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专题解读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随着欧洲市场的不断扩大与商业竞争的激烈化,欧盟商标侵权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在判断欧盟商标侵权时,相关法律条款、案例判例以及实际情况都需要被考虑,下面将会通过三个案例来研究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首先,2021年8月Missguided Ltd v. Glamour Empire Ltd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该案涉及到了两家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其中一个公司在其在线商店销售类似于其竞争对手的服装,具有较高度的相似性。
法庭最终判定至少有一部分业务涉及到了商标侵权。
这个案例显示了相似市场上商品的酷似度在欧盟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商标在互联网时代保护自身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其次,2017年的LV v. Haute Diggity Dog案件中有许多相关标准。
在这个案件中,加州一家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一系列狗玩具,每个玩具都采用了LV品牌商标图案的变体。
LV公司在美国法庭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尽管该公司声称其产品只是一种幽默的方式来嘲笑LV公司,但是结果是法庭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权。
这个案例指出了商标的保护范畴之广泛和侵权行为的类型之多样。
即使是一个定位于幽默的玩具,也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因为其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最后,2015年的Slazenger v. Spalding案件也是一个重要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Spalding公司在其篮球产品上使用了字母“S”作为标志,这个标志与另一家公司Slazenger拥有的商标非常相似。
虽然Spalding公司声称该标志只是商标中的一个元素,并且不会引起混淆,但是法院判定其侵犯了Slazenger公司的商标权。
这个案例中,相似度和准确的市场定义也成为了法院考虑的关键因素。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首先,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具有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性;其次,相似的市场、商品或服务的确切定义也起着关键作用;最后,商标的范畴很广,因此可能需要将每种情况都详细考虑,包括商标的基本元素或整体标志。
对比欧盟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利用其优势,避免劣势
对比欧盟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利用其优势,避免劣势欧盟是拥有28个成员国,注册欧盟商标成功的拿到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之后,就可以在欧盟28个国家范围内使用,并且还能享受成员国的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商标则专用权利。
申请欧盟商标能够享受很多优惠的政策,但是欧盟商标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的,对比欧盟商标的优缺点才能充分的利用其优势,有效的避免其劣势。
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优势:1、第一点就能解决众多申请人士的抱怨,注册商标费用高的问题,申请注册欧盟商标费用低,其注册费用与在其成员国中单独在任何一个国家申请而言是要低很多的。
而且只需要申请一次,就能在成员国之间使用,从这一方面还能节约一定的时间成本。
2、能够在28个国家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并且在商标纠纷的问题上面也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在28个国家中都能实行商标的判决3、成功注册之后的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用担心该商标会被在其余的成员国申请人抢注,当发现有人想要要以该商标未注册为理由申请注册时是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其撤销商标注册。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5、申请注册商标在任何一个国家已经公布注册了,那么在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时,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6、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缺点:1、由于其28个成员国,所存在的商标数量是非常的强大的,因而会经常出现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或者是已经存在了近似的商标,导致注册商标的难度会增加,商标局的要求也会提高2、商标的显著性的要求很高,太过于简单的商标,存在商标被驳回的几率很大3、由于其异议期时,出现的异议是比较多的,进行处理就会耗时,从而导致注册欧盟商标不能有一个确切的时间,甚至出现注册时间拖延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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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保护建议
欧盟商标保护建议
欧盟商标是指在欧洲联盟内部适用,且可在欧盟成员国内登记并受到保护的标志。
如果您在欧盟内运营业务,建议您在注册商标时选择欧盟商标,以保护您的商标权益。
以下是一些欧盟商标保护的建议:
1.注册您的商标
注册商标可以使您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并且使您有权防止他人使用和侵犯它。
在注册商标时,确保您的商标不会侵犯已经存在的商标。
除了注册商标时,还要确保您的商标始终保持有效。
这意味着您需要持续使用商标,并定期向欧盟商标局更新您的商标信息。
3.监控商标
监控商标可以帮助您及时发现可能与您的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以及其他人可能使用您的商标的情况。
如果发现可能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您的商标权益。
4.合法使用商标
欧盟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合法使用商标是使用商标的基础。
确保您的商标在广告、销售和营销活动中得到合法使用,并遵守欧洲联盟的商标法规定。
5.侵权行为应对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您的商标权利,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在识别和处理商标侵权事件时,您应该考虑与律师合作,以确保您采取的行动合法有效。
