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收入。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资金,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税收政策和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同时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成员的参与和民主管理,同时要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成员的侵权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

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其次,政府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政府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最后,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支持。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前期我们印发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一批)》(津农委计财〔2020〕36号)。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2020年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印发给你们,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按照第一批实施方案执行。

请各涉农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区级“大专项”实施方案,并根据本次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合理统筹使用资金,加快资金实际执行进度。

区级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资金安排情况、监管措施等,并于2020年12月7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另有通知需单独备案的项目,从其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已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2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预算资金的通知》(津财农指〔2020〕33号)等文件下达至各区。

特此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3.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4.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7.农业防疫及救灾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8.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任务清单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本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农业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畜牧水产发展等方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实施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业提质增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我县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政策支持1. 制定完善支持政策。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包括财税、金融、土地、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2. 建立财政拨款机制。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运营,把财政资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提升目标相结合,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强组织建设1. 完善合作社组织架构。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和管理机制。

2.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有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推进规模化经营1.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

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产品生产情况,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适合发展的领域和产业,推动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销售。

2.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口碑,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造知名农业品牌。

四、提升技术水平1. 加强农业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推动农产品生产中的科技创新。

2.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农业现代化。

五、加强市场开拓1.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制定有针对性的市场开拓策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销售渠道,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销量和市场份额。

2. 加强农产品营销平台建设。

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和农产品展销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的营销渠道和销售服务,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第1章引言 (2)1.1 背景分析 (3)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第2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3)2.1 合作社定义与类型 (3)2.2 合作社发展现状与趋势 (4)第3章资金筹措渠道分析 (4)3.1 支持资金 (4)3.2 银行贷款 (5)3.3 社会资本 (5)第4章资金需求评估 (6)4.1 项目投资估算 (6)4.1.1 项目总投资构成 (6)4.1.2 投资估算方法 (6)4.1.3 投资估算结果 (6)4.2 资金需求分析 (6)4.2.1 资金需求来源 (6)4.2.2 资金需求额度 (6)4.2.3 资金使用计划 (7)第5章资金筹措策略 (7)5.1 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 (7)5.1.1 政策性金融支持 (7)5.1.2 商业银行贷款 (7)5.1.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8)5.1.4 非银行金融机构 (8)5.1.5 直接融资 (8)5.1.6 补贴和奖励 (8)5.2 融资方式优化 (8)5.2.1 优化贷款结构 (8)5.2.2 融资担保创新 (8)5.2.3 发展产业链金融 (8)5.2.4 引入股权投资 (8)5.2.5 创新金融产品 (8)5.2.6 提高信用评级 (8)第6章资金使用规划 (9)6.1 生产性支出 (9)6.1.1 设备购置支出 (9)6.1.2 农资采购支出 (9)6.1.3 技术研发与培训支出 (9)6.1.4 土地租赁与整理支出 (9)6.2 非生产性支出 (9)6.2.1 管理费用支出 (9)6.2.2 营销费用支出 (9)6.2.3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9)6.2.4 风险防范与保障支出 (10)6.2.5 财务费用支出 (10)第7章风险管理 (10)7.1 财务风险识别 (10)7.1.1 资金筹集风险 (10)7.1.2 投资风险 (10)7.1.3 资金使用风险 (10)7.1.4 财务管理风险 (10)7.2 风险防范与控制 (10)7.2.1 资金筹集风险防范与控制 (10)7.2.2 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 (11)7.2.3 资金使用风险防范与控制 (11)7.2.4 财务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 (11)7.2.5 风险分散与转移 (11)7.2.6 应急预案 (11)第8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11)8.1 资金监管体系 (11)8.1.1 监管原则 (11)8.1.2 监管机构 (11)8.1.3 监管制度 (11)8.1.4 监管措施 (11)8.2 绩效评价方法 (11)8.2.1 绩效评价指标 (12)8.2.2 数据来源与处理 (12)8.2.3 评价方法 (12)8.2.4 评价结果运用 (12)8.2.5 评价周期与调整 (12)第9章案例分析 (12)9.1 成功案例解析 (12)9.1.1 案例一: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12)9.1.2 案例二: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13)9.2 不足与启示 (13)9.2.1 不足 (13)9.2.2 启示 (13)10.1 研究结论 (14)10.2 政策与措施建议 (14)第1章引言1.1 背景分析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53中国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但合作社总体上竞争力不强,很多合作社缺少资金、技术和人才,在生产经营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扶持。

