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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推荐范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15页)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校办企业除外。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学校建立三级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保证完成相关出差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时间,防止差旅费开支规模过大。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校级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学校党政中层正副职干部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由经费主管的校级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的,由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科研处长和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查并列入学校培训计划后,经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部门创收经费进修学习的,由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本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业务性会议,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确需参加的(包括使用部门经费或本人主持课题的经费),必须经部门财务主管领导和校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述出差项目不论由何种渠道列支差旅费,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审批限额的,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辽东学院出差申请审批单》:(1)省内连续出差3天(含3天)以上或一次共同出差3人(含3天)以上的;(2)到省外出差的;(3)自带车出差的;(4)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标准的;(5)借支差旅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院职工差旅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差旅费用申请和报销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完成,每笔费用报销需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报销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用的报销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需经过额外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用应合理控制,遵循节俭原则,避免浪费和奢华行为。

第八条:对于差旅费用管理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学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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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必须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执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执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勤俭节约、困难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正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二等舱一般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三等舱凭据报销第七条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别必须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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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级、正高职、
正教授、三、四级
部级、院士、一 职员、岗位工资在
级教授、二级职 五级(含五级)以 其他人员
员及相当职务、 上的高级职称的 (单间或标准
职称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
间)
(普通套间) 相当职务职称人

(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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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住宿费标准
800
450
330

教育部差旅费细则-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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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出差人员级别与《办法》中不能完全对应的,按照以下原则报销。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报销。

实行职员制改革的单位,被聘到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办法》中“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被聘为三、四级的人员,按照《办法》中“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职级人员,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五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具体包括:(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上级部门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及经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因公出差(包括学习、培训、会议、调研、考察、交流等)的差旅费报销与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鼓励采用经济、高效的出行方式。

第二章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出差人员职务及出差事由,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经济舱飞机等。

特殊情况下,经校长批准可乘坐更高标准交通工具。

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执行不同的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部分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及本地消费水平确定并公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确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第三章审批与报销第五条出差前,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人数、预算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跨部门或多人同行的,需协调一致后共同报批。

第六条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整理相关票据,包括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标准开支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并责令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WORD5页)

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WORD5页)

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我院因公出差人员,享受相应的出差待遇,积极贯彻勤俭节约精神,依据国家有关公务人员出差的有关待遇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差旅费标准规定如下:一、因公出差人员的审批规定确因学院工作需要出差的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和《请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副院长、院长、教授出差必须报董事长审批;中层干部(含副教授)出差必须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签后,报董事长审批;一般人员(含教师)出差须必经各部门负责人(含系领导)、分管副院长审签后,报主管院长或董事长(董事长直接分管的部门)审批。

在确保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和出差时间,相应任务必须安排相对的职能人员去完成。

二、因公出差人员应享受的交通工具等级规定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相应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如果超标准乘坐,超出部分自负(详见下表)。

各类人员出差享受交通工具等级三、因公出差人员应享受的食宿补助标准规定1、凡在大连市内出差(不含开发区)当日返回,中午需在外就餐者,经批准,每人补助餐费6元,有招待的不发补贴,市内交通费按实际报销。

2、对出差人员外出期间食宿补贴实行包干(标准详见下表),不再报销食宿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联系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不足一日的按半日计算。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按住宿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4、如果特殊情况需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必须事先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出差人员外出按食宿补贴包干标准执行,司机补贴比照食宿补贴包干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支付会务费的(含宿费、餐费)一律不执行本规定。

如果会议期间支付会务费中只含餐费,在报销中按住宿补贴标准包干办法50%执行。

各类人员出期间食宿补贴包干标准四、其他规定1、未按学院规定出差者,一律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要力行节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必须事先请示院长、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于调整公司差旅补贴政策执行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差旅补贴政策执行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司差旅补贴政策执行的通知模板【正文】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差旅补贴政策,确保各项差旅费用的合理安排和使用,特向全体员工发布本次关于调整公司差旅补贴政策执行的通知。

请广大员工自觉遵守,配合执行。

一、调整的原因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和发展,差旅出行需要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差旅费用,提高差旅费用使用效益,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决定对公司的差旅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根据我们对市场行情和员工实际差旅需求的综合考量,我们决定对差旅补贴的标准和执行方式进行如下调整:1. 差旅补贴标准调整根据员工所在的不同岗位和级别,我们将对差旅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的差旅补贴标准将在附件中的差旅补贴政策表中列明,请各位员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自己所属岗位和级别所适用的差旅补贴标准。

