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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校办企业除外。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学校建立三级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保证完成相关出差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防止差旅费开支规模过大。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校级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学校党政中层正副职干部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由经费主管的校级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的,由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科研处长和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查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后,经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部门创收经费进修学习的,由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本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业务性会议,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确需参加的(包括使用部门经费或本人主持课题的经费),必须经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和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述出差项目不论由何种渠道列支差旅费,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审批限额的,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辽东学院出差申请审批单》:(1)省内连续出差3天(含3天)以上或一次共同出差3人(含3天)以上的;(2)到省外出差的;(3)自带车出差的;(4)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标准的;(5)借支差旅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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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必须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执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执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勤俭节约、困难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正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二等舱一般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三等舱凭据报销第七条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别必须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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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级、正高职、
正教授、三、四级
部级、院士、一 职员、岗位工资在
级教授、二级职 五级(含五级)以 其他人员
员及相当职务、 上的高级职称的 (单间或标准
职称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
间)
(普通套间) 相当职务职称人

(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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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住宿费标准
800
450
330

教育部差旅费细则-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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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出差人员级别与《办法》中不能完全对应的,按照以下原则报销。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报销。

实行职员制改革的单位,被聘到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办法》中“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被聘为三、四级的人员,按照《办法》中“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职级人员,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五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具体包括:(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上级部门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及经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因公出差(包括学习、培训、会议、调研、考察、交流等)的差旅费报销与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鼓励采用经济、高效的出行方式。

第二章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出差人员职务及出差事由,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经济舱飞机等。

特殊情况下,经校长批准可乘坐更高标准交通工具。

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执行不同的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部分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及本地消费水平确定并公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确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第三章审批与报销第五条出差前,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人数、预算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跨部门或多人同行的,需协调一致后共同报批。

第六条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整理相关票据,包括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标准开支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并责令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WORD5页)

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WORD5页)

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我院因公出差人员,享受相应的出差待遇,积极贯彻勤俭节约精神,依据国家有关公务人员出差的有关待遇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差旅费标准规定如下:一、因公出差人员的审批规定确因学院工作需要出差的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和《请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副院长、院长、教授出差必须报董事长审批;中层干部(含副教授)出差必须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签后,报董事长审批;一般人员(含教师)出差须必经各部门负责人(含系领导)、分管副院长审签后,报主管院长或董事长(董事长直接分管的部门)审批。

在确保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和出差时间,相应任务必须安排相对的职能人员去完成。

二、因公出差人员应享受的交通工具等级规定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相应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如果超标准乘坐,超出部分自负(详见下表)。

各类人员出差享受交通工具等级三、因公出差人员应享受的食宿补助标准规定1、凡在大连市内出差(不含开发区)当日返回,中午需在外就餐者,经批准,每人补助餐费6元,有招待的不发补贴,市内交通费按实际报销。

2、对出差人员外出期间食宿补贴实行包干(标准详见下表),不再报销食宿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联系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不足一日的按半日计算。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按住宿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4、如果特殊情况需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出差人员外出按食宿补贴包干标准执行,司机补贴比照食宿补贴包干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支付会务费的(含宿费、餐费)一律不执行本规定。

如果会议期间支付会务费中只含餐费,在报销中按住宿补贴标准包干办法50%执行。

各类人员出期间食宿补贴包干标准四、其他规定1、未按学院规定出差者,一律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要力行节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必须事先请示院长、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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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校字〔2018〕157号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5日第四十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学院2018年12月30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校领导出差的,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未达到乘坐等级标准的,凭据实报,不予补助。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部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第十六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外出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关通知及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学生差旅费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科研经费(不含财政性科研经费)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并可参照其余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财政性资金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能乘坐飞机)、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体育比赛等,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标准凭据报销。

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方通知和有效票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自行解决的,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需提交《**学院差旅费申报单》和有关票据。

报销会议、培训、比赛等差旅费的,须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比赛通知等。

出差调研的需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包括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人员、被调研单位、调研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005号)的规定,所有公务机票均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第二十八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飞机票报销的唯一有效票据,通过机票代理机构代订的机票,需在7日内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代订发票不再作为报销凭据。

机票报销需要同时附上登机牌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出差。

如确需出差,法定节日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三十条到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主办会议和培训单位的通知报销住宿费,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参会人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城市间交通费和会务费凭据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且参会人未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在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只提供住宿发票或单程车船机票的,需提供本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票据实报实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只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有效证明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因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因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农场、林场、科研基地、监测站、考察站、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如果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出差同行人证明,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

使用科研经费(不含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在该项目管理办法、经费预算允许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自驾车或租车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有关交通费和住宿费。

在项目经费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报销自驾出差交通费的范围包括:租车费、汽油费(不得在“燃料动力费”预算科目报销,须有专门的汽油费预算)、过路过桥费,其中,汽油费单张发票不得超过500元,不得报销充值性质的发票。

其他经费不报销自驾出差的相关费用。

自驾出差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任务完成后,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回家省亲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出差人要提供书面的丢失情况说明,经出差同行人证明,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可办理(除丢失票据外)其他票据的报销手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开会或者参加调研等,需提供学校邀请函,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科研经费中报销上述费用时,需附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邀请函。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学校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首体校字〔2014〕22号)同时废止。

**学院办公室201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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