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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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校字〔2018〕157号
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5日第四十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学院
2018年12月30日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校领导出差的,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
分由个人自理。未达到乘坐等级标准的,凭据实报,不予补助。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
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
规定。
第十六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外出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关通知及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科研经费(不含财政性科研经费)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并可参照其余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财政性资金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能乘坐飞机)、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体育比赛等,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标准凭据报销。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方通知和有效票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自行解决的,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交《**学院差旅费申报单》和有关票据。报销会议、培训、比赛等差旅费的,须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比赛通知等。出差调研的需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包括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
研人员、被调研单位、调研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005号)的规定,所有公务机票均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第二十八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飞机票报销的唯一有效票据,通过机票代理机构代订的机票,需在7日内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代订发票不再作为报销凭据。机票报销需要同时附上登机牌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确需出差,法定节日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三十条到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主办会议和培训单位的通知报销住宿费,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参会人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城市间交通费和会务费凭据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且参会人未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在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