2. 差旅费用的报销方式调整为了提高差旅费用的使用效益,我们将调整差旅费用的报销方式。

从即日起,差旅费用将采用先报再付的方式。

员工在出差前,需提前填写并提交出差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

出差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相关发票和费用清单一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三、执行时间为了给员工适应和调整的时间,本次差旅补贴政策的调整将于本月15日起正式执行。

请各位员工在调整后的差旅补贴标准和报销方式下,合理安排出差计划并提前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确保报销事项符合政策规定。

四、其他事项为了使差旅补贴政策的执行更加规范和透明,我们将加强差旅费用的审计和监督,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差旅费用将予以追责处理。

同时,希望各位员工能够提高差旅费用的使用效益和绩效,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五、结语通过本次差旅补贴政策的调整,我们旨在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差旅费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并保证员工合理的出差权益。

在新的差旅补贴政策下,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提高出差计划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配合,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差旅补贴政策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发展和员工福利。

高校差旅管理制度

高校差旅管理制度

高校差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高校差旅管理行为,保障师生出行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行政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师生因公外出办理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工作所需差旅活动,适用于学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

第三条差旅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出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差旅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要求办理,不得私自组织或变更差旅计划。

第五条差旅活动中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不得违规开支。

第六条差旅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出行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学校差旅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差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八条出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等环节。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差申请,说明出差地点、出差目的、行程安排、出发及返回时间、与出差相关的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出差申请,核实出差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根据出差内容和目的进行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的出差申请应提交学校差旅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出差人员下发出差通知,注明出差事宜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进行出差活动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三章出差费用第十三条出差费用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一般包括往返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车票、船票、机票等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一般包括差旅期间的住宿费用、Wifi费用等。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餐饮费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一般包括差旅期间的餐费、伙食费等。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在差旅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报销,如差旅期间的通讯费用、材料费用、邮寄费用等。

第十八条出差费用报销应提交相关凭证和报销单据,如原始发票、收据、报销单等。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调研等事项发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一)因公出差、培训、考察、调研等事项;(二)学校组织或参与的学术会议、研讨会等;(三)学校领导及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临时出差。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标准:(一)交通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报销标准如下:1. 铁路:普通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2. 公路:普通客车、长途汽车;3. 航空:经济舱;4. 出租车、网约车:凭有效票据报销,但不得高于当地公共交通费用。

(二)住宿费:按照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凭住宿发票报销,最高限额如下:1. 校领导:实报实销;2. 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每晚最高180元;3. 其他人员:每人每晚最高120元。

(三)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最高80元。

(四)市内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50元。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程序第六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一)出差人员提前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学校设立差旅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差旅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差旅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京体法宣字〔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体法宣字〔2017〕31号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北京市体育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体育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予以废止的9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2000年6月京体办字〔2000〕108号北京市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2003年6月8日京体群字〔2003〕10号北京市《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实施细则3.2005年4月29日京体办字〔2005〕89号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4.2005年4月29日京体办字〔2005〕90号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5.2008年5月13日京体市字〔2008〕8号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6.2008年7月11日京体办字〔2008〕149号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7.2009年11月11日京体群字〔2009〕33号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8.2010年4月15日京体产业字〔2009〕11号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9.2010年4月15日京体产业字〔2010〕12号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体育局2017年12月13日。

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大学生差旅活动可以开阔视野,增强团队协作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然而,在差旅活动中出现的形式主义、浪费与贪污现象却屡见不鲜。

因此,为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保障大学生差旅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制定一套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1.经费申报经费申报应在课程负责人、学院领导和校方教学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督下进行。

申报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预算,申请经费数目必须与项目需要的费用一致。

对于每项项目,不得存在高估或低估经费的现象,并严格限定每位学生出行的最高经费额度。

经费申报需要提前至少2周提交,并确保在项目开始前得到批准。

2.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允许超支或者未经批准的支出。

课程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齐全,确保预算和实际支出的一致性。

3.差旅报销学生及其家长应知晓有关报销流程及标准,并定期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差旅费用清单,如有未发生的费用,必须退还学校。

当发现违规报销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纪律处置机构汇报。

4. 实地考察差旅活动中的实地考察必须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

针对需要去往危险较大的地区的差旅项目,需对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施,教育其如何应对突发情况。

