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中长期电量购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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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中长期电量购售合同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X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电企业
电力市场中长期电量购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XXXXX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中发【2015】9号文),以及我省电力市场化竞价规则等政策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就中长期电力市场竞价电量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发挥甲方市场资源以及乙方专业技术优势,双方共同就中长期的电力市场竞价电量购售交易业务进行合作,以实现市场效益最大化。
第二条甲乙双方中长期电力购售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中长期竞价电量购售业务内容
3.1.委托业务内容:中长期的电力市场竞价电量购售交易
3.2.购售电量规模:自甲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后,甲方全部电量委托给乙方。
3.3具体业务内容:
3.3.1本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及双方权责,将在甲方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后正式生效。
3.3.2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办理相关市场资格准入审批手续。
3.3.3乙方发挥专业化及规模化优势,实现电力市场竞价效益最大化。
3.3.4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电力市场竞价及交易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就合同约定的购售电量:
甲乙双方按比例分配市场电量交易中争取到的最大化的电量交易价差。
第五条本合同书约定的交易电量经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和安全校核,并报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后生效,并以认定后电量作为甲乙双方交易合同中的约定电量。
第六条本着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及长期合作关系,当因非甲乙双方主观因素造成合同电量出现违约时,甲乙双方应以保障电力安全供应、降低经济损失为前提,协助对方做好电量购售调整,并协商相应违约赔付处理。第七条有关电费结算方式和风险控制按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应根据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交易合同文本,双方应补充签订电量交易结算合同或协议,以约定电费结算流程、违约电量赔偿标准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三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同意。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满足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的市场交易准入条件,并按湖北电力交易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和申报信息,以协助乙方完成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电量的申报工作。
9.2本合同书面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再次签订本合同项下的约定电量交易竞价服务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违约电量处理方式,赔偿乙方违约电量价差电费。
9.3依据有关电力法律及规定要求,履约并按时缴交电费。
9.4为做好市场竞价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甲方相关电量及能耗数据的填报和信息化在线采集工作。
9.5乙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具有电力销售服务资质,满足甲方业务要求。
9.6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办理相关市场资格准入审批手续。在甲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约定交易电量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和安全校核,并报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机构认定。
第十条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各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任意一方知悉对方的任何文件及材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约定
11.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的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1.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1.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1.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回复履行本合同。
11.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1.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以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尽量调整各自的购售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是减少合同电量违约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及合同终止:
12.1合同生效之日起,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赔偿范围包括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法律诉讼相关费用等。
12.2若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12.3合同可因下列几种情况而终止。
12.3.1合同期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2.3.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法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鉴于目前市场交易规则仍有调整,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市场交易规则存在偏差,甲乙双方应针对偏差条款内容,及时协商并以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方式给予明确并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在本中长期合同框架内,双方将按照省经信委相关交易模式及合同模板要求,签订分年度合同,并由乙方负责相关合同在湖北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报备等工作。甲方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
15.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信往来,须以文字为准,采用书面文件、传真等方式传递。
15.2本合同有效期满,如双方均无异议,合作合同将自动延续。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4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