壁45803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作用早已不再局限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体现着越来越多的内涵和价值,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多地承载着商标权利人良好的商业信誉。

但是当下商标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对于新的侵权方式已显力不从心,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才产生了商标淡化理论。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商标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9—0133—02一、商标淡化的概述(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或是以一种降低商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被弱化、丑化或退化。

(二)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1.商标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不可比拟的绝对显著性和知名度,意味着消费者看到该商标就可感知其商品或服务,而无需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名称结合使用,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价值更容易被利用,导致该驰名商标因滥用而受到影响。

普通商标并不具有这种利用价值,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很小,对普通商标的信誉造成的实际影响也很小,因此对普通商标无需提供反淡化保护。

2.商标淡化侵犯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淡化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都会侵犯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只是方式与依据的理论不同。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作者:————————————————————————————————日期:2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以第十四条第五款为例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有权,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该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如果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权可言,驰名商标权人也就不能根据混淆理论寻求法律救济。

1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

2因此,淡化理论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混淆理论,弥补了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其外延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

原本驰名于全国的商标,也被消费者慢慢地淡化。

反淡化理论随之产生,反淡化理论是对淡化理论的限制。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该条是反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的新发展。

修订前的《商标法》允许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然后,新《商标法》却将经营者通过宣传自身为驰名商标,从而与其他同行竞争者相区别的途径予以禁止。

该条规定有重回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嫌疑。

该条新规定不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新发展,而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

反淡化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会带来如下三方面危害: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广义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二、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论驰名商标的淡化

论驰名商标的淡化


化的表现 。 虽然淡化不构成侵权 , 但是却可 以使商标的标识作用和 广告作用 降低, 所 以一样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 所以我 国在积极保护驰名商标 的同时, 将驰名商标淡化这一概念 引入立法 并加强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加快我国的反淡化进程 。 ( 二 )驰名商标反淡化 的立法完善 纵观我 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的各种法律法规就会发现 , 截止 到 目前 为止 ,我 国还没有一 部专 门的 《 驰名商标反淡化法》 ,虽 说 《 商标法 》中对于驰名商标 的保护 问题有着规定,但也只是寥 寥几笔 ,没有太多 笔墨 。缺 陷和 不足 固然 存在 。另外,《 反不正 当竞争法》中竟然也 没有对驰 名商标 反淡化 的规 定。因而不难发 现 ,驰名商标反淡化 的立法完善在我 国是亟待解决的 问题 。 首先制 定专 门的法律 即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驰名 商标反 淡化 法》 ,切 实保 护驰名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为了防止驰名 商标淡化 降低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 目中独特商标的显著性 , 保 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与淡化 行为人的同行 业竞争者 的合法权益 ,以及广 大消 费者 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在今 后的立法 中制定一部统一 的 《 驰名商标 反淡化 法》 ,作 为经 济法律 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增加一部新的特别法, 提供一部全 国统一有效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 。 其次 , 对于作为规定与商标有关 的最权威 的法律 的《 商标法 》 应当进行修改和补充 。 在其中补充对 驰名商标 反淡化特 别保 护的 规定 。《 商标法》作为我国保护商标最重要 的法律 ,他 的完 善和 全面才会指导并且影响其他跟商标保护有关的法律的具体规定 。 因而完 善和补充 商标法也是 目前针对驰 名商标反 淡化 的立 法完 善需要做的当务之急的事情 。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1. 引言1.1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背景及意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制度的完善而逐渐被提上日程的。

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是企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驰名商标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商标淡化现象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或者消失,从而导致商标权益受损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淡化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本文围绕“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主题,从法律法规体系、认定及类型、现状与问题、司法实践、行政保护与执法实践、预防与启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力求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 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2.1 国内法律法规概述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体现在: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对淡化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

2.2 国际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和经验。

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中国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较于国际上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对驰名商标的界定、淡化行为的类型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内容提要:商标侵权⾏为,是指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商标侵权⾏为,是指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般民事侵权⾏为有四个构成要件:⼀是侵权损害事实;⼆是加害⾏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为⼈主观上有过错。

⽽商标侵权⾏为构成要件有两个:⼀是损害⾏为;⼆是⾏为的违法性。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类:1、使⽤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

使⽤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类商标侵权⾏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他⼈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许可合同。

如果未经同意即使⽤他⼈注册商标,⽆论其有⽆过错,都会构成对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侵权。

与使⽤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侵权的另⼀种表现形式。

如⼀些企业或个⼈在未取得商标所有⼈许可的情形下,将他⼈具有⼀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名称使⽤,或者当作⼚商名称、域名使⽤,使该商标⽆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名称、⼚商名称、域名,从⽽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

