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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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省政府令20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库的管理,包括水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当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规范、预防为原则。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第四条水库管理机构由水库管理单位设立,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事务的处理。

第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清晰的职责和权责划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水库安全工作第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安全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第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水库的各个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章水库安全检查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水库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水库的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五章水库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五条在水库发生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事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水库安全监督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接受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液体库区是一种用来存储液体物质的特定区域,涉及到液体的储存、搬运、使用等环节,因此对液体库区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液体库区的安全运营,制定并执行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液体库区管理目标1. 确保液体库区内物质储存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2. 预防和控制液体库区火灾、爆炸等事故;3. 保护液体库区工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三、液体库区管理责任1. 液体库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 液体库区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库区管理工作,包括储存、搬运、使用等;3.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工作,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习。

四、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设备液体库区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消防器材、泄漏控制设备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

2. 储存要求液体库区储存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防止储存不当引起的事故。

3. 搬运和装卸液体库区内的液体物质搬运和装卸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用电安全液体库区内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等事故。

5. 防火措施液体库区应设置有效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设施,定期检查和测试防火设备的可靠性。

6. 废弃物处理液体库区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7. 安全培训液体库区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8. 应急预案制定液体库区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液体库区安全检查和评估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2. 对液体库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

六、液体库区事故处理1. 发生液体库区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 尽快清理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企业民爆物品库区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订立本《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民爆物品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搬运、使用以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民爆物品库区的划分与布局1.民爆物品库区分为原材料子库区、半产品库区和产品库区。

不同类别的民爆物品必需分别存放,禁止混存。

2.民爆物品库区应布局在防火、防爆、防尘、通风良好的场合。

3.库区须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火灾防控本领。

4.库区内应划分明确的区域,标明物品存放位置和类别,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入库与出库管理1.民爆物品的入库必需经过严格的验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确保物品的种类、数量、包装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2.入库登记要认真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家等信息,并在库存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3.出库操作必需经过授权,出库单需经过审批,并在库存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4.出库时必需严格依照物品种类和性质进行分类,采取妥当包装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运输和搬运。

五、库区安全管理1.库区内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标语,提示员工注意安全。

2.库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杂物堆放、积尘等现象严格禁止。

3.库区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等火源行为,严格遵守禁火禁爆规定。

4.库区内应设立明确的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保证员工的逃命安全。

5.库区内应设立监控摄像头,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监控设备的可靠性。

6.库区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防火安全本领。

六、员工管理1.全部进入库区的员工必需经过安全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严格遵守库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3.员工禁止擅自拆解、改装或私自使用民爆物品,禁止违规行为,如赌博、酗酒等。

4.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安全意识。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水库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升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各级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水库安全生产。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事故调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水库设施、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水库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防范自然灾害对水库的影响。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档案,完善安全管理资料,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库区安全管理1. 库区设置(1)库区应设置在安全、隐蔽、交通便利的地方,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公共场所。

(2)库区周围应设置围墙、铁丝网等防护设施,并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报警系统。

(3)库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库区人员管理(1)库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库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3)库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 库区物品管理(1)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放。

(2)库区应设置专用库房,存放民爆物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盗、防火等功能。

(3)库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安全。

4. 库区出入管理(1)民爆物品的入库和出库应由库区管理人员负责,并做好详细记录。

(2)入库和出库的民爆物品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合格。

(3)库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出入库规定,不得擅自将民爆物品带出库区。

5. 库区安全措施(1)库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库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库区管理人员应掌握民爆物品的安全特性,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三、责任追究1. 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库区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库区管理人员泄露民爆物品储存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液体库区的安全运营,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制定本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液体库区的运营管理,并且适用于所有进入液体库区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库区员工、来访人员以及外来承包商等。

二、安全责任1. 液体库区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体库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专业人员负责库区的安全监控、现场应急处置和记录整理等工作。

3.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执行本制度,确保库区内人员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三、液体库区入场管理1. 进入液体库区的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入场管理,所有入场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入场证或标识,在进入库区之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液体库区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岗位,负责检查入场人员的证件和随身携带物品,如发现危险品或禁止携带物品,有权制止其进入库区。

