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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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交易数量日益增加,随之而来是不断增加的经济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便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这种条款是卖方事先在合同中拟定好的,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不必再针对此条款商谈而直接加以使用,方便快捷,节约交易成本与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对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然而格式条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本文从对格式条款的认识出发,剖析格式条款产生的原因,然后举例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最后提出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格式合同,是全部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由于格式条款的不予协商性与事先拟定性从而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一特点使得格式条款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适应现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其次,格式条款相对方是不特定人群,而订立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是不同的。

这一特点使得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制定有着严格要求,因为要保护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群体。

第三,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针对不同的相对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而格式条款针对所有相对方统一适用,而且一旦确定不轻易改变,所以这一特点就要求卖方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应当提示说明的条款必须加以提示说明。

一旦制定不能轻易修改变更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优缺点格式条款很好地适应了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

论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一)

论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一)

论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一)【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商品流通中。

对于这一新的作为垄断产生以后所产生的合同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并探讨如何从其中的不平衡里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约束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制约;保护【正文】在当今世界里,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选择,是因为这种机制最大程度尊重参与者在追求财富方面的创造力,这是与人类向往自由的本性相吻合的。

在市场机制下,人的智力得到了最好的开发,人们总是设想改变生活,于是创造出千奇百怪的商品和服务来挣钱,又用赚到的钱去换取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他们甚至为了加快这一进程而持续不断地推进着游戏规则的发展。

与这一趋势相适应的,作为市场游戏规则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法被迫及时地更新内容,或者增加新的制度,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因此,在各市场发达国家,合同法领域的立法非常活跃,每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工具或交易媒介的引用都会促使合同法理论和立法内容的改变,格式合同规定盛行即为其中一例。

一,格式合同地发展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来说,合同是自由的,合同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即经历缔约程序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双方经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合同,也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或协议。

很明显,缔约合同的程序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完成的。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被认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其在合同中的是否成立,尤其有权决定他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什么内容,契约自由是合同的价值所在。

我国《合同法》第2条就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再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意思表示一直的协议;最后,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格式合同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与国外法学交流的深入和广泛、民法和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格式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法学课题。

学者们的兴趣也逐渐从最初的对格式条款理论的简单引介到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并且这一趋势方兴未艾。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

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一般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逐项进行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格式合同是由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

但在实践中,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经常以一种变态的方式出现,即使用格式条款。

第二,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标准化。

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内容、式样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具有不变的特征,订约时只需提交印制的文本、不同交易对象的姓名即可。

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的此类合同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第三,反复适用性。

格式合同反映了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特点,其目的不在于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因人而异,而是运用于普遍存在的、广泛的交易,因而它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适用时间上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而不是为某一笔或几笔特定交易而专门拟定的合同。

第四,潜在的不公平可能性。

格式合同的拟定方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制定内容,都具有以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掩盖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可能性。

浅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李艽峪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限制的分析,探讨了如何通过规制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020-02正文:随着商事交易的繁荣与发展,商品交易量的日益增多和交易内容的重复,经营者为便捷交易,节约成本,开始大量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格式合同条款的普遍使用,既加快了经济社会的活动节奏,也体现了交易双方追求效率和注重合同证据意识的增强。

但是,在单方面拟制合同条款时,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优先考虑减少自己的损失,推卸自己的责任,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这种动机下提供的格式条款,不仅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隐患,也使得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一般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逐项进行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格式合同是由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

但在实践中,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经常以一种变态的方式出现,即使用格式条款。

2、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标准化。

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内容、式样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具有不变的特征,订约时只需提交印制的文本、不同交易对象的姓名即可。

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的此类合同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3、反复适用性。

格式合同反映了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特点,其目的不在于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因人而异,而是运用于普遍存在的、广泛的交易,因而它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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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来源:大律师网在当今世界里,商场经济之所以变成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挑选,是因为这种机制最大程度尊敬参加者在寻求财富方面的创造力,这是与人类神往自在的赋性相吻合的。

在商场机制下,人的智力得到了最佳的开发,大家老是想象改动日子,所以创造出千奇百怪的产品和效劳来赚钱,又用赚到的钱去交换各式各样的产品和效劳,他们乃至为了加速这一进程而继续不断地推动着游戏规矩的开展。

与这一趋势相适应的,作为商场游戏规矩法令表现办法的被迫及时地更新内容,或许增加新的准则,以满意商场参加者的需求。

因而,在各商场发达国家,合同法范畴的立法十分活跃,每一种新的买卖办法、买卖东西或买卖前言的引证都会促进合同法理论和立法内容的改动,规矩盛行即为其间一例。

一格局合同地开展依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来说,合同是自在的,合同反映买卖的法令办法,即阅历缔约程序要有和两个期间,两边经意思表明一向而建立合同,也是两边的一种合意或协议。

