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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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2019年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某居民小区内,因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费缴纳、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紧张。

部分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因此向A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称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物业管理秩序。

A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责令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1.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2.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3. 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与A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间的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 A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据分析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减免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2.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及部分业主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案中,部分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然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中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A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餐饮店,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2019年3月,张三向A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城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且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局认为张三的餐饮店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4月作出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

张三不服城管局的决定,于2019年5月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城管局的决定合法,遂于2019年6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三仍不服,于2019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二)维护城市容貌,保持市容整洁;(三)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四)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局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管。

在本案中,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若再增加一家餐饮店,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因此,城管局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该房屋建成后,被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发现。

经调查核实,李某新建的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然而,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3. 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房屋,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因此,市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 程序合法。

市规划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在送达过程中,李某未提出异议。

因此,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实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对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李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于某日向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相关规定。

(2)服务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 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收费差额;(2)对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3)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予以警告。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觉有几个苹果是烂得.则返回市场寻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落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假如不给换,以后就不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得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得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得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典型得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差不多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区公安局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咨询题得分析.1,关于该纠纷性质得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得行为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得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得,推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得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得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托付得执行公务得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得动机和目得;(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wCOm单纯以公务人员得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刻内进行推断是不恰当、不全面得.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得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能够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得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得买苹果得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得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得阻碍.该纠纷是个典型得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得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阻碍公务得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得.2从案情得知,关于任某和王某得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截了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怎么说不是处罚得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讲,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民法中得自愿协商原则,先关于他们俩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能够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得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得违反治安治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得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得协议,区公安局能够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然而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得,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能够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得处罚得救济咨询题.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1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0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那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能够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讲,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那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得近亲素能够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得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得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假如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得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得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得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明白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搁得时刻,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得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得,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得,告知汪某向有关得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往常两种情形得,自市公安局得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得办事机构收到汪某得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晰得,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得,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得要求补正得,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得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依照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得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得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得机构认为有必要得时候,能够采取书面审理以外得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能够实地得调查核实证据,能够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得意见,甚至能够采取听证得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得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讲明理由,同时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得办事机构得同意,汪某能够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得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能够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得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得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得,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得,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得,能够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要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2.适用依据错误得;3.违反法定程序得;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得;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得.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因此汪某假如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能够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得决定. 2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得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得行政拘留决定,直截了当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得案件,不仅能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原告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在级不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截了当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得人,汪某认为他得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得行政处罚行为得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得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得违法行为,直截了当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爱护,人民法院对案件得判决结果也就直截了当妨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得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明白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别情况耽搁法定期间得,在障碍消除后得10日内,能够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得缘故超过起诉期限得,被耽搁得时刻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得时刻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得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得特别制度.法院对该案件得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得时刻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魏依据.地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得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点得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点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得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得,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照不同情况,分不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得,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要紧证据不足得;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得;3、违反法定程序得;4、超越职权得;5、槛用职权得.(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得,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得,能够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停止具体行政朽为得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得;(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得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得;(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得.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得执行,即区公安局能够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得诉讼救济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治案治理处罚条例》第22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得拘留,赔偿任某200元得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如今是经复议得案件,而不是直截了当起诉得案件,因此在非常多方面与直截了当起诉不同.⑴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得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得,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得行政机关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得,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得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得要紧事实和证据得,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得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妨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得,都能够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得复议决定尽管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得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同时在适用《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得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得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得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得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⑵在行政诉讼被告人得认定方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得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得,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得,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个体行政行为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所作得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得组织所作得具体行政行为,托付得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应是市公安局.⑶在起诉得时刻条件方面.若直截了当起诉,则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明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此案中,由于市公安局复议过,起诉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案例分析题模板(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案件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三)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二、案件事实(一)案件的基本经过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争议的焦点问题3. 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1.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2. 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的法律法规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1.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 法律适用问题3. 案件的法律后果(二)案件分析要点1. 法律关系分析a. 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b. 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化过程,找出争议的焦点。

2. 法律适用分析a.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判断其适用性;b. 分析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解释。