3. 入场人员应遵守液体库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擅自进入高危区域或未经许可的区域,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四、液体库区安全设施1. 液体库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泄漏防护设备、安全标识、通风设备等。

2. 液体库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工作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

3. 液体库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明确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疏散路线,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五、液体库区作业安全1. 液体库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工作程序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

2. 液体库区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液体的特性和危险性,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预防事故的发生。

3. 液体库区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液体库存量、泄漏情况和气体浓度等指标,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安全,预防水库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水库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水库日常巡查、监测、维护、抢险和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确保水库安全稳定。

第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及周边居民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定期进行水库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水库巡查内容应包括:水库淤积情况、坝面破损、泄洪口畅通情况、溢洪道、闸门运行情况、水位标志的完好情况等。

第八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水库的观测工作,记录水位、蓄水量、降雨量等数据,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水库的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保养设备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有问题的设备。

第十条水库管理人员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及时获取气象、水文等信息,做好水库的防洪防汛工作。

第三章水库抢险应急第十一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水库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职责,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抢险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质量。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要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抢险效率。

第四章水库事故处理第十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发现水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人员迅速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供详细的事故调查材料。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21)

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21)

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21)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澧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小型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水库。

其中,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为小(1)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小型水库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强化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型水库应逐库设置安全管理“四个责任人”(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政府责任人(行政责任人)由县、镇级领导担任,其中小(1)型水库由县级领导担任,小(2)型水库由镇级领导担任。

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由镇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确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水三峡〔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三峡〔2021〕255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重庆市水利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三峡工程持续发挥巨大综合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2021年8月25日附件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三峡工程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三峡工程提出的新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心怀“国之大者”,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着力强化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三峡移民稳定发展,全力保障三峡工程长期运行安全和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支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围绕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目标要求,着力完善三峡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运行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三峡库区高质量发展,促进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坚持系统观念。

立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局,找准三峡工程的功能定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在保障三峡工程充分发挥防洪作用的同时,统筹发挥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液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了确保液体库区的安全运营,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液体库区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库区管理员、操作人员等。

3.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库区的安全。

二、管理职责1.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证书。

2.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负责库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对库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巡查情况。

4.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1.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库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液体库区的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3.液体库区的操作人员在进行液体转运、加注、储存等操作时,应佩戴防护装备,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液体库区应确保库区设备和管道的完好无损,防止泄漏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预案1.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制定液体泄漏、火灾等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应急设备和救援力量的妥善配备。

2.液体库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和应对。

3.液体库区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操作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4.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1.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相关培训。

2.液体库区的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并按照培训要求进行操作。

3.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记录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七、安全检查1.液体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检查情况。

2.液体库区的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的操作记录和设备维护情况。

2021年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2021年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What a successful person knows, besides hard work, is humility.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一、入库制度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

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喷淋系统的正确操作。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防火、防盗意识,做好日常防范工作。

每月要对储备仓库的消防器材及喷淋消防系统、通风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人员离开时,要锁好门窗。

三、除在仓库内使用防潮、通风、办公电脑等必要的电器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其他电器等。

四、严禁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库房,进入仓库大门即为禁火区,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内。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库区安全,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库区安全管理是指对库区内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工作,包括库区内的人员安全、物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库区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库区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库区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库区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库区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是库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库区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是库区安全的监督机构,负责库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分工:1. 库区负责人负责库区人员安全管理工作;2. 监管部门负责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 员工负责自身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八条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1. 库区负责人负责库区物品的安全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物品安全管理制度;3. 员工负责遵守物品管理制度,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分工:1. 库区负责人负责库区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 员工负责使用设施设备时的安全操作,及时报告设备故障情况。

第十条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分工:1. 库区负责人负责库区环境的安全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3. 员工负责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共同维护库区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库区安全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库区内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库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标准。

第十二条库区必须制定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要求,并及时向员工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库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库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对库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和预警。

库区基本安全规定

库区基本安全规定

库区基本安全规定第1条为了确保企业库区的安全与顺利运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订立本规定。

第2条库区是指企业内用于储存原材料子、半产品和产品的特定区域,包含原材料子仓库、半产品仓库和产品仓库。

第3条库区管理负责人是指被指定为库区管理的重要责任人,负责库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第4条库区基本安全规定适用于库区管理负责人、库区管理员和库区工作人员。