很明显,缔约合同的程序是建立在两边意思自治的根底之上完结的。

详细表如今,当事人被以为有充分的自在决议其在合同中的是不是建立,特别有权决议他是不是缔结合同以及缔结啥内容,契约自在是合同的价值地点。

中国《合同法》第2条就规矩:合同是对等主体的自然人、、别的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合同有以下几个特色:首要,合同是对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别的安排所施行的一种;其次,合同建立、改变或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为意图和主旨;再次,合同是当事人洽谈一致的产品或许意思表明一向的协议;最终,合同有必要具有合法性、断定性、可实行性。

合同自在性由来已久。

早在西方诸国18、19世纪的经济大开展中,因为商场经济的经济因素、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政治确保、关于自在的人文主义,契约自在得以建立并表现了重要作用,但它并没有在商场买卖中得到彻底的贯彻。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契约自在跟着商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力量的会集,即独占的呈现而遭到进一步的冲击。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称为格式合同。

式条款多种多样。

比如我们买到一张机票,机票上面的说明,就是格式条款,它规定乘客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机场,应该只准携带多少公斤托运的行李等,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还有我们买东西的时候,商店贴出一些的告示,如:“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买一罚十”等,这些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制订者通常是大企业、大公司,这些公司、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确实经济上有很大的好处,能节省交易费用。

条款式预先制订出以后,可以以这个格式条款与大家签订合同,这样就不需要和每个人一对一地谈判。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制订格式条土法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秀关的社会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2)、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它不是为某个人制订的,是为跟他订约的所有相对人制订的。

(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这个条款在内容上是固定的,不是可修改,可变更的。

我们判断现代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关键是我们要看对这个条款双方能不能协商进行修改,进行变更,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例如:过去一直有一条规定,因为发报出现了延迟,造成的损失,电报局仅以电报费赔偿,这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

一个电报汇款本来是发往重庆的,却错把款汇到成都了,中间耽搁了许多时间,给对方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

最后电报局提出来以2.80元发报费赔偿。

这个格式条款就是不公平的。

(4)、相对人在订约的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

这个相对人主要指是消费者,他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所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这个条款讨价还价。

格式条款的出现,给条款制订了带来了很大方便,在节省交易费用的同时,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7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7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7篇篇1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商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就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探讨与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格式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本合同中,格式条款旨在为双方提供明确、清晰的合同条款,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并应按时支付价款、遵守合同约定等义务。

甲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并要求乙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乙方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格式条款,并对甲方提出的疑问进行及时、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三、格式条款内容1. 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应明确约定。

2. 交货方式、时间、地点等物流安排应清晰阐述。

3. 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应进行详细说明。

4.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及出现时的处理办法应加以明确。

5. 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应有明确指引。

6.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应有明确规定。

7. 其他未在以上列举,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四、特别提示乙方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特别提示甲方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退换货政策、个人隐私保护措施、网络安全保障等关键信息。

对于涉及甲方重大利益关系的格式条款,乙方应主动向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合同的效力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但任何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摘要】由于格式条款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

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新法第二十六条对格式条款作出了更明确、更严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规定。

由于格式条款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代为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只有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法规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霸王条款的出现。

本文从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解决办法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首先,它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它是经营者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利益而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具有时间上的提前性。

其次,条款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经营者)独立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无权参与内容的订立与协商,只能是接受或者是拒绝。

它的形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既能出现在格式合同中,也可适用于非格式合同,例如产品说明书,店堂告示,或者经营者以口头形式的告知等。

再次,格式条款又具有普遍性,能够被反复适用,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某一类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的主体。