总之,在欧盟内部运营业务时,应重视商标保护。
注册、维护、监控商标的过程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并需要向欧盟商标局支付相关费用,但这些都是保护商标权益的必要步骤。
详解欧盟商标注册的成功之道
详解欧盟商标注册的成功之道一、欧盟商标注册的基础知识1. 什么是欧盟商标呢?简单来说呀,欧盟商标就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的商标哦。
这就好比你在一个超级大的商场里,有一个统一的标识,不管你走到这个商场的哪个角落,大家都认识这个标识。
欧盟包含好多成员国呢,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等好多国家(这里只是举例说明欧盟有很多国家,没有深入探讨国家相关内容哦)。
只要注册了欧盟商标,在这些成员国里都能受到保护。
2. 那注册欧盟商标有啥好处呢?这好处可多啦。
比如说,你的品牌如果想在欧洲发展,注册了欧盟商标后,就不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去注册啦,能节省好多时间和金钱呢。
就像你本来要一家一家地敲门去推销自己的产品,现在有了这个商标,就相当于在整个欧洲的大门口贴了个大大的招牌,大家一下子就都能看到啦。
二、注册成功的关键要素1. 商标的独特性很重要哦。
如果你的商标和别人的太相似,就像两个人长得几乎一模一样,那可不行。
欧盟商标局肯定不会让这样容易混淆的商标注册成功的。
比如说,你不能把一个已经很有名的品牌,改个小字母就拿来注册,这就像抄袭别人的作业一样,是不被允许的。
2. 商标的显著性也不容忽视。
你的商标得让人一眼就能记住,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就像一个特别有趣的小丑,站在人群里大家一下子就能看到他。
如果你的商标平淡无奇,就像大街上随便一块石头,那很难注册成功的。
3. 还有哦,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
欧盟有一系列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你得按照这些规定来。
这就像玩游戏要遵守游戏规则一样,你要是乱出牌,肯定就玩不下去啦。
三、注册流程中的要点1. 首先是商标查询。
在注册之前,你得好好查一查,看看有没有和你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了。
这就像是你要去一个地方,先看看地图上有没有路障一样。
如果有类似的商标,你可能得修改自己的商标,或者想其他办法。
2. 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去参加一场考试要带的准考证和文具一样重要。
具体的材料要求呢,包括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内容,申请人的信息等等。
欧盟商标OR成员国商标注册之比较
欧盟商标OR成员国商标欧盟商标的成员国及介绍欧共体商标或欧盟商标还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或服务的标记。
现今阶段,欧盟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盟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8个成员国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际的注册手续。
优点: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欧盟成员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能涵盖三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欧盟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欧盟商标是,可享有优先权。
6、注册费用较低,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品阿姨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缺点: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显著性要求很高。
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
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向每个国家支付转换费用。
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
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
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
解决异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
如何选择途径正如商标缺点中所介绍,欧盟商标虽然不进行实审,但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的确可能造成整个欧盟不能注册的不利后果,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申请欧盟商标风险很大,但仔细分析,有以下几点供申请人参考。
欧盟商标条例
欧盟商标条例欧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最近对议会法案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第7条(1)(c)作出了解释,以期解决商标的描述性问题[注1]。
ECJ认为,在“绿箭”(Doublemint)的共同体商标(CTM)[注2]注册诉讼中,一审法庭作出的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描述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7条(1)(c)的检验法则是,商标是否完全由描述性符号组成。
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国内商标,有三种情况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
40/94号条例第7条(1)(c)对不得注册的商标这样陈述:“完全由服务和交易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者生产时间、服务的表现,或者其他描述或暗示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被注册。
”在Doublemint案件的最终裁决中,ECJ发现一审法庭没有正确适用欧共体商标规则中关于禁止描述性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条款。
案情背景箭牌公司的“绿箭”口香糖(Doublemint)在美国已经受了多年的商标保护。
1996年3月29日,箭牌公司向俄亥俄州申请“Doublemint”一词的联合商标,涉及包括口香糖在内的各种商品。
而俄亥俄州的审查员认为,Doublemint一词作为两个词的合成,包含了产品的特征。
根据40/94号条例第7条(1)(c),该商标将不能获得注册。
紧随着否决,箭牌公司向一审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一审法庭受理了该上诉,认为第7条(1)(c)意在禁止那些纯描述性的标志被注册,因为这将导致对商品与其同类产品的区别困难。
那些含义超越排他性描述的标志和指示可以被注册为联合商标。
该法庭还说,Doublemint一词并不具有排他的描述性。
首先,“Double”这个形容词并不常用;其次,当与“mint”一词连用的时候,将有两个明显的可能含义:常用薄荷剂量的两倍,或者两种口味的薄荷合成,因为薄荷这个术语包含许多种类的内涵。