全部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库区的布局与标识第5条库区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分别储存,避开相互混淆,确保物品易于管理和取用;2.库区内的通道要保持畅通,确保货物的顺利流动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第6条库区应设置合适的标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类物品的存放位置和储存量;2.库区内各个区域的功能和操作要求;3.库区内的紧急出口和安全设施的标识。

第7条库区的储物架、垛板和货架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结构稳固可靠,不得存放超出承载本领的物品。

第8条库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疏散路线指示、安全出口、应急电话等设施,并保持通畅和有效。

二、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第9条库区管理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库区的安全工作,做好库区的安全防护,确保库区的安全运作。

第10条库区管理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库区安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库区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库区内各类物品的储存、保管和出入管理;3.库区内设备的维护和保养;4.库区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5.库区内事故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第11条库区内应严格执行下列安全措施:1.禁止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电器;2.禁止在库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外的物品;3.禁止使用与库区业务无关的机械设备,必需经批准方可使用;4.库区内必需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5.库区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员工注意安全。

第12条库区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库区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2021年仓储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021年仓储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仓储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永远是大事。

以下是整理的仓储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仓储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公司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3、凡在本公司区域内,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外来单位人员、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制度4、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及本公司专兼职防火人员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实施二、火灾预防1、凡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工程,在进行选址、定点、设计、施工时,需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批准同意,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2、凡新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具体防火、防爆设计规范,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不按程序办理消防审核,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3、库区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规定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做好现场安全工作4、严禁在库区内搭建简易建筑,如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向公司领导送交书面申请书,由公司批准后,方可搭建,并按期拆除5、严禁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进入库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入6、车台、园区作业时,所使用工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和公司各个生产区岗位8、严禁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吸烟9、严格使用明火审批制度,实行动火管制分级管理,凡在库区范围内进行烘烤、熬炼、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必须由当地安全和消防专门主管机关审批10、对明火作业手续不全,消防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公司安全监督员应责令其停止作业11、严禁在库区内用火焚物、烧荒等12、库区是重点防火单位,因施工维修需临时安装电源线路时,需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指定临时接线地点13、公司各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置便于取用的地方,器材和设备???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换药,消防器材要标明换药日期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随便占用消防水源和消火栓,不准堵塞消防通道15、消防设施、器材非因扑救火灾或正常理由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赔偿,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罚三、消防安全责任及组织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库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库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库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库区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为库区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库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库区内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库区管理员、库区工作人员及库区内的租户单位。

第四条库区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五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主动参与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库区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库区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库区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库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现场作业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规定,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九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严禁倾倒有害物质、乱丢乱扔垃圾等行为,确保库区环境的整洁和污染的预防。

第十条库区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安全防范规定,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三章:库区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库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库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设备、防护装置等,确保库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完善。

第十三条库区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

第十四条库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应对和处置。

第十五条库区应建立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定期对库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库区的安全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库区的安全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监管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库区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营单位要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反映。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库区管理员有权进行警告、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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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库区安全管理规定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进入库区人员要严格遵守入库规则和库内各项安全制度,严禁将烟火带入库区内。

二、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罐区,不得使用设备。

进入库区的车辆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三、库区内严禁使用移动电话、摄影、绘画、打猎、放牧、爆破和投物取闹。

四、加强火源管理,库内禁止动火,油气场所确需动火,必须事先填写动火申请报告,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库领导和消防员的监护下,由有关技术人员实施。

五、严格用电管理,库内有油气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不防爆手电筒。

油罐区等爆炸危险场所的上空不得有任何电气线路跨越。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管理使用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六、按规定对设备、建筑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修理。

七、及时清扫库内场地油污、易燃易爆物等,坚持作业后清扫和每周清扫制度。

八、库房、油罐和各项设施周围十米内不准种地引水,五十米内不得种高杆作物。

九、各项设备、建筑按规定装避雷针、静电接地。

搞好防洪排水。

十、库区管理要有长远规划,行政生活、作业、储存区的划分要明显,消防道、排水沟畅通,按规定绿化伪装。

XX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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