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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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所得税会计

本章要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优惠。

2.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4.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规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人个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个人所得税税率

6、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4、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5、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6、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用客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二、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标准有:一、住所标准二、居住时间标准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股息、利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两者有时一致,有时却是不相同的。(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三、征税对象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费用扣除: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收入额减除固定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附加扣除费2800元;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每月)

应纳税额=(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全年24000元;2008年全年可扣除23200元)

应纳税额=【每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经营月数×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①适用20℅的比例税率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以上有加成征收

稿酬所得①适用20℅的比例税率②应纳税额减征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计税依据为(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计税依据为【每次收入额×(1-20℅)】

5、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住房租赁按10℅)

费用扣除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修缮费用③800元或20℅的固定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费用-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费用-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6、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费用扣除为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收入×20℅

五、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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