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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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在国内,重点消防单位()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至少每半年B.至少每一年C.至少每两年2.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国家制度D.根本任务3.依据现行宪法,批准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自治区人大常委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_____年。

A.5B.8C.105.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担当______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B.赔偿C.民事D.民事赔偿6.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审议的结果以下哪一项不行能出现?()A.签署公布B.终止审议C.进一步审议D.提请表决7.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出行实行何种方式______。

A.乘坐机关一般公务车B.乘坐机关机要通信车C.实行社会化供应,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D.乘坐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8.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旅游法好用的范围包括_____。

A.全国各地B.亚洲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10.《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运用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______。

A.消费者为生产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须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11.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说明同法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说明高于法律B.同等效力C.法律说明低于法律D.两者之间无可比性12.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________专家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

2024年度山西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产生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商产生D.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2.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3.()是维护社会公允正义的最终一道防线。

A.立法B.司法C.遵守法律D.法治教化4.诚信执法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作出过程中必需遵循()原则。

A.信任利益爱护B.公允C.比例D.效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A.遗嘱执行人B.财产管理人C.财产代管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应当坚持_______、综合治理的原则。

①.平安第一②.预防为主③.节能环保④.监督管理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②④7.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8.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_______。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阅历丰富;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⑥D.②③④⑤⑥9.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供应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

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

DOI :10.19299/ki.42-1837/C.2024.03.0272024年第3期总第221期·社会治理·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地方实践探析刘师源摘要: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改革实践是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

重塑行政执法体系,推动乡镇(街道)依法执政,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法律层面赋予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但在处罚权下放基层的实践中,还存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与承接主体不明确、基层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此,要审视目前处罚权下放路径存在的法律风险,遵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划进行差异化表达,设定处罚权下放的实践标准,以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刘师源,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4)03-0116-04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步向基层下移,旨在从纵向治理关系上破解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执法权配置无法满足执法需求产生的治理难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明确指出,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晋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3号各市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4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将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删除第四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4•【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连续三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得以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省委实施“六权治本”、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总体要求,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体现。

所谓规范性文件,通俗点说,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红头文件”。

条例的出台,从备案审查的法律保障方面为“红头文件”加了一把锁。

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一、条例管住哪些“红头文件”?“四性”特征辨准确条例的前置主体是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并不是对所有“红头文件”都进行备案审查。

而是根据宪法、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办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及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需要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具体来说,有“四性”特征:一是法定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

二是普遍适用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决定或者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是外部性。

即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有关国家机关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就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它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公开性。

即规范性文件是公开发布的文件。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5修正)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5修正)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人大立法【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准备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七章法规解释第八章适用与备案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武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在乡镇人大工作中,关于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如何给乡镇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不属于乡镇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如何处理、乡镇人大应该悬挂什么牌子等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多年来,多少代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才合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新增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的规定(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法律才明确规定了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在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各地的具体名称不尽相同)。

其中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明确了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余的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没有对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修正地方组织法之前,对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只要有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的代表出席会议,就可以使会议通过的事项有效了。

这是由于,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全国人大历次修正地方组织法都保留了此条规定。

有了超过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代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人大工作探讨[40]SOLINGER D.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and the Process of Policy Making:Reform, Readjustment,and the n Survey, 1982,22(12):1238-1275;陈家刚,葛笑如.话语政治:一届人大代表的发言及其政治意蕴.人大研究,2012(7):12-16.[41]邹通祥.地方人大代表团制度论探.人大研究,1992(6):12-18;胡正扬,龙朝阳,谢高江.试论人大代表团的组成及其活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社会科学,2003(2):164-166;黄小钫.地方人大代表团研究.新视野,2013(3):35-40.[42]蒋元文.全国人大代表团全团建议的实践与思考.内蒙古人大,2017(3):40-41.[43]PITKIN H.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234;MANINB.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6.[44]PRZEWORSKI A,STOKES S,MANIN B.Democracy,accountability,and represent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5.[45]MANSBRIDGE J.Rethinking representation.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3,97(4):515-528;REHFELD A.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The Journal of Politics,2006,68(1):1-21;SAWARD M.The representative claim.OxfordUniversityPress,2010.067就能(或可能)达到过半数的要求。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5年)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5年)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9年级法律知识背诵