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

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的⾏为。

经销商是商品⽣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

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实现其⽬的,有损商标注册⼈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过错时,不成⽴商标侵权⾏为。

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定困难。

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它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从性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商标淡化目前研究商标淡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的内容。

我国早已加入的《巴黎公约》也有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相关规定。

从国际上看,美国有专门的商标反淡化立法,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商标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也有商标淡化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已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1]但与我国即将加入的WTO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

入世的日益临近迫使我们不得不加紧研究商标淡化这一课题。

事实上,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涉及到商标淡化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

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吁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

因此,研究商标淡化在目前具有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商标淡化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2].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Dilution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3].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

从表象上看,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在:(1)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2)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3)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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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 标 淡 化 ——广 告 价 值 和 销 售 能 力 与商标侵 权不 同 ,商 标 淡化 所关 注 的是 商标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而 不 是 消 费 者 的利 益 。通 说 认 为 , 商标淡化 主要是商标 所有 者的广 告价值 以及基 于 此的销售 能力 。因为商标 所有者 通过大量 的广告 宣传 以及相 关 的努力 ,使 其 商标 具 有 足够 的显 著 性 和识别性 ,以至在 普通 的消费者 心 中,将该商标 与 特 殊 的商 品 形 象 相 联 系 。如 果 任 由他 人 在 其 他 的商品或 服务上 使 用该 商 标 ,则必 然 淡化 了该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降 低 了 在 公 众 心 中该 商 标 与 特 定 商 品 之 间 的 联 系 ,损 害 了 商 标 所 有 者 的 广 告 利 益 。 “吉普”车 、“阿司 匹林 ”等商 标 都 是淡 化行 为 的受 害者 。而 在这些 淡 化行 为 中,消 费者 的利 益未 必 会 受到损 害 。商 标 淡化 所 涉 及 的对象 ,已不仅仅 是 商品的 消费者 ,而是社 会公众 ,因为商标淡化所 淡 化 的 是 驰 名 商 标 在 “社 会 公 众 ”而 非 “商 品 的 购
第 33卷 第 2期
V o1.33 N O.2
● 法 学
昭 通 师范 高 等专 科 学校 学 报 Journal of Zhaotong Teacher’s College
论 商标 淡 化 与商标侵 权 的 区分
2011年 4月
Apr.2011
马 磊
(昭通 师 范 高 等 专科 学 校 政 史 系 , 云 南 昭通 657000)
不 同 ,完全可 以从 二 者 对 消 费者 利 益 维 护 的不 同 态度上加 以 区分 ,这一 点也 是 最 容 易 引起 混 淆 的 地 方 。