5.责任追究如果在差旅活动中出现腐败、浪费现象,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如果出现重大意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者,应受到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和处理。

三、结论为了避免差旅活动中的形式主义、浪费与贪污现象,必须对差旅费用进行细致管理。

通过严格的经费预算和使用制度、清晰的差旅费用清单、安全可控的实地考察以及责任追究,可以保障大学生差旅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差旅效益,促进学生成长。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以下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申请与审批1.差旅费申请:教职员工在需要出差的情况下,应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差旅费申请。

申请中需包括以下内容:(1)出差事由和目的地;(2)出差起止时间;(3)预计出差天数;(4)预计差旅费用预算。

2.差旅费审批:(1)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差旅费申请后,根据预算及出差事由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领导或主管人员需签字确认。

二、差旅费标准与报销1.差旅费标准:差旅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应根据差旅费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2.报销说明:(1)差旅费用发生后,教职员工应尽快提交差旅费报销申请。

申请中需包括以下内容:- 出差单据原件(如机票、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 出差费用明细表;- 差旅费报销申请表。

(2)申请表需详细列明差旅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报销审批:(1)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差旅费报销申请后,核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报销金额的准确性。

(2)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最终核算,并将差旅费发放到教职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差旅费管理与监督1.差旅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

确保差旅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通过随机抽查、审计等方式对差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2.差旅费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有违规使用差旅费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财务纪律和职业道德问题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四、其他事项1.文件保管:差旅费申请、报销和审批相关文件应妥善保管,存档时间应符合学校文件管理规定。

2.统计报表: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编制差旅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将报表提交给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以上为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管理办法,学校将有效控制差旅费的使用,确保差旅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提高整体差旅费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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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差旅
费标准规定
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差旅费标准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2016]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

为方便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5月1日起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务处-首都体育学院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务处-首都体育学院

首都体育学院文件首体校字〔2014〕80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现将北京市教委《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4〕15号)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望大家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体育学院2014年9月1日首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财〔2014〕1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等2单位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市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4〕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7月3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4] 99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培训费用应纳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 号)执行,建立因公出国团组、经费联动审批机制,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因公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三、单位在上报出国培训计划时,应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的“需说明事项”栏中明确出国经费资金的性质(财政拨款或其他资金),便于出国经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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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校字〔2018〕157号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5日第四十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学院2018年12月30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校领导出差的,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未达到乘坐等级标准的,凭据实报,不予补助。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部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校级领导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第十六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外出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关通知及收费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学生差旅费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科研经费(不含财政性科研经费)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并可参照其余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财政性资金参加科研活动经批准出差,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能乘坐飞机)、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体育比赛等,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标准凭据报销。

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方通知和有效票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自行解决的,住宿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需提交《**学院差旅费申报单》和有关票据。

报销会议、培训、比赛等差旅费的,须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比赛通知等。

出差调研的需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包括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人员、被调研单位、调研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结算。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005号)的规定,所有公务机票均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第二十八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飞机票报销的唯一有效票据,通过机票代理机构代订的机票,需在7日内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代订发票不再作为报销凭据。

机票报销需要同时附上登机牌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出差。

如确需出差,法定节日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三十条到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主办会议和培训单位的通知报销住宿费,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参会人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路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城市间交通费和会务费凭据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且参会人未交纳会务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在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只提供住宿发票或单程车船机票的,需提供本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票据实报实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只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有效证明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因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因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农场、林场、科研基地、监测站、考察站、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如果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出差同行人证明,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

使用科研经费(不含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在该项目管理办法、经费预算允许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自驾车或租车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有关交通费和住宿费。

在项目经费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报销自驾出差交通费的范围包括:租车费、汽油费(不得在“燃料动力费”预算科目报销,须有专门的汽油费预算)、过路过桥费,其中,汽油费单张发票不得超过500元,不得报销充值性质的发票。

其他经费不报销自驾出差的相关费用。

自驾出差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任务完成后,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回家省亲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出差人要提供书面的丢失情况说明,经出差同行人证明,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可办理(除丢失票据外)其他票据的报销手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开会或者参加调研等,需提供学校邀请函,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科研经费中报销上述费用时,需附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邀请函。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学校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首体校字〔2014〕22号)同时废止。

**学院办公室201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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