2007年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对促进合作社发展作了规定。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和完善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以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

一、建设项目扶持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要是适合合作社承担的涉农建设项目,都应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农业部、发改委等部门对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支持范围。

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只要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均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2.支持条件。

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一是应当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是相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比较规范;三是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四是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3.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支持符合项目承担条件的合作社独立申报和承担项目建设;二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出台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定,支持合作社更多更好地承担相关建设项目。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组织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请各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8月27日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文本)3.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任务书(格式文本)4.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文本)5.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文本)6.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格式文本)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为做好项目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落实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以“项目法”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的一种组织,对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的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村合作社的建设,不断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那么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三、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2022年农民合作社补贴优惠政策

2022年农民合作社补贴优惠政策

2022年农民合作社补贴优惠政策国家⼀直都在⼤⼒的扶持农民,对于农村的补贴也是具有规范性的。

对农村优惠的优惠政策也是有很多的,也是⼤⼒扶持有关农村发展的相关事项,对其具有相关的补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农业合作社补贴政策有哪些?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地流转有补贴,⽐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地种植⽔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税收优惠:⼀般纳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电⽤⽔优惠:规模化⽣猪、蔬菜等⽣产的⽤⽔、⽤电与农业同价;电⼒部门对粮⾷烘⼲机械⽤电按农业⽣产⽤电价格从低执⾏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扶持资⾦⼒度⼤,覆盖范围相对较⼩,需要在项⽬通知后申报争取。

我国专项扶持⽐较多,⽐如:1、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于60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地治理项⽬,扶持资⾦80-160万。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集中供⽓等沼⽓⼯程项⽬,扶持资⾦20-80万。

4、“菜篮⼦”产品⽣产扶持项⽬,扶持资⾦100万左右。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财政补助项⽬、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县⼀特”产业发展试点项⽬,扶持资⾦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五条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用于扶持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1236”扶贫攻坚片区示范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担单位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修建冷藏设施、购置加工设备、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举办或参与产品展示展销、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社员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年度批复的项目预算,每年按各地合作社发展程度、省上扶贫重点和上一年度合作社财政项目绩效考评结果,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实施县,切块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合作社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选择项目执行主体,并上报市(州)农牧(业)局汇总,报省农牧厅备案。

第九条项目资金每年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后60日内,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县级财政部门将60%资金拨付选定的合作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村经济管理站须对合作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完成任务的且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剩余40%资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和《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扶持力度,明确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目标从2009年起,市财政建立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拓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领域,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使之成为能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需求、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到2012年,全市培育出100个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上规模、有实力、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0个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扶持条件申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二)产权清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制度和盈余返还机制健全,执行良好;(三)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

种植和水产养殖类合作社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生猪类年出栏1.5万头以上、肉鸡肉鸭类年出栏50万羽以上、蛋鸡蛋鸭类常年存栏20万羽以上、鹅类年出栏10万羽以上、兔类年出栏(或存栏)10万只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黑农厅函〔2021〕721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72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近日,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1〕139号),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文件中列明了2021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补数量(名单随本通知下发,见附件1)。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另,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安排给脱贫县的该项资金,由脱贫县按照脱贫县统筹整合的相关政策执行。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向当地政府做好工作汇报,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承担项目扶持资金的主体确定为扶持名单上的农民合作社。