9年级法律知识背诵

七上第四单元:1.原始社会没有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地创制法律2.法律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法律的本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3.我国最早的法律是夏朝的禹刑;世界上现存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和认可5.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特征6.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全体社会成员”是指中国公民和生活在中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7。

法律规范者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8.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9.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0.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1.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政府保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司,保护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12.建设法治中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人民既是法治的践行者,又是法治的受益者。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3.树立法治意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八上第五课:1.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2.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3.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4.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5.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内容6.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驻华外国人);管制不管押;拘役一般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7.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关押在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8.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拘役是刑罚(1--6个月);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罚处罚9.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如税务局);民事违法行为处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刑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逮捕;人民法院审判10.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民告官)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诉讼;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诉讼(公诉或自诉)只要违法就一定要打官司吗?(x)行政制裁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需要打官司;民事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权11.刑事法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被告人在法官的对面,公诉人在法官的右前方,辩护人在法官的左前方12.民事法庭参加的人: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13.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是12周岁;维权的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最后屏障是诉讼14.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 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 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 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 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一、代表小组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对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安排。

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安排3-4 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一) 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上级人大决议、决定, 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二) 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 听取选民意见;( 三) 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协助镇政府推行工作;( 四) 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长组织。

小组长在开展活动的前三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

每位代表要准时参加活动,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 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四、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 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每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 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宪法和法律、法规;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 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 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中“乡长”之前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原六至十二项类推为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第十一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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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普法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普法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3年山西省公务员普法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党的十九大汇报最终的落脚点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

2党的十九大汇报提出了时代课题,就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是对时代课题的新的I界定,也是新的亮点。

这个亮点体现为(站在实现强起来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汇报中对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创新理论加以概括和提炼。

对这五年党的指导思想怎么来概括、怎么来表述,有多种观点和见解。

在党的十九大汇报中,习近平同志明确给出了答案,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最关键的亮点。

4、党的十九大汇报中提出,推进“两规”措施法治化,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使得老式“两规”措施可以在法治轨道上实行,也是事关所有党员干部切身权益的!重大法治举措。

5、党的十九大汇报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我国宪法实行工作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6、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汇报中用两句话对初心和使命进行了界定,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7、党的十九大汇报提出的“四个伟大”意义不凡,值得关注,是指(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它是汇报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8、党的十九大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主线的保证。

9、十九大汇报中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性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0、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汇报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I本质规定和重要保障。

1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

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时(过半数)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事项”修改为“事项和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

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浙江省稽阳联谊学校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联考政治试题(含解析)

浙江省稽阳联谊学校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联考政治试题(含解析)

2024年1 1月稽阳联谊学校高三联考思想政治治试题卷选择题部分一、选择题I(本大题共1 7小题,每小题2分,共34分。

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1.山西省考古研究院近日对外公布吉家村遗址发掘资料,该遗址出土大量陶器、石器等遗存,是吕梁山区腹地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时代遗存。

对于该遗址所处历史时期描述合理的是①人们逐渐由食物的采集者变为生产者②生产工具进步,铁器农具广泛使用③这个时期没有剥削,是人类的理想社会④在劳动中人们平等互助,平均分配劳动产品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 2024年10月3日,美国港口工人和运营商之间就罢工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同意在未来六年内加薪62%。

这项临时协议结束了近50年以来的最大规模罢工事件。

从中我们感受到①工人罢工是基于发现了隐蔽的剩余价值②罢工折射出美国存在严重的阶级对立③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可以通过谈判来调和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工人罢工的总根源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从悲怆的历程到胜利的征程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们在艰探索中不断前进。

以下材料符合这一过程的有①辛亥革命追求民族独立具有里程碑意义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③创立毛泽东思想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指明方向④党的八大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新中国初期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毛泽东等同志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1979年邓小平提出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不同于西方,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以自力更生为主;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并加以系统地论述;中国的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整体推进的写照。

由此可见①中国工业化的发展水平要与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适应②中国借鉴但不照搬,结合本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发展③比较别人的路,拓展其他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新路径④中国共产党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推动现代化行稳致远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习近平总书记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出发,提出“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理念。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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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5.18
【实施日期】199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原六至十二项类推为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第十一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第六条第三款“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增加“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修改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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