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用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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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用地内)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位于线段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内的广告牌经营权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位置、广告牌形式及规格

1、乙方向甲方承包的广告牌位于线段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内,现场桩号(或位置):;

2、广告牌形式:单立柱双面体;规格:18m*6m*2面;面积:216㎡,

3、广告牌版面材料为整洁镀锌板,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广告照明外打灯(如果有)统一为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灯间距为2米。

4、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广告牌编号:;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现象发生,则续签2年,续签期间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浮10%。

第三条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给甲方。承包经营管理费(含路政部门广告设置占用费)为人民币每年元整(¥),三年总计人民币元整(¥)。

2.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成交确认书的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大

写):元整(¥元)(含维护保证金壹万元/座)。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付款方式

承包经营管理费分三次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3.1、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3.2、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3.3、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三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3.4、乙方应以转账方式将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户名称: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产权归属

1、乙方承包的广告牌占用的场地位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内。

2、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承包的广告位享有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广告牌安全鉴定、维护及保险

1、承包期限内,乙方每年以甲方名义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广告牌(含基础及架体)安全检测及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将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呈甲方,由甲方送高速公路

路政部门办理年检审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年检审批不能通过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限内,承包的广告牌架(含基础)由乙方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的,则甲方有权派人维护并收取维护费用(含本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单立柱双面体为6300元/座•年,立柱三面体为10000元/座•年,其它形式广告牌另行按实收取费用),具体维护事项为:广告牌架及柱体除锈防腐、刷漆及附属设施的加固、版面毁损修复及更换等事宜。

3、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等相关险种,但仅限于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额,因赔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

4、承包期限内,乙方未按以上规定与要求做好广告牌维护及安全检测鉴定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各

项费用。

1.2 在接到乙方书面或电传形式的验收通知后,甲方有权自行安排验收事宜。

1.3 甲方有权将路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传达给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4 提供广告招商经营报批所需的证明性等文件资料。

1.5 有义务协调、理顺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外产生不可预测但相关联事务,但该事务解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甲方违约,不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影响。

2、乙方权利、义务

2.1 承包期限内,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2.2 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内的广告招商、申请报批、工商登记等一系列工作。

2.3 承包期限内,乙方应自觉接受路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乙方在施工、发布版面过程中,涉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广告版面审批及因树木遮挡影响广告牌或其他原因影响广告牌经营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发布;施工、发布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所属路政部门现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路产。在施工、发布过程中可能对路产产生破坏的,应事先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或占用路产的,乙方须根据路政部门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2.4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版面现场的废弃物清理以及因施工、发布造成的原有设施(包括绿化、地貌)破坏的恢复。

2.5 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要求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内容广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广告内容。乙方发布的版面内容经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件须报甲方及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存档。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布版面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广告位招商期内乙方可发布招商广告或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现象。

2.6 因乙方发布广告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7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设置、发布版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包括工人人身安全等各类法律责任。

2.8 乙方对广告牌进行维修、维护时不得改变广告牌安全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版面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广告牌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高速公路行车眩光。(在高速公路建筑物上方设置广告牌的应装有防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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