欧盟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汇总(一)
欧盟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汇总(一)1、什么是欧盟商标?答: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
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
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
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
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
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
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
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
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
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答:是的。
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跨国交易中,商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商标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欧盟作为一个大型经济区域,自然也面临着商标侵权的问题。
为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欧盟设立了专门的商标法律体系。
那么如何判断欧盟商标侵权,下面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
一、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欧盟对商标侵权的裁决采用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
在欧洲法院的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侵权要件:1. 具有类似性商标侵权的主要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商标之间的类似性。
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于商标的识别主要是从其外观或名称上来区分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别。
因此,如果被侵权商标与侵权商标之间存在相似的外观和名称,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 有可能产生混淆另一个重要的商标侵权要件是对公众的迷惑。
如果一个商标与被侵权商标极为相似,可能会导致公众迷惑,以为它们属于同一品牌。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侵权的存在是比较明显的。
3. 在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侵权还需要考虑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产品型号。
如果别人使用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营销,就可能导致侵权。
比如一个咖啡店使用与星巴克相似的商标名称,并在同等范围内提供咖啡服务,就会构成侵权。
二、欧盟商标侵权案例1.爱马仕对Yves Saint Laurent的侵权诉讼案在这个案例中,爱马仕公司对Yves Saint Laurant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销售的女性鞋子中使用与爱马仕品牌相同的色块,违反商标法保护其“压克力”鞋底名牌的权益。
最终,法院裁定YSL在鞋子售卖中没有产生误导或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2. 阿迪达斯与匡威公司的侵权诉讼案在这个案例中,阿迪达斯公司对匡威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在开售一款鞋子时侵犯了该公司在其标志中使用的三条纹和三角形的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认为两者使用的商标存在明显的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3. Apple对Prepear的侵权诉讼案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对Prepear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使用一种类似苹果的商标在厨房健康食品平台中进行推广,导致商标混淆。
欧盟商标注册流程解析
随着世界全球经济化越发激烈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家来说维护企业的形象是需要照顾全面的,特别是在计划上市的时候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尤其重要,企业一旦想突破国门走向全球,首先要做的就是注册各地商标,而欧盟商标可以说是非常有利的。
欧盟商标又称欧洲共同体商标(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 简称CTM)。
目前,欧盟共有27 个成员国。
通过该种方式注册的商标同时在欧盟所有成员国中有效。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手续。
现今阶段,欧共体成员国有27个,分别是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欧盟商标优势:1.费用低,只须一次申请,即可在27个成员国使用所申请商标;2.无申请人国籍或企业注册国限制;3.受欧盟27个成员国法律保护;4.对申请语言无限制,可使用任一成员国的语言。
欧盟商标申请条件:无基础注册要求。
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注册所需资料:1.委托书2.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3.商品或服务项目4.商标图样5.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义)注册流程:免费商标查询--确认能否注册--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下发受理通知书--进行实质查询--准许注册--进入公示区--公示区无异议--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检索: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OHIM及各成员国将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办理时间:1.商标检索: 需2-3天时间2.商标受理: 约1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欧盟受理回执3.注册时间: 顺利的情况下8-12个月左右商标申请成功有效期:10年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以上就是本期恒通小编给各位介绍的关于欧盟商标注册的内容,有任何不明白的均可留言咨询小编,想了解更多行内知识就点击关注/订阅哦~。
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什么