联系人:韩宝珠联系电话:*************邮箱:***************附件:1.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2.黑龙江省2021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7日附件1:2021年农民合作社奖补名单1 五常市官仓稻场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 五常市明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3 巴彦县名溪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4 巴彦县李建平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5 巴彦县金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6 巴彦县晟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 巴彦县新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 巴彦县国平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 哈尔滨市轩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双城)10 通河县新乡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11 木兰县鼎鑫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 尚志市家家乐果疏专业合作社13 尚志市国铎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14 依兰县新山胜水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15 哈尔滨市鑫睿达玉米专业合作社(道外区)16 延寿县嘉禾春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7 哈尔滨盛图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香坊)18 哈尔滨伟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平房)19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兴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0 齐齐哈尔市尚宏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21 齐齐哈尔市新中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2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仓满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3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海格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 龙江县东青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5 龙江县军缘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6 依安县太东山湾大豆生产专业合作社27 依安县刘洪亮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8 依安县祥财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9 克东县成春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0 克山县艳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1 克山县宏玉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32 甘南县恒通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33 讷河市老莱镇胜利村佳彬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4 依安县源泉园林绿化专业合作社35 克山县德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36 龙江县北燕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37 龙江县鼎宏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8 宁安市牛场水稻专业合作社39 宁安市玄武湖大米专业合作社40 林口县益民黑豆种植专业合作社41 林口县香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42 穆棱市新民致康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3 穆棱市绿地养羊农民专业合作社44 牡丹江市东安区迎门山昌盛粘玉米专业合作社45 桦川县苏苏东旺果蔬专业合作社46 抚远市一亩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47 富锦市冯氏大豆专业合作社48 林甸县稼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9 林甸县永胜豆类种植专业合作社50 肇源县茂兴镇当权村民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51 林甸县鹏涛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2 林甸县远航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3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达仁贵养猪专业合作社54 密山市荣腾水稻专业合作社55 虎林市腾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6 虎林市苏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7 虎林市复勇红小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8 虎林市康禾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9 虎林市杜永利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0 鸡西市麻山区天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1 集贤县大自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2 集贤县北兴永富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3 集贤县鲜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64 友谊县双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5 集贤县二道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66 勃利县金秋源黑木耳种植合作社67 勃利县七里香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68 勃利县恒山玉米专业合作社69 萝北县奋斗伙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70 爱辉区嘉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1 五大连池风景区兴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2 嫩江县海江镇嫩光养殖专业合作社73 嫩江县科农种植专业合作社74 嫩江县临江乡后马鞍山村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75 嫩江市科洛镇石头沟种植专业合作社76 嫩江市海江镇五星村成远种植专业合作社77 嫩江县宗宝养殖专业合作社78 孙吴县建设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79 孙吴县东岗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0 孙吴县祥泰种植专业合作社81 孙吴县达康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2 逊克县合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3 逊克县兴亚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4 逊克县丰盈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85 逊克县沿新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6 逊克县福林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87 逊克县百合现代农机合作社88 北安市宏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9 北安市宇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0 北安市建国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91 北安市宇宁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92 北安市石泉镇丰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93 北安市福特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4 北安市丰收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95 五大连池市新武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6 五大连池市鸿龙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7 五大连池市民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8 五大连池市天喆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99 五大连池市益福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五大连池市本文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1五大连池市长庚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102庆安县启航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3庆安县升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04庆安县众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5庆安县方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6庆安县国强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7庆安县春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08肇东市宋站镇明盛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09肇东市西八里乡渔儿园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110青冈县连丰乡吉臣农作物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111青冈县迎春乡鑫拓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2青冈县劳动镇鸿吉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3青冈县民政镇汇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4绥棱县鑫众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115兰西县榆林镇硕丰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116兰西县兰西镇呼兰河右岸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117绥化市北林区金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18绥化市北林区薛秀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119安达市建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20望奎县晓勇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附件2:2021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扶持措施。

以中国为例,以下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1.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支持。

2.资金扶持:国家设立了农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3.技术培训支持:国家开展了农业技术培训,通过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示范推广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培训支持,提升其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4.资源整合支持: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地方政府提供土地、场地、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6.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等,降低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盈利能力。

7.信用支持: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并提供贷款的担保和贷款贴息支持,解决了资金问题,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8.保险扶持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保险扶持政策,包括农业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风险。

总之,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多方面、多层次,旨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强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前往城市谋求生计。

然而,农业依然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民的生活依旧与农业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逐渐成为政策的热点之一。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根据职业特点和经济利益的需要,自愿组成的、以开展农村经济合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最终目标,依据共同认识和原则约定,共同利益;集资、募集社员资金;集体经营、统一决策和统一管理的经济组织。

