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遭遇的挑战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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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遭遇的挑战及其演变——基于2000年以来的最新文献

【摘要】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产权理论在企业理论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同时产权理论在其不断演变过程中也受到了各派学者、专家的质疑与批判。本文通过研究总结产权理论自2000年以来的最近文献,阐述该理论所遭遇的挑战及其演变过程。

【关键词】产权理论私有产权不完全契约外部性交易费用

【正文】

一、关于产权理论的产生及产权的定义

现代产权理论是本世纪3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在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进行思考和批判的过程中形成的。科斯认为,“社会资源配置过程只有一种私有制模型,市场行为者的所有权是明确界定的,交易界线极为清晰,不存在交易摩擦”的论点是这两个流派的根本性缺陷。因为实际的市场运动是有缺陷的,它集中体现在所有者权益的外在性上,尽管私有制明确了所有权的归属,但由于所有权范围互相交叉,产权界区含混,所有者权益的外溢不可避免。因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摩擦和障碍,经济运行必须付出交易成本。因此,给未被认可的权利确定所有权是非常必要的,产权于是被赋予初步的定义,即人们是否有权利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别人的权益。

德姆塞茨进一步指出:产权是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阿尔钦则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适用的权利。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分配。菲吕博腾也说: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二、产权理论的不足及引发的挑战

在国际上,产权理论遭到了一些外国学者的激烈批评,其中以Tirole和Holmstorm代表的完全契约理论学派为甚。他们认为,产权理论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很难调和“有限理性”和“预见未来收益”两个基本假设冲突。除此之外,它忽略了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事实,不能较好解释没有所有权的经理行为和提供分层理论。

学者周刚华在《关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认识与思考》指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主张具有私有制才是产权明晰和高效率,而只有产权明晰才会自动实现资源配置, 当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国家不必采用庇占方法迸行干预,只要做到私有产权清晰,市场机制会自动处理,并出现帕累托最优,这明显违背了经济发展的本质趋势。我们知道,在私有产权框架下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具有强公共物品属性的自然资源产权问题(诺斯范式的产权一增长悖论)。产权理论创始人科斯自己也承认,外部性有可能阻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甚至超出经济范

畴而损害社会秩序和人类的价值目标。

国内部分学者还认为:产权理论的诸多概念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交易费用内容复杂,它不仅包括搜集信息的费用、谈判和签约的费用,还包括在契约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必须承担的风险等;它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用一定量的货币来表示,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因此,交易费用的特点决定了它必然是难以准确度量的。此外,产权理论过分强调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学者方静认为,良好的制度只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并不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充分条件。要素的投入、技术的进步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因素,而且必须承认技术进步已经成为最主要推动力的事实。

三、在挑战中不断完善的产权理论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正是在这些质疑声中不断演变,逐步完善的。针对以上部分问题,产权理论的拥护者们在其学术研究中给出了一些合理解释。

1、对于两个假设冲突下签署不完全契约的解释。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理性的(无法预见所有或然情况)与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计算能力(事前计算事后的成本和收益)的矛盾是显然的。Hart和Moore在退一步承认完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指出,当交易环境非常复杂时,由于事前排除无效率交易和事后防止敲竹杠的成本太高,导致缔结一个正式契约的收益太少。因此,在复杂情况下,即便事前可以描述所有或然状况,只要相关变量是第三方不可证实的并且不能禁止再谈判,那么任何契约都将收敛于一个“君子协议”。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但只要交易对象跟不确定,当事人还是会签署一个不完全契约。

2、对于两权分离的补充。诺斯认为完整产权是指资产拥有者对其资产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完整的产权有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以及交易的有效进行。而产权残缺是指对一种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现象。现实中负责企业决策的经理通常不是所有者。为了将没有资产的经理纳入组织结构的分析之中,Hart 和Holmstrom(2002)做出了一个关键假定:企业的边界不是由物质资产的范围决定,而是由当事人从事的“活动”(activities)范围决定。活动由不可在技术上分割的生产单位组成。因此,单位的控制者可能是所有者,也可能是经理。

3、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对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的延伸与创新。Sheshinski 与Lbpez- Calva 认为私有化的效果取决于市场失灵的程度。在政府减少市场失灵最弱的地方,例如竞争市场中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正面作用最大,但在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领域,私有化的合理性就弱多了。因此,经济学学者们开始思考共有产权与国有产权方面的相关问题。通常,共有产权会技术性地与国家所有权相联系,因此这里我们重点阐述共有产权问题。阿尔钦关于共有产权的所有理论均是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之上,并且认为共有产权产生于“为了谋求组织成员们平均收益最大化”的形式需求。他和德姆塞茨认为:当共有权利分配不均时,所有者将寻求权利的更优价值形式—为界定私产而努力,如果产权制度转变成本较大,原共有制度就会继续存在。此外,他们还认为,如果私产界定困难,国家会倾向于进行管制强制与文化投资,并且它是一种相对的效率改进。德姆塞茨在分析国有权这个产权形式时还指出,当把产权概念定义在权利时就不存在任何绝对的私有产权了,国有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任何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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