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新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该法条中只强调了给予格式条款的特殊保护,而对于重大误解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可能只会给予一般保护,使消费者丧失了实质的公平,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在经济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购物网络化的现象,而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只有同意和不同意两种选择的格式条款,与经营者没有商量的余地,这样剥夺了消费者的发言机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合同格式条款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合同格式条款
者 不利 的
( ) 式 条 款 的概 述 一 格
我 国《 同法 》 三 十 九条 第 二 款规 定 : 格 式条 合 第 “
款 是指 当事 人为 了重复 使用 而预 先拟定 , 在订 立合 并
同时未 与对 方协商 的 条款 。 格 式合 同是 独立 的合 同 , ”
全 部 由格式 条款 组成 , 当合 同中既包 含 格式 条款 又 但
够 的时 间 了解 并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制 定格 式条 款 。① 消费 者交 涉机
会 的欠缺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一 。 管经 营者 已经 向消 费者 告知 格 式条 款 的 尽
消 费维权
门推 销 、分期 买卖 以及 涉及 大宗 财产 转移 的合 同中 , 确立 类似 “ 行执行 程 序 ” 后 悔权 ” 强 和“ 规定 。 者强 调 前 消 费者须 经 过一定 时 间的考 虑才 能做 出承 诺 ; 者 强 后 调消 费者 在缔 约后 一定 时 间内可 以无 条件 “ 悔 ” 反 撤
包 含非 格式 条款 的时候 , 在概 念 上用格 式合 同一 词很 难 完全 涵盖 后者 。合 同法 采用格 式条 款这 一概 念 , 扩 大 了对合 同 中的格式 条款 的规 制范 围 , 对 消费者 的 从
利益 保护 角度 来看是 非 常有利 的 。
其次 。 格式 条 款 被认 为适 用 于不 特定 的相 对人 , 且 内容定 型 。事实 上 , 用格 式条款 的一 方往 往 在经 使
( ) 一 交涉机会对消 费者构成的威 胁
首 先 , 预先拟定 、 复使用这一特征而言 , 从 重 格 式条 款 的适 用 有 利 于提 高 交 易 活动 的效 率 ,节 约缔
交 涉 机会 是 指 消 费者 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没 有 足

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格 式合 同之 利弊分 析
( 一) 格式合 同之 利
愿 的基 础上 达成 意思一 致 , 才 能订立 合 同 , 完成 交易 。随着 物质 动性 , 这也 是格 式合 同单方 意志性 的体 现 。
资料 的丰 富 , 法 律制度 的完善 , 格式合 同 的出现为 经济低 消耗 、 高
行 政 与社会 救 济四 个角度 来完善 格 式合 同对 消 费者 权益 的保护 。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利弊 分析 立 法现状 消 费者 权益保 护 作 者 简介 : 胡逸 , 中南大 学法 学院 2 0 1 0 级 本科 生 ; 陈颖 , 中南 大学法 学院 2 O l 1 级 本科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9 6 - 0 2
这 一特 征 是格 式合 同与 一股合 同最 大 的区别 。一般合 同 是
由双方 当事 人基于意 思 自治进 行平 等协商 , 达成 合意后制 定而成 它不 因 当事人 的社会 地位 、 履 行能力 等差 异而 做 出内容 的修 改 , 的; 而 格式合 同则 是一 方 当事 人在 未与对 方磋 商 的前提 下 , 拟 定 为 不同 的市场 主体 提供 了相对 平等 的机会 。
出标 准化 的特 征 。体现在 双方 的交 易上 , 就 是一种 强制 的平等 ,
不 能与 之协 商 的合 同。 从含 义 中我 们 可 以看 出 , 格 式合 同在 具有 们这一 需求 , 避 免 了人 力物 力 的浪 费。

般合 同特 点 的基础 上, 还 具有其 固有 的特 征 : ( 一) 格 式合 同的 事先预 定性 与不 可协 商性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前言:本合同旨在明确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商品及服务内容(详细列出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三、交易条款1. 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2. 乙方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3. 乙方应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甲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瑕疵、使用注意事项等。

4. 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5. 甲方有权了解所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6. 甲方在购买商品后,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

1. 乙方尊重并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甲方个人信息。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向甲方宣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若甲方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修理、赔偿等。

4. 若甲方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虚假宣传的侵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争议解决方式1. 如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调解。

3. 若调解无果,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与保护

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与保护

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消费者权益是受到特别重视的,因为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益。

一、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的商品或服务描述:合同应清晰准确地描述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准确的了解。

2.充分的信息披露:合同应包含充分的信息披露条款,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包括销售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这样消费者才能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3.明确的价格和费用:合同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相关费用,并且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

消费者有权了解交易之前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且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理的解释。

4.交付与售后服务:合同应规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消费者有权享受到合理的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5.隐私保护:合同应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消费者有权享受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不当处理。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法律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经济交易行为,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建立消费者投诉和求偿机制:为了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维权问题,各地建立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和相关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以提供一个公正、便捷的渠道供消费者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3.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免受商家的欺骗和不公平待遇。

格式合同的规制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格式合同的规制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格式合同的规制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标准化合同是指形式、内容和规则基本相同的合同,是在法律的等级制度下,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所形成的协议。

标准化合同的促进了交易的便利,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但同时也可以使消费者处于受助风险的位置。

