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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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全球环境

徐博

(机械与汽车工程系机制2082班)

摘要: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结合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可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共同责任以及有区别责任。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或者说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对于各国的具体责任的确定,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取舍。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基于“地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方面的差别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曾经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物质,最先并且主要是他们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他们造成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

不可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是适用、且必须加以运用的。一种被证实具有优越性的原则能否在我国的环境法中适用,必须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此原则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世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具备运用相应知识的能力

从环境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体的,一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可能引起相关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破坏。我国积极参加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签订相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协议。我国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对国际环境保护及其责任履行上的原则有了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能够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地移植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来。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原则相契合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8]可以说这些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都具有密切的关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共同点上来看都注重与相关因素的协调发展,尤为可贵的是三者的长远目标都不约而同地放在了代际公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更注重的是对环境污染防治方式的采取上,目的是为了避免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讲求有区别责任的时候同样要求所有国家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这种努力更多地是体现在一种防治措施上。奖励综合治理原则突出表现为对环境维护、污染治理过程中方式和方法的承认和褒奖,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样蕴涵着相同的内容。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在环境状况中,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丰富,地理条件恶劣,大气质量相对较好,但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不适当的开发行为导致了该地区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后果,经济产业发展成本急剧上升。贫困仍然是主要问题,由于贫困对环境的破坏越发严重,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农村地区工业发展相对落后,但是由于城镇化的扩张、环保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缺乏等原因,农村的环境问题严峻性现在越发突出。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东部地区和城市造成的。多年以来东部地区一直不合理地开采西部的资源用以自身发展,在造成植被等破坏的同时,使得西部的大气等环境因素也遭受破坏。农村地区更是明显,在农村源源不断向城市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的同时,城市给予农村的却是浑浊的空气、受污染的水源、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场等环境污染。在社会发展和环境权享受方面,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是很不公平的。其实将这种状况放大来看,跟国际社会是有很大的相同之处的,犹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样。“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一国内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环境资源利用不公平以及环境责任承担不公平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尤其是像我国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之间由于环境破坏引发的矛盾,如果能够有效运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所形成的机制,在可预见的未来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环境的改善和矛盾冲突的缓解。由于目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要将其适用于一国的环境法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但这个不能成为我们弃之不用的理由。

(一)加强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适用于我国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由于理解上的不同或者错误产生责任承担上的纠纷,甚者源于地方利益保护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同时由于环境主体的多样性,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不是一个主体所造成的,可能是多个主体,确定这多个主体是否全部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说在这些主体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将是棘手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坚持下去。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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