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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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最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18讲,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第18讲,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我国在农产品认证方面主要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

知识点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也就是安全农产品,或者说是在安全方面合格的农产品,是农产品上市销售的基本准入条件。

农业部于2001年4月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于2003年实现了“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认证、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目的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属于政府推动的公益性认证,不收取费用,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的工作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强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产品管理为主线,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以保证最终产品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

产地认定主要解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农业法》、《认证认可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制度所遵循的法规。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政策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是全面规范农产品认证认定、监督管理的法规。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范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印制、使用、管理等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范了认定认证工作的行为。

无公害食品标准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是判定无公害农产品的尺度。

农业部制定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标准系列号为ny5000。

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明确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产地认定申请,之后由县、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审、现场检查、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估,最后做出终审结论。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 19630》突击监督检查问题: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国标要求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3)文件记录不完善3.有机产品标签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中国拇准化2012年第4期,总第427期II薯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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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华,唐茂芝,曲丽,乔玉辉,滑艳丽: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倒》等, 是规范我国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法规。 部门规章主要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认证机构管理办 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ll】第14l号)、《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 号)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及其他由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T 19630一 201l《有机产品》,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 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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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 对2005版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 录》。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及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介绍了我国有机 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首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需考虑科学性和标准性。

有机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其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有机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应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国际惯例,以保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包括有机农业生产过程的要求。

有机农业的生产过程与传统农业有所不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明确有机农业的特殊要求,如土壤管理、种植技术、农药和化肥使用等。

这些要求应具体而详尽,以便生产者能够了解和遵守。

另外,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涉及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

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同样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明确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要求,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加工工艺的控制、包装材料的安全性等。

这些要求应符合有机农业的原则,并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最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重要的环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应由相关机构负责,相关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认证实施规则的有效执行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科学性和标准性,包括有机农业生产过程的要求、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要求、有机产品的标识和追溯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执行和监督。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准 、 技 术 规 范 。 对 不 诚 信 、严 重 违
有 机 生 产 企 业 在 产 品 标 签 上 印 制
( )新增 了对 生产单 元和 多个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前 , 必 须 按 照 2
农 户 负 责 生 产 ( “ 业 合 作 社 或 统 一 编 码 要 求 赋 予 每 枚 认 证 标 志 如 农 公 司 十 户 ” ) 的 组 织 应 怎 样 实 施 农
则) 2 1年 3 1 )于 0 2 月 日起 正 式 实 施 。
与 旧 版 相 比 , 新 版 有 机 规 则 在 旧 版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整 合 ,增 添 了 部 分 新 条 款 中 , 主 要 了 “ 认 证 ” 再
发 放 前 无 法 采 集 样 品 的 , 应 在 证 书 性 , 并 便 于 消 费 者 辨 识 有 机 产 品 有 效 期 内进 行 检 测 。
的真伪 。
境质 量不 符合认 证要 求 的 ;认 证证
书 暂 停 期 间 , 认 证 委 托 人 未 采 取 有 效 纠 正 或 者 ( ) 纠 正 措 施 的 ;对 和 相 关方 重大投 诉未 能采取 有效 处理 措 施 的 ;获 证 组 织 因 违 反 国 家 农 产 品、食 品安全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
多 个 角 度 对 新 规 则 增 加 的 新 内 容 进
行 解读 。

4薪增 有机转换要求
认 证委 托人 未 能保持 有机 认证
2 加对认证人 员能力的要求 增
根 据 新 规 则 的 规 定 ,认 证 机 构
的 生 产 单 元 ,需 重 新 经 过 有 机 转 换 从 事 认 证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6
•【文号】公告〔2019〕2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公告〔2019〕21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
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认证标准1.有机产品认证应基于国家或地区的有机农业标准,如美国国家有机程序标准(NOP)和欧盟有机农业法规等。

2.认证标准应包括对土壤质量、肥料和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加工过程等方面的要求。

二、认证机构1.有机产品认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2.认证机构应通过认证委员会或者独立专家组成,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审核和认证。

三、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农场或者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2.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审核和决定: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认证标准判断是否认证通过。

4.颁发认证证书:认证通过后,认证机构向农场或者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登记其认证信息。

四、监督管理1.定期复验: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定期复验,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2.不定期检查:认证机构可以随时对已认证的农场或者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合规性。

3.投诉处理:认证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有机产品质量和认证问题的投诉进行处理和调查。