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什么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注册费用低,申请迅速,可以提升国际品牌形象,保护品牌不在欧盟被侵犯。
但在我国境内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话时间恐怕难以确定。
申请欧盟商标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具备共同体,28个国家当中只要有一国成员提出异议的,注册时间就很难确定下来。
▲一、欧盟商标注册的好处是什么?1、费用低。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
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申请迅速,无需向各个成员过申请,即可享受成员国范围内的专用权;3、提升国际品牌形象,保护品牌不在欧盟被侵犯。
▲二、欧盟商标缺点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8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
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
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
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三、申请所需材料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
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标分类表。
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四、注册程序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欧盟商标是欧盟内各国可用的一种统一商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实际上,欧盟商标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在欧盟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才能正确地判断侵权的标准呢?一、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在欧盟商标侵权案中,首要的问题是要查看是否存在商标权侵权。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通常要看商标相似度、商品和服务的服用性和相关性以及公众认知度等因素。
例如,欧洲法院判决的Daimler Benz AG v Hymer GmbH & Co KG等案件中,争论点是通过在散步车上使用"Mercedes-Benz"标志是否涉嫌涉嫌在不同的细分商品中侵犯奔驰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散步车和汽车不是相同的商品,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具有商业上的联系,因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已受到侵犯。
二、是否存在企图混淆如果确实存在商标侵权,就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即侵权是否意图混淆。
在这方面,欧盟的商标法案规定了混淆标准,即要考虑商标相似度、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的信誉度和价格、采用的广告方式和面向的市场受众等因素。
例如,欧盟法院决定的Revlon一案,Revlon 公司指称国内企业 Tractenberg & Co.使用了一个与其商标相似的商标获得商业利益。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为两个商标虽然有一定相似度,但不会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是否存在商标消极态度。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法定要求商标的所有人必须行使条款,客服商标的真正目的,如果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和保持对商标的控制和使用,就不能成功主张商标权。
在欧盟商标法中,商标消极态度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任意放弃、不使用或任意放任其侵权行为等情况。
例如,欧盟法院裁定的 Hermes 商标案是指前国内企业 Herfone 在注册 Hermes 商标前,该商标被Hermes 单独使用了近10年,Herfone 的使用行为是对 Hermes 商标的任意侵占,并使用其吸引消费者。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欧盟商标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官方文档。
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权利、商标分类、商标检索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以下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1.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商标种类,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该商标符合欧盟商标的法定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公布该商标,以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商标将被注册并颁发证书。
2.商标权利商标权利是指商标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商标所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受到保护。
3.商标分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的。
欧盟商标分类将商标分为45个不同的类别。
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属于哪个类别,并在申请时指定。
4.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通过欧洲商标数据库对商标进行查询。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让欧洲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5.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似。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以免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
总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商标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该指南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欧盟商标的成员国包括哪些?欧盟商标有什么特点?