二、国家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登记方面: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实行“即报即办”、“一次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2、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国家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利率、优先考虑等等,使其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3、税费减免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可以为其免除一些税费。

4、科技创新支持方面:国家提供科技创新支持和技术指导,并且在农业领域,开展“三农”科技专项,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5、示范推广方面:为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国家将优秀的合作社进行示范推广,并且在提高政策宣传和组织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的意义如下:1、带动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集中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从而大大提升农业的竞争力。

2、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可以在生产规模优势和行业竞争力强的同时,更好地获得经济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股权、分红等方式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3、推动新农村建设:合作社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内部治理等方面可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
省) 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
2.本级财政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 并公开。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 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
2013 年, 开展相关工 作的地区和 部
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各省应于 2015 年之 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 1- 2和 2- 2。
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
(六)推动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 创新发 门 具体负责合作组 织发展资金使用 的管
展;
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 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
其他事项。
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 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 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 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 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 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
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
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 定执行。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013 年 8 月 23
第六章 附 则
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 (财会〔2007〕15 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 务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辽财流[2006]24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6〕241号2006年5月16日)各市财政局、供销社: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发展。

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制定了《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专业服务,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有明确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以奖代补的激励原则。

建立了完善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助农增收目标的优先予以扶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普政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普洱市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个新型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

2011年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22家,成员及带动农户5万余户。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湖南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湖南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湖南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作者:毕敏摘来源:《湖南农业》 2013年第6期为鼓励、推动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于2010年起施行。

其中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

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经营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集中财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级授信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涉农担保机构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信用合作。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本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落实国家和本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优化流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提供便利。

财政部修订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修订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育、 市场 营销和信 息 咨询 等服 务 ; 推 动农 民专 业 合作 组织 创 新发 展 : 改 善服 务
手段 和提 高管 理水平 的其 他事项 。囵
( 据《 农 民 日报 》 )
中晚稻 最低 收 购 价 上 涨
年 中晚稻 有 望继 续 丰收 , 集 中上 市后 市 场 价格 存 在一 定 下行 压 力 , 部 分 / 地 区面临 收储仓容 紧 张的 问题 为保 护种 粮农 民利 益 . 发展 改革 委 9月
预案 , 并 报 国家有 关部 门备 案 。囵
蘩. 曩l 可 》 2 o 】 3 宰胄 o = 嬲
一 一
财改部修订农合纽 发展资 金管理力珐
政 修 订后 的 《 中央 财政 农 民专 业 合作 组织 发 展资 金 管理 办法 》 已 于 8月
7 4 " . 1 2 3 3起 正 式施 行 与 2 1 0 0 4年 印发 的管 理 暂行 办 法 相 比 . 新 办 法 调 整 较
递 目形 成 的资产 长期发 挥作 用 ” 此外 , 新管 理办 法 明确 . 合作 组织 发展 资金 重点 支持 的范 围包 括 : 引进 新 品种 和 推广 新技 术 ; 提 供专 业技 术 、 管 理知 识 培训 及

… *
服务 ; 组 织标 准 化生 产 ; 农 产 品 初加 _ 丁、 整理 、 储 存 和保 鲜 ; 获得认证 、 品牌 培
下 旬会 同有关 部 门制定 ( ( 2 o 1 3年 中晚 稻最低 收购 价执行 预 案》 执行 上述 预案
的 中晚稻 ( 包 黑龙江 、 江苏 、 安徽 、 江 西、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西 、 四川 I 1 1 省( 区) 。 中 晚籼 稻 最 低 收购 价 每 每 千克 2 . 7 0元 ,粳 稻最 低 收购价 千 克 3 . 0元 。以今年 生产 的国标 三等 中晚稻 为标 准 品。 江苏 、 安徽 、 江西、 河南、 湖北 、 湖南 、 广西、 四川 8省 ( 区) 最低 收购 价执 行时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从2009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内容。

包括社员培训、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生产设施、产品营销以及为社员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水稻、水产、柑桔、油茶、生猪、茶叶、早熟梨类合作社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如农机、植保等)的合作社优先。

