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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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
的总监理工程师。
四、规范统一全省施工现场监理标识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均须使用规范统一的监理标识。
包括监理人员佩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胸卡(将与《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同时发放),佩戴监理企业按统一要求自行配置的帽子前上方标有某某监理公司名称的安全帽。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在日常组织监督检查时,要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对监理单位给予处罚。
(二)外地进冀监理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投标之前,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冀监理企业登记手续(附件3),未进行登记的不得进场监理,严禁未通过登记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市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
3、《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工程监理现场管理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