欧盟商标的成员国包括哪些?欧盟商标有什么特点?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成员国包括以下28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欧盟商标的特点:1、欧盟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还国际上的的任何人,不再只是限制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费用低。
只需要申请注册一次,就能在整个欧盟的其他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不用每个国家都进行申请一次,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3、商标的保护程序是比较集中的。
任何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都能享有其欧盟成员国的相关的商标保护法的保护,对于商标纠纷时间的裁决是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得以执行的。
4、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在任何欧盟的一个国家使用之后,对于类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再次在欧盟申请注册是不被允许了,这就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在先商标的作用。
5、在欧盟注册商标还能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意商标用于一种或者多种制定商标或者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就可以享有优先权。
6、申请再次商标已经咋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就能申请优先权。
7、欧盟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到期时是可以再次延期,每次延期的保护器都为十年。
8、申请欧盟商标可以实现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
欧盟商标的范围
欧盟商标的范围欧盟商标是指在欧洲联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其范围涵盖了欧盟成员国内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欧盟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一类:化学原料、化学制品、肥料、火药、人造树脂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化学工业和农业领域,如化妆品、医药、塑料制品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二类:颜料、涂料、清漆、染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涂料、油漆、染料等领域,如汽车漆、建筑涂料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三类:日化用品、洗涤剂、香料、香水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日用品和化妆品领域,如洗发水、沐浴露、香水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四类:燃料、燃气、石油制品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能源领域,如汽油、柴油、煤气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五类: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管道材料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建筑和工业领域,如钢材、水泥、管道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六类: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机械、电子和电器领域,如电视机、电脑、手机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七类: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家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运输、包装和家具领域,如汽车、飞机、纸箱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第八类:体育用品、玩具、游戏器具等。
这些商品的商标主要涉及到体育、玩具和游戏领域,如足球、篮球、棋牌等。
在欧盟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和分类,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时,哪些标志是不能使用的?
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时,哪些标志是不能使用的?
欧盟商标拥有多个成员国,只要成功注册,商标就可以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保护。
这也是很多企业选择注册的原因。
但在注册前,也必须了解欧盟商标的注册规定,比如哪些标志是不能使用的。
不了解的小伙伴可要记住了哦。
一、欧盟商标申请注册不能使用的标志
1、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2、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3、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4、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5、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6、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7、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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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介绍
欧盟(European Union)一、概述欧盟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0月22日第2008/95/EC号指令《关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于2015年12月15日进行修改,第2015/2424号指令)。
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
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欧盟是《TRIPS协定》《世贸组织药草控制框架公约》《奥胡斯条约的基辅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赫尔辛基水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欧盟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商标申请目前,欧盟知识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欧盟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在欧盟成员国内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1.商标图样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查(绝对理由)—公告—核准发证。
申请递交后2-3天受理。
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会授予该商标申请日。
之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制作一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引证可能对此次欧盟商标提出异议的在先注册的商标。
查询报告会提交申请人参考。
商标申请公告后,欧盟知识产权局还会将欧盟商标查询报告提交在先欧盟商标所有人或申请人。
与此同时,欧盟知识产权局会依据商标条例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将驳回商标申请。
如无不妥,则会在查询报告提交申请人后,公告商标申请。
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1.在先商标(earlier trade marks)权利。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启示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启示欧洲共同体商标是欧洲共同体经济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概念于1957年第一次提出来后,于六十年代初期,共同体各国就着手开始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新体系商标法的总要求是“创立一种商标,由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统一的欧洲共同体法律进行管理”,改变商标在某一国家注册只能在该国使用的不足,把原来不统一的商标法统一起来,克服了由于法律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扭曲现象。
从而,商标所有人获得了超国别注册的权利,一次注册就能在欧共体所有的国家生效。
一、商标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几部重要立法及协调机制(一)历史性突破——《第一号指令》。
为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商品、服务、资本及人员的自由流通,欧洲共同体自六十年代初就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并最终1984年8月31日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
但由于各成员国在共同体商标局地址、工作语言等技术问题上争执不下,该条例迟迟未能通过。
为了给欧洲一体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欧共体于1986年签订《单一欧洲条约》,确定了“将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整体推进到欧洲联盟”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该条约为彻底消除仍存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设置了最后期限1992年12月31日。
而当时,各成员国所实施的商标法存在诸多差异,这种可能阻碍商品自由流通、服务自由提供和扭曲共同市场竞争条件的局面,显然必须改变。
为了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已变得刻不容缓。
于是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1988年12月21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异的部长理事会一号指令”(即1989/104号指令),指令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当在1991年12月28日之前,使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定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
(二)共同体商标法的诞生——《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于1994年2月实施。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课件