(二 )问题 定 位 和 视 角 对商标 淡化 与 商 标 侵权 进 行 合 理 的 区分 ,必 须 要 明确 二者 的关系 。笔者 以为 ,其一 ,商 标淡化 并 不隶属 于商标 侵 权 ,更 不 是 商标 侵权 行 为 中特 殊 的一种 。其二 ,商 标 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并 不是 平 行 的关 系 ,二者 的关 系并 不 是 通 过 一条 界 线便 可 以划 分清楚 的问题 。其 三 ,商标 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实 际 上 是 处 于 不 同 层 面 的 两 种 理 论 ,二 者 并 不 互 相 排 斥 ,而 是 有 着 不 同 的 问 题 定 位 和 视 角 。 由 于 商标侵 权 以保 护消 费者 的利 益为 重 ,因此 ,商标 侵 权关注 的视角 是 :商 标 是否 会 因混 淆 而损 害 消 费 者 的利 益 。对 商标 引起“混淆 的可 能性 ”的判 断便 成为商标 侵权 行 为 认 定 的 唯一 标 准 。正 如 前 述 , 对消 费者的误 导和欺 骗 与对 商标所 有 者利益 的侵 害是商标 侵权 行 为一 个 硬 币的两 个方 面 ,商 标 法 的智慧便 是通 过 赋予 商 标 所 有 者 商标 专 有权 ,让 商标所有 者 为维护 自己 的商 誉 而 提起 诉 讼 ,从 而 间接地保 护 消 费者 的 权 益 。其 思 路 是 :商 标 所 有 者商标专 有权—— 商 标混 淆 的可能性 ——一消 费者 权 益 的保 护 。 而商 标淡化 则有 着不 同 的思路 。商标 淡化 实 际上是专 注于驰 名商 标在公 众 的意识 中的指示 商 品或服务 来源 的“唯一 性”和“特 有性 ”。笔 者 以为 商 标淡化 应只专 注 于 这 一方 面 ,从 而 与其 他 的行 为 有效 的区分 ,以利 于商标 淡化 理论 的纯化 (把握 这 一点 ,有 助于将 淡 化 行 为 与 侵 害 商誉 的行 为相 区 分 。在 美 国 ,淡 化 行 为 常 被 归 纳 为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模 糊 (Blurring)和 贬 损 (Tarnishment)。 实 际 上 ,许 多 学 者 认 为 贬 损 并 不 应 归 入 淡 化 行 为 之 中 。 因为贬损 行为实 际上 并未从 逐渐 削弱 商标 价值 的 意 义 上 说 明 淡 化 ,而 是 以 损 害 声 誉 的 方 式 非 常 直 接 地损害 在先使用 者 。其诉 因应 是损 害商业 信誉 的侵 权 行 为 。笔 者 以 为 .淡 化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在 利 用 商誉 ,而 非侵 害 商 誉 。)。对 这 种 指 示 商 品 或服 务来 源的“唯一性 ”和“特 有性 ”的淡 化 ,就 是商 标 淡 化所要解 决 的问题 。 因此 ,商 标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的一 个 重要 区别
二 、商 标 淡 化 与 商 标 侵 权 区 分 的核 心
商标淡化 与商标 侵权虽然 有着许 多表层 的不 同 ,但这些表 层的不 同 ,莫不 是根源 于二者在保 护 利益 、问题定 位 等核 心 问题 的差 异 。首先 对这 些 核 心 问题 区 分 清 楚 ,其 他 表 层 的 区 别便 会 迎 刃 而 解 。
收 稿 日 期 :20l1 O卜1 9 作 者 简 介 :马 磊 (1982一 ),男 ,云 南 昭通 入 ,助 教 ,学 士 ,主要 从 事 法学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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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磊
论 商 标 淡 化 与商 标 侵 权 的 区分
第 2期
买 者 或 消 费 者 ”心 中 的 显 著 性 。 实际上 ,商标淡 化 与商 标 侵 权 所保 护 利 益 的
(一 )保 护 的 利 益
1、商标 侵 权 一——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以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为 重 心 。 由于商标 的功能是使 消费者 根据商标 来确认 商品 的来源 。如果 在 同类 或类似 的商 品上使用相 同或 近似的商标 ,极易造成 消费者 对商 品来源 的混 淆 , 从 而 被 误 导 和 欺 骗 。 正 是 基 于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的 保 护 ,商标侵权行 为才有 产生 的必要 。当然 ,消 费者
摘 要 :商 标 侵权 行 为 与商 标 淡 化 行 为是 处 于 不 同层 次 的 两种 理 论 ,并 不 互 相 排 斥 。 由于 二 者 的 立 意 、角 度 不 同 ,判 断标 准各 异 ,出现 相 互 交叉 的情 况在 所 难 免 。 同 一个 案 件 完全 有 可 能 会 同时使 用 商标 侵 权 行 为 和 商 标
淡 化两 种诉 因 ,产 生 责任 的 竞合 。
关键 词 :商标 淡化 ; 商标 侵权 ; 行 为 ; 责 任
中 图分 类 号 :DF523.3
文 献 标 志 码 :A
Hale Waihona Puke 文 章编 号 :1008—9322(2O11)02—0048—04
一 、 淡 化 的 界 定
关 于 淡 化 的 概 念 ,历 来 就 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狭义 的商 标淡 化 ,主要 是 将淡 化 的范 围 限制 在与驰名商标 不存在 竞争关 系 的领 域 。欧洲 大陆 国 家 大 多 适 用 此 标 准 。 广 义 的商 标 淡 化 ,则 将 淡 化 适 用 于 一 切 商 业 领 域 ,不 论 驰 名 商 标 应 用 的 领 域 与 其 他 的 商 标 是 否存在竞争 关 系 。美 国 1995年 的联 邦 商标 淡 化 法就采广 义说 。对商 标 淡化 的界定 ,笔 者 赞 同广 义说 。
被误导 、欺 骗 ,商 标 的所 有者 的利益 也会 被侵 害。 商标 所有者 也有 防止 自己的商 品或服务与他人 的 商 品或服务相 混 淆 的权 利 ,以防止 他人 利用 商标 误 导进行不 正当竞 争 。商 标法实 际上是赋予商标 权 人商标专 有权 ,从 而 达到 保 护 消费者 利 益 的 目 的 。在消 费者利 益 与商 标权 人 利 益之 间 ,美 国第 七 巡 回法 院 于 Stahlylnc.V.M .r1.Jacobs.Co一 案中 ,更确立 了“大众 之保 护 优 先 于商 标权 人”的 原 则 _1l( ’。 纵 观 商 标 法 对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的 规 定 ,无一不体 现 了对 消费 者利益 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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