3. 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a. 分析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b. 分析案件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2. 对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提出法律分析结论;3. 针对案件的法律后果,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案例分析报告(一)标题1. 案例名称2. 案例分析报告(二)正文1. 引言a. 简要介绍案件背景;b. 阐述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2. 案件事实分析a. 分析案件的基本经过;b. 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c.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3. 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分析a. 分析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b. 分析法律适用问题;c. 分析案件的法律后果。

4. 案件分析结论a.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b. 对案件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提出法律分析结论;c. 针对案件的法律后果,提出建议和措施。

5. 总结a. 总结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和结论;b. 强调案例分析对类似案件的法律指导意义。

(三)附件1. 案件相关法律法规2. 案件证据材料3. 案件判决或裁决书五、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注意事项1. 确保案例分析报告结构完整,逻辑清晰;2.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3. 分析过程要严谨,论证充分;4. 结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5. 语言表达准确、规范,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6. 适当引用案例、法律法规等权威资料,增强分析的说服力。

行政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行政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9年3月,张某在某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超市地处繁华地段,生意兴隆,张某打算扩大经营规模,将超市进行扩建。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张某发现其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张某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

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的超市已存在且经营状况良好,变更土地性质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于是,某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作出《关于变更某区某街道某地块土地性质的批复》,同意将张某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张某收到批复后,认为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程序违法,且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

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在申请变更土地性质时,已依法提交了相关材料,某区人民政府未充分审查其申请,且在作出决定时未听取张某的意见,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街道办为解决当地居民停车难问题,决定在该街道办管辖范围内设立一处临时停车场。

该停车场由街道办委托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

物业公司为提高停车场的收入,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向甲市某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行政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3.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2)事实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居民们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对该化工厂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原告:某化工厂(二)被告:某市环保局(三)第三人:无(四)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 判决某市环保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某市环保局应当组织听证。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3. 行政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某市环保局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复杂,涉及各个领域。

为了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以下列举了若干常用法律案例分析题目,涵盖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二、案例分析题目1.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目: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不久,甲因家庭原因,希望解除合同,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分析要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 定金的适用;- 定金罚则的适用;-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 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甲、乙、丙三人预谋抢劫某金店。

在抢劫过程中,甲持刀将金店老板刺伤,乙、丙协助甲抢劫。

抢劫过程中,乙被老板抓住,丙趁机逃离现场。

甲、乙、丙三人将抢劫所得的金首饰共计价值30万元分赃。

分析要点:-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的承担;- 共犯的认定;- 刑罚的适用。

3. 民法案例分析题目: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5万元。

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丙成为房屋的新业主。

乙要求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拒绝。

分析要点:- 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转让;- 房屋买卖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4.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目: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

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要点:-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诉讼的提起;-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判决的效力。

5.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目:甲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甲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10万元。

公司以甲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甲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要点:-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仲裁的提起;- 劳动仲裁的效力。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乙,因房屋漏水问题多次向物业管理处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乙遂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物业管理处履行维修房屋的职责。

甲市政府经审查,认为物业管理处未履行维修职责,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物业管理处履行维修房屋的职责。

物业管理处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三、案例分析(一)甲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分析1. 甲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本案中,乙认为物业管理处未履行维修房屋的职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甲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甲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2. 甲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甲市政府在接到乙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进行了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3. 甲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和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和维护。

”本案中,物业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甲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物业管理处履行维修房屋的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分析1. 物业管理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2. 经营的食品存在过期现象,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 部分食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存在破损现象。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的;(2)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的;(4)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某食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属于(2)和(4)两项。

2. 违法行为责任承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且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过期现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罚依据及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2)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限。

在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处五千元罚款。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 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2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一栋高层建筑。

该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的高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A区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6月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经审查,维持了A区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 市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作出了维持A区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3. 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A公司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市规划局是否超越职权作出了维持A区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在本案中,市规划局对A区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作出了维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市规划局有权对下级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未超越职权。

(三)A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审查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2019-201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19-201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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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6年)论述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答案: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

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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