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0a1e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7f.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decc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7.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制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硬化方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dca2e5fd0a79563c1e7278.png)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a3b4db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e1.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a22a1483c4bb4cf7ecd131.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0]40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0〕4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积极配合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容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增进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第一的意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包括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百项重大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情况。
包括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文明施工制度落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对施工现场整治要求进行检查。
包括所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施工。
主体施工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散体物料要用苫布或密目式防尘安全网苫盖。
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用房的搭建要做到布局合理、安全稳固、整齐美观。
职工宿舍、食堂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要设置水冲式厕所。
对“烂尾楼”工程的建筑物及工地围档进行外观美化处理。
(三)工程实体质量。
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措施、建筑节能等的施工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安排(一)检查方式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检查发现的问题复核并对各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https://img.taocdn.com/s3/m/d917c132fc4ffe473368abaf.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冀建质[2011]45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7.28【实施日期】2011.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冀建质〔2011〕45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石家庄市城管局、园林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全省182个监督机构(其中新申报9个)和2022名监督机构人员进行了考核。
本次考核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高度重视,做到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达到了考核的预期目的。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冀建质[2010]692号),本次考核采取省、设区市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并通过首次成功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和现场网络打分的方式进行。
设区市主管部门受省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共考核监督机构158个,监督人员1395名。
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人员培训考试、设区市监督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和对设区市考核县(市、区)结果的抽查。
分6期共培训监督机构人员2120名,考试合格2072名;派出4个考核组,考核设区市(包括华北石油、省直、市政、园林)监督机构15个,人员589名,考核新申报监督机构9个,人员48名,抽查县(市、区)监督机构37个,人员339名。
除极个别情况外,省主管部门抽查结果与设区市考核结果一致。
从总体情况看,近年来,各级主管部门重视工程质量工作,在监督任务大幅增加,监督力量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克服诸多困难,注重和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监督行为,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有效发挥了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保障作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018b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9.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1)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1)](https://img.taocdn.com/s3/m/0a355d5a6edb6f1aff001f4a.png)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 2011-09-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32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db90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9a.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32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信息化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是提升监督工作质量,规范监督行为的重要载体,我厅在“两化”建设工作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原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经各部门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取得较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全省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信息化是新形势下质量监督机构正确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对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信息化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须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见附件),及时督促检查,积极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按要求落实好此项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信息联网。
二、明确目标,按时完成自2012年5月1日起,所有纸质存档监督资料按照《办法》中表格样式填写,5月1日起所有新纳入质量监管的工程,都需进入质量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管理。
同时按照《办法》中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工程纸质档案资料的立案存档工作。
各设区市须于5月31日前完成本市监督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和5月1日起所有新纳入质量监管的工程档案补录工作,并指导本辖区各县(市、区)于8月31日前完成本级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和档案补录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精编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0c2c50cfdd3383c4bb4cd2b5.png)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de39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6e.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首次考核(一)考核范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和新入职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内容1.监督机构(1)监督机构设置批准情况;(2)组织体系、岗位职责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建立情况;(3)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及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情况;(4)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5)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2.监督人员(1)所学专业、学历和取得职称情况;(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3)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情况;(4)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三)需申报的材料1.监督机构(1)《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首次考核申报表》(附件1);(2)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5)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6)内设机构及工作程序;(7)检查仪器、检测设备、信息化管理和现代化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配备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f0318571fe910ef12df8a5.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最近,国内和我省极个别工程发生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特别是黄骅市某地下车库混凝土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结构纵向受力构件严重破坏。
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建设工程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巨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此类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
(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
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三)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
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
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一)在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因快速施工,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施工荷载的取值时,必须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现浇楼板裂缝。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浇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等人员姓名。
混凝土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9bf50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c.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冀建安[2011]28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1〕2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2010年建筑施工事故特点,我厅制定了《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各类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落实情况。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https://img.taocdn.com/s3/m/ca04881d4028915f814dc218.png)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规
定
《省建委冀监建监[xx]85号》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f03a0d910a6f524cdbf85ae.png)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约谈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1]29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约谈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1]2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c011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b.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约谈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约谈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1〕2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大力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是,个别地区由于安全管理薄弱,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导致事故连续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有效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事故约谈工作通知如下:一、事故约谈范围和对象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均属约谈范围。
被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负责人。
二、关于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约谈(一)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职责履行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针对防止发生类似事故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等。
(二)帮助被约谈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防止发生类似伤亡事故提出相关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查找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监管的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f5f1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e.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ce7b93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68.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30ee15c60975f46527d3e1a3.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建办市[2011]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的通知
(冀建办市〔2011〕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经研究,我厅决定召开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座谈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9月21日报到, 22-23日开会,会期二天。
地点:山西卓凡大酒店(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
的总监理工程师。
四、规范统一全省施工现场监理标识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均须使用规范统一的监理标识。
包括监理人员佩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胸卡(将与《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同时发放),佩戴监理企业按统一要求自行配置的帽子前上方标有某某监理公司名称的安全帽。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在日常组织监督检查时,要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对监理单位给予处罚。
(二)外地进冀监理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投标之前,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冀监理企业登记手续(附件3),未进行登记的不得进场监理,严禁未通过登记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市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
3、《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工程监理现场管理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