对我国企业海外维权启示
提高海外维权意识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的实施应提高我国企业对海外维权的 重视程度,加强海外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完善海外维权策略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的实施要求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中制 定更加完善的策略,包括监测、调查、取证、诉讼等多个 环节。
加强与海外律所合作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的实施将加强我国企业与海外律所的 合作,提高海外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对成员国影 响及启示
对成员国商标法修订影响
推动成员国商标法修订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的实施,将推动成员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以适应欧盟商标法的变化。
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要求成员国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这将扩大商 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力度。
强化驰名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反淡化规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强,这将促使成员国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VS
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公 告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 料,证明其商标在欧盟范围内的知名度和 声誉。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将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在欧盟 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判定要素
判定要素
判定驰名商标是否遭受淡化,需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虑以下 要素: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被控侵权 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相似程度、被控侵权商标 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被控侵权商标对驰名商 标声誉和知名度的影响等。
欧盟商标指令和欧盟商标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反淡化规则的内 容和要求,包括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权利人的救济措施等。这些规定为欧盟成员国法院处理相 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欧盟商标专题
指令的主要任务
•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 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 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 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 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 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 关“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建议性”用语, 也不同于“统一”各国商标法的“强制性” 用语,其本身就带有“阶段性”或“过程 性”含义。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 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 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 • 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 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 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 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 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
法律适用(1)
1.《条例》第90条规定: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 鲁塞尔公约》应该适用共同体商标和共同 体商标申请的诉讼程序以及对共同体商标 和国内商标同时或相继进行的诉讼 2.《条例》第91条规定: 欧盟成员国应在本国尽可能指定共同体商 标法院。
法律适用(2)
• 《条例》第97条的规定: 欧盟成员国商标法院应当适用《条例》的 规定。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一项清楚、 无条件执行的条例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在 此情况下法官别无选择,只能适用《条例》 的相关规定。 当《条例》未作出规定时,欧盟成员国法 院可以适用国内法,包括其国际私法。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
• 也称首次销售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 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 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 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 权利即被认为用尽。 • 凡。其制度宗旨是 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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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商标双轨制
• 从1996年1月1日起,共同体商标开始接受申请, 在一年里,就有45,000件商标注册申请,而且 申请量还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 • 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这样 在欧盟就有两种商标权: 1.《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 商标”(CTM); 2.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 内商标”(National Trade Mark)。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
• 也称首次销售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 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 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 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 权利即被认为用尽。 • 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 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其制度宗旨是 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
立法争议
• 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 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 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 • 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应对 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 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
《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
•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 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 《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89/104/EEC) 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在1992年底前,按该指令设定 的目标修改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 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 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
二、欧盟商标法的协调机制
• (一)优先注册权制度 • (二)转换申请制度 • (三)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
(一)优先注册权制度
• 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 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 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此即基于国内商标的 共同体商标优先注册权。 • 如果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同时又是共 同体商标,则权利人可以享有将该商标在 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 内商标的权利,即共同体商标的国内商标 优先注册权。
欧盟商标专题
Docent.Dr.Chengto Lin
前言
•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 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 体商标条例(CTM),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 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
• 欧盟与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的 建立,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创了一种协调商 标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制度(2)
• 根据商标权的地域属性,欧盟成员国国内 商标权适用其国内法维持效力,与其有关 的侵权诉讼在其注册国进行; • 共同体商标权适用《条例》,与其有关的 侵权诉讼可在欧盟域内的任何侵权行为地 进行,判决结果在整个欧盟域内有效。 • 效果:确保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和保证判 决一致性的唯一途径。
突破地域性限制?
