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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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二)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实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检〔2011〕531号)等相关规定,要进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各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二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

一是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属地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及甘肃省《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发〔2016〕65号)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工作原则,将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放至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

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下放后,由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中介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由房产、人社、工商、物价、中介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凡在我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告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改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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