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通信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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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通信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实施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在合同或设计中未明确的合理工作内容、事件或费用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遵循实事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在勘察、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需充分考虑现场因素尽量避免后续工程签证的发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所属各市、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通信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公司计划建设部负责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的通信签证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签证实施细则,对本单位通信工程签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
第七条工程实施部门负责通信工程签证申请审批、签证实施内
容确认等具体签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在签证实施过程中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签证记录,收集签证相关文档及影像资料并对签证实施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协助工程实施部门对签证申请、签证实施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经济签证(除赔补费、购置费等特殊费用签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采购合同等相关要求,准确核算签证工作量对应的工程费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签证实施内容确认和结算办理等。
第三章工程签证范围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包括经济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材料签证、特殊费用签证等)和工期签证等。
第十二条可实施的签证范围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施部门要求完成合同、设计以外的,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有紧密关联且必须实施的工作引起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
(二)施工单位按设计已施工部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被损毁,或因设计修改导致已按原设计施工的内容不在修改后的设计范围,可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进行签证。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窝工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经工程实施部门与施工单位双方认可,施工单位按照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实施引起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变动。
第十三条不可实施的签证范围
(一)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或包干使用的费用。
(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停工、窝工、停水、停电和因安全、质量事故等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四)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五)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相关要求。
(六)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适用设计变更的工作内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签证的内容。
第四章工程签证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行签证,严禁进行越级签证。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签证人员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更换签证人员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建设单位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方。且该书面通知应附于竣工文件中。
第十六条发生签证事件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工程实施
部门提出工程签证申请,签证申请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及预计发生金额。对于先实施后申报的,工程实施部门不予认可。工程签证申请单样式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签证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实施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必须清晰、明确,确保真实合理。
第十八条签证相关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完整填写签证原因、地点、数量、材料、日期、人员等基本信息,并保存现场签证图纸、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必须经工程实施部门、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授权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有效签证。工程签证单样式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单位(项)工程的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其中传输管线工程的单位工程指一个中继段的光缆线路或一条连续不中断的管道工程,一次事件指管道光缆路由变更、工作量调整变更、材料二次搬运、乙供材料采购、合同外的赔补等事项中的一种;机房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指每个单独机房或站房,一次事件指机房装修、机房及围墙施工、交流引入、材料二次搬运、乙供材料采购、合同外的赔补等事项中的一种。一次事件的签证内容包含本事件中发生的所有需签证的工作量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签证金额不得超过经审批的签证申请的预计发生金额,单项工程累计签证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允许的工程签证上限金
额。工程签证上限金额根据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规定预备费率取定:通信设备安装工程为3%、通信线路工程为4%、通信管道为5%,计算基础为(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施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所签项目内容的工程量进行核实,严禁未经审核随意在签证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签证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实施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到场,经工程实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做好照片、录像资料等原始情况记录。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施部门及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甲供材料,避免浪费与过度损耗,造成非必要签证。
第二十五条工程实施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不得对乙供工程材料签证价格,仅对使用数量进行签证,同时详细记录工程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合格证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程其他特殊费用的签证,如预算外计日工、材料二次转运、青苗补偿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签证,并注明实际原因。特殊费用取费标准需经地市三重一大进行决策,并报备省公司专业部门。
第二十七条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得进行签证,工期签证应注明时间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建立《工程签证管理台帐》(见附件1)一般以施工委托文件为对象,以接收时间顺序为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