一方面,标准化合同的规制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当前商家的服务内容,并可以帮助消费者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可履行责任的权利,以及当两方未能履行责任时,不可撤销地规定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大大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保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标准化合同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风险,尤其是在可取消性和变更权方面。

针对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他们无法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促进自身的权利,只能依赖法律或法定流程。

因此,标准化合同不能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完全消除双方可能出现的约定纠纷。

综上所述,标准化合同既可以有效地帮助消费者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又可能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位置。

因此,当制定或使用标准化合同时,双方必须加以约束,以达到平衡公平的效果。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标准化合同的监督,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营造公平合理的贸易环境。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

如何规制格式合同来确保消费者权益[摘要]经济学理论表明,市场的力量引导了格式合同的产生,因为它不仅仅可以确保市场交易的高效进行,甚至对接受方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市场经济的一些固有缺陷往往会导致作为接受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格式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项协议应当起到调解作用,以确保这种消费关系的平衡。

文章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格式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规制一、格式合同的价值以及规制格式合同的必要性(一)格式合同的价值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W. David Slawson曾估计,99%的合同并不是柏拉图式的那种双方协商达成共同认可的协议条款,而是在一方定好的合同上的双方协商。

①现代商业活动十分频繁且复杂,如果每项交易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合意,那会大大降低交易的效率,使交易活动与高速发展的经济脱节,用格式合同替代繁琐的谈判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二)格式合同规制的必要性1.“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不能保证合同合意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通常是就产品问题发生分歧,特别是产品价格、产品属性、产品功能等。

因为买家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往往在制定决策时只考虑到商品部分特性,而忽略其他的部分。

甚至有些买家受品牌效应的影响,根本不看格式合同的条文。

Denning大法官在Neuchatel Asphatel Co.v.Barnett案②中所指出的:“我们不能允许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变成为粗心者准备的陷阱”。

所以,如果合同是在匆忙的非正式的方式下签署的,那一些条款很可能与接受方所要达成的合同的整体目的不一致。

2.确保市场诚信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是可以确保买卖双方都满意那些协议条款的。

同样地,格式合同的规范和公正不仅仅能确保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使双方达到双赢,而且能够促使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和社会诚信度的大大增强,确保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给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试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试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试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格式合同的一般性理论(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条款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随着货物和效劳生产的标准化,这类货物和条款的标准化也随之出现。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根底订立的合同,其内容既可以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也可以部分有格式条款构成。

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之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

我国的《合同法》中引入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即指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订立合同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概念之争,本文所指的格式合同包括单纯的格式合同和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虽然格式合同在各个地区称谓不同,但本质上都存在一下几个重要特征:即首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其次,当事人预先拟定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再者,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标准化,定型化的特点;最后,格式合同具有附从型的特点。

1.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合同拟定的预先行,这使得格式合同的拟定与普通合同的拟定方式出现很大的差异。

在一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协商之后达成合同,合同的条款虽然是由一方通过要约方式提出,一方拟定的目的是为了将条款订入他与受要约人的特定合同中,但是这些条款是否最终能订入合同还需要合同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同意才行。

然而,在格式合同中却不是如此,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拟定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订立某一特殊的合同,而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而订立的条款,即为了条款的屡次使用。

格式合同的这一特殊性使得它与普通合同在订立,解释,效力等诸多方面呈现出差异。

2.当事人预先拟定的目的是为了重复的使用为了节约交易本钱,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获得高额的利润,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预先拟定了条款,以方便屡次使用。

规范模版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模版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模版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当今的消费社会中,消费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选择,同时也可能遭遇诸多消费纠纷和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模版应运而生,并在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规范模版,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中,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由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化的合同、条款、格式等。

这些模版通常涵盖了交易的关键要素,如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首先,规范模版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规范模版通过明确、详细的条款,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准确的描述,避免了商家故意隐瞒或模糊关键信息的可能性。

例如,在购买电子产品时,规范模版会明确列出产品的规格、参数、保修期限等重要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前就能对产品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其次,规范模版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与商家相比,在信息掌握、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差距。

规范模版通过设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限制了商家的不当行为,防止他们利用自身优势制定不公平的条款。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规范模版会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避免房东单方面制定苛刻的条款,使租客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再者,规范模版能够提高消费纠纷的解决效率。

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规范模版合同,那么在处理纠纷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相关部门或司法机构可以依据模版中的条款来判断责任归属,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相比之下,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纠纷的解决往往会变得复杂和漫长,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困扰。