4.处罚措施:认证机构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农场或者企业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认证或者撤销认证等处罚措施。

五、信息公示1.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认证证书和农场或企业的认证信息等予以公示,以供消费者查询。

2.认证机构应定期发布有机农产品市场和行业发展的报告,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以上是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农业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有机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单选题]1.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规定,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A.(江南博哥)先进先出B.先进后出C.紧急情况可随意出货D.后进先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察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食品原料”原文: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单选题]2.根据GB/T19630-2019,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其中不包括()。

A.产品召回的条件B.召回产品的处理和采取的纠正措施C.产品召回的演练D.启动召回的人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单选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

A.行业管理标准B.技术规程C.强制性技术规范D.国家一般性标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单选题]4.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在制品有限量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折算。

A.质量B.稀释倍数C.脱水率或浓缩率D.体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应用原则中要求,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单选题]5.当贮藏有机食品的仓库发生严重虫害侵袭,危及储藏产品的品质时,可以采取以下()熏蒸剂进行熏蒸。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壹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认证依据标准;4.1.1.4认证收费标准;4.1.1.5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4.1.2.1申请人的合法运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仍需要提交和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是指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循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进行审核评定的一种制度。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有机农业生产秩序,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意义、实施规则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和意义有机产品认证是指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循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进行审核评定的一种制度。

有机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不使用基因改造种子,遵循自然生态规律进行生产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在于保障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有机产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内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标准: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管理、种子选用、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畜禽养殖等方面的要求。

2. 产品加工标准:有机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要求,包括加工设施、原料选择、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3. 产品标识: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设计和使用规定,包括认证标识的形状、颜色、大小、位置等要求。

4. 认证程序:有机产品认证的申请、审核、认证和监督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核机构的选择、现场核查、认证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流程。

5.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包括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产品的认证标准、认证依据和认证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6. 认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人员资质、认证费用、认证证书和认证公告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以上内容构成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的依据和指导。

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实施过程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认证:生产者或加工者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递交认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7
燕麦
莜麦;燕麦
8
黍;粟;苡仁;荞麦;糜子;苦荞麦;花豆;泥豆;鹰嘴豆;饭豆;
杂粮
小扁豆;羽扇豆;瓜尔豆;利马豆;木豆;红豆;绿豆;青豆;黑豆;
褐红豆;油莎豆;芸豆;藜麦;穇子;红稗
蔬菜
9
薯芋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山药;葛类;芋;魔芋;菊芋
10
豆类蔬菜
蚕豆;菜用大豆;豌豆;菜豆;刀豆;扁豆;长豇豆;黎豆;四棱豆
三七;大黄;婆罗门参;人参;西洋参;土贝母;黄连;黄芩;菟丝子; 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钩藤;通草;土荆皮;白鲜皮;肉桂; 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石韦;石南叶;枇杷叶;苦丁茶;柿子 叶;罗布麻;枸骨叶;合欢花;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 藏红花;金银花;大草寇;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巴豆; 牛蒡子;红豆蔻;川楝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马鞭草;龙葵; 长春花;仙鹤草;白英;补骨脂;羊栖菜;海蒿子;冬虫夏草;茯苓; 灵芝;石斛;除虫菊;甘草;罗汉果;巴戟天;黄荆;何首乌;川穹; 天麻;厚朴;柴胡;莞香;苁蓉;锁阳;蝉花;玛咖;玉竹;连翘; 金线莲;绞股蓝;当归;丹参;党参;黄芪;扯根菜;黄精;巴拉圭冬 青;苦参;萝芙木;牛大力;黑果枸杞;枸杞*(试点);猫尾草(石参); 平卧菊三七;牛皮消;红豆杉;大白矛(白茅根);白芷;破布叶(布 渣叶);穿心莲;菘蓝(大青叶、板蓝根);淡竹叶;秤星树(岗梅根); 鸡蛋花;橘红;决明子;莲(莲子心);芦苇;胖大海;忍冬(忍冬藤); 砂仁;夏枯草;凉粉草(仙草);栀子;鸡血藤;辽细辛;滇重楼;白及; 淫羊藿(淫羊藿、巫山淫羊藿);三叶崖爬藤(三叶青);构树
甜橙类
25
柚类
26
柠檬类
桔;橘;柑类 橙 柚 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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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

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至少有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记录。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7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况被撤销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的,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

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5.3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

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

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原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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