• 因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 “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 的知识产权”(仍然没有突破) • 区域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 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 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 •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 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适时 制定跨国实体法,建立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协调制度核心(三方面)
1. 优先注册权制度: 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 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享有 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 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优先注册其他成员 国国内商标的权利; 2. 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 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 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 3. 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只适用于CTM)
无效的因素(3)
3.权利人的自行放弃:共同体商标可以就 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 册,但该种放弃只有经注册簿中登记的权 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予以登记; 已注册使用许可证的,只有商标所有人证 明他已放弃的意图通知了被许可人,放弃 才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的也视为放弃。
转换规则(1)
• 被要求转换的成员国,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欧 盟全体成员国,但需在转换申请时注明。 • 转换申请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同的被转换 的成员国可以不尽相同,但要求转换申请人指明 每一个被转换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 由于商标申请可能仅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不符合 条件,或者商标无效仅存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 转换申请就可在这些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发生。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 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 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 统一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 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 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 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 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 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 权。 (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 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保护)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 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 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 • 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 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 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 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 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
法律适用(1)
1.《条例》第90条规定: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 鲁塞尔公约》应该适用共同体商标和共同 体商标申请的诉讼程序以及对共同体商标 和国内商标同时或相继进行的诉讼 2.《条例》第91条规定: 欧盟成员国应在本国尽可能指定共同体商 标法院。
法律适用(2)
• 《条例》第97条的规定: 欧盟成员国商标法院应当适用《条例》的 规定。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一项清楚、 无条件执行的条例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在 此情况下法官别无选择,只能适用《条例》 的相关规定。 当《条例》未作出规定时,欧盟成员国法 院可以适用国内法,包括其国际私法。
(二)转换申请制度
• 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基于不同的法 律制度而取得,依不同的法律制度维持其 效力。 • 对一商标权而言,若失效于某一法律,却 可能符合另一法律的规定,至少不得剥夺 其接受另一法律审查的机会。为适应该种 要求,欧盟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了转换申请制度。
转换申请制度的程序
• 所谓转换申请:指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 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 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 • 条件:转换申请只允许由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 体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 • 而国内商标申请或国内商标在被驳回、撤回或视 为撤回或者停止效力的情况下,申请人或所有人 可以申请共同体商标,但不适用《商标条例》有 关转换申请制度的规定,而属另一件新的共同体 商标申请。
转换规则(2)
• 未转换的商标申请或商标,在其有效范围内继续 发生相应的效力。另外,由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 同体商标转换而来的国内商标申请,应享受有关 国家的申请日及该申请的优先权,还可享有基于 共同体商标的成员国优先注册权。 • 转换申请应说明转换理由,由被转换的成员国审 查,并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而协调局有权 按《商标条例》规定,审查转换请求能否成立。
优先注册权
• 优先注册权的权限有二: • 一是权利人本人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或国 内商标; • 二是权利人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 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或国内商标
“在先商标”的分类
• “在先商标”主要有四种: 1.共同体商标; 2.国内商标(包括在比荷卢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3.成员国有效的国际协议注册的商标; 4.欧盟成员国的“驰名商标”(须满足:在申请 注册共同体商标之日,或者在提出申请注 册共同体商标优先权之日,该商标已符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有 关“驰名”的含义)
优先权优点
• 优先注册权的存在,可构成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在先商标所有人可在无效程序中申请无效,或者 在侵权诉讼中通过反诉宣布无效,或者在异议程 序中提出异议,以阻止他人之非法注册。 • 如果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已默许 在后的国内商标在共同体内连续使用五年,他便 不再享有基于优先注册权的商标无效请求权,即 不得再以在先商标权的存在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除非在后的国内商标是用欺骗行为申请注册的。 • 上述情况也适用于国内商标申请案。
无效的因素(1)
• 共同体商标的失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是被宣布无效。如果注册商标不符合申 请人条件或商标构成条件的,或者采取欺 骗行为取得注册的,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在他人的请求下可由协调局宣布无效。
无效的因素(2)
• 2.被撤销: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注册商 标在行业中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由于商标所 有人或他人在其同意下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 使用,商标可能使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质量或产地发生混淆的,或者商标所有人不再具 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则该注册商标可由协调局 宣布撤销。 • 如果共同体商标系以不使用为由被撤销的,权利 人就无权转换申请。
(三)欧盟跨国商标法制度的建立
•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 同体商标条例》(Regulation on the Trade Mark),并于1994年2月实施。依该条例的规 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 • 一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 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Market)核准 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在欧共体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