此外,规范模版还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统一、规范的交易模式能够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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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常媛媛胡欢欢摘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它的出现适应了现代生活节奏,大大方便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但是它在带来缔约方便、快捷、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找到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方面的原因,并主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产生背景十九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飞速发展,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日益形成,在经济、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新的缔约方式,即用格式合同进行缔约。

这种缔约方式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高效率、低耗费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但是,格式合同多为厂商单方拟制,利欲之驱动常使之拟订诸多不合理条款,作合同上负担或危险的不合理分配,使格式合同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

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1)2、格式合同的概念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格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

我国《合同法》使用了格式条款作为对格式合同的区别定义,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我们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那些篇幅巨大的条款作品,而且还包括:一张附有预先印好的文句的普通收据;存放衣帽处张贴的“概不负责”的告示;或机动车司机要求搭乘者在表格上的签字以排除责任。

(2)3、格式合同的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3)所谓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的人发出的;所谓持久性,是指该要约一般总是涉及在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所谓细节性,是指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4)(2)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即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就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5)(3)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相对一方多是接受商品或是服务的消费者;在流通大市场中,他们又往往是经济上的势单力薄者。

而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即提供合同条款者则不然,在流通大市场中,他们或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或为法律上的垄断者。

无论是事实上的垄断者还是法律上享有独占经营权者,他们在经济上一般都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6)这就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4)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全部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实行的是一方预先拟定制,相对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起草制定。

也就是说,格式合同体条款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已被制定出来,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基础上订立出来的,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包裹单)。

(7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具体表现及原因众所周知,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核心作用,但毫无疑问,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

1、具体表现(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多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者,这就使得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变成了缔约的一个十分普通的现象。

(2)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各自经济地位的悬殊性,这就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表示出的“自愿”,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虚假的“自愿”,或者说是一种无奈的“自愿”,而不是真实的自愿。

(3)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当事人先拟就的条款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

(4)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其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严重背离公平与公正原则。

(8)(5)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最终解释权”、“店堂告示”、“无效条款”、“双方合意条款”等。

2、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导致被侵犯的原因(1)从民法角度来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合同的制定者的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他们是平等主体。

而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就一般的合同而言,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而在格式合同中,和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的,消费者只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由于企业是合同的提供者,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掌握着产品制造的技术,控制着产品销售的渠道,无论在商品的研发、制造还是流通之中,企业都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所需只能被动接受,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

相对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多是垄断组织,而他们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造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因此,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往往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消费者没法与之磋商,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就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2)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和缺点都比较清楚。

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强化自己的优点,而隐瞒缺点和不足之处。

(9)对于消费者而言,较多通过格式合同来了解产品和服务,虽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但了解的情况也是有限的。

企业的这种利用消费者不知情的行为实际上就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

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

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虽然它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但在实际生活中,该条在执行过程中显然是有难度的。

(4)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不会计较小的损失。

殊不知,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计较,经销商就会抓住“机会”尽一切可能摄取非正常利益。

三、我国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就我国调整格式合同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构建起了我国相关规制体系,但是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缺陷,急需予以改善。

而完善这一体系需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首先,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格式合同的内容需经由行政主管部门事前审查,以确保合同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出现格式合同纠纷时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事后处理;其次,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既完善立法作为司法、执法与守法的依据,又保证司法机关公平审理案件纠纷,还充分发挥行政职能的优势对这一领域进行管理;最后,以社会监督为辅助手段,即利用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社会舆论的监督来促使企业修正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内容。

(10)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完善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完善立法,使消费者权利保护规范化、明确化1、《民法通则》中虽然规定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是毕竟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太过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难以用来解决复杂的法律纠纷。

虽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增加了判案过程的不确定性,也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最终极有可能产生对消费者不公的判决。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法官很少引用这些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使得这些原则形同虚设。

因此,民事基本法中急需添加关于格式合同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2、《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提供了一般性规范,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展,但是条文内容显得线条过粗,需要多方便的完善:(1)它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只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应承担的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从该条所处位置可以推定,违反该条应视为格式条款没有订入合同。

当提供方尽到义务时,应根据合同相对人的意愿确定。

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本条应在第1款末尾处增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义务的,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但对方仍可主张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2)应该规定“明示提醒”原则,只有明示提醒不具备条件实现时,才能使用其他提醒方式。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可以参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向对方明示其内容;因合同的订立方式,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在合同订立地点公告其内容。

”(3)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对方注意并需要说明的条款范围过窄。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免责条款,条款使用人才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对于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也不可被忽略。

只要对方提出要求,条款提供方对所有条款都应尽到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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