(三)扶持办法。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扶持”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按照得分高低,设A、B二类,不同类别合作社给予不同额度和不同年限的财政扶持。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作社牌子,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社员总数在60个以上。

(二)优势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优势:1、产业基础好。

合作社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质量安全优。

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

3、品牌效益高。

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者优先。

4、融资能力强。

合作社取得金融部门信贷支持,在授信贷款额度内,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5、服务内容全。

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资统一供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6、带动农户多。

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60户。

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7、社会效果好。

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百分之二十以上。

8、财务规范化。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9、管理民主化。

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股金设置合理。

10、发展后劲足。

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评分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

总分:100分。

1、合理认购股金。

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每个社员以现金认购股金在1万元以上(以检查社员股金帐本为准)。

10分。

2、统一技术服务。

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以合作社统一采购时取得的发票为准)。

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每年五次以上(以培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20分。

3、统一产品销售。

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社员产品80%以上经合作社销售(以对外销售实际履行的订单和社员的交货凭证为准)。

20分。

4、统一品牌经营。

有自主商标品牌,社员统一使用,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经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论证优先(以取得的相关证件为准)。

20分5、会计制度健全。

核算程序规范,报帐手续齐全,科目应用正确,各项凭证合法,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准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相关原始资料为准)。

20分。

6、实行民主管理。

每年召开社员大会三次以上,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以检查会议纪录为准),重大事项认真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

10分。

四、等级评定1、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在突出产业特色,综合考虑行业平衡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对照评分标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入选合作社进行评比打分。

3、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设区市评分结果进行复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分别确定A、B二类合作社,共100个左右。

4、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评选结果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在公示期间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五、扶持标准及使用方向1、扶持标准与年限资金扶持标准A类合作社20-30万元,B类合作社10-15万元。

对A类合作社,经绩效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可继续申请下一年度的资金扶持,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资金使用范围根据集中使用的原则,合作社在下列各项中选择1-2项进行申报。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2)成员教育培训。

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支持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鼓励合作社争创国家及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称号。

(5)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六、项目审报(一)指标分配申报指标由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下达到各设区市,重点依据辖区内合作社实际发展数并结合规范化建设情况综合考虑。

各设区市要切实推荐辖区内最好的合作社申报扶持项目。

若发现弄虚作假,不按照合作社综合得分顺序申报的,将停用该市原分配指标,调配到其它设区市使用。

(二)申报程序1、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集中申请1-2个项目任务,填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其次,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合作社项目进行审核打分,按得分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指标内,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报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3、省农业、财政部门对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复审,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各地。

4、项目申报书一式7份,合作社1份,县、市、省农业和财政部门各1份。

七、有关要求(一)申请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本社章程。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国家及省级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在当地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

省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内容进行实地绩效考核,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若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组织管理优良,则对该社以后的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对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组织管理混乱,导致项目资金浪费,或者发现截留、挪用、转移和挤占项目资金,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除对合作社进行处罚外,同时停止受理当地主管部门对其它合作社项目的申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申报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指导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制。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收齐,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1: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申报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称:申请项目任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填制日期: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制注意事项1、所有条(栏)目均不得删减、合并、漏填。

2、“法定代表人身份”指其在本合作社之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如农技中心主任、农技推广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含农民所办企业代表)等。

3、“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农资企业等单位和组织。

4、“项目内容”要细化,明确分项金额,并与“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一致。

5、“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的科目及金额,须按“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所列明细科目汇总填写;测算不发生的费用,不填写其科目及金额。

6、“收款单位”应写本合作社在银行所开户头的全称;“开户银行”应写“××银行××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账号”数字间一般没有空格或横杠。

期间账户变更,应及时告知。

一、项目任务计划(一)本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三)项目内容及分项金额(四)时间进度二、本社有关情况(一)成立和发展过程(二)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成员人数和分布(三)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有关情况(四)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三、相关单位情况表一:人员安排表12表二:申请补助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万元13表三:申请补助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表四:项目申报意见表附件2:说明:表中有符号的项目,请在上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